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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时期莱布尼茨哲学中的个体化原则及其困难

成熟时期莱布尼茨哲学中的个体化原则及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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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时期莱布尼茨哲学中的

个体化原则及其困难


王成军


作者简介:王成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Email:[email protected],湖北 武汉 430073。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7 年 06 期

原发期刊:《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 年第 20172 期 第 49-58 页

关键词: 莱布尼茨/ 个体化原则/ 单子/ 整个实体/ Leibniz/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tion/ Monad/ entitas tota/

摘要:个体是莱布尼茨哲学的基石,个体化问题因此也是莱布尼茨哲学的重要问题。在其成熟时期的哲学中,“个别化的知觉+个别化的欲望”,即“整个实体”被莱布尼茨视为单子个体化的原则。然而,尽管这一主张并不是一个“空的陈述”,但它不仅不具备莱布尼茨自己所要求的普遍的解释力,而且,作为一个内在的原则,它对单子的个体化解释也是不充足的,仍然需要一个外在的原则即上帝来进行说明。在这个意义上,莱布尼茨对个体化原则的探求整体上是不够成功的。


一般认为,个体(individual)是莱布尼茨哲学当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不管是他的形而上学、认识论还是道德哲学,“凡实存的都是个体的”这一点都是他在讨论所有这些领域的问题时所持有的一个基本预设,也是他与同时代的其他一些欧陆唯心主义哲学家(比如笛卡尔与斯宾诺莎)之间的一个显著分歧。可以说,对个体的强调正是莱布尼茨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①,是其整个哲学的基石和关注的核心②。既然如此,个体化原则(principle of individuation)问题,即“是什么令一个东西成为这一个东西而不是另一个东西”这个问题就不能不成为莱布尼茨哲学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甚至可以说,鉴于个体之于其哲学的基石作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是莱布尼茨哲学的前提性工作。事实上,从1663年他的学士论文《关于个体化原则的形而上学论辩》(Disputatio Metaphysica de Principio Individui,以下简称《论辩》)开始直至1716年他逝世,莱布尼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是贯穿其整个思想生涯的。


但遗憾的是,莱布尼茨研究者们对莱布尼茨哲学中的这个重要问题,还缺乏充分的关注和讨论③,尽管他们都承认个体在莱布尼茨哲学中的重要地位。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尽管个体化原则问题是莱布尼茨始终关注的一个问题,但除了最早的、具有哲学习作性质的《论辩》,他在后来几乎没有对之进行过专门的探讨。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虽散见于其纷繁的文本之中,但并不集中,而且常常只是在讨论“实体”“完全的个体概念”(the complete individual concept)“不可辨别者的同一性原则”(principle of the identity of indiscernibles)这些观念时才被顺带提及。在文本上的这种希微和分散,很可能造成了研究者们对这个问题的忽视。另外,这一忽视也很可能是因为,在绝大多数研究者看来,个体是莱布尼茨哲学中一个显而易见的概念,对整个莱布尼茨哲学来说,它本身就是原初性的、基础性的一个预设,因此便也不需要做进一步的考察和分析。在他们看来,相比较于个体化原则这个带有浓厚的中世纪哲学色彩的问题,曾经被莱布尼茨在他的作品当中更为集中讨论过的、更具现代哲学意义的“不可辨别者的同一性原则”恐怕才是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④。但是,考虑到个体在莱布尼茨哲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如果我们不在其个体化原则问题上做深入的考察,那么,我们不仅难以充分理解莱布尼茨基于个体建立起来的整个哲学体系,而且也是一种理智上的懒惰。


从现有的对莱布尼茨哲学中这一重大问题的有限讨论来看,研究者们一个大致的共识是:如果说莱布尼茨哲学中有一个一以贯之的个体化原则的话,那么,这就是他自专门讨论个体化问题的哲学习作《论辩》就开始持有并一直坚持的entitas tota,也即“整个实体”(the whole entity)或“整个存在者”(the whole being)⑤。并且,他们大都辩护说,这一方案满足莱布尼茨对个体化原则的两个基本要求,即它不仅是一个个体之内在的原则,而且是一个能够给莱布尼茨哲学中所有实体的个体性提供充分解释的普遍的原则⑥。在这个意义上,莱布尼茨这一个体化方案乃是一个能够给予个体的个体化问题以充分解释的成功方案。


本文所讨论的就是成熟时期的莱布尼茨哲学⑦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本文将指出,尽管如研究者们认为的那样,莱布尼茨在思想的成熟期也的确持有与其早期相同的一个个体化方案,即整个实体,但是这个方案却并非如他自己所期望的那样,或者如研究者们所辩护的那样,能够完全满足他对个体化原则的两个要求并给予个体的个体化以充分解释。为此,本文将首先讨论莱布尼茨对个体以及个体化原则的界定;然后指出,在其成熟时期的哲学当中,被他视为个体化原则的乃是整个实体;最后,本文将论证,在他的这一解答中,存在着一些理论难题,有的是可以辩护的,有些则是难以辩护的,而这也致使他的个体化原则理论在整体上是不够成功的,并且因此仍然有待研究者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个体与个体化原则


在莱布尼茨看来,个体性乃是存在者之不可剥夺的、最为基本的形而上学特征。在论及这一点时,他甚至援引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话说:“并不真是一个存在者的东西,也不真是一个存在者(what is not truly one being is not truly one being either)。有一点是总被坚持的,此即,一与存在者是可互换的。”⑧换言之,任何实存的东西都必定是作为一个个体存在;任何一个事物,如果它具有个体的地位,则它也必然是实存的。那么,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能称一个东西为个体呢?


