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枪和枪击
每当发生枪击案,就会有一波要求禁枪的喧嚣。令人唏嘘不已,又觉得可笑至极。要不要一有强奸案,就把大家都阉割了?要不要一有车祸,就要求大家都腿着?要不要一有贪污案,就把美刀都废了,大家向上海学习,以物易物?显然这是牵强附会,也是不切实际的。
然而又有人说,钱大家要花,爱大家要做,车大家要开,冒点风险也是应该的。这枪也不大用得着,和盲肠一样,割了就割了,省得发炎。
真的吗?真的没必要吗?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是众所周知的拥枪的基础条款。但是实际上一次通过的前十条修正案,并不是简单的列举,而是相互关联,甚至是相互支撑的整体。而且后面陆续单独通过的十七条修正案,其实都是前十条的具体问题具体答案。而前十条是原则性的。
前十条的根本原则就是要规范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安全,而不是相反。政府是必须的魔鬼。是千万倍亿万倍大的枪。必要的,也必须小心使用的。因为我们也不能因为政府在历史上可谓臭名昭著,就禁了政府。但是它的确可以在带来巨大好处的时候,也带来巨大伤害。
苛政猛于虎,猛于病毒,猛于洪水地震,也猛于枪。
又有人说了,现在都是无人机导弹时代了,一把步枪手枪能干啥,反抗暴政?别逗了。说的也是。看来不仅不应该禁枪,禁机枪。而且应该开放大家拥有标枪毒刺,起码手榴弹火箭筒什么的。
如果人民和政府军队是这样敌对的关系,是侵略反侵略,压迫反压迫,殖民反殖民地关系,那么有把枪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因为不够就缴械投降,做降奴?这个逻辑就完全反了吧?
反过来说,既然不够,又有什么可怕的。就让民众有几把枪也造不了反吗。然而哪个占领军敢不乘胜缴械甚至屠杀,否则在全面对立的情况下,让对方全民持枪,就是军队也无法长期维持的。
如果军队是民众的敌人,民兵固然不足以抗衡,但是以民兵为基础组织民众自己的军队自然比白手起家要好得多。而这恰恰是美国的立国之本,和直到二战以前的基本国策。而二战以后,美军则变成了去别国的外国军队,恰恰是以前美国最防范的角色。
如果军队是民众的,那么民众持枪所防范的其实更多更常见的是警察国家。实际上军政府军阀国家,也是靠警察尤其是秘密警察来治安的,而不是靠军队。警察的装备水平和民众的装备水平的差距是小得多的。如果中国允许持枪,封城砸摊强拆的事就绝不会这么猖獗。安全归根到底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宪法规定的就是这基本权利。政府警察不过是全职专业的雇佣兵来提高效率罢了。其暴力权利来自于民众的委托。也就说暴力权利天然属于民众。而宪法就是规定个体暴力权利之间的关系和界限。
民众不仅要法律上名义上拥有这些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拥有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法律是规定和某种程度上限制这种能力。但是不能剥夺这种能力,否则等同于剥夺这种权利。
民众拥有这种能力和权利,才能有效地制止系统性警察国家对民众的迫害,或者少数人利用公权力对民众的迫害。这个就如同手刹和气囊,也许永远不用,但是绝对不能没有。
如果说军管和警管政府是“合法”的系统性罪恶政府,腐败是非法罪恶公权力,那么接下来民众所面临的危险档次则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也是民众个体抵抗处于明显劣势的情况。但这其实不是装备水平的问题,而是组织水平的问题。军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上了台面的民众组织的黑帮。所以对付暴政,对付黑社会,不是简单的一人一户拥枪能否自保的问题,而是每人每户都拥枪的民众主人翁精神的问题。
这也是鼓吹禁枪的人的有意误导所在。不是去追究具体的枪械是如何流落到具体犯罪人手里,以及具体犯罪人是如何可能可以被防止的研究。而是总想全面禁枪。因为它们根本不是为了防止犯罪,而是为了防止防止犯罪力量的存在。
因为绝大部分枪击事件抢劫事件,都是个体犯罪事件。是低等犯罪事件。预防起来的确比较困难,而且无法根除。但是危害性其实很小。当然依然应该进一步压缩。但是如果因噎废食,为了减少小犯罪,甚至根本没有实际效果,却为更大危害的更有组织的犯罪,打开了大门,那就不是得不偿失能够形容的了。
枪击是个案问题,拥枪是群体问题。前者的枪是一两只,后者的枪是一两亿只。前者或许把一两个受害者扩展到一二十个。后者则可能可以遏制了一二百万个一两人的伤害案的发生,或者一二十万变质警察城管大白的变质,或者天安门一两万辆坦克的镇压。量变导致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