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对民营企业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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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网上热传一个网文,标题是“海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民营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老胡看了一惊:支持民营经济也要依法啊,不能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仔细一看,这个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指出,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在此前提下提出“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截图自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些人应该是产生了我最初看到上述网文时同样的疑惑,有人很快在网上发文,认为海南出台这样的政策只会让更多民营企业家相信我们的社会“不是法治”,增加大家对未来的担忧,而民营企业家最期盼的是法治基础上的政策稳定,而非“忽打忽哄”。甚至有人认为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侮辱民营企业家”。
就像我前面说的,一开始我也产生了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不依法办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印象。不过我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早在2019年,也就是关于民营企业的争议成为热点之前,最高检就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2020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检察司法理念,此后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纳肯定,并形成明确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原则。在之后的实践中,司法理论与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少捕慎诉慎押是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起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害性的审查以及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截图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请注意,少捕慎诉最早是针对民营企业家轻罪提出来的,但后来形成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针对所有轻罪的,并非单独局限于民营经济领域,只是轻罪的问题在民营经济领域最为突出而已。我查到的官方文件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不捕率较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出8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海南省出台这个政策不是为了在当前安抚民营企业家搞出的新动作,而是一项已经酝酿并且实施三四年的政策,海南省为落实这项政策予以了强调。
那个引爆许多人不满的帖子使用了过于简单的标题,未能体现这一政策的背景。我看了海南省《措施》的全文,它一共包括6大项,26条措施,少捕慎诉慎押只是其中的一条,该条的部分阐述如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了解了上述这些信息之后,老胡个人对海南省出台的《措施》总体上还是支持的。2019年时,围绕民营企业的争议尚未很突出,当时和随后形成那样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显然有非常现实的缘由推动。确实,经济犯罪中轻罪的比重比较高,有许多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小规模经营者分不太清犯错误、违规、违法、犯罪之间的区别,一些人为占小便宜犯下轻罪。老胡一位年轻朋友的父亲总体上是位挺老实的人,在一座小城市里开了两家药铺,有人将从医保开的药低价卖给他,他放到自己的店里按正常价出售,他不太清楚这是要坐牢的犯罪,都是用微信转的账,涉案一万多元,每一笔清清楚楚,结果被抓了进去。那位父亲吓傻了,后来就是律师告诉他们有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最后通过正常辩护使那位父亲免于被判刑,在拘留一段时间后被从宽释放。少捕慎诉慎押应该指的就是类似这样的轻罪情况。
民营企业的大部分都是小微企业,经营者涉及的资金规模不大,很多人也不是很懂法律,对犯罪边界的认识比较模糊。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更加注重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鼓励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很有必要的。由于这是一项公开推行的刑事司法政策,标准统一,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所以并没有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
海南省出台《措施》,应当说初衷是好的,而且也符合2019年以来形成的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只是在推出的时候解读没有跟上,互联网上对《措施》的简单截取和不准确的标题带偏了人们的感受,形成了错觉。这一点也是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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