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民有、民享应该是供销合作社的应有之义财经2022-12-20 02:12一、供销合作社本质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合作经济 在此,我用供销合作社,而不是“供销社”的简称,因为意在强调它的本质内涵和外延,其内涵系“合作社”,也就是居民自发、自治的经济组织,“供销”则是其经营范围,即供给老百姓需要的东西,并且替老百姓销售东西。供销合作社的英文是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cooperatives"即小业主联合体的意思。 总之,供销合作社的本意是个联合性质的民有、民治、民享经济组织,它既不属于市场经济,也不属于计划经济,是基层劳动者、小业主的自发联合。本质意义上(非计划经济下被异化的)的合作社,在世界上广泛存在,最著名的日本农协下属的合作社体系,拥有会员460余万户,日本半数以上的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购买都是通过合作社进行的,此外,合作社还为农民还提供技术培训、保险和金融等方面服务,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会系统也包含近5500家合作社,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农民。(日本农会系统发达,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是人民合作经济的典范)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号召成立的各种合作社,也具有鲜明的民办自治色彩。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南区合作社,毛泽东在文章中多次提到它,其由农民入股组成,股本可以是现金,也可是公债劵、粮食、牲畜,甚至鸡蛋、柴草都可以入股;尽量将赢利分给社员,不论股金多少,一律按股分红;不限制社员对股金处理的权利,每个社员都有随时退股的自由;社员选举合作社主任,实行任期制。这时候的毛泽东,对合作经济抱有很强的兴趣,并且始终警惕合作社官办的倾向。1939年他针对官办合作社中农民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提出了“合作社群众化”的要求,1942年又提出了“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官助”的方针。他敏锐意识到 “命令主义地发展合作社,是不能成功的,暂时在形式上发展了,也是不能巩固的”。贫瘠的陕北根据地能养活这么多全国各地来的革命战士,与合作制下发扬生产的联合与民主,既激发了生产积极性,又消除了过去小农经济的弊病不无关系。这种民办自治思想,还反映在1950年全国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上,章程提出,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无论入社股本多少都有表决权、选举权,享有对合作社财务、人事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亦反映在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其第五条规定我国具有四种所有制,分别是: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这也说明此时的合作社与后来一大二公的国营供销社,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合作社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说明当时的合作社尚带有浓厚的社团色彩,而不是一大二公、垂直化管理的国营商业体系)二、供销合作社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异化 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工业化的进行,苏联模式对中国的影响日益深刻,供销合作社逐渐脱离了原来民有民治民享的色彩,发生了异化: 第一个表现是,在所有权性质上,供销合作社由农民入股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变为国家所有制,农民失去对合作社的管理权、所有权(尽管全民所有制名义上归人民所有)。1954年以后的合作社章程取消了农民的权利和自由;1958年起,供销合作社开始划归商业部管理,至1992年供销体系改革前,本来是农民出资自办自治的合作社,成为国营商业体系的一部分。 第二个表现是,合作社从商业体系的一个补充,逐渐成为垄断型组织,把公司制企业和个体户排挤出去。比如,1952年全国消费品总额中,供销社系统占比为16.5%,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中,供销社系统占比为6.7%,而到1960年分别达到73.6%和64.5%。1950年代早期,社会商业主要由私营商店和个人商贩经营,而到1978年私营商店已经绝迹,个体商贩仅剩下3.3万,从业人员数量不如国营商业系统的千分之五。 第三个表现是,合作社由一个惠农组织,变成了扩大农工剪刀差,积累工业化资本的工具。在合作社推广初期,尚能高于市场价收购农产品,低于市场价出售工业品,这种交易体制是有利于农民的。但1955年农村社会普遍合作化之后,合作社出售的工业品价格优惠逐渐取消;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逐渐获取收购农产品的垄断地位(供销社垄断收购渠道的商品从1954年的7种,增加到1978年141种,几乎覆盖了所有农产品),形成价格垄断权,尽量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据统计,1950年至1977年间全国农产品综合价格平均增速仅为2.8%,而1978年至1981年每年增长11.5%。以青岛供销系统棉花收购价为例,1954年至1977年的23年时间里仅增长了不到30%(每斤0.8元至1.03元),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增长速度,而收购市场放开后,1978年至1984年6年时间就增长了近80%,价格升到1.8元每斤。 由于农产品价格长期被压低,供销社系统的销售额与收购额的差越来越大,1950年为2.2亿,1962年为99亿元,1978年为363亿。这实际意味着农产品与工业品之间的价差不断扩大,农产品价格越来越偏离市场轨道,农民为工业化和城市供给体制的买单额逐渐增长。 总体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作社逐渐成为价格垄断、市场垄断和资源垄断的全方位国有制,当时连农民出售废品都得通过供销社(供销社概念股中的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就是由供销社废品收购业务发展而来的)。这种情况,使得合作经济逐渐成为违背历史潮流和农民意愿的东西,直接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下降,甚至造成农村经济的短暂倒退。 早在1959年7月,朱德同志就指出:现在收成好,粮食供应还紧张,合作社改为国营,它就不计盈亏了,集体所有制自负盈亏是个好东西。