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飞”,哪个警钟在响?社会2022-07-03 14:07 一、这几日,广西南宁开庭了一个储户告银保监会的案子。事情得从2019年5月说起。工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时某,到公安局自首,说自己在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将储户的钱悄悄转到梁控制的账户。次日,梁建红被警方逮捕,并被工行解聘。一个国有四大行分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权力不小。一边是存款业务里的储户,一边是那些急需贷款或用钱的企业。这两者之间的供需,成了梁建红牟利的渠道。以前只是牟利,到后来因为个人投资的失败,梁建红想到了私吞储户存款。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企业”愿意额外支付2%的利息。28个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的个人理财贵宾室里,梁某牵线授意,时某扮演企业方代表,在柜台办理了2.53亿的存款业务。就在这些储户的眼皮子底下,他们的真实存单被梁某、时某仿造的假存单,掉包换走。手里的身份证,被以代办业务的名义借走。储户的钱,前脚刚进银行账户,后脚就被转到梁某控制的账户。2.53亿的存款,不翼而飞。二、钱没了,谁来赔偿储户的损失?2019年5月,梁建红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背后的含义是,梁某犯罪,但银行也有责任。储户可以问银行要赔偿。但在起诉阶段,梁建红的罪名被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这个罪名的背后,意味着这是个人行为。银行没连带责任。案子审了两年。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诈骗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28个储户,2.53亿元存款,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这1.2亿,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这是摆明了银行不赔,而两个被告又根本赔不出这剩下的1.2亿元。官司打了两年。眼看着这维权路,还前途迷茫。三、事实上,不单是这28个储户,历来的存款“不翼而飞”案,其维权之路,都无比艰难。2021年,有某医药企业在渤海银行的28亿存款“被质押”,至今仍结果未卜;另一个上市公司科远智慧,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数亿定期存款中,有两笔共计5.5亿元的定期存款,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被质押,也是至今没啥结果。这都还是有头有脸有资源的大企业大公司,他们常年重金聘有全国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想想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有多焦头烂额。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银行职员的诱劝下,先后在山西清徐农商行存入1200万元定期。但她拿到的是两张假的存单回执。钱被银行职员王某私自转到自己账户。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该行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憋屈的丁阿姨,打了17个月的官司。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储户在银行遭诈骗,银行有没有责任?储户来银行办存款,钱没了,银行有没有责任?存款人与银行往往各执一词。存款人认为,进了银行,认的就是银行。存款被质押、被转走的操作,一般储户怎么可能知情。就像广西南宁案,有个储户说,在商场摔倒,我还能找商场问责。在银行被诈骗,银行反倒无责吗?28个储户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当天就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而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没有银行卡,就需要取现再转。都是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这种大额转存有着种种手续上的限制,好几道流程的审核,甚至需要行长确认。梁建红怎么可能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这2.5个亿,怎么可能是单纯的诈骗案、盗窃罪?不单储户有疑惑,连梁建红本人在法院的辩护词,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她说,受害者对她个人的生活、工作身份都很清楚,业务是基于这个身份,存款人允许她代办一些操作、满足她所提的额外要求,也是基于这个工作身份,存单款的快速转入、取出,还是利用了这个工作身份。这就是利用职务侵占。但银行不这么认为。银行往往默认储户是知情的,他们把“存款丢失”的责任,归咎于储户个人没有保管好存单、密码、身份证,或者因为贪图高额回报,听信骗子的巧言蜜语,着了骗子设下的圈套。像梁某案事情出来后,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就出来回应,称:梁建红是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受害的储户,受非法高息引诱,导致资金损失,要自担责任。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最后,问题大都被归为“个人”。案子结了,不法分子送司法了,但存款也回不来了。四、双方各执一词,弱势的是存款人。存款“丢失”案,银行与存款人的纠纷,最后都聚焦于存款人到底知不知情,过程中究竟有没有泄露密码、有没有保管好身份证及存单等。事实上,作为存款人,要提供“我不知情、我妥善保管好相关证件了,当时现场发生了什么”,这样的取证,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这些存款诈骗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银行内部人员所为,或者银行与其他机构内外勾结,很多原始证据从一开始就被隐藏或破坏。像河南村镇银行,就有让储户自己登记真实信息这样奇怪的事情。谁啥时候存了多少钱,这信息不在银行系统里吗,怎么还要储户提供?还是说系统原始数据,已经被删除或破坏?银行和储户,储户是弱势的那一方,两者的信息拥有,是完全不对称的。可是,我们没有让拥有信息的那一方站出来自证,却让没有信息的一方,满世界找证据,用力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是法律上的钟响。另一个钟响,是银行内部的系统。这些个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就是一面闪亮的镜子。照出这个系统大大小小的漏洞,有些人如何长期钻空子,又是如何从上到下一条龙。现代金融,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而这个信用,需要完善的法律和金融机制做金钟罩。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