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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已具备哪些制度条件?

【绿色金融】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已具备哪些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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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琦,钱立华,鲁政委

2023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这是继财政部2019年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22年发布《碳金融产品》标准之后,非碳市场主管部门发布的又一项碳市场相关配套支持规范文件,为商业银行开展相关碳金融业务奠定了一定基础。

 

那么,在现有政策与规范下,国内商业银行已经能开展哪些碳金融业务?又面临着哪些限制与挑战?未来仍需哪些配套政策支持呢?本文以前述三份政策规范文件为基础对此展开了探讨,主要结论如下:

 

现有政策分析:财政部《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弱化了碳交易的金融属性,仅适用重点排放企业。证监会《碳金融产品》标准和交易商协会《碳衍生品定义文件》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实践提供了规范性指引与标准,但前提还需满足相关监管准入要求。

 

目前可开展业务:由于商业银行目前尚不能直接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在《碳金融产品》标准三大类产品中,商业银行仅可以直接或间接开展大部分碳市场融资业务,如直接参与碳债券承销或投资、提供碳资产质押融资,间接参与碳资产回购与碳资产托管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碳资产质押融资仍需进一步制度规范。

 

展望与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真正可以开展多元化、规模化的碳金融业务还需进一步的制度安排。一是适当放宽机构准入,允许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交易。对于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可能增加市场风险的担忧,可以借鉴美国加州碳市场,设置不同账户类型,控制投机交易规模。二是丰富交易产品,逐步开展碳远期、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或采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方式防范相关风险。三是在继续完善碳市场制度的同时,尽快出台碳金融服务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制度流程,引导碳金融业务规范发展。包括出台碳市场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碳资产可以作为合法质押品、规范碳资产质押业务登记流程、明确机构投资者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规范等。


全国碳市场启动以来,相关政策制度持续完善,但考虑到初期基础市场尚不平稳,我国碳市场仍以清缴履约(履行减排义务)为主要目的,金融属性较弱,这也导致相关的制度安排基本仅围绕碳现货市场,而碳金融相关政策制度安排仍然较少。尽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开展了碳资产质押融资等业务尝试,但配套制度流程仍待规范,其他碳金融业务则几乎为空白。然而从国际经验来看,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并提供多元化的碳金融服务有助于推动全国碳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023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这是继财政部2019年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22年发布《碳金融产品》标准之后,非碳市场主管部门发布的又一项碳市场相关配套支持规范文件,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似乎又更进一步,为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相关碳金融业务奠定了一定基础。

 

那么,在现有政策与规范下,国内商业银行已经能开展哪些碳金融业务?又面临着哪些限制与挑战?未来仍需哪些配套政策支持呢?本文将以前述三份政策规范文件为基础对此展开探讨。

 

一、现有碳市场与碳金融配套支撑政策与规范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作为非碳市场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碳市场与碳金融配套支撑规则与标准,对我国碳金融的长远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奠定了一定基础。

 

1.1 碳交易会计处理规范

 

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 号)[1],这是继财政部于2016年9月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首次正式出台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统一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整体来看,《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碳排放权交易采用了较为简化的会计处理,对于无偿取得的,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不作账务处理,不计入资产,后续使用过程,也不作账务处理,仅在出售时,将出售碳排放权获得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有偿取得的,按照取得的成本计入资产(“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计量方式由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改为直接使用取得碳排放权时的历史成本入账。

 

 

1.2 碳金融产品标准

 

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标准(证监会公告[2022]30号)[2],这是碳金融领域的首个行业标准。

 

《碳金融产品》标准将碳金融产品分为了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碳市场支持工具三大类,并在碳金融产品分类的基础上,给出了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为金融机构开发、实施碳金融产品提供指引,有利于有序发展各种碳金融产品,促进各界加深对碳金融的认识,帮助机构识别、运用和管理碳金融产品,引导金融资源进入绿色领域,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1.3 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定义文件

 

2023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以下简称《碳衍生品定义文件》)[3],旨在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碳衍生产品相关交易文件所使用术语的基本定义,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碳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碳衍生品定义文件》明确了碳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类通用名词的定义,以及碳远期、碳互换和碳期权三类碳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特定名词定义。同时,该文件指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签署方在碳衍生产品交易有效约定中明确约定适用《碳衍生品定义文件》时,《碳衍生品定义文件》构成NAFMII 主协议项下交易有效约定的一部分。选择签署其他协议的市场参与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碳衍生品定义文件》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指定碳衍生产品交易。

 

 

1.4 对比分析

 

三份文件均为非碳市场主管部门发布,对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有着不同的指导意义。


总体来看,财政部《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弱化了碳交易的金融属性。首先,《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仅包括重点排放企业,并未涉及到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次,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改为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而此前2016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是按公允价值计量。根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可以将碳排放权分为生产性和投资性两类,持有生产性碳排放权的重点排放企业是为了承担自身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履约义务的需要,此时的碳排放权类似于无形资产;而持有投资性碳排放权则是用于出售或交易,此时碳排放权更加倾向于金融资产。显然,针对投资性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更为合理,而针对生产性碳排放权采用历史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计量差别不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改为由历史成本法计量弱化了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


