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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极大”,然后怎么办?

“民愤极大”,然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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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舟
来源:维舟
文章已获授权

差不多每隔一段时间,社会上总会响起一轮对某些“民愤极大”的社会热点的讨论。尤其是那些激起公众道德厌恶的那种事件,像“处死人贩”的呼吁不时席卷全网,所不同的是网络社交媒体的特性,使得这种关注相比起以往,更少讨论,而更多的是在表态——它一般只给你“赞成”或“反对”两个选择,你也不需要多思考,“是中国人就转”。
不难设想,在这种充满义愤的声浪中,往往是那种斩钉截铁的呼声最容易得到叫好:“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
如果你反对,那得到的常常是一个看起来令人无法反驳的答复:“如果你有孩子你就知道了。”有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也如此表白:我不指望国家能听我的呼吁,它当然不会听,但我就是要喊出来,因为那实在太可恨了。
这些声音当然值得听取,“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向来是一件很严重的事。但在此也可看出中国人意识深处那种“情胜于理”的特点,人们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并不完全是基于“法”,倒不如说更多的是基于“情”。
呼吁拐卖儿童者应该处死,是因为人们在感情上普遍觉得,这类罪犯实在令人咬牙切齿地可恨,受害家属所受到的情感创伤远甚于一般的诈骗之类普通案件,甚至可能的话最好能把他们处死几遍。
毫无疑问,被拐儿童的家人是极为痛苦的(那些贩卖自己亲生孩子的除外),而这种情感之所以能引起社会的普遍共鸣,是因为能激起一种感同身受的道德义愤。
“情胜于理”思维的后果,是不同感受的人可能完全抱有不同的观点。在旁人看来是极其偏激的举动,在情感受伤害的人自己看来则是完全正当且恰如其分的反应。
一度热烈讨论的“伤医入刑”,在医生人群中激起的共鸣无疑要强烈得多,如果你对此持中立乃至反对立场,那就可能冒一种风险:被你的医生朋友们指责“无法理解医生的苦楚”。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也一样,如果你也有相似的处境,那这一道德义愤就更为强烈,所以许多人才会以“等你有孩子就知道了”来回应那些不赞成的意见。但这都忽略了一点:法律在本质上对所有人都是平等对待的,而无法特别顾及某一群体的情感需求。
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棘手的案件制造恶法。意思是,案由越是让人同情,我们就越容易为了一个特定的结果或特定的群体而给予救济,有时法律就因此遭到破坏。
“民愤”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要小心:它和法律及量刑标准不是一回事。法律条文一旦订立,至少在理论上来说是普遍适用的,然而社会上案件的实际状况千差万别,随着时代的推移又有很大改变——在道德保守年代,可能勾引已婚妇女都算“民愤极大”,可以处死,但现在人们至少会觉得那罪不至死。
按我朋友周沐君的话说,中国人在想象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时候,“依据是个人一时的好恶,而非这个条文最后会怎样协调各种异质性极强的社会关系”。
我隐约觉得,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法律仍然是政治的工具,人们默认法律应该服从社会上特定的政治诉求,所以很多人觉得某些可恨的罪犯(比如人贩子、贪官)应该严办,而为了响应这种社会期许,国家也会不时开展专项行动,整治贪污、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等民愤极大且社会危害严重的罪案。
在中国的语境中,“专项行动”通常意味着对相关案件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以使民怨得伸,人民获得某种“正义即刻得值”的快感。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量刑的任意性——因为同样的罪状,在公众呼声高涨的严打期间便可能获刑加重。

2008年杨佳袭警案
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这种情胜于理、胜于法的观念,导致在“情”与“法”出现矛盾时,中国人常常本能地站在“情”的一边——人们觉得“可恨”的罪犯应该从重惩处,但对那些虽然犯法、却情有可原的则寄予无限同情,以至于前些年导致六死五伤的杨佳袭警案,凶手杨佳本人竟获得不少叫好声。在这种心理下,如果法官跟百姓解释,为何人贩子不能处死,可能好多人还觉得想不通——“这么可恨,为何不能处死他?”
法律遵循的逻辑,和道德、情感不是一回事。固然,决定美国的最高法院判决的变量中,也会包含“时代精神”,且法律本身也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但过分为一时的特定案由而改变,那司法的独立性就不复存在了。
2003年加州法院审理在学校背诵《效忠誓词》是否违宪时,美国社会为此争论不休,负责撰写判决书的法官对此做出基本表态:“我们不可以,也必须不可以,允许公众的情感或呼声左右我们的判决。”
对此,也许不少中国人会想不通:如果法律不能响应我们的呼声,那我要这个法律干嘛?这就涉及到一个现代社会的根本问题:在复杂的社会互动中,应该以什么作为人们行为的恰当标准?
在晚明时,中国社会日趋商业化、多元化(在当时另一些看来则是无序化),而在王阳明心学影响下,人们普遍“自认自己动机纯洁而把自己的意见当作天理”(王汎森语),结果是社会在纷争之中缺乏约束各自外在行为的客观标准,而只能看情况权宜从事。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社会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社会行为的规则,即使有规则,人们也常常不当回事,这一点,仍可以从当下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上看出来,因为法律正是一套以“论迹”而非“论心”为主的客观规则体系。
拐卖孩童的确是极可恨之事,我可以体会(我有孩子,这使我有资格这么说),但现在社会呼吁严惩这种犯罪,主要的目的无非是想通过严惩来震慑乃至消除这一犯罪行为。那么问题在于:把拐卖孩童者一律处死,能否达到这个目的?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如果没有其它一整套综合治理手段的配合,这不会有太大效果。否则,明太祖朱元璋以“剥皮揎草”这样极其酷烈的手段对付贪官,那明朝早该是清廉到绝灭了贪污犯罪的朝代了。与一般人设想的不同,现在中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惩处已经是相当严重了:起刑点是5年,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死刑。
刑法的惩罚必须有梯度,否则既违背刑罪相适应原则,又会反过来激起犯罪者更加走极端:既然贩一个孩子是死,贩十个也是死,那就干到底了。因此,严厉的惩罚只能震慑尚未犯罪的人,但却会使人一旦犯罪之后朝极端化发展。而这反过来会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化、解救被拐儿童更困难、以及被拐孩子的“价格”急剧攀升。
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有一套社会综合整治方案,而不能寄望于一帖“吃了就好”的猛药。这就像政治家不能怀揣着那种“恐怖分子太可恨了,应该见一个杀一个”的念头,但贸然出兵的结果却反而使情形更糟糕了。重要的是改变犯罪生态、消除引发那种犯罪的社会土壤。
在全世界无论哪里,都有很多自己无法生育的父母想要个孩子,如果他们没有合法的收养制度可以依靠,那就会从非法途径“买一个”。如果能让人们正当、合法地收养孩子,配合以社会自发的救助体系、侦破手段,此时再辅助以法律的震慑,才可能奏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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