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保护核子华曦?谁在为它说话?
核子华曦的罪过可不小!它在全国多地有30多家公司检测机构,仅以目前曝光的信息,可以说哪有疫情,核子华曦就去哪注册公司;哪里有核子华曦检测,哪里的疫情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核子华曦被公布至少有10次违法行为!
核子华曦的危害有多大?
按照该公司董事长巴颖5月的说法,(当时)全集团已经承担了4亿人的检测,目前排名是全球前三名。而现在的信息显示,核子基因累计核酸检测超7亿人次。
核子华曦造假造成多少地区动员全社会力量防疫,花费多大财力物力人力,又有多少人被隔离、被禁足、被方舱,身心遭受多大的创伤?!
其罪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发国难财的都是重罪中的重罪,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不贷,一个都不能放过!
有民众呼喊:核酸检测造假,须杀一儆百!
但迄今为止,除了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通报外,没看到司法部门介入,也没有看到一向在疫情中果断出击的警方,对核子华曦立案调查。
人们都在质问:为什么核子华曦没被立案,没有被提起公诉?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深挖的问题!
这里面一定有问题:谁在保护核子华曦?
核子华曦能够在全国各地畅行无阻,能够轻易挤下别人而夺标,多起案发而不被追究,要说它背后没有保护伞,没有利益关联,没有暗箱操作,没有腐败,说破天也没人相信!
现在,有个法律专家直接跳了出来,为“核子华曦为何没被提起公诉”辩护了。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教授对媒体说:“目前来看,核子华曦相关违法行为大部分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不大,但其中部分违法行为,有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但需看行政机关调查的结果。”
呵呵,如此罪过的核子华曦一下子就被脱罪了,它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我们看到,各地政府的防疫公告都有一条:违反防疫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有的地方还加上“从严”二字!
接着看法律专家刘鑫教授怎么为核子华曦辩护的!
刘鑫说,“用法律界定核酸检测机构的问题有点复杂,这是新生事物,近日核酸检测机构出现问题,从法律层面说,这是不是犯罪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确需讨论。”
呵呵,核子华曦造假竟然成了“新生事物”,还不能确定是否犯罪,还要讨论。就是说,有可能在冗长的讨论没有结果之前,核子华曦的负责人和涉案人员要逍遥法外了!
刘鑫教授举出几宗罪名,但认为都难成立。他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玩忽职守罪在这一问题上都不完全适用,目前很多用地方的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起诉,但这一罪行并不能全面地体现问题。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刘鑫引经据典,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的规定,对《刑法》第330条第1款所作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涉及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包括提供虚假检验结果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针对具体的罪名的法定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
一句话:罪名不成立!
可是,我们看到了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大量案例判例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11月19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县法院裁定,两名货车司机贺某某和韩某某因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刘鑫可不管这些实例,他的专长是法律条文,所以他继续引经据典,进行分析。他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到七年;而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刑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是五年到十年,从定罪的起刑的幅度,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高,所以从危害性的角度来讲,界定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该更准确……
看到这里,我原本高兴起来,那就按照刘鑫的说法,往刑期高的罪名公诉吧——核子华曦的确犯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刘鑫教授接下来的话,让我瞬间沮丧了。
他用了“但”这个转折词——我们都知道,但凡有了“但”或“但是”,后面的才是重点!
他说,但也有很多模糊和值得商榷的内容。伪造核酸检测结果,直接干扰了一定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尤其涉及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传播,引发严重的传染病疫情,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刑显得力度不够。
这也要商榷,那也有问题,模棱两可,让人不知所以。
实际上,根据目前揭露出来的问题,以我这个外行看来,核子华曦不仅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其“虚假出资”也触犯法律,应该是数罪并罚才是。
刘鑫也不得不承认核子华曦的罪过,认为它有十次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过,他认为其中只有1月17日济南和11月25日兰州两次事件相对来说比较严重。——这就是说其它8起可以翻篇了。
后面他使用了假定性的词句,说如果涉及到核酸检测结果造假问题,并且导致了传染病疫情扩散,多人感染新冠病毒,确实属于危害很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
但是,他又转折了,说“但危害程度如何?是否需要立案,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查证,根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行政处罚到不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当地行政部门就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进入刑事诉讼。”
按照他的意思,立案还停留在“是否”阶段,而且要立案,还需要行政机关的查证,再就是行政处罚,达不到惩罚目的才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进入刑事诉讼。
请问:(1)各地警方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都是第一时间立案,为何偏偏核子华曦例外?
(2)如果没有查证出核子华曦的违法行为,何来公布的十次行政处罚?难道还不够立案条件吗?
(3) 核子华曦一次次被行政处罚了,已经是屡教不改了,就是说行政处罚对于核子华曦早就失效了,达不到惩罚目的,难道不该立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吗?这很复杂吗?很难吗?
且不说立即进入刑事诉讼,至少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调查,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吧。这也有先例可循:
1月12日,许昌警方通报:郑州进城负责人张某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动,对张某东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被立案侦查,17人被抓捕,该机构的执业活动也被叫停。——当然最后不见下文
5月21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北京警方立案调查,并对实验室实际控制人周某某、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等六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29日,北京通报:“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警方已经立案侦查。
9月24日,石家庄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检出阳性却故意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散,因涉嫌犯罪已被石家庄警方立案侦查。
11月13日,内蒙古赛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错报核酸检测结果,将部分群众的核酸检测阴性反馈为阳性。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该公司被依法停止执业活动。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可是
为何偏偏对于核子华曦,没有一个涉案地区的警方介入,立案调查?对核子华曦立案调查有这么难吗?
看了法律专家刘鑫的说辞,想想背后的庞大利益关联,不难想象这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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