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苦涩的回忆
“办公室恋情”
在很多公司都是被禁止的,
有了情感因素,
工作关系平衡处理就可能变得复杂,
如果双方是上级和下属关系
还可能出现因私而误公的情况,
这都是公司不愿意看到的。
再有一句话叫“知人知面不知心”,
即使是朝夕相处的同事,
也可能在某个时刻因利益而翻脸,
这时候私交太多就成了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
更何况是情人的关系,
彼此的了解不要太深了,
若有什么不愿公之于众的事情被对方捏在手中,
很可能因此遭受情感利益双重损失。
今天聊的这个案例中,
如果女当事人能早早明白这一道理,
就不会轻易被自己下属的表面迷惑,
进而让他有机会伤害到自己了。
李某是云南昆明人,
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担任经理,收入可观。
因为平时爱美注重保养,
所以她即使快40岁了看起来还像三十出头,
既美貌又有成熟的风韵,
属于走在街上
会引得不少人回头注目的那种女子,
但李某虽然事业顺心,
感情生活却一直不如意。
因为她原来的丈夫是个传统的男人,
李某的收入比他高一直让他觉得不平衡,
夫妻俩感情非常差,
在2006年以离婚收场。
离婚后总觉得情感方面空虚失落的李某
开始喜欢上了网络交友,
她用自己的真人照片做头像,
果真吸引了不少异性来主动找她聊天。
但这些人往往聊不了几天
字里行间就流露出不尊重,
让李某很失望,
她觉得自己这辈子大概遇不上什么优质异性了。
不过李某的失望没有持续太久,
因为龚某出现了,
他和李某一样用自己真人照片做头像,
看起来很白净斯文,
属于清秀那一挂,
龚某说自己30岁了,
但在李某看来,
他分明像个二十出头的人。
想起自己校园时代的男神就是龚某这种类型,
李某立刻便对龚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和龚某聊天发现他思维特别敏捷,
妙语连连、总能逗自己哈哈大笑后,
李某便更觉得龚某就是自己理想的情人,
恰巧龚某告诉她自己正找工作,
李某不假思索,
便把他叫到自己公司上班。
就这样,
龚某从李某的网友变成了下属。
对于这样的关系,李某感到很满意,
两人可以天天都见到了,发展感情更方便,
而且,
办公室恋情也让在婚姻中受伤的李某
感受到了一种久违的爱情新鲜感。
龚某似乎也是这么想的,
到了李某身边后,
他不仅勤奋工作,
对上司也是大献殷勤,小意体贴,
慢慢地李某更加信任龚某,
当龚某邀请她去自己租房“看一看”时,
李某没有表示反对而是很痛快地答应了。
神女有意,襄王有心的情况下,
后面的事情顺理成章,
李某投向了龚某的怀抱,
与他发生关系,
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
那段时间龚某的邻居
发现他经常带一个非常漂亮的女子回来,
还以为他交往了女友,
而龚某不承认也不否认,
倒是旁边的李某笑得很羞涩开心。
李某一心沉浸在这段秘密恋情之中,
没有察觉龚某内心的算盘,
有时候她向龚某提出要去外面的酒店,
龚某都拒绝,李某不明白这是为什么,
直到2007年年初,
龚某才透露了自己的目的:
“如果你不想让公司其他人知道我们俩的关系,
看到我们在一起的画面,
就给我钱!”
到了这时李某才知道,
眼前这个长相看着像纯情少年的男人,
其实根本就是个利用感情的骗子。
他在自己的住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
每次李某来幽会都被拍了下来,
更让李某感到愤怒的是,
龚某竟然将那些东西制作成了光盘播给她看,
还威胁称不要想毁掉它,
自己有备份。
想起自己此前
和龚某海誓山盟、柔情蜜意,甚至谈婚论嫁,
转眼间就被龚某以这样的要求要挟,
落入温柔陷阱,李某极度生气,
她不肯给钱,
但龚某似乎认准了她会怕那些东西给泄露出去,
每天都打电话、发信息甚至当面堵住她,
在公司也趁其他人不注意
拿出光盘在她面前晃,
这样的心理折磨让李某每天失眠,辗转难安。
无奈,
李某按照龚某的要求转了7万元给他,
本以为龚某拿到这笔钱就能满意了,
两人以后也不再来往,
所有事情能当没发生过,
谁知龚某是个贪心的,
拿了7万没3个月就花了个精光,
又继续找李某要钱,
仍旧拿拍下的视频作威胁,
这次他更狮子大开口,
索要五十万。
虽然李某条件不算差,
但一下要拿出50万也根本不可能,
而且她毕竟不是刚出社会的小女孩,
很清楚龚某这种勒索根本就是无底洞,
纠结半天,
终于还是决定收集证据让龚某坐牢。
那边龚某还在等着要钱,
李某假意说钱可以给,
但自己一下拿不出50万,
不如先转3万给他,
剩余的很快凑齐。
龚某没有多想,
继续给她发威胁短信,
这些都被李某保存了下来,
转完这3万,
李某立刻报警了,
警方找到龚某时
他正在一家高档餐厅大快朵颐,
花的就是刚从李某那里得的钱......
龚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犯敲诈勒索罪。
依本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证据显示,
李某因为受到龚某拍下隐私视频的威胁
前后给他转账2次数额达到10万元,
属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遂的情形。
根据敲诈勒索类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敲诈数额在三万至十万以上
便可认定为《刑法》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且龚某的行为不仅侵害李某财产
也侵犯了她隐私权,
性质比较恶劣,
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
最终,
昆明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龚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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