证监会《碳金融产品》标准和交易商协会《碳衍生品定义文件》则聚焦于碳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实践提供了规范性指引与标准。从覆盖范围来看,证监会《碳金融产品》标准更大,涵盖了碳市场融资工具、交易工具、支持工具三类工具中的各种金融产品,而《碳衍生品定义文件》则仅涉及碳远期、碳互换和碳期权三类碳衍生品交易,属于证监会分类中的碳市场交易工具类别。从适用对象来看,《碳金融产品》适用于碳金融产品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金融与非金融主体,而《碳衍生品交易定义》主要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参与者,《碳衍生品定义文件》中明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签署方在碳衍生产品交易有效约定中明确约定适用《碳定义文件》时,《碳定义文件》构成NAFMII 主协议项下交易有效约定的一部分”。但值得注意的是,《碳金融产品》作为一项行业推荐性标准、《碳衍生品定义文件》作为NAFMII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项下的一份支持文件,二者均只作为具体碳金融业务操作流程中的一项指引,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开展相关碳金融业务的前提是要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如业务准入等(见图表4)。


 

二、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哪些碳金融业务?

 

本文将以证监会《碳金融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各类碳金融产品为范围,探讨现有政策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哪些碳金融业务。


事实上,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或可以如何开展一项碳金融业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而这既需要获得碳市场主管部门的准入,也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准入。目前从碳市场主管部门的角度,全国碳市场尚未纳入金融机构,而大部分地方碳市场允许金融机构参与交易。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2023年2月,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东方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华宝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碳市场准入无异议函,加上 2014年、2015年先后获准的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目前已有8家券商已获得证监会批准可以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4]。但针对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总局尚未明确批准其可否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部分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地方碳市场交易(如上海),但国内商业银行尚未获准参与碳市场交易。因此总结来看,目前仅有部分证券公司和外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地方碳市场交易,而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直接参与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交易

 

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可以开展的碳金融业务主要是不要求或不强烈要求商业银行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碳金融业务,而对于需要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交易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还无法开展或只能间接开展。

 

在碳市场融资工具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或间接开展大部分业务,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碳债券,商业银行可以承销或直接投资碳债券。碳债券指发行人为筹集低碳项目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同时将低碳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收入与债券利率水平挂钩的有价证券。2014年,中广核发行了国内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浮动利率与发行人下属5家风电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的CCER收益正向关联[5]。除了与碳信用收益挂钩的债券外,2023年,银行间市场已成功发行多只碳资产债券,票面利率挂钩碳配额收益率(见图表5)。

 

 

二是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但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基于全国碳市场配额、地方碳市场配额以及CCER等碳资产均开展了一系列质押融资业务,但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首先,碳资产能否作为质押物的立法尚不明确,目前在全国层面仍然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等碳资产可以作为出质的财产权,仅有部分地方性碳交易管理办法中有涉及,如深圳市《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持有人可以出售、质押、托管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或者融资支持”。其次,碳资产质押登记制度仍待规范,根据《碳金融产品》标准,“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登记机构办理碳资产抵质押登记手续,审核通过后,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目前部分地方碳市场对碳资产质押登记机构与流程有明确规定,但针对全国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业务中的质押登记相关要求尚未明确,根据实践情况,大多数市场主体在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然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采取声明登记制,并且与全国碳市场登记机构也未实现链接,无法对用于担保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监管,也无法确保碳排放配额真实的权利状态。此外,甚至存在当事人双方仅订立质押合同而未经任何机构登记的情形[6]最后,碳配额有效期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机构对质押碳资产处置方式的不确定性都提高了相关业务的风险。在全国碳市场中,一方面,当前配额结转相关规定尚未明确,不同年份碳配额有效期面临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不能直接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一旦发生违约,国内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在碳市场出售质押碳配额,这些都提高了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

 

三是碳资产回购和碳资产托管业务,由于碳资产回购参与人和碳资产托管方需要直接开展碳交易,因此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开展这两项业务,只能间接参与。如2016年,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公司(置信碳资产)合作碳资产回购业务,本笔业务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分别为春秋航空和置信碳资产,在正回购方获得相应配额转让资金收入后,将资金委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进行财富管理,期限结束后参与回购交易的双方共享该笔财富管理的收益[7]。在该笔业务中,银行并未直接参与碳资产回购,而是间接参与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在碳市场交易工具方面,根据《碳衍生品交易定义》文件,“碳衍生产品交易可通过碳交易场所指定交易系统或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因此碳衍生品交易需要获得碳市场主管部门批准,而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思路是在碳市场现货市场成熟后稳步推进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仅开展碳配额现货交易,因此全国碳市场中各类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仍不可开展。部分地方碳市场已开展了少量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探索,如碳远期、碳掉期、借碳等,而参与地方碳市场碳衍生品交易通常也需要具备交易资格(见图表7),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目前也无法直接参与到地方碳衍生品交易中。

