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布尼茨主义、先验哲学与判断之根据
莱布尼茨主义、先验哲学与判断之根据
康德关于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历来备受争议。自19世纪以来,波尔扎诺、蒯因和克里普克都先后对这一区分作过批评。①而实际上,早在康德时代,这个区分就引起了其对手的不满,特别是以埃伯哈特为代表的莱布尼茨主义者。②康德与埃伯哈特(及两人的追随者)之间关于批判哲学的论战,包括在分析-综合判断之分问题上的争论,虽然在今天已被主流的哲学史叙事所淡忘,但在当时曾引起巨大的震动,可以说是18世纪末期德国哲学发展的重要事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康德以后德国古典哲学的推进方向。③
虽然学者们大多承认这一争论的重要意义,但在具体评价上则颇有分歧。瓦辛格尔在《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评注》中认为这场争论导致了“康德主义的转折”(Peripetie des Kantismus),因为对手的攻击展示了“康德体系的困难、冲突和矛盾”。④莱曼认为瓦辛格尔的说法有些夸张,但也赞同“人们只能在相当有限的意义上说康德派战胜了学院哲学”⑤。而当代学者库恩则相反,认为康德在这场论争中取得胜利,由此开启了德国哲学的“康德时代”。⑥这些评价上的分歧很大程度上也关涉到作为本文主题的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问题上。不过,如果我们尝试进一步去思考埃伯哈特和康德关于分析-综合判断之分背后的根基,也就是莱布尼茨主义的形而上学与康德的先验哲学在关于“什么是判断”这一问题上的理解差异,那么这场争论的真正内涵和哲学史价值可能会呈现得更清晰。⑦
为此,本文先简述这场争论的背景以及双方在分析-综合判断之分问题上的理解(第一、二节),而后分析埃伯哈特观点背后的逻辑学和存在论根基(第三节),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康德关于判断之本质的新规定(第四节)。最后,本文将以这些讨论为基础,尝试对这场争论的哲学史意义作出评价。
一、康德-埃伯哈特之争的背景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在1787年出版了第二版,这引起了当时莱布尼茨主义主要代表埃伯哈特的注意。后者于1788年秋创办了一本专门针对康德批判哲学的刊物《哲学杂志》(Philosophiscks Magazin,以下引用时简写为PM),⑧并在创刊的第一卷上发表了7篇批评论文,涉及《批判》中的多个主题,⑨包括本文所关注的分析-综合判断的区分问题。埃伯哈特的总体观点是: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只有那些与莱布尼茨(主义)相符合的,才是正确的,但凡有偏离的,都是错误的。换言之,康德所说的如果不是错的,那就是多余的;莱布尼茨(主义者)不但早已说过,而且说得更合乎真理。
面对埃伯哈特的批评,康德非常不悦。在1789年5月12日致莱茵荷尔德(Reinhold)的信中,他回应说埃伯哈特“完全是存心不理解我,并使我变得不可理解”,说他的批评是“目空一切的江湖骗子的腔调”。⑩在19日,也就是仅仅7天之后,康德意犹未尽地再次致信莱茵荷尔德,补充了一些回应,同时再次强调了埃伯哈特是“只会玩弄阴谋诡计的作者”。(11)康德使用这么尖锐的词句来评述其论战对手的情况其实不多见。(12)
康德的正式回应是在1789年秋开始写作、并于1790年的复活节书展上发表的《论一个据说任何新的纯粹理性批判都会因为一个旧的批判而变得多余的发现》(以下简称《发现》)。(13)在这篇长文中,康德对埃伯哈特的批评认真地加以回应,谈及了埃伯哈特在《哲学杂志》中几乎所有的批评,其中关于分析-综合判断的区分问题占据了相当的篇幅,同时也构成了康德整个回应中具有核心意义的环节。在这里,康德作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论断:埃伯哈特所理解的那种分析-综合判断的区分并不能达到康德提出这种区分时所具有的那种“洞识和确定的适用性”(Brauchharkeit);“相反,(与分析判断相对立的)综合判断的表述立刻就带有对一般先天综合的指引(Hinweisung),并且必定自然而然地引发一种根本不再是逻辑的、而已经是先验的研究。”(《发现》,AA 08:244 f.)这个论断表明了康德的两个观点:第一,埃伯哈特没有理解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实质;第二,正确地被理解的分析-综合判断之分将引向先验哲学。接下来,我们将考察埃伯哈特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误解了康德的分析-综合之分,而后去思考:埃伯哈特对康德的分析-综合之分的误解,是如何阻碍他理解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成就,以致于他认为整个批判哲学的工作都只是“多余的”?
