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愤极大”,然后怎么办?公众号新闻2024-03-23 08:03作者:维舟来源:维舟文章已获授权差不多每隔一段时间,社会上总会响起一轮对某些“民愤极大”的社会热点的讨论。尤其是那些激起公众道德厌恶的那种事件,像“处死人贩”的呼吁不时席卷全网,所不同的是网络社交媒体的特性,使得这种关注相比起以往,更少讨论,而更多的是在表态——它一般只给你“赞成”或“反对”两个选择,你也不需要多思考,“是中国人就转”。不难设想,在这种充满义愤的声浪中,往往是那种斩钉截铁的呼声最容易得到叫好:“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如果你反对,那得到的常常是一个看起来令人无法反驳的答复:“如果你有孩子你就知道了。”有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也如此表白:我不指望国家能听我的呼吁,它当然不会听,但我就是要喊出来,因为那实在太可恨了。这些声音当然值得听取,“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向来是一件很严重的事。但在此也可看出中国人意识深处那种“情胜于理”的特点,人们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并不完全是基于“法”,倒不如说更多的是基于“情”。呼吁拐卖儿童者应该处死,是因为人们在感情上普遍觉得,这类罪犯实在令人咬牙切齿地可恨,受害家属所受到的情感创伤远甚于一般的诈骗之类普通案件,甚至可能的话最好能把他们处死几遍。毫无疑问,被拐儿童的家人是极为痛苦的(那些贩卖自己亲生孩子的除外),而这种情感之所以能引起社会的普遍共鸣,是因为能激起一种感同身受的道德义愤。“情胜于理”思维的后果,是不同感受的人可能完全抱有不同的观点。在旁人看来是极其偏激的举动,在情感受伤害的人自己看来则是完全正当且恰如其分的反应。一度热烈讨论的“伤医入刑”,在医生人群中激起的共鸣无疑要强烈得多,如果你对此持中立乃至反对立场,那就可能冒一种风险:被你的医生朋友们指责“无法理解医生的苦楚”。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也一样,如果你也有相似的处境,那这一道德义愤就更为强烈,所以许多人才会以“等你有孩子就知道了”来回应那些不赞成的意见。但这都忽略了一点:法律在本质上对所有人都是平等对待的,而无法特别顾及某一群体的情感需求。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棘手的案件制造恶法。意思是,案由越是让人同情,我们就越容易为了一个特定的结果或特定的群体而给予救济,有时法律就因此遭到破坏。“民愤”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要小心:它和法律及量刑标准不是一回事。法律条文一旦订立,至少在理论上来说是普遍适用的,然而社会上案件的实际状况千差万别,随着时代的推移又有很大改变——在道德保守年代,可能勾引已婚妇女都算“民愤极大”,可以处死,但现在人们至少会觉得那罪不至死。按我朋友周沐君的话说,中国人在想象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时候,“依据是个人一时的好恶,而非这个条文最后会怎样协调各种异质性极强的社会关系”。我隐约觉得,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法律仍然是政治的工具,人们默认法律应该服从社会上特定的政治诉求,所以很多人觉得某些可恨的罪犯(比如人贩子、贪官)应该严办,而为了响应这种社会期许,国家也会不时开展专项行动,整治贪污、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等民愤极大且社会危害严重的罪案。在中国的语境中,“专项行动”通常意味着对相关案件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以使民怨得伸,人民获得某种“正义即刻得值”的快感。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量刑的任意性——因为同样的罪状,在公众呼声高涨的严打期间便可能获刑加重。2008年杨佳袭警案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这种情胜于理、胜于法的观念,导致在“情”与“法”出现矛盾时,中国人常常本能地站在“情”的一边——人们觉得“可恨”的罪犯应该从重惩处,但对那些虽然犯法、却情有可原的则寄予无限同情,以至于前些年导致六死五伤的杨佳袭警案,凶手杨佳本人竟获得不少叫好声。在这种心理下,如果法官跟百姓解释,为何人贩子不能处死,可能好多人还觉得想不通——“这么可恨,为何不能处死他?”法律遵循的逻辑,和道德、情感不是一回事。固然,决定美国的最高法院判决的变量中,也会包含“时代精神”,且法律本身也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但过分为一时的特定案由而改变,那司法的独立性就不复存在了。2003年加州法院审理在学校背诵《效忠誓词》是否违宪时,美国社会为此争论不休,负责撰写判决书的法官对此做出基本表态:“我们不可以,也必须不可以,允许公众的情感或呼声左右我们的判决。”对此,也许不少中国人会想不通:如果法律不能响应我们的呼声,那我要这个法律干嘛?这就涉及到一个现代社会的根本问题:在复杂的社会互动中,应该以什么作为人们行为的恰当标准?在晚明时,中国社会日趋商业化、多元化(在当时另一些看来则是无序化),而在王阳明心学影响下,人们普遍“自认自己动机纯洁而把自己的意见当作天理”(王汎森语),结果是社会在纷争之中缺乏约束各自外在行为的客观标准,而只能看情况权宜从事。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社会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社会行为的规则,即使有规则,人们也常常不当回事,这一点,仍可以从当下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上看出来,因为法律正是一套以“论迹”而非“论心”为主的客观规则体系。拐卖孩童的确是极可恨之事,我可以体会(我有孩子,这使我有资格这么说),但现在社会呼吁严惩这种犯罪,主要的目的无非是想通过严惩来震慑乃至消除这一犯罪行为。那么问题在于:把拐卖孩童者一律处死,能否达到这个目的?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如果没有其它一整套综合治理手段的配合,这不会有太大效果。否则,明太祖朱元璋以“剥皮揎草”这样极其酷烈的手段对付贪官,那明朝早该是清廉到绝灭了贪污犯罪的朝代了。与一般人设想的不同,现在中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惩处已经是相当严重了:起刑点是5年,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死刑。刑法的惩罚必须有梯度,否则既违背刑罪相适应原则,又会反过来激起犯罪者更加走极端:既然贩一个孩子是死,贩十个也是死,那就干到底了。因此,严厉的惩罚只能震慑尚未犯罪的人,但却会使人一旦犯罪之后朝极端化发展。而这反过来会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化、解救被拐儿童更困难、以及被拐孩子的“价格”急剧攀升。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有一套社会综合整治方案,而不能寄望于一帖“吃了就好”的猛药。这就像政治家不能怀揣着那种“恐怖分子太可恨了,应该见一个杀一个”的念头,但贸然出兵的结果却反而使情形更糟糕了。重要的是改变犯罪生态、消除引发那种犯罪的社会土壤。在全世界无论哪里,都有很多自己无法生育的父母想要个孩子,如果他们没有合法的收养制度可以依靠,那就会从非法途径“买一个”。如果能让人们正当、合法地收养孩子,配合以社会自发的救助体系、侦破手段,此时再辅助以法律的震慑,才可能奏效吧。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