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货币和信用理论》100讲:第20讲 比特币有没有违反“回溯定理”?
第20讲 比特币有没有违反“回溯定理”?
文 | 张是之
上一讲详细分析了米塞斯的“回溯定理”,并不难理解。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那就是比特币是否可以用“回溯定理”来解释?这一讲我们就来看下这个问题。
一、对“回溯定理”的进一步阐释
前面米塞斯的“回溯定理”说明了货币是如何产生和获得其价值的,这里米塞斯进一步指出,一个东西要想成为货币,首先它必须在其他方面,非作为货币就有其价值。
换句话说,它必须在实际使用中,比如作为食物、材料或其他什么用途,已经显示出它的价值。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信任它,愿意用它来交换其他物品,也就是获得了它的购买力。
这个观点反驳了那些认为货币的价值是凭空创造出来的理论,并支持了门格尔货币起源于商品的理论,也就是货币最初是因为它的非货币用途而具有价值的。
可以想象一下那些历史上曾经的货币,如果贝壳没有装饰价值,食盐没有食用价值,集中营里的香烟不是真正的香烟,那么它们一开始就不会进入人们的选择视野,就不会被广泛使用,也就更不可能在后来的交易中发挥媒介作用,一切都无从开始。
无论是商品货币、信用货币还是不兑现的法币,它们都必须和之前的交换价值保持着关联,否则就无法解释其购买力来源。即便是改朝换代,也需要兼顾此前货币的合法性和购买力,不可能完全从头来过。
对于不兑现的法币来说,它要么是因为某些要求权权(比如欠条)在商业中作为交换媒介使用,而这些要求权后来失去了其原本的性质,但仍然被用作交换;要么是因为原本是商品货币的硬币由于某些原因(如停止自由铸造)变成了不兑现的法币。
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兑现法币的价值起点都是基于它们失去原有性质或改变状态时的交换价值。
比如在金本位制度下,货币的价值与黄金挂钩,人们可以随时将货币兑换成相应数量的黄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国家开始逐渐放弃金本位制度,转向不兑现的法币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原本作为商品货币的黄金逐渐失去了其作为货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黄金本身的价值仍然存在。因此,当政府发行不兑现的法币时,这些纸币的价值起点是基于它们在取代黄金作为交换媒介时所具有的购买力。
同样的,如果某些债权在商业中被广泛接受作为交换媒介,但后来这些债权失去了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变成了无效的欠条,那么这些债权仍然可能作为不兑现纸币在商业中流通。它们的价值起点也是基于它们在失去债权性质时所具有的交换价值。
这一节最后米塞斯总结道,“在一个经济商品开始发挥货币功能之前,它必须已经具有交换价值,这种价值的基础是除了其货币功能的某种其他原因。但是,已经照这样发挥功能的货币,即使当其交换价值的最初来源已经丧失,它仍然具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价值的基础完全在于它作为一般交换媒介的功能。”
一个物品在成为货币之前,必须已经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不是因为它已经是货币,而是因为它有其他的用途或价值。一旦这个物品开始作为货币使用,即使它原来的价值来源消失了,它仍然有价值。比如战俘营里,香烟对于不抽烟的人来说,本身没有消费价值,但仍然可以换购其他物品,也就是具备购买力。
比特币经济中最早的业务是交易商(新自由标准、比特币市场、比特币交易所……)。 为了使比特币成为一种除间接交换以外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的交换媒介,还必须有货币价格的解释性知识。市场交易商填补了这一空白,让比特币用户获得了这类知识。 比特币因此成为了PayPal的美元/pecunix/欧元之间的货币中介。 一旦货币(美元)与比特币之间能直接交换,货物提供者就能够将比特币视为潜在的交换媒介。 这符合货币回归定理,因为可以一直回推到传统的商品货币:比特币>美元>货币化金银(开始货币经济)>(结束易货经济)商品化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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