尽管莱布尼茨并没有就个体的内涵做过单独论述,但从其多样的文本出发⑨,我们可以认为,在莱布尼茨眼中,一个个体必定至少具有如下两个核心特征:1.统一性(unity)或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即一个个体不可能被分成不同的部分而这些部分同那个整体仍然属于同一个种,比如,一个个体的人张三,他就不可能被分成不同的部分且有哪一个部分仍然可以被称为“人”。2.相区分性(distinction),正如他的名言“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所表明的,对任何一个个体而言,它都不可能与另一个个体完全相同。在这一点上,作为一名极端唯名论者的莱布尼茨要比他之前的那些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的哲学家(比如托马斯·阿奎那)更为激进。在他看来,个体之间的区分不仅是“号数上的差异”(numerical difference)⑩,而且还是一种内在的根本差异:“自然之中,绝没有两个完全相似,且我们也不可能在它们中间找到一种内在的或者基于一种内在指称(intrinsic denomination)之差异的东西。”(11)这意味着,相区分性乃是个体之绝对的、内在的特征。根据这两个特征,我们大概可以说,在莱布尼茨哲学中,所谓个体,指的就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且与它者有着绝对区分的存在者。


那么,个体的外延呢?正如我们在前面引述的莱布尼茨所说的“一”与“存在者”可以互换那一论断所暗示的,对他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必然是:一切实存的东西都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当然,有些特殊的东西,比如,一滩水、一堆石头、一个命题、一个事件等等在当代形而上学可以被当作个体来讨论的东西并不在莱布尼茨的讨论范围之列。因为,它们要么是个体的聚合物,要么是人的心灵的产物或者人工物,都不是真正的实体或者“凭自身的统一者”(unum per se),或者说,它们如果实存的话,也要依赖真正实存的个体,比如,对“任何经由聚合(aggregation)而成的存在者”来说,“都要预设一些被赋予了真正统一性的存在者,因为它的实在性,乃是从那些组成了它的东西(实体)引申而来的”(12)。因此对莱布尼茨来说,它们尽管可以被称为“个殊的”(particular),但却不能被称为“个体的”。这样说来,在莱布尼茨的哲学中,个体的外延包括所有凭自身而独立实存的实体。更确切地说,在其思想的早期,个体一词主要运用于有限实体(finite substance),也即自然的物质实体与非自然的精神实体;而在其思想的成熟期,则指不可分的、每一个都独一无二的非物质实体,此即有限的、被造的单子与上帝(13)。


既然凡实存的东西都作为个体而存在,那么,根据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the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14),这一点也必须要得到解释。这也正是从莱布尼茨年轻时就开始考虑的个体化原则问题。所谓个体化原则,就是令一个个体作为一个个体而存在的原则或原因,它试图回答的是:是什么令一个东西成为这一个东西而不是另一个东西?在莱布尼茨的考虑中,这个问题还与另外一个问题相伴,即是什么令一个东西在时间之中保持为其自身而不是变成另外一个东西?尽管在当代形而上学中这个问题一般被称为同一性问题(the problem of identity),跟我们所讨论的个体化问题有所不同,但二者无疑是紧密相关的。事实上,在莱布尼茨哲学里,他对这两个问题似乎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化原则,莱布尼茨有两个基本的关切,在其最早对个体化问题进行探讨的《论辩》中,这两个关切就已经十分明确了:1.个体化原则问题所要求的答案不是一个认知的原则(cognoscendi principium),而是一个存在之原则(essendi principium),而且,这个原则还应该是一个内在的(internal)原则,即它应该是一个个体之内在的形而上学构成部分,换言之,一个实际的(de aliquo reali)部分,甚或是一个物理的原则(principio physico);2.这个原则必须能为解释个体之个体化提供普遍的意见(generales opiniones),即它必须具有普遍的解释力,不应该仅仅适用于某一类实体,而是应该对物质实体和非物质实体(substantia materiali et immateriali)都适用(15)。应该说,莱布尼茨的这两个看法是他在自己的思想成熟期讨论个体化原则时持有的主要关切(16)。


二、单子与单子的个体化


如前所述,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在莱布尼茨思想的早期和成熟时期,其对个体的个体化原则问题持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即整个实体或整个存在者(entitas tota/the whole entity or the whole being)。尽管有的学者对此有异议,认为其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个体化原则是不同的(17),但有一点是无疑的,即在其思想的成熟时期,更确切地说,在其以单子为核心的形而上学当中,莱布尼茨提出的个体化原则就是整个实体。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有必要讨论这一时期的莱布尼茨形而上学的基石,也即他眼中的真正的个体——单子(monad)。他对单子的论述集中在晚年最重要的两部著作中,即1714年的《基于理性的自然及神恩之原则》(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与《单子论》(Monadology)。根据这两个文本,莱布尼茨的单子是单纯实体(simple substances),是事物的元素与真正的原子,是“形而上学的点”。它们在自然之中无处不在,因为复合实体(composite substances)也是由单子聚合而成。它类似于“生命、灵魂与精神”,是非物质的实体,因而,除非经由上帝创造或毁灭,它并不承受自然的生灭。单子是自足的,它没有任何可供实体或偶性“出入的窗口”;单子也是自由的,正如灵魂(soul/animate)是活动的原则一样,它就是活的实体(living substances)或活力(living force)。这意味着,它们不仅自身做着无限的运动,而且也是其他事物(复合实体)运动的源泉。此外,莱布尼茨也明确说,单子是真正的个体,因为它“没有任何的部分”,即是不可分的,而且,单子之间相互区分,没有哪两个单子是完全相同的,它们是有实际区分的(18)。这意味着,单子满足一个个体应有的所有特征。