二、埃伯哈特关于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存在论标准”
尽管在埃伯哈特写作那些批评性论文的时候,《批判》的第二版已经出版,但他对康德的批评主要还是基于第一版《批判》以及《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在《批判》第一版的导言中(Krv,A 6 f.),康德对分析-综合判断的区分作出了经典的表述:分析判断中“谓词B属于(gehören zu)主词A,作为(以隐秘的方式)包含在概念A中(in…enthalten)的某种东西”,它“借助同一性(Identität)来思维谓词与主词的联结”;而综合判断中“B虽然与概念A有关联,但却完全在后者之外”,它“不借助同一性来思维谓词与主词的联结”。分析判断是解释判断,因为这种判断“通过谓词并未给主词的概念增添任何东西”,而是只“通过分析”把主词概念“分解成它的在它里面已经(虽然只是模糊地)思维过的分概念”;而综合判断是扩展判断,因为综合判断“给主词的概念增添一个在主词里面根本未被思维过、且不能通过对主词的任何分析得出的谓词”。这里提出的区分标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表述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区分的“逻辑标准”。
在1783年出版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康德对分析-综合判断的区分的表述与《批判》第一版中的表述大体相同,但增加了一些意识状态方面的描画:“分析判断在谓词中所说的,无非是在主词中已经现实地想到的(wirklich gedacht),虽然不是那么清楚地、也不是借助同一意识(mit gleichem Bewusstsein)被想到。”(《未来形而上学导论》,AA 04:266)而对于综合判断来说,“在谓词中包含着某种在关于物体(这里‘物体’是主词——引者注)的一般概念中没有现实地想到的东西。”(《未来形而上学导论》,AA 04:266 f.)本文暂时将这种区分标准称为“意识标准”。(14)
在埃伯哈特看来,康德的这些说法虽然显得有新意,但实质上都是陈旧的东西,是莱布尼茨以及他的后学们早就提出的。埃伯哈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将康德的这个区分与莱布尼茨-沃尔夫主义学院哲学的存在论体系联系起来。在这个体系中,对一个事物的谓述涉及事物的本质、属性(Attribut)、样式(Modifikation)、关系这几个不同的规定性层次(Cf.PM,p.271,以及埃伯哈特所推崇的鲍姆嘉登的更完整的划分,Cf.Baumgarten,Metaphysica,§§39-41,50)。事物的本质指的是事物概念中最根本的、构成其他非本质规定性(属性、样式和关系)之根据的内容。而属性和样式的区别在于:本质构成属性的充足根据,而构成样态的不充足根据(换言之,样式除了事物的本质以外,还具有别的根据)。关系则是指事物在与别的事物相关时的规定性。按照这个层次划分,属性完全被“包含”在本质之中,而样式和关系则部分地“包含”在本质中。
根据上述框架,埃伯哈特对判断的不同类型——埃伯哈特将其讨论限定在那种“全称肯定的判断”中(Cf.PM,p.312)(15)——作如下理解(Cf.PM,p.322 ff.):
(1)如果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本质”,那么这个判断是一个本质判断(wesentliches Urteil)。埃伯哈特认为这就是康德说的分析判断。这类判断又分两种:(a)谓词表达了主词的整个本质,换言之,将主词所在的那个更高属以及种差都包含在内。这其实就是定义。埃伯哈特称之为“同一判断”(identische Urteile),例如:“人是有理性的动物”。(b)谓词表达了主词所在的那个更高的属,但没有表达种差。埃伯哈特称之为“非同一判断”,例如:“人是动物”。
(2)如果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属性”,那么这个判断便是一个非本质判断。埃伯哈特认为这就是康德说的先天综合判断。
(3)如果谓词是“样式”和“关系”(它们通过经验来认识),那么这个判断就属于“限定判断”(bestimmte Urteile)。(16)埃伯哈特认为这就是康德说的后天综合判断。
为清晰起见,笔者将这一判断分类列表如下:
从埃伯哈特对判断的这一分类可以看到,对他来说,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首先在于,谓词是否在表达主词的本质。由此该问题进一步与莱布尼茨关于真理的基本学说结合在一起:分析判断的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本质,此时谓词完全蕴含在主词的概念之中,因此这类判断可以仅仅依靠矛盾律来作为判别真假的标准;而综合判断的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非本质的规定性,如属性、样式和关系,它们与主词之间的归属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完全的“包含”,而是要通过它们与主词的本质之间“根据”关系来理解,因此这类判断的真假判别除了矛盾律之外,还需要“根据律”(Satz des Grundes)。只不过,由于在上述第(2)类判断中,属性是在本质中有充足根据的,表达这些属性的谓词可以直接从主词的本质中引出,因而这类综合判断可以先天得出。埃伯哈特用莱布尼茨的术语“必然真理”来称之。而对于第(3)类判断来说,样式和关系需要借助别的根据——也就是经验的根据——才能充足地归属于主词而成为真判断,因此它们属于“偶然真理”(PM,p.315 f.)。
