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无数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如果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的经营主体一样平等竞争,只是作为供农民自由选择的选项,应该是好事
2022年11月5日,江苏苏州,苏州供销合作社门市部商品琳琅满目,粮油等农副产品供给充足,大批市民前来消费,采购生活必需品。图/视觉中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几年供销合作社强势“回归”,在全国各地大规模铺开,并将自身定位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中坚力量和有效节点。截至2020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拥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89个、基层社37652个;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19.24余万个,入社农户1515.7万人;拥有配送中心超过1.08万个,发展连锁、配送网点83.2万个,建立起了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乡-村的五级供销合作社平台和流通体系。其中,湖北省已恢复重建基层供销合作社1300多个,基本覆盖全省乡镇。2021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现销售总额6.26万亿元,同比增长18.9%,2021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08万亿元,同比增长12.5%。供销社系统已经占据社会商品零售中的重要份额,而且增长势头迅猛。此外,近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招聘公务员的通告,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我们首先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统一大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作为“第二商业部”,是国家授予农产品收购及农村生产生活物资特许经营的垄断性商业组织,其依靠国家力量关闭农村集贸市场、限制私商、实行工业品统购包销和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与国营商业系统、国营粮食系统分享垄断中国商品流通的特权。1952年-1981年,供销合作社的商品零售额占农村的比重在60%以上,最高达72.4%。棉花、茶叶等收购量一般占90%以上,不少年份是100%。农村地区所实行的统购派购制度,除了对粮棉油3项实行统购,还对生猪、鸡蛋、糖料、桑丝、蚕茧、黄红麻、烤烟、水产品等实行派购,品种多达132种,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农副土特产品。而且,供销合作社垄断农村市场流通,不仅仅是商品流通的行政控制,还在于以固定价格和行政调拨的方式。时至今日,计划经济体制早已成为历史,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今日中国进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发展阶段,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已不再需要旧有的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垄断性特许经营单位。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是现代经济学中的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竞争性市场的均衡结果是帕累托最优配置。这一竞争性市场是由买卖双方参与主体形成的。其中,买方在其预算空间里选择消费束以优化其效用水平;卖方是独立且权责对称的经济实体,为更好服务买方以实现利润最大化,需要在竞争中性市场规则下开展竞争。因此,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必须有大量独立且权责对称的经营主体,它们遵循竞争中性市场规则,自由缔约、合作竞争、相互行为。简单来说,统一大市场是竞争中性规则上的大市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竞争中性的法律含义是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一个高标准市场经济体制的参与者,都应该是没有额外特权、权责对称、盈亏自负的经营主体。按照这个逻辑,如果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经营主体一样,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对于农民当然是好事。换句话说,要获得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则需要各个经营主体,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都没有额外特权,同时也是权责对称、盈亏自负的。供销合作社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最大成员。国际合作社联盟是1946年首批获得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41个非政府组织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独立非政府性国际组织。世界公认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源自于一个半多世纪之前英国的罗虚代尔原则。1843年,英国北方小镇罗虚代尔(Rochdale)一家法兰绒纺织厂的13名工人成立了消费合作社。这是与中国供销合作社类似的合作社组织,作为公众服务机构,它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并没有限制社员只能在本合作社里买卖,从而排斥其他经营主体。这也是促使该消费合作社持续降低成本、提升服务品质的必要条件。如今人们对供销合作社“重出江湖”“又回来了”的反应,主要是出于对自身生活改变的担心。毕竟供销合作社兴盛时,是全国人民物质生活最短缺的年代。计划经济体制赋予供销合作社执行统购统销的特殊功能,排斥了正常的商品交换和流通,限制了农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扼制了生产积极性,扭曲了资源配置,导致了经济停滞。只要对计划经济时代有经历有了解的人,可能都免不了会担心。“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所以,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通过可置信的承诺来避免这种担心。这需要:让大家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销合作社与计划经济中的供销合作社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竞争市场的平等参与者,后者是被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商业垄断组织;让大家相信——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的经营主体一样,会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参与竞争,而不是一个特殊的、凌驾于其他经营主体之上的存在。但是,目前的供销合作社的运营状态,与高标准市场经济主体的要求,还存在距离。供销合作社系统虽然是集体所有制,但在运行架构上,更类似一个政企不分的混合体制:全国层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拥有正部级公务员编制;省级层面的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厅局级参公事业编制;市级和县级供销合作社也是参公事业编制。因为公职人员不能经营盈利事业,所以到乡镇供销合作社层面,采取的是县级供销合作社统一领导下的社员加盟模式,通过跟其他农民合作社合作来发展经营业务。近三十年来中国整体性市场化改革的大环境,促使供销合作社发生了改变,增加了现代公司治理成分和色彩,但仍然保留着政企不分的混合体制。目前,供销社概念的上市公司有15家,总市值1225亿元,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一些省级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因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级供销联合社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编制,不能直接经营营利性经济业务,所以,就需要另设经济实体。