由此看来,在成熟时期的莱布尼茨哲学中,所谓个体,指的就是作为单纯实体,没有任何部分的、非物质性的单子。既然如此,则莱布尼茨在其形而上学中所关心的个体化原则问题就转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令一个单子成为一个个体?在这个问题上,莱布尼茨《人类理解新论》(New Essays on Human Understanding)中的一句话为我们提供了关键线索:“最为重要的一点乃是,个体性牵涉到无限性,只有当一个人能够抓住那无限的东西(the infinite),他才能够知道一个给定之物的个体化原则。”(19)看起来,单子的个体化原则是同这一“无限的东西”密切相关的。那么,这“无限的东西”指的是什么呢?在成熟时期的莱布尼茨哲学之中,这个“无限的东西”指的就是单子在其内在的欲望指引下所做的无限的知觉运动。


莱布尼茨认为,单子必定有一定的本性,否则它就不是一个“存在者/是者”(being),而这一本性,就是单子的运动。作为非物质性的实体,单子的运动显然不可能是时空之中的外在的运动,也不可能是由某个外在的原因引起,既然“没有什么外在原因能对其内在施加影响”,因而,它只能是一种由内在的原则引起的内在的运动(20)。作为灵魂,单子的这一运动也即其内在的知觉(perceptions)。但是,任何一个知觉都必须是对某个东西的知觉,即都必定要预设知觉的对象。而单子之知觉的这一对象,在莱布尼茨看来,就是整个宇宙,更具体地说,就是每一个其它的单子或者宇宙当中一切可能的事件。在他看来,每一个单子就像一面活生生的镜子(living mirror),表征(represent)着整个宇宙。而且,在莱布尼茨看来,单子的知觉还不能是单一的、静态的,它只能是连续的、动态的,否则,我们不能把它说成是一种运动。这表明,单子的知觉肯定不止一个,更准确地说,在莱布尼茨看来,它的知觉运动必然是无限的,既然任何一个单子都是没有自然的生成与毁灭的,也即一经创造便能永久持存的。而这又带来新的问题:一个单子为什么会有从一个知觉向另一个知觉的运动呢?莱布尼茨对此的解释是,一个单子的知觉运动乃是由其欲望(appetitions)推动的,单子的欲望即令单子“从某一知觉向另一知觉运动的倾向(tendencies)”。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单子是由其欲望和知觉构成的,或者说,一个单子就是在其欲望的推动下做着无限运动的一系列知觉的序列。在莱布尼茨看来,正是这二者令一个单子不同于另一个单子,也即,这正是令一个单子作为个体存在的原则:


“一个单子光凭其自身并且在一个单个的瞬间,是不可能同另一个单子区分开来的,除非是借助于其内在的性质与活动(its internal qualities and actions)——这只能是它的知觉,也就是说,复合物或者外在的东西在这一单纯实体之中的诸种表征(representations of the compound or of what is external)——以及它的欲望,也即,它从某一知觉向另一知觉运动的倾向,而这正是变化的原则。”(21)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单子何以凭知觉(以及其欲望)就能够区别于另一个单子?一个直接的回答是,那是因为它们的知觉内容不同,或者说,就每一个单子的每一个知觉来说,它所呈现的(作为知觉主体的单子与作为知觉对象的单子之间的)关系(relation)跟另一个单子的某个知觉所呈现的乃是根本的不同(22)。但这样的解释并不令人满意,因为我们尚且可以构想这样两种反例:1.不同的单子M[,1]和M[,2]在时间t同时思考同一个对象单子M[,3];2.同一个单子M,它在时间t[,1]思考一个对象单子M[,1],而在时间t[,2]思考一个对象单子M[,2]。我们看到,在这样两种情况中,单纯地说作为灵魂的某个单子知觉内容与其它单子的知觉内容不同,并不能成为这个单子的个体性原则。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似乎可以认为M[,1]和M[,2]应该被视为同一个主体,既然它们知觉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单子M[,3]),即它们的知觉内容(它们跟M[,3]的知觉关系)很可能是相同的。但根据我们的预设,它们却的确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我们可以称这种情况为可区分性矛盾。而在后一种情况中,我们又似乎要认为在时间t[,1]的主体M和在时间t[,2]的主体M不同,即它们应该被分别标记为不同的主体,既然它们有不同的知觉对象和内容。我们甚至可以推导说,既然单子的知觉内容总是在变化,则一个单子不可能在时间之中保持其自身的同一性。我们称这种情况为同一性矛盾。这样看来,上述对单子个体化原则的解释仍然是不够的。作为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莱布尼茨显然不会轻易犯这样的错误。


要解决上面的两个矛盾,莱布尼茨就必须提供一种另外的原则来解释单子的个体化,这个原则,就是莱布尼茨单子学说所说的单子具有的位置(situs/situation/position)。


