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科创观察 | 阿里巴巴、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的相互依赖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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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编译自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研究报告《大型科技公司的相互依赖性——关键政策盲点》。
○ 本文的目的是评估大型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中固有的业务关联性,并为金融当局提供一些政策参考。
○ 本文以六家大型科技公司:阿里巴巴、亚马逊、Grab、Jumia、Mercado Libre和乐天作为样本,对平台型公司的业务关联性进行评估。
○ 由于缺乏关于其组织结构、活动和所涉及风险的全面信息来源,本文使用了各种公开信息(如证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专家新闻报告)进行评估。
一、外部互联
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各种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科技企业在金融服务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依靠技术优势担任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型科技公司的关键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因此,如果一家大型科技公司运营失败,可能会对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也造成声誉负面影响。
大型科技公司对技术进行投资并持续积累技术优势,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型科技公司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金融机构极度依赖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例如云计算和数据分析等。这些服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客户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提高运营效率。因此,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大型科技公司通常与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其生态系统中的支付结算。虽然全球大型科技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专有的支付基础设施来实现这一目标,但它们也与大量金融机构和支付公司合作,来促进跨境支付和业务拓展。例如,大型科技公司通过银行即服务(BaaS)合作,通过接入各类API接口将不同供应商的金融服务整合到同一平台上,提供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反过来,大型科技公司也通过扩大合作金融机构的数字销售渠道和提供预筛选分析,帮助金融机构实现数字转型。此外,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分享其客户数据,以作为风险管理评估的依据;大型科技公司还可作为贷款类和保险类金融产品的分销渠道。在这些合作关系下,大型科技公司深度参与产品设计师、收债人和/或风险经理等金融业务环节。这类合作在中国的大型科技公司中更为普遍。
依赖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
金融机构已严重依赖大型科技公司的云计算和数据分析服务——这是其数字化战略的一部分。基于云的解决方案使金融机构能够提高生产力并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降低运营成本。一项针对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金融业决策者的调查发现,83%的受访者已经在使用某种形式的公共云。而云计算服务市场高度集中,前四大提供商(即亚马逊网络服务、微软Azure、谷歌云和阿里云)控制着全球所有行业约70%的市场。
金融机构对云服务的应用,以及对提供这些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的依赖,未来可能会增加。以下几个因素推动了金融机构对云服务的使用:
(1)更多地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2)将业务活动转移到云端的机会增加(例如合规性、欺诈检测和交易监控);
(3)领先的云供应商提供的最先进的安全框架。
根据上述调查,在2020年底使用本地技术基础架构的金融机构中,计划在2021年将平均40%的业务运营转移到公共云。因此,到2026年,公共云支出预计将超过所有企业IT支出的45%,高于2021年17%;全球云市场预计将从2021年的2,500亿美元增长到2027年的近8,000亿美元。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巩固了他们作为关键服务提供商的角色,且他们没有遗留系统的负担,使其更容易接受创新。而且,大型科技公司在IT相关研发(R&D)方面的支出也高于大型银行。
大型科技公司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重视推动了它们在过去六年里投资了50多家网络安全公司。这些投资背后的主要理由是监管机构对于处理大量、多样化、高效的个人数据的要求日益增长。因此,对于强大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的需求将有所增长。此外,大型科技公司对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的投资,很可能会强化它们在金融体系中的关键作用。虽然这项技术还处于早期阶段,但它具有巨大的前景。
除金融机构外,区域性大型科技公司往往依赖于全球大型科技公司开发的技术基础设施和分析工具。例如,Jumia、MercadoLibre和Rakuten依赖AWS解决方案进行存储和数据处理,而Grab采用多云战略,同时使用AWS和Microsoft Azure提供数据计算、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等云服务。GoToGroup选择了谷歌云作为主要的云服务提供商。下图提供了一个说明性示例,展示区域性大型科技公司如何通过全球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云服务与选定的G-SIB[1]互连。