鉴于在埃伯哈特的上述分类中,本质规定性与非本质规定性之间的存在论关系具有基础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将埃伯哈特所提供的标准称为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存在论标准”。在此视角下,埃伯哈特认为,以谓词与主词的“包含”关系为基础的分析判断-综合判断的区分并不是康德首先发现的,而是在莱布尼茨主义者沃尔夫和鲍姆嘉登那里就已经具备了(PM,p.317 f.)。当然,就实际而言,莱布尼茨主义们常用的逻辑学教科书——例如当时通行的《王港逻辑学》(Logique de Port-Royal)(17)和沃尔夫的拉丁语和德语的逻辑学著作——并没有从“谓词是否包含在主词之中”这一角度来对判断进行分析-综合方面的分类。(18)可以说,埃伯哈特正是从康德的区分中受到启发,然后去反观已有的逻辑学成果,从中解读出自己的“存在论区分标准”的。
更重要的是,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埃伯哈特对康德提出了进一步的批评。首先,“逻辑标准”的表述过于模糊,在实际情况中不易运用(Cf.PM,310)。其次,康德的“意识标准”、也就是将分析判断的谓词界定为“在主词中已经现实地想到的”的做法会导致歧义,例如在先天综合命题中,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属性,而既然属性是被主词的本质“充足地”规定好了的,那么这些谓词中(至少有一些)会不会算得上是“在主词中已经现实地想到的”呢?这样不就将这类命题变成分析命题了吗?(Cf.PM,p.313 ff.)埃伯哈特的意思是,谓词有没有在主词中被现实地想到,这一点并不足以成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间的分水岭;但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与非本质规定性之间是有截然区分的,因此上述的本质-属性-样式-关系的框架能够成为分析-综合之间的确定辨别标准。(19)至于综合判断中先天判断与后天判断的区别,则在于主词的本质是否能够为谓词提供“充足根据”。综而言之,在埃伯哈特看来,他的“存在论标准”要“逻辑标准”更明确,比“意识标准”更可靠。
三、埃伯哈特的“存在论标准”与判断的形而上学实质
不过,在此有必要进一步提出一个问题:在埃伯哈特这里,本质规定性与非本质规定性之间的区别为何能够作用于判断问题并成为判断分类的一种“存在论标准”?为了展开这一问题,就必须考虑,埃伯哈特、进而是莱布尼茨-沃尔夫主义哲学是如何理解判断的。
在当时通行的逻辑学著作中,判断被理解为概念之间的连接,具体而言是主词与谓词的联结。(20)当然,这只是形式上的描述。如果涉及的是这种联结的依据,那么就要把判断理解为在主词和谓词的概念之间进行“比较”。当然,一个概念具有诸多要素,而在形成判断的过程中进行比较的首先是概念的内涵(compréhension)。所谓内涵——按照《王港逻辑学》(p.52)的说法——指的是概念的那些蕴含在自身之中(enferme en soi)的特性,取消这些特性会导致概念本身被毁坏(détruire)。换言之,概念的内涵是使得某个概念成为这一特定概念的根据所在。而既然判断被理解为主词概念和谓词概念之间在内涵上的比较,那么在此需要被考虑的便是主词和谓词在内涵上是否处在某种蕴含关系中。具体来说,这指的是:谓词是否作为主词内涵的其中一个要素(一种特性)蕴含在主词之中。如果是的话,该判断就是肯定判断,否则就是否定判断。不难看出,这里的“蕴含”实际上是不同于康德所说分析判断是谓词包含在主词里面的那种“包含”的,也不同于埃伯哈特所说的“属性和样态全部或部分地包含在本质中”的那种“包含”:这里的“蕴含”适用于一切肯定判断,不管是(康德意义上抑或埃伯哈特意义上的)分析判断还是综合判断。(21)在谓词与主词的这种蕴含关系中,可以展开对判断内容的确定,也就是说,一个判断(命题)的内涵取决于判断所涉的主词和谓词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关系。所以,概念的蕴含关系也构成判断之为判断的基础。如莱布尼茨所理解的,这种“蕴含关系”在肯定性的真理(真判断)中具有原则的意义。(22)
由此可见,在判断中,最终涉及对谓词在内涵上是否蕴含在主词之中的分析。既然这种分析最终能够确定该判断(命题)的内涵,使得我们有依据去考察判断的真与假,那么主词和谓词的内涵必须被理解为是已经确定好的。即使每个作判断的人由于自身的学识和经验等偶然缘故而对判断中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内涵是独立于判断者的认识水平和视角而先行规定好了的,借此判断(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判断)才具有确定性。概念内涵的这种预先确定性,是使逻辑学从概念蕴含关系出发来理解判断的不同类型以及判断之真假性的工作得以可能的形而上学基础。