由于供销社压低原料价格,农民种植积极性大大降低,尤其是商品类作物,比如苎麻1958年的收购量为120万担,1977年仅剩下48万担。林毅夫教授的旧作《集体化与中国:1959年—1961年的农业危机》对此更有深刻论述。 这种垄断的体制,又使得供销社系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90.4万个营业网点、500多万名职工的全球最庞大、臃肿的经济组织。由此导致官僚化,效率低,亏损严重,因此在农村经济改革之后,供销社无法应对自由市场的冲击,很快陷入危机,逐渐在农村经济中被边缘化。 三、未来供销合作社应该解决的问题 最近社会上谈的“供销社回归”,我认为这是个积极的好事,中国农村穷、农民弱,关键是缺合作组织,改变小农经济积贫积弱的状态,因此,我们应该用欢迎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但是,在发展供销合作系统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供销合作社到底应该官办官营,还是认真回归初心,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民办民营”。我们发现,延安时期合作社之所以受到欢迎,根源在于其“民办”性质,计划经济下供销社的失败根本在于其“官办”,让这种本来是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经济形式失去了活力。因此,未来的供销合作社一定不能是政府大包大揽,搞成形式主义。 在这方面,1980年代胡耀邦和万里主持制订的,关于农村工作的五个“一号文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参考思想。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恢复供销社的“三性”,即组织的群众性,管理的民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要召开理事会、社员大会,制订章程,扩大农民股份。受此鼓励,1983年,供销社破天荒第一次为社员分红,到1985年,社员股份占比从改革前的3.2%增长到15.5%。 1984年的“一号文件”又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不仅如此,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改革信用合作社体制,“真正办成群众性的金融组织”,为群众提供普惠性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当时供销社管理系统的复杂性(归计委口管理),又因为人事变动,最终没有能推行下去,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 供销合作社的在基层的发展重点,应该逐渐从开超市、农资连锁店这种商业牟利行为,过渡到提供技术指导、职业培训、流通体系、金融服务、促进联合上来,做带动农村现代化的引擎。 也就是说,未来的供销合作社回归基层的重点,不应该是盈利,而是服务;不应是“供销”,而是“合作”(带动小农经济走向联合协作);不应是重新打造一套农村国营商业体系,而是落实2015年中央关于合作社改革的文件,发展成为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组织(类似日韩农协那样)。只有这样做,供销合作社才能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广大农民利益,有生命力的新型组织。 (中国台湾农会设立的连锁超市,侧重于销售会员生产的农产品,而不是沃尔玛、麦德龙那种无差别化的超市,这应该是未来供销超市发展的方向,才能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的初衷)在过去三十年的经济改革中,由于社会的漠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一直相对落伍,并没找到有合适的定位,也没有理顺内部体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单位性质,本来应该像全国工商联、全国妇联那样,是个服务某个专业领域的社团组织,但是实际主要内容是经营主管的几个过去供销商业系统改制而来的国企(如中国供销集团、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华棉花集团有限公司等),有点 “四不像”的味道。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这种尴尬现状,导致现在很多人理解的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就是加快供销社对基层商超和农资销售系统的布局,因此,最近市场上发生了供销概念股票大涨的状况,这其实是市场经济下对供销合作社的另一种异化。在没有理顺机制、改变定位情况下,随着规模和网络的扩大,过去那些低效、官僚化、臃肿、亏损的问题马上会伴随而来。 3.供销合作社应该切忌“与民争利”。合作经济其效率和组织形式的特征决定了,只能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一个补充,无法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合理规划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领域,适用的范围,避免像过去那样认为合作化程度越高越好,万事万物都要合作化,跨越市场边界,与民争利,这样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合作经济自身的发展。 1985年,供销合作总社对如何办基层社提出了四个标准:资金多元化,体现农民经济联合体的性质;民主管理,社员自治,按章程办事;围绕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来开展各项事业,而不是其他任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体独立(即基层社非上级社的分支机构),我认为这回答了如何建设一个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合作社的问题。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也提出一系列有见地的措施,比如“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这些都应该成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的行动准则。否则,供销社回归只能会异化成商业上的跑马圈地,违背了它惠民助农、振兴乡村的根本使命。(感谢胡德平同志对本文的启发,他今年出版的新著《与时俱进的民营经济》,对历史上的民本经济实践,做了深刻挖掘;对如何让人民真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有诸多有价值的思考) 参考文献: 毛泽东:《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关于发展合作事业》胡德平:《市场经济下的合作经济——延安的成功实践及对今天改革的参考意义》中国供销合作社资料室:《中国供销合作社大事记与发展概况》(1949-198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