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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都是有放贷资质的主体,可以提供放贷款。但不同机构的目标客群不一样,比如一般情况下银行审核会比较严格,要求会高一些。那到底什么样的公司是消费金融公司?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消费金融公司是要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为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消费金融公司要考虑客户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和充分的还款能力,不是对所有的消费都能发放贷款,需要以小额为原则。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客群,不能为买住房和汽车提供消费贷款。那些大额消费需求会由银行等其他机构提供,体现出客群的差异化。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水平、业务模式都在发生变化。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是一次性实缴的货币资本,最低限额由3亿元提升到了10亿元。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出资数额有多有少,可以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50%。因为如果股权相对分散,会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决策效率,其次,也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从而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但对主要出资人也有要求的,需要是金融机构,或者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征求意见稿》对其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进行分级监管。可以申请经营专项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一些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用来补充公司的资本。《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的业务。比如,取消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这主要是考虑到保险销售的专业性比较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投诉纠纷。考虑到风险防控的需求,消费金融公司会寻求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此类合作机构需要具备担保资质,或者符合保证保险监管等要求。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过度依赖这个模式,认为放款都有其他机构兜底,就可能会放松对借款人实际信用资质水平的审核,“闭眼放款”使自主风控能力大幅下降。除了原本要支付贷款利息外,还会增加担保费用,就推高了借款人贷款的综合成本。《征求意见稿》对这一模式进行了限制,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的余额,不能超过该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因为引入了担保增信就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需要提升自己的风控能力。《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并且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能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合作发放贷款。《征求意见稿》强调,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也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之,本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是时隔10年后的重大调整,为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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