我们前面说过,在莱布尼茨看来,每个单子都像一面镜子一样“表征整个宇宙”,即它对宇宙中每一个单子的每一可能事件都有知觉。但是,为了排除两个单子之间有任何相同知觉的可能,他又补充说,虽然每个单子都表达了整个宇宙,但其表达却都是“以其自身的方式”(in its own fashion)来进行的(23)。这一自身的方式,亦即每个单子特定的位置。按照莱布尼茨的理解,它就相当于一个知觉主体的视角(the point of view)。在他看来,每个单子都拥有的位置或视角是特定的、独一无二的,正因此,单子间尽管可能有相同的知觉对象,但在知觉的内容上却不会相同。这就好比说,如果一个人站在珞珈山的南麓看珞珈山,另一个人站在北麓看珞珈山,尽管他们看的是同一座珞珈山,但他们所看到的内容却是不同的(24)。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单子的位置或者视角绝不是一个空间概念。很显然,单子作为非物质实体,不可能占有空间,我们上述的例子仅仅是一个类比。但是,如果单子不占据空间,那它又如何能够占据不同的位置或者视角呢?对此,一种莱布尼茨式的解释是:对一个单子而言,其特定的位置或者视角在于它在某个特定时刻在自己知觉序列中占有的位置,或者说,这个位置或视角乃是其“欲望所产生的逻辑秩序之中”的位置(25)。


按照莱布尼茨的观点,单子的每一个知觉都不是孤立的,而是连续且具有因果关系的,即前一知觉总是后一知觉因为欲望的推动而相继产生的原则,因而,对一个单子的每一个特定知觉来说,它都蕴含有先于自己的知觉与后于自己的知觉,这些知觉构成了从属这个单子的一个连续且无限的知觉序列。也即,就任何一个单子在任何一个时刻而言,在它之中都潜存着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一切知觉,它只不过是在特定时间呈现出它在那一时间应该呈现出来的那个知觉。而且,因为知觉相互间的因果关系,这些知觉还有一种内在的逻辑秩序(26)。因此,对某个包含了其无限多知觉的单子而言,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其知觉都处在这个逻辑秩序的一个特定的位置。这就如同一个无限的自然数的集合,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居于某一特定的逻辑位置一样;而在这个特定的位置上,这个单子的知觉不仅不同于它在其它时间其它位置上所具有的知觉,而且,还跟其它单子的任何特定的知觉也不同,既然它的位置必然不同于另外一个单子在另外一个知觉序列中的位置。


借用位置的观念,莱布尼茨似乎就解释了前述的两个可能的矛盾。首先,对区分性矛盾,我们可以说,即使两个单子M[,1]和M[,2]同时知觉同一个单子M[,3],也因为M[,1]和M[,2]所在的各自知觉序列中的位置的不同,而有内在的差异,即它们各自跟M[,3]的关系或者说各自的知觉内容是相异的,因而,M[,1]和M[,2]是相互区分的两个个体单子。其次,对同一性矛盾,我们可以说,正如我们前面所解释的,对某个单子M而言,尽管其在某个时间点t[,1]的位置和另一个时间点t[,2]的位置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知觉,但既然一个单子的每一知觉都蕴含了其先在的和未来的一切知觉,即都暗示了其整个的知觉序列,因此,如果我们把一个单子看作是其知觉序列的整体的话,那么它就仍然是同一个单子。只不过,就某个特定的单子M而言,当它处于自己知觉序列的不同位置时,其所拥有的知觉的不同会造成它自身的多样性,即造成“处在知觉P[,1]的单子M”和“处在知觉P[,2]的单子M”之间的区别,但这也并不妨碍它是同一个单子M。于此,莱布尼茨似乎又把单子的某个特定知觉看作是一种偶性(accident),于是,刚才的解释又可以用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惯用的例子来类比:这就像,苏格拉底即使因为一场事故而鼻子变塌了,他也仍然是那个苏格拉底而不是变成了另外一个人。也正是因此,莱布尼茨追随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关于偶性的说法,要把单子的知觉称为单子的样态化(modifications),即单子存在的特定状态或具体样态(mode),并认为它造成了作为单纯实体的单子所具有的内在的杂多性(multiplicity)(27)。


不唯如此,借助“每个单子都占有特定的、独一无二的位置”这一点,莱布尼茨也能进一步推导说,不仅每个单子的每个知觉是不同的,而且其欲望也是不同的。因为,如我们前面所说,一个单子的欲望就是推动这个单子从一个知觉到另一个相继的知觉运动的原则,然而,既然我们说了,一个单子因为其在特定的时间总占据特定的位置导致其知觉之间是相互有别的,那么,我们也就应该说,推动这个单子从一个知觉向另一个知觉运动的欲望也是个别的、独一无二的。既然如此,则论到单子的个体化,我们可以说,如果单子就是由特定的欲望所驱动的一系列特定的知觉所构成的无限的知觉序列,那么,情况就必然是:在任何一个时刻,一个单子都不同于任意的另一个单子,或言之,每一个单子都是个体。这也就是为何莱布尼茨会如我们在前面所引述的那样说单子只能靠“知觉与欲望”这两个“内在的性质与活动”而“相互区分”的原因。