近日供销社概念股涨停受到公众关注。其实,这种涨停缺乏合适的价值基础,因为真正的合作社奉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甚至有法学家认为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的核心原则,而供销社作为合作社存在,并一直以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为发展目标,这就意味着其为投资者分享的利润是有限的。而且,供销社本身的定位也是低利润,所以,相关概念股的价值增长空间是有限的。从这样的组织架构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并非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市场主体,其委托代理层次太多,成本势必很高。同时,整个系统的上层架构是按照非企业模式组织的,必然使用非企业运营方式领导一线员工,导致无效率。在经营无效率的情况下,势必寻求特许经营权,实现垄断经营,那就有回到过去老路的可能。所以,供销合作社对外宣称的低成本承诺是不可置信的。一旦供销合作社进入竞争性市场,那么其系统运营的高成本劣势就会暴露无遗。这已为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下的供销合作社的整体性溃败证明了。1984年一号文件放开了农村供应市场,供销合作社失去农村市场的垄断权。因为农村市场结构开始转型,越来越转向竞争,并从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供销合作社因为其较高的经营成本而在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全国性的、整系统的大规模亏损。以至于到1999年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以解决供销合作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的问题。在此后改革开放的四十年发展中,供销合作社因为其高运营成本而被其他经营主体(如民营超市、各类电商等)不断被挤出农村市场。这个重要事实也印证了一个经济学常识——市场的充分竞争是降低经营主体成本的真正有效手段。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政府与市场之间有清晰的边界。也就是说,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企不分状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比如,如果我们看到进一家企业工作还需要进行公务员考试的新闻,一定会觉得匪夷所思,而这种有公权力背书的行为,可能会扭曲健康的市场环境。再比如,从2019年准备推出《供销合作社条例》,到2021年《供销合作社条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些都在强化供销合作社的政企混合不分特色。近些年供销合作社的现代公司治理转型,是迫于市场化改革大环境而为之,并未改变其政企混合色彩浓厚的底色,其近年来大规模“回归”,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与担心也就不奇怪了。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是,能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并不需要一个从中央到乡镇的统一经营的供销合作社网络,因为这是无效率、不经济、无竞争力的。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无数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如果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的经营主体一样平等竞争,只是作为供农民自由选择的选项,应该是好事。总而言之,统一大市场需要的供销合作社是一个没有额外特权、权责对称、盈亏自负的经营主体。可以借鉴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经验,与时俱进的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民生需要,更合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庞大资产的功能。本文初步给出几方面的改革建议。首先,可以将全国、省、市拥有公务员编制或参公事业编制的供销合作社机构,与相应层级的商务部门合并,并成为其内设行政机构。其实,1982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就合并到商业部,设立供销合作管理司,以促使供销合作社恢复的“三性”(就是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所以,这一改革措施有史可鉴。之所以建议这样的安排,一是因为功能对口,供销合作社的使命是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商品流通、方便农民群众生活,商务部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承担制订和实施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推进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二是根据行政区划来看,真正与广泛农村地区有直接接触的是县级、乡级层面的供销合作社,市级及以上层面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与农民和农村并无直接联系;三是是可以减少供销合作社体系的行政成本,同时促使其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与形塑,这样,公务员编制和参公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脱身于盈利性经济活动,而专注于公共服务职能,也有利于廉政建设。其次,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庞大资产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民生迫切需要,更合理发挥功能。这个问题在1982年国家机构合并和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都没有得到解决。1982年机构合并后,仍然保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在商业部内设立供销合作管理司,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基建、物资帐户是单列的。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供销合作总社没有跟同样属于行政性流通体系的商业部、物资部、粮食部等一起撤销、归并。因此,需要为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庞大资产找到合理的所有者与良善的用途,这样也有利于将市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系统归并到商务主管部门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供销合作社体系的资产所有者是1949年-1984年“身份农民”,所以可以考虑,将市级及以上的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将全部价值落实、返还给1984年之前的全体身份农民(及其继承人),具体形式为过户到相应层面的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会,作为养老金账户储备。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金差距,有助于充实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也有利于建设共同富裕。经过了四十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已经具有比较系统的金融市场基础,可以服务于供销合作社体系集体资产的价值变现。再次,在反垄断法框架内,开展县级、乡级层面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后,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包括社员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是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资本有限报酬。这样才能在微观运营上保证供销合作社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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