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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 探索绿证与碳市场的衔接

绿色金融 | 探索绿证与碳市场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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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观点发表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第六期。

 

近年来,我国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及交易制度,绿证将实现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全覆盖,意味着我国向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迈出重要一步,为未来跟踪企业和产品的“碳足迹”提供可靠数据基础,加快探索绿证与碳市场的衔接值得关注。

一、绿证政策的演进与发展

1、绿证开启
 
补贴绿证,自愿认购。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核发对象为列入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核发标准按照1个证书对应1MWh 结算电量标准。绿证价格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证自愿认购体系,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证;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证的核发工作,明确绿证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的自愿认购规则,发电企业出售绿证后,相应电量不再享受国家补贴,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可见,此时绿证的功能定位是为了缓解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压力,是补贴的一个替代。
 
2、补贴绿证与平价绿证并行
 
2019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可按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机制和政策获得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通过出售绿证获得收益。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提出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3、强化绿证的“唯一性”与全覆盖
 
2023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定义去掉“非水”和“发电企业”。我国在2017年定义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目前政策中,绿证定义中去掉了“非水”和“发电企业”,意味着核发工作将纳入更多市场主体。
 
强化绿证的“唯一性”。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在2017年就确定了绿证的唯一凭证属性。在实际应用中,虽然只有北京和广州电力交易平台是国家批准的绿电交易试点,但以往其他地方性电力交易中心有出具“绿色电力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可见绿证并不是唯一凭证。此次《通知》中明确“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绿证在电力领域的唯一属性将得到进一步规范。绿证的作用明确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证明和消费证明两个方面。首先,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电量证明,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其次,绿证也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其中可交易绿证还可以参与绿证及绿电交易市场。
 
绿证核发实现全覆盖。此前绿证核发的试行范围是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2023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能发规划〔2023〕30号)文件中提出“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做好与碳交易的衔接,完善基于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此次《通知》中明确对全国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
 
 
不同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绿证作用仍有区别。虽然现阶段政策下,绿证核发范围将实现可再生能源全覆盖,但不是所有的绿证都可以参与市场交易,绿证又区分了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其中核发的可交易绿证包括:对集中式风电(含海上风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含光热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这意味着,对于分散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自发自用”电量和存量常规水电项目发电量,虽然纳入核发绿证范围,但其绿证只能起到电力生产的唯一凭证作用,并不能参与绿证市场交易实现环境权益价值获利。
 
二、绿证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绿证核发量和交易量近年来增长迅猛。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绿证累计核发约5954万个,同比增长64%,其中补贴绿证累计核发约3526万个,平价绿证累计核发约2428万个。绿证从2017年开始交易,至2021年累计交易数量仅为62万个;2022年全年绿证交易量迅速增加达到969万个;截至2023年10月,绿证交易量已经达到4455万个。
 
 
补贴绿证和平价绿证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发布的《2022中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发展报告》,截至2022年底,风电补贴项目绿证交易均价约为180元/个,光伏发电补贴项目绿证交易均价约为680元/个,总体价格较高,主要由于补贴项目绿证其最高限价与补贴强度强关联。而平价绿证与补贴强度脱钩,完全通过市场形成,总体价格大大低于补贴绿证,平均价格在38元/个左右。
 
卖方需求。卖方是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出售绿证实现环境权益变现,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收益。我国于2017年开始核发补贴绿证,并启动自愿认购交易市场,要求补贴绿证价格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主要是为应对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问题。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与此同时,国家开始对平价绿电项目核发绿证,并纳入绿证交易市场。
 
买方需求。一是国家在政策层面正在推动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和能耗“双控”制度双挂钩,意味着绿证将和用能权直接挂钩。我国按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电力消费中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是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认购绿证等量记为消纳量二是企事业单位出于自身清洁能源使用以及碳减排、碳中和目标对绿色电力及绿证有购买需求。众多国际对华投资企业,例如华晨宝马、苹果、亚马逊、海力士半导体、科思创聚合物等,出于自身使用清洁能源目标和碳中和目标对国内绿证展现出大量的购买需求。一些国内企业,例如腾讯、富士康、华为、比亚迪等,近年来也纷纷提出清洁能源使用目标和减碳目标,对绿色电力以及绿证有一定购买需求。三是外向出口型企业应对碳关税等贸易措施将对绿色电力及绿证有购买需求。欧盟目前已经明确将在2026年执行碳关税法案,首批纳入征收的产品大多属于高能耗行业,并且将外购电力的碳排放也纳入征税范围。未来使用绿色电力降低产品碳排放或将成为减免出口碳关税的重要措施,而绿证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证明将迎来更多购买需求。四是社会个人出于绿色消费意识购买绿证。
 