综而言之,在莱布尼茨看来,一个单子就是一个由欲望推动的做着无限知觉运动的知觉序列。因为每一个单子在特定的时间,都是在特定的位置或者视角来知觉其它单子的,因此,它的每一个知觉都是独一无二的、个别的;因为它的欲望就是从一个特定的知觉向另一个特定知觉的趋势,推动其进行知觉运动的每一欲望也因此是个别化的。故它的整个的、无限的知觉序列,即这整个单子也必然是个别化的。在这个意义上,单子的个体化原则就是其“个别化的知觉+个别化的欲望”,或者说就是其整个实体或整个存在者,既然一个单子就等同于其在欲望推动下的无限知觉序列。


三、整个实体作为个体化原则的困难


应该说,在莱布尼茨以整个实体作为单子之个体化原则时,他仍然面临着一些理论困难。这些理论困难,有的与这一个体化原则自身的可辩护性直接相关,有的则涉及这一个体化原则与莱布尼茨其它哲学主张的一致性或相容性。本文的讨论将只局限于前者。


针对莱布尼茨这一个体化原则最强、最直接的一个诘难是:说一个个体的整个实体乃是其个体化原则,这到底是什么意思?看起来,这就好像说,一个单子就是其自身的个体化原则,或者说,单子自身就是个体化的。然而,所谓个体化原则,追问的似乎应该是一个不同于这个个体本身的原因。若真如此,则莱布尼茨的这一个体化原则似乎什么也没说,或者我们可以说,莱布尼茨的回答恰恰表明,单子是不需要一个所谓的个体化原则的(28)。


果真如此吗?很显然,根据我们在前面的分析来看,说“单子的‘整个实体’是单子的个体化原则”并不等同于说“单子就是单子的个体化原则”。因为,当我们说整个实体的时候,指的是就一个单子而言它基于特定的位置而有的个别的欲望与知觉,它明确指向了这个单子的内在原则,尽管这些原则一起构成了这个单子(29)。或者我们可以认为,既然在莱布尼茨看来,作为“第一隐德莱希”(也即完全的现实)的单子,其存在就在于其连续而无限的内在的知觉活动,那么,说单子的整个实体乃是单子的个体化原则,就相当于说一个单子正是靠其自身的活动来实现自身的个体化的。在这个意义上,莱布尼茨的个体化原则理论显然不是一个“空的陈述”。


实际上,在个体化原则方面,莱布尼茨真正应该忧虑的,并不是他所说的这个原则是不是一个有意义的陈述,而是这套个体化方案是否满足我们前述的他自己对个体化原则的两个基本关切,即这个个体化原则应该:(1)是一个“内在的”“存在之原则”,(2)具有普遍的解释力。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先讨论莱布尼茨的这个个体化原则是否满足(2),然后再来看它是否满足(1)。另外,我们要特别考虑,在莱布尼茨将对个体化原则的探求局限在一种内在原则时,他是否真正能为个体的个体化问题提供一种在其思想生涯中始终渴求的充足理由。


如我们所言,在莱布尼茨看来,他提出的这个个体化原则应该具有广泛的解释力,即它对一切能够被看作个体的东西都是适用的。无疑,对莱布尼茨认定的真正的个体——单子来说,这个原则的确为其个体化提供了一种说明。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莱布尼茨在谈到单子这一单纯实体的时候,也预设了所谓复合实体,即物质实体的存在。那么,这一针对单子提出的个体化原则能够适用于物质实体吗?在这个问题上,莱布尼茨似乎显得模棱两可。


在莱布尼茨的思想成熟时期,他在某些时候的确会把作为复合物的物质事物当作实体来谈论,并认为它是有机的(organic),即有一种统一性的实体。在他看来,物质事物都是由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单子(the dominant monad)和其身体(body)构成的,而其身体又是由多个单子聚合而成的,这样,尽管物质事物仍被看作是一个单子的聚合体,但这一聚合体却是一个经过良好组织的聚合体,即它因为那个如同实体形式的占统治地位的单子而获得了某种统一性(30)。既然如此,我们似乎要承认,在一个较弱的意义上,物质事物可以被视为实体进而被看作个体。那么,问题是,我们前面讨论的单子的个体化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这种次要意义上的个体吗?


的确有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为莱布尼茨提出了肯定的辩护。比如,劳伦斯·麦克库劳(Laurence B.McCullough)就认为,按照莱布尼茨对物质实体的解释,既然占统治地位的单子(实体形式)是自身个体化了的,而由个体化了的单子构成的身体也因此是个体化了的,因而,这个由占统治地位的单子和一个身体构成的物质实体就应该是个体化了的。因此,其整个实体(个别占统治地位的单子+个别的身体)就是其个体化的原则,正如我们说一个单子的个别化了的知觉和个别化了的欲望是它的个体化原则一样(31)。因而,莱布尼茨的个体化原则既适用于单子,也适用于物质实体,它的解释力是普遍的。


