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先要搞懂这3个问题!(王迁教授精讲)
网红主播在网络直播中唱歌、电台直播音乐会,此等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新《著作权法》中,如何准确理解“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个用语?
修法后,破解禁止复制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行为能不能受到现行法律的规制?
2020年新《著作权法》修改完成后不久,刑法第十一修正案通过,对其中的217条做出了重大调整,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疑难和复杂的问题。
但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新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很多司法实践新问题,例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入罪”、“规避技术措施入罪”如何认定?
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对知产律师来说极为重要!
众所周知,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意味着以往使用“复制发行”来指代“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这一行为终将成为历史。
与此同时,还增加了一个全新的保护表演者条款,包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入罪的规定。因此,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是否“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极为关键。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常常会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一用语的使用范围产生争议:
这个用语究竟是指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下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即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还是也包括广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即既包括交互式网络传播也包括网络直播?
除此之外,刑法修改之后还增加了一个新的罪状,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那么,受保护的技术措施的类型有哪些?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有哪些?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01
王迁教授亲授
围绕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王迁教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
直播中,王迁教授将从对信息网络传播、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这两个行为的认定进行切入,从刑法和著作权法角度分析各自的差异及司法实践难题。
本次课程干货颇多,实践性极强!王教授将通过立法解释、比较研究、构成要件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大量司法判例为知产律师办案指明方向!课程含金量满满,大家千万不要错过!
12月30/31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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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入罪
1、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背景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解释
二、规避技术措施入罪
1、技术措施与其类型
2、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3、规避技术措施入罪的实际应用:提供序列号和破解程序的定性
三、“民刑衔接”的理念与原则
1、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实践中“民刑脱节”的原因
2、为什么侵犯著作权的形式犯罪必须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基本前提
3、“刑民衔接”的基本原则
02
讲师介绍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王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
王教授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和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王教授出版专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教授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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