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届网友越来越不好糊弄了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亮哥。
这届网友越来越不好糊弄了。
近日,四川宜宾。男子在自家池塘电鱼,还拍了视频,发到网上。(有新闻说,是为了“炫耀”,或者“引流”,好像“炫耀”和“引流”有罪似的。)
不知道被哪个二货给举报了,当然,这个世界的二货多到防不胜防,举报也不奇怪。
可当地派出所立即介入,把电鱼的男子抓了,还罚了500块钱,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
而当地警方也把这个事情做成了视频,发到了网上(这时候没有人说宜宾警方“炫耀”和“引流”了。),针对抓人、罚款和没收的行为,给出了法律依据: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有很多网友不理解了: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又没有威胁他人安全,为什么违法?
宜宾公安用萌萌哒的语气回道:
在自家鱼塘也是不行的哦。
这种既不费力,又正能量满满的案例,警方乐得当成政绩拿来宣传。
只是没想到,网友显然不接受“在自家鱼塘也不能电鱼”的解释,纷纷要求宜宾公安给普普法:
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
我偷摸放了屁,属不属于违法排放?
我家钥匙丢了,我把门给踹开了,请问这算非法入侵吗?
我在家用菜刀切菜了,这算不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啊?
女朋友来大姨妈了,我让她多喝热水,不会判我非法行医吧?
请问官宾公安,朋友来我家吃饭,没有给钱但是给我带了两盒烟,这算不算违法经营?
我家的鸡在窝里下了一个蛋,我趁鸡不注意的时候拿走了,这算入室盗窃吗?
我走在路上鞋底进沙子了, 我到家以后才把沙子倒出来,算不算非法采矿?
我在家天天算计爸妈弄零花钱,请问这算不算诈骗罪?
“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面对铺天盖地的留言,宜宾公安最终没能顶住舆论的压力,把视频删除了。
但网友依旧在@宜宾公安 的其他视频下留言质疑,终于,当地警方在昨天发了一份“情况通报”道歉:
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撤销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
派出所负责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虽然退还了罚款,但通报说的是“适用法律不当”,而并非是“电鱼无罪”。
所以,问题来了,在自己家池塘电鱼,到底是不是违法?
宜宾公安认定违法的理由是《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但在媒体的报道中,有专业律师称引用该法律条文未免有些牵强:
“本条规定的用意在于,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使用电网捕鱼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渔业资源没有关联性。”
有网友就表示:适用法律错误而已,并不表明电鱼就是合法的,毕竟他使用了电网,这真的很危险,想想《狂飙》里的徐雷是咋死的。
有专业律师表示,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更说得过去。
那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该男子使用的电网设备是否合法,而无论是从新闻报道,还是官方通报,我们都尚不清楚该男子使用的哪种电网设备,也就无从判断是否违法。
但无论是否违法,宜宾公安“适用法律不当”,从而被网友揪住辫子在线普法,倒是不争的事实。
而这件事里,最可笑也最悲哀的,也是这一点:警察竟然需要网友给普法。
仔细想一想,最近几年,这样的事还少吗?
也许是看到电鱼,就想当然地认为是破坏渔业资源,以为能办成铁案并可以拿来当政绩宣传。但实际暴露出的,是当地警方的想当然,和缺乏常情。民众用常情常理一眼就能达成共识的事,往往在警方那里成了盲区。
罗翔老师的公众号,今天发了一篇文章《“刑法不能抛弃民众的常情常感常识”——以非法狩猎罪的司法限缩为视角》,似乎是在回应本文说的这件事。文中说:
刑法虽是一种专业性知识,但这种知识绝不能抛弃民众的常情常感常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总是倨傲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
罗翔老师引用詹姆士•斯蒂芬的话说,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所以,有个典型的为当地警方辩护的角度,需要借此再反驳一下。有网友认为:“从安全法规的角度考虑这就是违法行为,个人觉得没毛病。出事可是安全事故。”
如果民众这么想,这是典型的和稀泥;如果是警察这么想,那就是典型的家长制。“法无禁止即可为”,即使这种行为要冒着一定的风险。如果该男子的电网是合法的,那只要他愿意承担电鱼带来的风险,就不属于全社会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的行为,故当地警方就不能用法律的名义对他进行惩罚。
法律不能突破道德的界限,代替道德去做判断。不违法,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这也应该成为常情常感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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