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恶意逃废债!央企发债出新规,境外发债纳入监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新规来了。
5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旨在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业内人士解读称,新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比如把境外发债也纳入了监管,既鼓励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也要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
同时,《办法》废弃了原有“逐笔审批”机制,建立“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央企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国资委审核批准。
《办法》还明确,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央企要提前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5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着力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具体如下:
首先,明确管理责任,国资委审核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风险防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负责子公司债券发行及全流程管理。
第二,明确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
第三,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
华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戴豫升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98家央企资产负债率相对稳定,此次管理办法出台既是支持央企做大做强发展,也是顺应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伴随着全面注册制的落地,债券市场从管理机制、审批流程、信息披露、风险防范等方面发生了重大调整,客观上有利于央企及其子公司的债券发行。
据悉,此次新规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明确,此次改变一事一批的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具体来看,央企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央企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戴豫升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时表示,此次建立“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废弃原有“逐笔审批”机制,实行“集团化管理”,债券发行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报送,有助于大幅提高子公司的发行效率。
戴豫升还表示,相比2008年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将债券管理范围由“中长期债券”拓展为全部类型债券也值得关注。“在短期融资也计入年度额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倒逼发债主体尽可能提高中长期债券融资占比。”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
《办法》提到,央企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
审批机构方面,《办法》明确央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国资委审核批准。国资委将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如果央企集团公司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国资委批准。
此次《办法》还强调,优化债券融资结构,要求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用好债券创新品种,要求中央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根据《办法》,央企应当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防止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央企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重,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同时,央企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不止如此,《办法》还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此外,央企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戴豫升表示,《办法》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债券品种创新要求。“重视理论实践创新,结合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行碳中和碳达峰、乡村振兴等债券品种,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多方作用,有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要,支持社会发展。”
在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方面,《办法》还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在线监测、兑付风险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等。
根据《办法》, 央企应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央企应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
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央企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事项时,央企应在债券到期日7日前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书面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也将央企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央企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资委将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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