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资金路径,移民局最新审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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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EB5Sir今天讨论的是,越南EB-5投资人这几年遇到的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按照,移民局的审案实践,EB-5投资人必须证明其EB-5投资的合法来源,而合法来源又包括,证明“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的合法,以及“资金路径——Path of Fund”的合法。
所谓的“资金路径”就是,投资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资金,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进入了项目。
以前,越南投资人通常有3种方式,在证明了“资金来源”之后,如何通过huanhui的方式,避开越南的waihui管制,投资进EB-5项目:
以前,移民局清楚越南的waihui管制,默认接受无条件接受以上三种情况,但是随着移民局越来越关注xiqian问题,甚至现在移民局内部应该设有打击洗钱的部门,从2017年左右开始逐步收紧“资金路径”的审核标准,发出I-526的补件通知或者拒签,以及部分I-829的“资金路径”补件。
对于上述三种huanhui方式:
而17年之前,绝大多数的越南EB-5投资人的huanhui并没有通过有牌照的公司,或者现在再去找这些公司或第三人他们不愿意或者无法配合,就无法补件,乃至被拒。
前两年,有投资人的I-526被拒找我咨询,就是因为#2的那个朋友不愿意提供其合法收入来源,然后其某纽约区域中心要求投资人按照协议一直等到同项目所有人的I-829获批之后才能给ta一起退款。
PS. 合同所谓的I-526被拒退款,写的不是“必须”,是“可以”是“尽力”,大家可以翻翻自己的。
目前,这种情况越来越多,越南投资人不堪重负发起了诉讼。但是,最近一个判下来的案子,一审输了。
这个案子的背景大致如下:
对于Ngyyen的上诉理由,法院给出的判决是:
1. 移民局是否有权依法要求投资人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
法院回答:是。
2. 移民局所执行的“资金来源”审核新政策,是否需要经过“Notice and Comment — 通知并评议”的程序。
法院的回答:否。
Ngyyen认为,移民局突然收紧了huanhui第三方的资金来源审核标准,没有对外通知没有经过合法程序。
但是,法院支持移民局的观点,认为只有“legislative rules—立法类的法规”才需要经过“通知并评议”程序,而“资金来源”审核政策属于“对立法的解读—interpretive rules”而无需经过“通知并评议”程序。
3. 投资人是否应该对移民局之前的审案实践而产生信赖利益。
法院的回答:否。
法院认为,移民局并没有推翻之前对于Ngyyen申请的审案结论,Ngyyen也没有在诉讼中证明移民局在其递交I-526申请之后改变了审案标准。
4. 移民局的审案是否是粗暴武断的。
法院的回答:否。
Ngyyen在诉讼中想证明,移民局对于#1和#3的审核标准不一样,不要求#1的人提供合法资金来源,但是也未能充分证明如此。
结果,Ngyyen的案子被驳回,据说还在上诉,但是看起来希望不大。
对于,那些I-526还没有获批的投资人而言,仔细对下自己当时资金是怎样的流向,如果是#2和#3的话,提前要求他们做好准备,不要打无准备之仗。
对于,I-526已经获批但是I-829还没获批的投资人而言,据说移民局也有在I-829审批阶段要求提供类似材料,但是目前看似还是个别现象,还不普遍,能提前准备好材料最好,来不及也不用急。EB5Sir还会跟进I-829的审案情况。
对于新投资人而言,走#1是最安全的,走#2和#3的话,一定现在就要求他们准备好相关材料,因为移民局打击xiqian方面,只会收紧不会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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