但是,这一辩护有两个明显的问题:其一,假定一个物质实体是由一个作为实体形式的统治性单子加上一个身体构成的,而这个作为实体形式的统治性单子自身就是(按照我们前述的个体化原则)个体化了的,且身体也是已经被个体化了的,那么,我们只需要在这个复合实体的个体化问题上坚持一点就够了,即我们只需要说,因为其个体化了的实体形式,或者,因为其已经被个体化了的身体,这个复合实体在整体上被个体化了。这样一来,我们根本就不需要更多的原则,即如麦克库劳所说的整个实体(个别的占统治地位的单子+个别的身体)来解释一个物质实体的个体化。其二,即便我们认同麦克库劳的解释,认为对一个物质实体而言,整个实体就是其个体化原则,但是,我们就一个个体的单子所说的整个实体和就一个个别的物质实体所说的整个实体在指称上并不是一致的。很显然,前者指的是一个单子之特定的知觉和欲望,后者指的则是一个物质实体中个别的占统治地位的单子与其个别的身体,因此,说我们就单子而讨论的个体化原则整个实体同样也适用于对物质实体的个体化的解释就是不当的。


这样说来,如果承认物质实体的个体地位,那么,认为适用于单子的那个个体化原则也适用于物质实体就会造成一些新的困难。为了避免这些困难,我们还有另一种方案,即不承认莱布尼茨说的复合实体的个体地位,把我们前述的个体化原则的讨论域仅仅限定为作为严格意义上的个体的单子。事实上,在某些时候,这正是莱布尼茨自己持有的态度。在他看来,复合实体并不是真正的凭自身而存在的实体,而是单纯实体即单子的集合或者汇聚(aggregatum)(32),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复合实体类似于我们前面说的“一堆石头”之类的东西,它们并不满足我们所说的个体的第一个标准,即统一性或不可分性。既然如此,我们似乎可以说,对物质实体而言,并不真正存在一个个体化问题。然而,这样一来,莱布尼茨在讨论个体化问题时所追求的那一原则在解释力上的普遍性就要大打折扣了,即它只能适用于我们对非物质实体的讨论,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它更像是一种特设的原则(principio ad hoc)。


此外,我们还要考量的是,莱布尼茨持有的关于单子的这一个体化原则是否如他所期望的那样是一个内在的原则呢?无疑,如果我们跟随莱布尼茨,将一个单子视为由处在无限的运动中的知觉和欲望构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他所持有的个体化原则因此不仅是个存在之原则,既然单子的存在就体现为其由欲望推动的知觉活动,而且也是个内在的原则,既然其知觉和欲望都是内在的。这似乎意味着,单子的个体化问题在不依赖一个外在原则(其它单子或上帝)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凭自身就得到解释(33)。


但问题是,莱布尼茨主张的这一内在的原则是否是对单子之个体化的一个充足解释呢?如我们前面所言,莱布尼茨个体化原则的关键在于说一个单子的特定位置,即在它无限多的知觉所构成的那个逻辑序列中的位置,造成了它特定的知觉和特定的欲望,而这又造成了这个单子在整体上的个体化。但是,这里面似乎潜藏着一种循环解释。因为,我们仍然可以问:这个位置的独特性是如何来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诉诸它所处的那个由这个单子的知觉所构成的逻辑序列,而且,为了保证一个单子在这个序列中的某个位置跟另一个单子的位置绝无可能相同,我们还必须预设这个逻辑序列是无论如何都不同于任何其它单子所拥有的知觉序列的,换言之,就这个单子而言,其逻辑序列必须也是个别的。然而,其逻辑序列何以是个别的呢?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又必须诉诸其构成元素,即这个单子的知觉的个别性,也即它的每一知觉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单子的任何一个知觉。然而,如果要进一步解释这个单子的某个特定知觉的个别性,我们又必须按照莱布尼茨构想的,诉诸其在特定时刻所处的特定的位置。这也就是说,按照莱布尼茨的解释,我们可以推导说:一个单子因为知觉的个别性,造成了自己独特的知觉序列,这一独特的知觉序列又在某个特定的时刻赋予这个单子独特的位置,而正是这个独特的位置,造成了其独特的知觉和欲望,即造成了这个单子的个体化。


如果要避开这种循环解释,我们就必须引入另外的原则来解释单子之位置的独特性。这另外的原则无疑只能是莱布尼茨形而上学中的“上帝”。事实上,尽管莱布尼茨本人始终试图从个体之内在的方面去给出一个足以解释其个体化的原则,但他也承认,如果宇宙中的一切,包括个体的个体化要得到解释的话,最充分的原因只能是作为一切事物之终极根源的上帝。在他看来,由单子构成的这个世界乃是经由上帝来安排的最好的一个处在一种前定和谐(pre-established harmony)之中的世界。这便导致,世界之中的事物的个体性,也必然是来自上帝的安排:“从那个至上的创造者那里,我们不仅可以说,这整个宇宙的秩序是能够达到的最为完美的,而且可以说,每一个活生生的、按照其自身的视点来表征这个宇宙的镜子,也即每一个单子,每一个实体性的中心,都必定拥有其按照最好的方式来安排的、一直与所有其它单子相容的知觉与欲望。”(34)于此,他也说:“只有上帝是首要的统一体,或者说是那个原初的单纯实体,而被造的或者说派生的(derivative)单子都是其产物。它们由持续不断的、可谓是从一个瞬间到另一个瞬间不断倾泻的神圣闪电所产生,而且它们被受造物的接受性(receptivity)所约束……”(35)很显然,在莱布尼茨看来,要解释单子的个体性,乃至一切事物的个体性,都不得不最终诉诸上帝。而经由上帝这个充足理由,我们上面所说的关于单子之独特位置的循环解释问题就得到了解决:按照上帝对一个可能的最好的世界的安排,每一个单子都拥有一套独特的知觉序列并因此在特定的时刻占据独特的视角或位置,从这个视角或者位置,它表达或者映像了所有其他的单子,即形成自身独特的知觉和欲望,而这令它成为一个与其它单子相区分的统一体——一个个体。