三、绿证与碳交易市场的衔接
 
1、绿证与“碳足迹”核算的衔接
 
绿证核发与交易制度的完善,有可能为企业和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提供可靠数据基础。目前绿证交易有“证电合一”和“证电分离”两种模式,“证电合一”即绿证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进行划转;“证电分离”即绿证不随电量划转,二者可以进行分场交易。目前,绿证被定义为“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购买绿证的持证者就拥有了绿电消费的唯一凭证。因此,未来不管是“证电合一”还是“证电分离”,绿证所记录的绿电消费数据应可以作为企业和产品碳足迹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以提升企业和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准确度和统一性。
 
目前在核算企业碳足迹时,仅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地方碳市场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购买使用绿电的部分碳排放核算为零。我国将对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全覆盖,因此我们理解,在以上三个区域实现绿证全覆盖的情况下,对“证电合一”和“证电分离”的模式应该均认可。
 
全国碳市场对企业使用的部分绿色电力实现了碳排放核算为零。2023年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要求,只有非并网的直供电和企业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按0计算,而其他方式购入使用的绿电,无论是直购绿电、购买绿证等购买非化石电力消费方式,其碳排核算均按照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的情况下,非并网直供电和企业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项目也获得绿证,并电量对应的碳排放实现按照0计算。而对于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购入绿电和绿证对应的电量排放目前未能按照0计算,考虑了可能存在绿电的“双重计算”问题,即绿电既降低了电网的平均碳排放因子,同时再计算一次又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碳排放量。下一步,若重点碳排放单位核算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的绿电碳排放为0时,建议更新电网排放因子,使其仅包含化石能源电力产生的碳排放。
 
基于大电网、各类发电上网混同的国情,建议未来相关部门加快出台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在核算企业碳足迹时明确绿证作为绿电使用数据主要来源。类似地,在计算产品碳足迹时,建议国家加快出台统一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以绿证记录数据作为产品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绿电使用量的数据来源,夯实产品碳足迹核算数据基础。
 
2、绿证与CCER市场的衔接
 
绿证的“唯一性”可能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衔接带来一定挑战。以往,可再生能源可以选择通过绿证交易或者开发为CCER的方式体现环境价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提到,“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可再生能源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CCER重启后,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要求和方法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具备开发为CCER的潜力,并通过交易实现环境价值。但同时,我国将绿证定义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即可再生能源需要通过绿证体现环境属性。因此,可再生能源的环境属性存在“双重利用”的潜在风险,即既按照CCER机制进行开发和利用,又通过绿证交易实现其环境价值。
 
若未来可再生能源仍然可以在开发CCER和绿证交易中“二选一”来实现其环境价值,则需要通过建立有效机制明确记录其环境价值已经通过某种机制进行了开发、交易和使用,避免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的双重开发。
 
3、绿证与其他低碳政策机制的衔接
 
绿证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提出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指标,各市场主体可通过超额消纳量交易、绿证认购等市场化方式完成履约。消纳保障机制类似于“配额制”形成强制交易市场,并以此促进绿证交易认购。但目前为止,消纳责任压力基本只传导至各省电网公司,未来随着全球和我国对于碳足迹的关注,企业也会更加重视绿证在碳足迹核算中的作用,绿证在压实各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方面的权重或许会发生改变。
 
绿证与能耗“双控”制度衔接。我国在“十一五”期间提出单位GDP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十二五”期间在约束强度基础上提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实施能耗强度与总量约束的“双控”制度。202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发改运行〔2022〕1258号),明确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并再次强调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指明各省级行政区域及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绿证同能耗“双控”考核制度的结合,意味着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购买绿证获得用能空间,这也成为国内包括钢铁、化工、石油等高耗能产业购买绿证的主要需求。
 
(感谢原兴业研究公司高级绿色金融研究员冯逸夫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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