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此前曾经发表在新未名律所的微信公众号「美本美高留学指南」,作者最近做了修订和更新。我们通过一系列文章分析美国移民局公布的 NIW 国家利益豁免绿卡案例,包括批准的和被拒的,用实例说明 NIW 的标准和条件要求,说明怎样可以有利于申请批准,怎样做是不够的。
本系列的上两篇文章,分别讲了一位做 Data Science 和公共卫生的申请人 NIW 被拒的案例,和一位 EE 工程师 NIW 获得批准的案例,都是由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公布的。
今天讲一位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教师从美国境外提交 NIW 申请获得批准的案例。这位申请人的学位在美国境外取得,申请时也还没有来自美国的工作 Offer 。美国移民局在公布的案例文件里面明确提到,这些都不是问题,只要申请人有足够资质/成果/能力,做的研究工作被认为重要/有用。同样,我们新未名律所在最近为很多客户,包括从中国提交申请,在中国的大学,研究组织,和公司工作的各种科研人员,专业人士,和商业人士,取得了 NIW 和 EB-1A 批准。最近国际形势和中美关系的动态,包括对一些签证的临时限制,没有影响到这些绿卡申请。
这位申请人是 Computer Science 领域的研究人员,做移动计算和无线系统的软件研究和应用(wireless systems, mobile device),他的 NIW 申请经过上诉获得批准。我们知道,因为 EE,CS,以及数据分析相关专业工作机会比较多,很多中国学生学者会学这方面的专业,然后在 IT,分析,电子产品,通信等领域和部门工作。因为不是每个美国雇主都会顺利支持 PERM 绿卡,也因为工作签证限制和将来换工作的原因,很多人在工作以后会考虑通过 NIW 办理绿卡。
NIW 绿卡的原理是:申请人在科学,艺术,专业领域,或者商业方面对美国在教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家利益有利;美国留下这个申请人并且豁免「雇主提供职位,雇主支持绿卡」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利益的。(另外,NIW 属于 EB-2 类别,因此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硕士或更高学历,或者本科学历加五年以上相关经验,或者符合 Exceptional Ability 的几点要求)。
这个原则比较笼统。因此,2016 年底,美国移民局在一个重要判例 Matter of Dhanasar 里面又具体提出了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申请人计划要在美国做的工作具备全国范围的重要性,并且带来相当的好处。这一条集中在申请人将要做的具体工作上,可以是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医疗保健,或者教育等等领域,来分析申请人工作带来的益处。关于「全国范围的重要性」,移民局考虑的是申请人将来要做的工作,潜在的影响力。
具体到这个案例里面的申请人,他的工作是在大学研究软件系统和商用软件 system software and implementation in commercial software products 。他提供了科研计划,提到计划将来在美国继续做软件开发工作,指出了在商业上的用途,包括增长中的市场需求。美国移民局承认这方面的工作带来 substantial merit 。
至于 national importance,申请人提供了来自专家学者的推荐信(以及他的科研成果发表和被引用的纪录),讲到了计划做的研究对他所在领域可以有怎样的促进 (letters of support discussing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his proposed research and how it stands to advance his field) indicating that the benefit of his proposed research has broader implications for the field)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当前和今后的工作,而不是过去的已经做了的工作。申请人的研究工作项目被广泛关注(包括被期刊和会议提到等等,以及获得经费支持,有同行和用户关注)可以作为证据。因为上述原因,移民局认可申请人符合这第一条标准,satisfies the First Prong 。
移民局承认,申请人二十年前在美国以外取得的学位,经过评估,等价于美国的计算机专业博士学位。移民局还确认,申请人在美国目前没有工作 Offer 这一点不影响,但是申请人的意愿和能力要得到考虑。”As the Petitioner is applying for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t is not necessary for him to have a job offer from a specific employer. However, we consider information about these positions to illustrate the capacity in which he intends to work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his proposed endeavor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第二,申请人(过去的成果和当前状况证明她)处在一个能很好地推进其工作的位置上。这一条是关键。移民局集中审查申请人的个人资质,包括学历,证书,技能,经验,过去的成果,对未来的计划或模型(这个对商业人士尤其重要),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来自其他人(使用者,投资人,顾客,其他实体)的兴趣,等等。对于科研类申请人,常用的证据包括论文,同行认可,媒体报道,会员资格,获奖等。