总的看来,尽管莱布尼茨以整个实体作为个体(单子)的个体化原则这一方案并不是一个空的陈述,而且,他所说的这个原则也的确可以被视为一个“内在的”“存在之原则”,但是,他的这一个体化方案却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它无法被看作一个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方案,即它似乎只适用于单子这样的非物质实体而不能推广至物质实体;其次,尽管这个方案诉诸的乃是内在的原则,但却潜藏着一种循环解释,而要避开这种循环解释,为个体的个体化问题提供一种真正充足的解释,他最终仍然不得不诉诸一个外在的原则即上帝。在这个意义上,成熟时期的莱布尼茨哲学对一个具普遍解释力的、诉诸个体之内在原则的个体化方案的探求其实是不够成功的。要对他的这一方案提出充分的辩护,莱布尼茨的研究者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注释:

①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91.

②参见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6-7.

③不仅中国的莱布尼茨专家们未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西方的莱布尼茨研究者似乎也是如此,在晚近的一本对莱布尼茨“个体化原则”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中,作者J.A.Cover和John O'Leary-Hawthorne就明确指出,“在绝大多数关于莱布尼茨形而上学的研究著作中,个体化问题并没有被视为莱布尼茨为之有着特殊关切的一个独特议题而受到单独对待”。COVER J A,O'LEARY-HAWTHORNE J.Substance and Individuation In Leibniz.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6.

④比如,著名的莱布尼茨研究专家Benson Mates就说:“如果在莱布尼茨哲学中有一个真正核心的主题的话,那就是同一性。”MATES B.The Philosophy of Leibniz:Metaphysics & Languag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122.而且,虽然他在讨论莱布尼茨“不可辨别者的同一性原则”时,也提到了个体化问题,但他的这一做法恰恰表明,似乎在他看来,莱布尼茨对于个体化原则问题的探讨应该被归到对莱布尼茨“不可辨别者的同一性原则”的探讨。

⑤比如,Benson Mates认为,其早期的《论辩》“包含了一个成为后来的莱布尼茨哲学之基石的观念——此即,事物都是由它们的‘整个实体’(entitas tota)个体化的;也即,一个事物之每一特性或者偶性对于它的同一性来说都是极端重要的。”MATES B.The Philosophy of Leibniz:Metaphysics & Languag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18.而Laurence B.McCullough在其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中以及J.A.Cover,John O'Leary-Hawthorne.在其Substance and Individuation in Leibniz中也持有相同的看法。

⑥关于莱布尼茨对其所寻求的这一“个体化原则”的两个要求,详见本文的第一部分。而对莱布尼茨所谓的“整个实体”这一个体化方案的确满足这两个要求这一点做的最具代表性的辩护,来自于著名的莱布尼茨专家Laurence B.McCullough。参见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50-152.

⑦一般认为,以1686年著的《形而上学话语》(Discourse on Metaphysics)为标志,莱布尼茨哲学开始进入成熟期。参见MERCER C,SLEIGH R C Jr.Metaphysics:The Early period to the Discourse on Metaphysics.//JOLLEY 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ibniz.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115.

⑧LEIBNIZ G W.Correspondence with Arnauld(30 April 1687)//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WOOLHOUSE R S,FRANCKS R(trans.& e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124.“一”与“存在者”可以互换的说法,最早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在亚氏看来,“‘存在者(是者)’与‘一’是相同的……既然‘一个人’与‘人’,并且‘存在的人’与‘人’都是一回事,……‘一个存在的人’没有给‘存在的人’增添任何东西,很明显,这些短语中增添的词有同样的涵义,一(Unity)与存在者(Being)没有任何的不同。”ARISTOTLE.Metaphysics,IV,2,1003b 6-8.ROSS W D(tra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3:Books I-IX,149-150.

⑨在不同的文本中提到个体的时候,莱布尼茨曾使用的说法包括“某种不可分的东西”、拥有“特定的存在的”东西、“真正的统一体”、“不可分的”且“完满的存在者”。参见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8.也请见WOOLHOUSE R S,FRANCKS R.Editor's Introduction//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10.

⑩“我们可推导说,两个实体能够彼此完全相似而仅仅在号数上(solo mumero)相区分,这不是真的,而圣托马斯对于天使或灵智实体(intelligences)的断言(也即,它们的每一个体都是一个最终底种)对于所有的实体来说都是对的……”LEIBNIZ G W.Monadology(9)//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60.

(11)LEIBNIZ G W.Discourse On Metaphysics(9)//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69.

(12)LEIBNIZ G W.Correspondence with Arnauld(30 April 1687)//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123.

(13)参见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5.

(14)莱布尼茨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是:“没有什么事情是没有一个充分的理由就发生了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件事情,对于某个能足够好地理解事物的人来说,他若不可能为之提供一个理由以充分地确定为什么它就是这样而不是别的什么情况,那么,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8)//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62.