 

 

在碳市场支持工具方面,《碳金融产品》标准中列出了碳指数、碳保险和碳基金三类支持工具,目前商业银行尚无法直接参与这几类产品的开发。其中,碳指数是指反映整体碳市场或某类碳资产的价格变动及走势Q而编制的统计数据,基于碳指数开发的碳基金产品也列入碳指数范畴。目前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已发布了复旦碳价格指数(CPIF),包括了全国和个地方碳市场碳配额和CCER的价格指数。此外,上海环交所已于2022年宣布启动碳价格指数开发工作。碳基金是指依法可投资碳资产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已有部分信托公司设立了碳资产投资类信托计划,如2021年,华宝信托ESG系列-碳中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正式发行成立,是我国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来,国内信托行业首批直接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投资型信托,主要参与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同年,中融信托首单碳交易CCER投资信托计划成功落地,信托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适时参与碳市场交易[8]


三、展望与建议

 

参照欧盟等成熟碳市场建设经验,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发展应是相辅相成的,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尤其是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不仅可以强化价格发现功能,还能为控排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碳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证监会《碳金融产品》标准与交易商协会《碳衍生品定义文件》的发布为碳金融长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真正可以开展多元化、规模化的碳金融业务还需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一是适当放宽机构准入,允许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交易。正如第二章所述,允许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交易是其实施大部分碳金融产品的基础,只有获得市场准入,商业银行才可以真正为控排企业提供更丰富的碳市场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此外,还可以增强碳市场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而对于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可能增加市场风险的担忧,可以借鉴美国加州碳市场,设置不同账户类型,控制投机交易规模。大体来说,加州碳市场有履约账户和持有账户两种账户类型,其中,履约账户中的配额不能用于出售、交易,或转移到其他账户和实体,只能用于履约。持有账户中的配额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易,但受持有配额量的限制,从而防止操纵市场[9]

 

二是丰富交易产品,逐步开展碳远期、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金融衍生品可以为碳交易双方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和套利手段,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建设出于平稳考虑,仅开展现货交易。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碳金融衍生品甚至早于现货出现,并且交易量远超现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欧盟碳市场已于2018年1月3日起将碳排放配额归为金融工具,这意味着适用于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规则也都适用于碳市场。而我国在2021年3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风险防控要求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建立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准备金和重大交易临时限制措施等制度”,相较此前草案已增加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防控碳交易相关风险的要求,尽管正式稿尚未出台,但此次修改意味着未来金融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监管相关市场风险的可能,事实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相对成熟,将碳金融衍生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可以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三是在继续完善碳市场制度的同时,尽快出台碳金融服务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制度流程,引导碳金融业务规范发展。首先是尽快完善碳市场自身制度,为碳金融的发展打好基础,如出台长期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结转方案、完善市场灵活调控机制等,以稳定市场预期。其次是尽快出台碳市场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碳资产可以作为合法质押品最后是逐步完善碳金融业务相关的制度保障,如明确机构投资者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规范;规范碳资产质押业务流程,建议考虑明确全国碳配额和CCER的注册登记机构(中碳登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分别作为其质押融资业务的登记机构等。


注:

[1]资料来源: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财政部官网[EB/OL], 2019/12/25[2023/12/27]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912/t20191223_3448268.ht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资料来源:【第30号公告】《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 第4部分:基金公司逻辑模型》等4项金融行业标准,证监会官网[EB/OL],(2022/4/12)[ 2023/12/27]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2334725/content.shtml

[3]资料来源:关于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EB/OL],(2023/12/18)[ 2023/12/27] https://www.nafmii.org.cn/zlgl/bzxy/bzxywb/jrys/202312/t20231218_316527.html

[4]资料来源:新增6家!至少已有8家券商可自营交易碳排放,市场前景如何?有哪些投资机会?,券商中国[EB/OL], 2023/2/9[2024/1/3]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284503453055260&wfr=spider&for=pc

[5]资料来源:国内首单“碳债券”发行,中国财经报[EB/OL], 2014/7/23[2024/1/3],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sc/zq/201407/t20140723_59941.html

[6]资料来源:全国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工作仍待规范,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环境经济[EB/OL],2023/12/15[2024/1/3] https://www.temea.org.cn/news/7053.html

[7]资料来源: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首单碳配额资产卖出回购业务落地,中国新闻网[EB/OL],2016/3/25[2024/1/3],http://www.tanpaifang.com/tanzhibiao/201603/2551646.html

[8]资料来源:信托“花式”探路碳金融:年内已有6单碳信托落地,人民资讯 [EB/OL],2021/7/23[2024/1/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6087743784170570&wfr=spider&for=pc

[9]资料来源:齐绍洲,程思,杨光星.全球主要碳市场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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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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