具体到这个案例里面的申请人,他提供了简历,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被引用纪录,还提供了一些来自专家学者的推荐信(multiple expert references),里面通过具体例子(specific examples)讲到了他的工作已经对移动计算领域产生了哪些影响(how the Petitioner’s past experience renders him well positioned)。比如,推荐信里面提到,申请人开发了某种软件,创立了新的分时计算算法(created a novel algorithm for real-time tasks),比以前的同类产品强(saves around 60 percent of xxxx by previous scheduling algorithms)。这些研发有应用方面的实际用途 (work offered an excellent framework for applying xxxx scheduling to arbitrarily divisible loads),有效地节省了时间 (effectively reduced computation time),并且帮助建立了一种评估体系,对同行人士有用(others applied a metric the petitioner developed and found it was the best way to evaluate the performance of[other researcher’s] algorithm)。
除了上面的具体例子,申请文件里面还总体上高度评价了申请人的工作:Petitioner offered a superior proof of concept that revealed the importance of XXXX, guarantee XXXX. Petitioner’s findings have substantially advanced the state of research on these networks as well as their crucial applications.
注意,这里没有简单罗列申请人有几篇论文发表,在什么期刊和会议上面,得到了多少次引用,以及这些期刊和会议的排名如何,影响因子如何(在此前的 AAO 案例里面,移民局指出,如果申请人并没有解释这个引用数字怎样对应着科研工作成功或者相关方对工作的兴趣,那就不足以满足第二条的要求),而是用具体例子介绍了申请人做了哪些创新工作,有什么影响,与现有系统相比有什么优势,在科研上取得了什么成功)。
如上面提到,这位申请人提供的推荐信里面讲到了这些推荐人怎样用到了申请人的工作,这一点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移民局经常在 RFE 里面问到其他同行是否用到了申请人的工作或者对申请人的研究有什么反应。相比之下,此前讨论的一个移民局公布的被拒案例里面,提到了别的申请人对研究基金申请有贡献,但是,移民局指出,申请人不是这些研究基金的主要负责人(PI),因此资格显得不够。此前讨论的案例里面有推荐信讲到申请人在某项研究工作里面起到了核心作用 (played a central role),讲到申请人的分析证明某种治疗策略对于降低死亡率有积极效果。但是,移民局指出,申请中没有表明这个研究工作已经被应用,实施,或者得到了同业人士的积极评价。为了补足这一点,可以通过推荐信指出同行如何依赖申请人的工作或者作出高度的正面评论,以及相关报道,引用,来自同行的交流邮件等等)
以上的重要证据很多来自于业内人士给申请人的推荐信,说明移民局对于写的好的推荐信还是重视的。推荐信需要言之有物,具体讲到申请人的工作是什么,做出了什么成果,为什么重要。我们新未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有中国和美国名校理工科的 PhD 学位,有博士后科研经验,有众多论文发表,有通过 EB-1A 和 NIW 取得美国绿卡的亲身经历,以及为上千位中国学者取得 EB-1 和 NIW 绿卡批准的丰富经验,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深刻理解申请人的科研工作,为申请人准备好言之有物有说服力的文件。
在这个判例里面,移民局还是提到了申请人有客观证据配合推荐信内容(as corroborating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significance of his work,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itation evidence),包括被引用的频率较高(showing that his published work has been frequently cited by independent researchers, and that the rate at which his work has been cited is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his field)。以上文字在不同判例里面反复出现,证明了移民局对这方面的重视。论文被引用的数字一般来说不能回避,但是可以根据自己 Case 的特点来扬长避短,强调和发挥亮点。如我们在本系列早先的文章里面讲到:「我的引用数字是这个,比某某水平要高出很多(根据某统计结果和文件),来自某处某处,引用的有某人某校,引用时赞赏我的工作是这样那样的,解决了这个那个问题,还说要根据我的工作继续前进,基于我的工作来进一步发展,要用在这里那里,有这个那个意义,等等。」
