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公司开展ABS及REITs业务几点思考
事情源于证监会的一则通知和两个交易所的指引,明确了几个事项,也留下了一些想象空间。
1、关于保险资管公司在交易所ABS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指引原文:(四)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可见,保险资管公司在交易所ABS业务中的定位是管理人+销售机构的角色,与证券公司类似。
与基金子公司相比,保险资管除了销售自身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ABS产品,应该也可以单纯作为销售机构参与其他主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产品。这一点优于基金子公司,便于展业与承揽客户。
2、关于保险资管公司在公募REITs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指引原文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规定。】
可见,指引并未放开保险资管直接担任REITs基金管理人,而仅限于作为ABS的计划管理人参与REITs业务。同时明确了这种参与仍应在证监会现有框架内进行,即基金管理人与计划管理人属于同一控制人的角色。
目前,有一些保险资管机构已经具备了公募基金的牌照,比如中国人寿、泰康资管、太平洋资管、阳光集团等,可直接适用当前指引参与REITs业务。
对于尚未获得公募基金牌照的保险资管公司,未来参与REITs的业务形态尚未可知,但无非几种方式:
要么保险资管公司直接取得公募基金牌照,
要么保险资管公司所属保险集团收购公募基金牌照,
要么保险资管公司与其他公募基金共同成立REITs专业基金公司。
3、关于更多机构担任交易所ABS计划管理人的可能性
【指引原文第三条: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证监会通知原文: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方面,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ABS及REITs业务,推动其他类型优质金融机构担任ABS管理人,畅通基础设施资产入市渠道,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生态,促进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有意思的是,现有的ABS业务管理规定框架,是仅针对券商和基金子制定的,未来随着保险资管的加入,以及“推动其他类型优质金融机构担任ABS管理人”(比如信托、银行理财子甚至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份管理规定也将面临着主体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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