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我说,一定要讲真话——高飞案旁听手记公众号新闻2024-07-03 01:07“吴丹红律师对我说,一定要讲真话。”这是高飞在庭审过程中,反反复复提到的一句话。2024年6月25日,四平的天气不冷不热,我们早早来到四平中院门口。今天,高飞受贿案二审开庭,吉林省高院借用四平中院的场地,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许多男女老少,他们是高飞的家属、亲戚、朋友、学生。遗憾的是,由于法庭座位有限,许多人未能进入法庭。还未开庭,高飞的辩护人之一王桂玥律师便与审判员起了争执,争执的内容似乎是高飞想要换一身正式的衣服出庭。王桂玥律师言辞恳切,审判员最终也做出了妥协。审判长敲锤,传唤上诉人高飞到庭。然而,等了几分钟,高飞却迟迟没有出现。审判长抻着头向法警示意,法警说他(高飞)走得有点慢。高飞出现在法庭门口时,戴着手铐脚链,一小步一小步地挪动着,几位家属在旁听席上泣不成声。高飞微笑着向亲朋好友们点头、打招呼。我与高飞素未谋面,但当我们眼神交汇时,他也向我微笑、点头示意。审判长让法警解开高飞的手铐脚链,并嘱咐他若有不适,随时示意。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着高飞的上诉理由展开。高飞让辩护人代读上诉状,自己进行补充。上诉状很长,详细说明了一审庭审、判决书与案卷中的种种问题。由于法庭禁止携带手机,无法准确计时,但感觉辩护人王桂玥律师陈述了一个多小时。高飞的补充发言则集中于其亲身经历,阐述了监委办案人员,是如何通过恐吓、欺骗、威胁、污蔑、侮辱等方式获取其虚假认罪口供的,直到中午他才讲了不到一半,似乎有太多话想说。审判员多次打断辩护人和高飞,让其简化发言,并粗略概括了高飞的上诉理由:第一,一审中存在程序问题,应当传唤证人出庭而未传唤,应当调取监委办案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调取;第二,一审用以定案的口供、证人证言都是假的,是办案人员对其本人及亲属采取了恐吓、欺骗、威胁、污蔑的方式获取的,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一审判决书未予支持;第三,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重。下午继续开庭,高飞发表完剩余上诉意见后,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是四份证人证言。这四份证言虽然内容各异,但都指向同一事件——先前的证言是在办案人员威逼利诱下产生的。辩护人读完证人证言后,向合议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称从早上开始,四位证人就在法院外等候了,但未获合议庭准许。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原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均较为稳定,应当采纳原证人证言。基于此,辩护人又以出庭检察员对证人证言存在异议为由,向合议庭申请证人出庭,仍未获准许。此后,高飞本人、高飞的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质询,但均未获准许。第一天的庭审结束,走出法院时,高飞的亲友们仍在门口守候。那些未能进入法庭旁听的亲友,他们想在警车载高飞驶离法院时,看一眼高飞。2024年6月26 日,天气晴朗,庭审继续。这天下午,庭审现场发生了意外,数十位家属在旁听席大喊“证人出庭”,被合议庭请出法庭,与法警推搡过程中,高飞的儿子晕厥在法庭门口,为高飞准备的救护车先用到了他孩子的身上。此时,一位审判员走下审判席,问了高飞这样一句话:“高飞,这就是你想看到的吗?”25日的庭审中,审判员不允许证人出庭的理由为:合议庭需要在此次庭审后进行研究,再决定是否需要证人出庭。本以为25日休庭后,合议庭就会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研究,然而到了26日,合议庭仍然未对证人是否可以出庭给出明确的答复。证人在法院外,又等了一天。相关旁听人员被请出法庭后,庭审继续。吴丹红律师与王桂玥律师相继发表辩护意见。吴丹红律师指出,本案中,高飞之妻弟于某海向高飞行贿的金额占一审认定受贿金额的 99.3%,而且还是代持型受贿,即于某海用以向高飞行贿的资产由于某海本人代持,且除了在办案人员逼供下形成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就行贿受贿达成合意。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频繁出现“时空穿越”的问题,逻辑经不住推敲,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吴丹红律师引用了习近平主席的一句话:“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在吴丹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看到一位出庭检察员红着脸、低着头,审判席上的一位审判员更是频繁地用纸巾擦汗。王桂玥律师几度哽咽,潸然泪下,她说也一度怀疑,高飞说的到底是真话还是假话,在看守所会见时,她曾试探过高飞,引得高飞勃然大怒,极为痛苦,于是有了本文开头那句话。此后,出庭检察员宣读其辩论意见,主张一审判决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提出任何纠错意见。在检察员宣读出庭意见的过程中,高飞表现出极度的失望,身体沉重地弯曲着。审判员敏锐地察觉到了高飞的异常,询问他是否感到不适。最终,由于高飞身体不适,第二天的庭审以休庭告终。两天的庭审结束,证人未能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未启动。对于证人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出庭检察员认为这恰恰证明了笔录的真实性。针对高飞及辩护人调取监委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审判长表示合议庭无法调取,监委也不会提供。作为旁听者,我心中有几个疑问:其一,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均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此时若仍将未经查证属实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庭审实质化难免沦为一纸空谈。我国刑诉法解释第247条明确规定,只有“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才可以不让证人出庭。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不仅与本案十分相关,而且与先前证言存在巨大差异。证人一直在法院外等候,愿意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并承担作伪证的后果,但合议庭再三推脱。难道合议庭仅凭书面审查就能断言证言真假?还是证言真假并不重要,采信与否早有定局?24号晚上,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25 号上午10时左右,就有一位证人收到了单位降职降薪的处罚,是谁在向证人施压,又是谁将证人暴露?其二,为什么不能调取监委办案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高飞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完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条件,但合议庭始终对这一请求视若无睹。监委办案的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关键证据,但合议庭声称无法调取。如果吉林省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都无能为力,又有谁能对监委取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果合议庭可以调取,那么合议庭又在担心些什么,担心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无法为高飞定罪吗?此次庭审,让我看见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课堂上的知识仿佛只是象牙塔中建构起的大梦黄粱。我与身边一起旁听的朋友说,做律师好难,做法官、检察官也好难。庭审中的这些人,在公平正义与无可奈何之间互相拉扯,不知道高飞及其家人又会被推向怎样的结局。作者:怀刑 2024年6月26日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