因为上面提到的原因,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符合 NIW 第二条的标准,satisfies the Second Prong 。
第三,综合来讲,免除「雇主提供职位,雇主支持绿卡/办劳工证」的要求是有利于美国的。这一条,一般要求:
根据申请人的个人资质,个人背景/领域,和将要从事的工作,在美国无法取得雇主提供的职位或者劳工证(比如说,申请人要在美国投资创业,那么显然不能通过作为其他人的雇员来达到这一目的;或者申请人的背景和资质非常独特,比如某些艺术类体育类,在美国没有对应的雇主,这些情况相对较少);或
即使假设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可以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留在美国继续作出贡献仍然是有利于美国的(这一点可以通过申请人过去的成就成果,出色的资质,现在和将来能够做到的重大贡献等等来说明,因为 Labor Certificate 只要求 job candidate 满足工作的最低标准。如果通过 Labor Certificate 来测试市场,招人,办绿卡,那么,有可能可以找到来刷试管做实验的美国科研人员,但是,这个只满足基本条件的人远远不能和我们英明神武鹤立鸡群硕果累累的申请人相比。如果申请人能留在美国,就可以大放光彩继续作出计划中的非常重要非常突出的贡献,对美国大大的好(目前的 NIW 新标准已经不要求证明「如果申请人不能留在美国,会造成对美国国家利益的损害」,只要证明「能留在美国对美国好」就可以了)。
在这个申请人的领域,美国的国家利益足够紧迫,以至于应当跳过劳工证这一步骤。我们注意到,最近来自移民局的 RFE 里面经常提到,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 PERM 来办绿卡啊,她的雇主是符合 PERM 资质的啊,为什么,为什么你不走 PERM 途径,意欲何为?在回复这一点时需要有一些策略,case by case 。
这第三点要求移民局考虑以上的几个 factors,然后考虑,总体来说,省去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e(PERM) (和来自雇主的 job offer) 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具体到移民局公布的这个案例,移民局在评估这第三条时,着重考虑了申请人所在领域,所做项目的重要性(development of wireless mobile computers, protection software for xxxx systems, and xxxx routing mechanisms),带来的广泛好处(widespread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research progress in xxxx software platforms),并且提到了申请人的资质和成果(petitioner possesses considerable experience and expertise in computer science, petitioner has documented his past successes in advancing computer science research, and in publishing and presenting influential research findings)。
因此,总体来说,根据申请人的 track record of successful research,和他的研发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the significance of that work to advance U.S. technological and commercial interests,移民局做出结论:we find that he offers contributions of such value that, on balance, they would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even assuming that other qualified U.S. workers are available.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符合 NIW 标准第三条的条件,即便有其他有资质的美国工作人员存在(能够做同类型的工作),也是如此(给申请人绿卡,让他留在美国工作,为本领域做出更多贡献,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给美国带来的好处要胜过政府保护美国就业市场和工作机会这方面的考虑)。
从这个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申请材料里面,除了强调申请人有若干论文和引用,有来自专家学者的推荐信,还需要参照移民局看重的标准和证据来言之有物地讲到自己具体做了什么研究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有什么重要性。不能说:「我有几篇论文,几十次引用,一个学历,移民官你看着办吧。」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参照移民局对 NIW 的详细要求和标准,突出重点,注重逻辑链条和论证,强调自己如何符合每一条具体要求。
我们接下来还会写更多的移民局案例分析,讲解如何符合 NIW 绿卡条件。如果读者有关于绿卡申请的问题,可以发信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