(15)“至此,让我们总结一下前面所述,我们讨论的乃是某个实际的且被称作一个物理原则的东西,它将充当我们心灵之中的‘个体’(被理解为个体化与号数差异)之形式概念的基础。我们将处理个体,特别是被造的且实体性的个体……既然我们在此将从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实体中抽象(出这一原则)……我们将仅仅考察一些普遍的意见。”LEIBNIZ G W.Disputatio Metaphysica de Principio Individui(2-3)//LEIBNIZ G W.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von 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IV.GERHARDT C I(ed.).Hildesheim & New York:Georg Olms Verlag,1978:17.

(16)关于莱布尼茨在其思想的不同时期对这几点的坚持,可参见COVER J A,O'LEARY-HAWTHORNE J.Substance and Individuation in Leibniz.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26-29,以及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7,30-31.

(17)比如Daniel Garber就认为,莱布尼茨实际上在其思想的不同时期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也即,在最开始讨论个体化原则的学士论文中,他提出的个体化原则是“形式与实体的复合”,稍后,在他讨论“圣餐”的神学论文中,他则以“实体形式”(substantial form)作为解答,而在其思想成熟时期的单子形而上学中,他提出的则是“整个实体”。参见GARBER D.Leibniz:Body,Substance,Mona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58-62.

(18)参见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1-5) & Monadology(1-12)//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58-259,268-269.关于莱布尼茨的单子学说,也请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43-153页。

(19)LEIBNIZ G W.New Essays on Human Understanding.REMNANT P,BENNETT J(trans.& eds.),Camd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289-290.

(20)LEIBNIZ G W.Monadology(8-11)//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69.

(21)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2)//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59.

(22)“一个实体的单纯性无论如何也不会排除那必定一并存在于一个单纯实体之中的诸多样态化(modifications,也即那些作为一个单子之存在样态的知觉——笔者注)所带来的多样性;而那些样态化也必定在于它同那些外在于它的事物(也即别的单子)之间关系的杂多性——这一方式就好比,在一个中心或者点而言,尽管它是完全单纯的,但却存在无限个由它构成的线所形成的角。”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2)//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59.

(23)“每一个个体都以其自身的方式表达整个宇宙,而且,在其完全的概念之中,就一并包括了它所有的经验,所有伴随着的情态(attendant circumstances)以及所有外在事件的整个序列。”LEIBNIZ G W.Dicourse on Metaphysics(9)//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60.

(24)“每一单子都像一个可能的世界,并且像上帝的一面镜子,或者,说到底是整个宇宙的一面镜子,每一个单子都以其自身的方式来表达——这就好比,就同一个城镇而言,观察它的人所处的情态不同,它被表征出来的样子也是不同的。”LEIBNIZ G W.Dicourse on Metaphysics(9)//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61.

(25)对于此点,Laurence B.McCullough有比较详尽的解释,参见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41-143.

(26)“每一先在的知觉都影响到那些紧随着它的、按照我们除了在运动之中也能在知觉之中发现的一种秩序法则(a law of order)而发生的知觉。”LEIBNIZ G W.Clarification of the Difficulties which Mr.Bayle has Found in the New System of the Union of Soul and Body//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Papers and Letters.LOEMKER L E(trans.& ed.).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496.

(27)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2)//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59.

(28)事实上,著名的莱布尼茨专家Ignaci AngelelliI就认为,莱布尼茨的个体化原则“毋宁是一个空的陈述”,因为它相当于说“X的个体化原则=X”,而这对于“是什么令一个个体X作为个体X而非其它东西存在”这个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回答,“甚至可以算作对存在一个个体化原则这件事的一种否认。”ANGELELLI I.The Scholastic Background of Modern Philosophy:Entitas and Individuation in Leibniz//GRACIA J J E(ed.).Individuation in Scholasticism:The Later Middle Ages and the Counter-Reformation,1150-1650,Albany.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4:539.

(29)Laurence B.McCullough基于同样的理由为此提出了辩护,参见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49,183.

(30)“每一单纯实体,或者个体的单子,构成了一个复合实体(比如一只动物)的中心,也构成其统一性的原则,它们每一个都由一团物质(a mass)所围绕,而那团块又是由无限多的其它的单子组成,后者构成了那个中心单子的身体。……每一个单子,与其身体一起,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实体(a living substance)。”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3//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59.

(31)“这个占统治地位的单子就是这个活的物质实体,这个单子+身体的组合物的实体形式。这个身体自身是一个现象性的实体(phenomenal entity),基于其它的个体的单子。因此,身体,如同最早的哲学里所说的质料那样,也是已经被个体化了的。而那个身体的实体形式,因为它是一个单子,个体化其自身。是故,以直接类比于《论辩》一文中对物质实体个体化的解释的方式,莱布尼茨主张,事实上,物质实体也是因为其整个实体(the whole entity)而被个体化了的。”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Publishers,1996:150-151.

(32)LEIBNIZ G W.Monadology(2)//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68.

(33)对此,麦克库劳同样提出了一个辩护:“任何现存的单子,凭着其个体化了的欲望,造成其自身的实体(entity)以其知觉的形式进入存在,也即存在于一个独特的、可数且无限的有序集合中。没有任何其它的单子,特别的说,没有任何其它单子的欲望,是这一集合的原因;连上帝都不是其原因。因此,其成熟时期哲学中的个体化原则无疑是一个内在的原则。”MCCULLOUGH L B.Leibniz On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151.

(34)LEIBNIZ G W.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Based on Reason(12)//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63.

(35)LEIBNIZ G W.Monadology(47)//LEIBNIZ G W.Philosophical Tex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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