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10 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 13 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因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加上是未成年人所为,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案发后,肥乡区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 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着警方的工作进展,案情越来越清晰确凿,相信相关情况很快就将公布。
而愤怒的公众,则更关心这个问题:这三个嫌疑人会被判死刑吗?
社会公众非常关注此案的进展,大家的愤怒言辞也是正常的情绪流露。虽然网上“判死刑”的呼声很高,但毕竟还是要依据现行法律办事。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几个杀人者不会被判死刑。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我们可以很快且肯定地得出结论,本案的三位杀人罪嫌疑人,因为未满十八周岁,无论其犯罪情节如何恶劣——均不会判处死刑,也不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如果不能判死刑的话,那么问题又来了:这三个嫌疑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有这种可能性”。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根据这一条,我们也可以很快得出结论,本案的三位杀人罪嫌疑人,如果未满十四周岁,即使故意杀人,正常情况下不仅不适用死刑,甚至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
不过,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从新闻里还无法直接判断三位嫌疑人的年龄,从“初中生”这一范围看大概率是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这个区间,那么必须同时满足“特别残忍的手段、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个要件才应负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信息是不公开的。目前网上流传着很多涉案信息,社会公众并没有办法判断这些信息的真假。所以,我们也无法判断一个还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其情节是否满足了以上三个要件。但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信息和引起的舆情来看,不能排除适用这一条款的可能性。
不过,无论是否满足这三个要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嫌疑人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问题又来了:这三个嫌疑人还可能被怎样惩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还配套的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因此总结一下,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三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且他们之后依法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可以被歧视。
那么我国历史上又是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呢?
以唐朝为例,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立法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议》中引用《礼记》说“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意思是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者免除刑事责任。
但换句话说,这也意味着七岁以上就可以判死刑了,相当于现在小学一年级左右的小朋友如果犯了应当被杀头的罪名,真的可能会死。
不过《唐律疏议》中也有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意思是犯罪的小朋友年龄超过了七岁但又没有超过十岁的,对于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触犯了一些重大犯罪或是威胁王朝统治的犯罪如谋反、杀人等罪名时,不能直接适用本条法律规定直接免于处罚,而是要根据法定程序上报给当时的皇帝进行裁决。
其实这和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对无刑事责任”有相似之处,只不过现在做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可能是因为古代人民的寿命更短,更早成家独立生活,与之对应的是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
到了现代社会,多数国家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十二岁或十四周岁。
比如美国有 35 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在 2005 年前的美国,有 19 个州允许对十四岁以上的人执行死刑。直到 2005 年,美国最高院才以大法官 5:4 的投票比废除了少年犯死刑。
而德国《刑法典》第 19 条规定,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不必担负罪责,这意味着,即使情节极其恶劣,十四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德国也完全不会被处罚。日本现在的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十四岁。
无论是唐朝的七岁即可判死刑,还是当代德国的十四岁以下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是不同时代和国家立法技术上的选择。
事实上,如果单靠刑法,无论何种严刑峻法其实都无法从根本上防止类似少年杀人、校园霸凌现象的产生。
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大家可能不太愿意面对的是,少年人群中,其实每天都发生着可能会升级到剧烈杀戮的所谓“轻微”霸凌,轻微霸凌的升级在没发生之前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单纯地依靠刑法,对于降低这种“可能性”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光是修改调整相关法律,恐怕是不足够的。
图源:图虫创意
一方面,对于犯下弥天大错的孩子,必须让他们受到适当的惩罚,才能带来公正。但另一方面,防微杜渐,对一开始的霸凌行为就要做到零容忍,才能起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笔者在周末辅导 10 岁的儿子作业的时候,发现孩子的视角可能也值得参考,他的作文是这样写的:
我觉得受害者如果和朋友一起走的话就可能不会成为目标了,因为团结起来更强大(虽然对面的人数还是比受害者多);
我觉得受害者的家长和老师如果在孩子第一次被霸凌就重视就不会这样了,早期干预很重要;
我如果是这个学校的校长,会把春游秋游的地点定在世界各地的少管所和监狱,让同学们知道监狱和失去自由的可怕;
我设计的看守所如图:
孩子的想法虽然稚嫩,但仍然能看出来他还是认真地考虑了这个问题。
而对我们成年人来说,面对霸凌,也许家长多问一句,多关心点孩子;老师站出来及时喝止并调查霸凌行为,开个主题班会讨论霸凌;学校及时批评处理,就可能让霸凌行为不再继续,更不至于需要法律来介入。
当然,未成年人霸凌乃至犯罪,仍是一个非常复杂,涉及很多人的问题,我们今天只是从法律角度稍微探讨一二,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恐怕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和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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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蒋一凡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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