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备份号防失联 → 右上角 → 设为星标 ★简单聊一聊美联邦最高法院刚刚引爆的一颗社会「核弹」,妇女堕胎权问题。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一案中,推翻了1973年最高法院的「罗伊诉韦德」一案的判决案例。最新判决认为,宪法和美国历史均未提及堕胎权,因此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堕胎问题,那么所有关于堕胎的立法权,于是就重新回到各州的手里。国内某些报道有误导之嫌,让人误以为美国取消了所有妇女的堕胎权,其实并不是。堕胎权并不是全部取消,而是最高法认为这种事,最高法不该管,当时管就是错的,所以现在要纠错。纠错的方式,就是你们各个州自己决定,最高法不管了。1973年,「罗伊诉韦德」一案的历史背景,是当时美国有33个州严格禁止堕胎。当年的民权运动律师,希望借助这个案件来一举推翻全美的堕胎法律,让全美堕胎都合法。当年的最高法也支持了罗伊一方,通过判例给予了女性自主堕胎的权利。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背景,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目前堕胎问题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我们大多数家庭或女性,面临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是从自身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并没有上升到人权、女权等抽象的形而上的问题上去。也可以说,在我们这边算不上是一个政治话题,但在美国不一样。这件事上,很显然,只要不涉及强制堕胎,让女性和其家庭自主决定,是更合乎常理的选择。美国当年的判决结果,符合当时的社会舆论和大环境,结果也是对女性有利的。但问题出在,程序上不是那么严密,就是的确正如今天的判决所言,最高法的确不该管这档子事。也就是说,当年的最高法用一个错误的程序,得到了一个正确的结果。这就留下了隐患,因为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加上背后的政治角力,这个隐患迟早会爆发。因为逻辑上,让地球上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堕胎的权利,要好于地球上统一的禁止堕胎政策;欧洲各国自己决定,要好于欧洲统一决定。美国的行政划分,州、县、市、镇,那么单纯从逻辑上来说,是不是让州下面的县来决定,比让州自己来决定更好一些,更是一种进步?我们先不管法律的实施,仅从逻辑层面来分析,既然权力可以下放给州,州为什么不可以继续下放给县、市、镇?实际上,这个逻辑需要一直往下推导,直至这项权利应该由家庭和个人来决定。目前美国最严苛的是德克萨斯州,有所谓的「心跳法案」,也就是当胚胎有了心跳之后,就不允许堕胎。而胎儿有心跳一般是六周,很可能连女性自己都未必发现怀孕。公号「英国那些事儿」昨天推送了一篇文章,标题就比较惊悚,「孕妇突发大出血,胎盘脱出!堕胎保命被医院拒绝:禁止堕胎,只能等孩子自然死…?!」事实就是这样,一对夫妇在马耳他旅行,妻子怀孕结果发生意外,羊水破了还大出血,大人救回来了,孩子保不住。孩子经过医生确认无法存活,且脑死亡,但仍然有心跳。这已经很惨了,更惨的是,马耳他以天主教为国教,是全欧洲唯一一个完全禁止堕胎的国家。在马耳他,任何人,包括怀孕者自己,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致使妇女流产,一经定罪,就是18个月到三年的监禁......医护人员如果协助流产,就要面临最高四年的牢狱之灾,并且永久禁止行医……这对夫妇只能离开马耳他,然后寻求救治,但马耳他离英国有两千五百多公里。他们只有两个选项,一是呆在马耳他,等着感染,慢性死亡;第二是坐飞机离开,大出血,然后死得快点。这个案例的启发在于,如果这事发生在美国,发生同样的情况,州来决定的话,需要跨州来解决。但是做个堕胎手术,去跨州解决,这都需要消耗时间、金钱和精力,不是说跨就跨那么简单的。有统计表明,美国跨州手术平均距离是630英里,而本州手术的平均距离是12英里。推理下去,堕胎决定权下放越是基层,越是分散,人们的选择越多,解决问题越快,也就越能保障安全。题图:David Grif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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