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中国数字经济必将迎来广阔蓝海
海量的数据是当前最具时代特征的新型生产要素,既构成了发展的“新引擎”,也蕴含着高质量发展的“新优势”。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初步搭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
作为我国首个把数据要素上升到社会生产要素顶层制度的文件,《意见》为我国数据生产、流通、运作作出了制度安排,为规范、有序、有效开发利用数据、发展数字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意见》的出台恰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并与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形成政策合力,对于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不断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将让数据这一要素资源真正“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
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基本前提。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时代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建立数据规则的逻辑起点。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意见》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以此解决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数据权属、发展与安全、市场主体与个人权益等一系列问题。
要完善数据信息中心与数据管理平台。个人用户可通过平台管理个人数据,实现数据的私密保护和有偿分享,企业数据也可在平台中使用并发挥数据效用最大化,在维护数据所有权和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数据三权分离;加快推动数据小范围试点工作。厘清数据要素的权力范围,形成标准化的流程并进行大范围推广。
构建灵活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体系,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途径。数据的使用价值高度依赖应用场景、规模质量和多源融合,流通才能创造出更大价值。通过流通交易可以鼓励市场主体逐步探索和完善数据定价体系,用市场化的手段合理评估和量化数据的经济贡献,真正释放数据资源的内在价值。《意见》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基础较好的领域及行业要不断探索流通模式和技术手段创新,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互联网平台数据流通利用、工业互联网协同研发及供应链管控等,初步形成细分领域数据流通形态;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操作系统,向下对接各类数据工具、数据资源,向上可以对接各业务平台,以此推动数据低成本、高效率的流通和交易。
建立规范主体权益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激励保障。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是数据要素市场中各主体关心的核心议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的主体责任,结合数据许可等法律方式、数据税收等经济方式,合理分配数据收益,实现利益共享和合作共赢。《意见》颠覆了通过产权来确定权益的传统分配观念,在初次分配阶段,明确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在二次和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风险。
要深入研究数据价值链各个主体贡献度的模型,例如建设数据要素定价算法及要素收益分配平台,对数据价值链各主体的贡献度进行量化评估,从而作为收益分配的基本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数据价值链各个环节进行竞争,动态调整收益分配机制,以此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积极性。
全面管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过程,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底线原则。完善的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是数据要素大规模供给、市场化流通和创新性利用到重要保障。目前,依然存在由于缺乏数据安全意识而导致的数据泄露的隐患,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国家安全。《意见》提出了底线可守的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推动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形成合力,这就像给数据设置了“红绿灯”。
今后在监管方面,可以设置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增强数据流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数据监管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技术手段方面,可以利用区块链、共识机制、加密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建设企业间的合作联盟,从技术上实现数据留痕可溯,让数据在隐私保护基础上有序流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才能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才能让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这就要求我们贯彻落实好《意见》,在数据运用过程中,注重探索实践、注重创新创造,不断丰富各方面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中国数字经济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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