图1:区域性大型科技公司通过全球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云服务与选定的G-SIB互连
二、金融部门监管的政策考虑
要解决不同大型科技公司之间强烈的集团内部依赖性所带来的风险,需要将大型科技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当大型科技公司中不同实体提供的活动紧密相连时,团队内部就会存在强烈的依赖性(例如共同的支付基础设施和技术解决方案,数据共享安排和专有的风险评估系统)。这种依赖性会增加大型科技公司内部和外部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在相互依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依赖少数几家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这使得这些服务的连续性具有系统相关性。比如在云服务市场,四家大型科技公司控制着全球近三分之二的云计算市场份额。由于这些服务没有现成的替代品或基础设施,只要其中一家大型科技公司的遭遇干扰,就可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系统性影响。因此,大型科技公司需要构建更好的运营弹性和网络安全框架,以减轻金融稳定风险。此外,当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务时,大型科技公司通常处于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位置,有可能加剧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消费者保护风险以及道德风险。虽然合作伙伴只提供部分服务,但产生的价值链的分裂可能会引发以下的问题: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网络风险。大型科技公司存储的个人和交易数据很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攻击的目标。合作伙伴所参与的支付系统、金融机构间合作,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向大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等,这么多的接触点都可能使大型科技公司更加脆弱,并可被用作攻击的入口点。总体而言,ICT和网络风险可能加剧大型科技公司在运营弹性和业务连续性方面的风险。
声誉风险。大型科技公司运营中暴露的问题可能会对其合作金融机构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例如误售行为、违反或改变数据隐私标准,算法偏见导致对大型科技公司客户的不道德歧视或与滥用市场权力有关的问题。
消费者保护风险。当金融服务价值链分散在不同的参与者之间,或当金融产品嵌入其他活动或作为相关数字服务的捆绑销售时,一旦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便很难追责。
道德风险。当大型科技公司和其合作伙伴之间的激励机制不一致时,合作中可能会产生过度冒险行为,从而损害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
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活动越来越紧密,由此产生的风险,特别是高风险敞口,可能会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大型科技公司的活动与金融体系存在着实质性的外部联系,当大型科技公司运营出现中断,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换句话说,更高的运营风险有可能转化为更高的金融稳定性风险。
目前,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业务是在行业监管框架下进行的,但并没有直接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监管制度。这意味着大型科技公司与其他商业集团一样,适用的金融监管制度取决于它们从事的金融活动类型,如银行业务、信贷扩展或支付转移等,以及它们提供这些服务的方式。大型科技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并提供金融服务时,通常其合作伙伴已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大型科技公司不需要额外申请许可证。如大型科技公司已获得牌照从事受监管的金融活动,则需要符合与该牌照相关的监管要求。
在现行各领域框架下可用的监管工具,旨在解决每个部门的主要监管问题,比如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投资者,并未涉及减小大型科技公司商业模式所产生的风险。鉴于金融和非金融业务的交织产生了强烈的集团内部依赖和外部联系,所产生的风险不仅来源于提供特定的服务,还会从它们所执行的所有金融和非金融活动的结合中产生。为了有效地培养业务弹性和保持金融稳定,有必要对大型科技公司采取额外的监管措施。
三、结束语
尽管存在多样性,大型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有许多共同特征,它们除了本身的业务外,也会拓展金融服务。由于科技平台和其金融服务共同形成大型科技公司的生态,因此,在风险评估层面不应只考虑到科技活动产生的风险,而应该在集团层面进行评估。同时,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活动交织频繁,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关系的透明度将提高监管机构对相关风险的理解。另外,金融机构严重依赖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且未来依赖度可能会持续增加。加上区域型大型科技公司也非常依赖全球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进一步加剧了系统性的脆弱性。
目前,现有的监管框架并没有考虑到紧密相连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因此忽略了两类公司相互依赖所产生的风险。为了解决相互依赖的风险,有关部门需要为金融部门的大型科技业务制定特定的规则,以减轻相互依赖而导致的稳定性风险。
[1] G-SIB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区域性大型科技公司包括亚马逊、阿里巴巴、Alphabet、华为、微软。选定的G-SIBs包括摩根大通、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高盛和汇丰银行。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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