然而,各概念的内涵是如何预先被确定的?这需要回溯到一个更为古老的传统中。如埃伯哈特本人也已经意识到那样,他所作的判断分类在亚里士多德的云谓(Prädikabilien)理论中“有其根据”(PM,p.323)。当然,这里所说的亚里士多德的云谓理论,严格来说是指经过波菲利(Porphyrius)的《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导引》(Isagoga)而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和逻辑学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五词项”(πεντε φωναí/quinque voces)理论。“五词项”后来被更准确地称为“五共项”(quinque universalia),延续至近代早期的逻辑学教科书中,(23)指的是对事物进行普遍言说的五类词项:属(γενοζ/genus)、种(εìδοζ/species)、种差(διαφορá/differentia)、同有属性(ìδιον/proprium)和偶性(σνμβεβηκóζ/accidens)。(24)
这一“五词项理论”构成了近代早期存在论中对事物诸规定进行类型划分的形式原则,使本质-属性-样式-关系的层次秩序得以可能。据此,一个普遍的类概念的基本内涵可以在“属加种差”的定义法中确定。这不仅针对“实体”类(各种本质)的概念,也涉及像属性、样式这类概念(否则我们无法对各个“种差”进行界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概念A的内涵的确定,既涉及它所在的属的概念B的内涵,也涉及“种差”、也就是A与同一个属之“下”的其他种概念A₁、A₂……之间的差别。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概念的确定同时也要求它的“属”概念B(以及与A不同的其他“种”概念A₁、A₂……)的确定,而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这个“属”概念B,以及更高级别的“属”概念C、D、E……,最终使得与A概念相关的所有概念都要被一同确定。不难看出,如果任何概念的内涵都是以这种方式来预先确定好,那么所有概念的内涵也必定与之一道被预先确定下来了,而且这些概念组成一个明确的、有高低等级之别的系统。
以这一确定的概念等级系统——它实际上也表达了概念所指的事物之间的那种存在等级系统——为基础,对判断中主词与谓词之间关系的规定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因为,在一个判断中,既然主词和谓词的内涵是可确定的,那么主词与谓词在概念系统中各自的位置在原则上也是可确定的——尽管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人需要依靠知识和经验去作辨别(而且这种辨别在很多情况下未必能成功)。这样一来,判断之为判断的形而上学实质乃在于,将一些其内涵已经在概念等级系统中被预先确定好的概念的相互关系表达出来。如果在判断中被表达的概念关系与这些概念在体系中本来的关系是相符的,那么这个判断就是真判断。
四、康德的先验哲学与对判断的新规定
针对埃伯哈特关于判断分类的“存在论标准”及其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康德在致莱茵荷尔德的信、特别是在《发现》一文中作出了细致的回应。例如,康德认为埃伯哈特把那些其谓词表述了主词的属性的判断都叫做先天综合判断,是不妥当的。因为有些情况下,谓词所表达的属性是从主词中分析地得出的(如“物体是可分的”),这时候这个判断是分析判断而不是先天综合。(25)当然,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康德的一些根本性的回应:“关于本质、属性等的整个章节不属于形而上学,而是仅仅属于逻辑学。”(26)而“逻辑学绝对不能对‘先天综合命题何以可能’这个问题给出答复。”(AA 08:243)
在当时的学院哲学中,关于本质、属性等规定性的讨论是存在论(ontologia)的基本内容,后者则构成了形而上学的普遍部分(“普遍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为何康德会认为,关于本质和属性的讨论不属于形而上学?表面看来,康德也追随莱布尼茨-沃尔夫主义者——特别是鲍姆嘉登——接受了本质-属性-样态-关系的秩序,但康德并不是在其先验哲学或者形而上学、而是在其逻辑学中讨论这个问题的(AA 09:60 f.)。这特别地涉及康德对“本质”问题的反思。他在其“形而上学”课程和“逻辑学”课程中反复强调“逻辑的本质”和“实在本质”(Realwesen)之间的区分。所谓实在本质,指的是“一个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切东西的第一内在根据(Grund)”(AA 28:553,强调为引者所加,亦见AA 09:61、11:36),也就是事物一切规定性的内在根基。而逻辑本质则是“某个给定的概念的首要的构成部分”或者说“某个事物的一切必然标志的第一基本概念”(AA 11:36、09:61,强调皆为引者所加)。这二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实在本质是跟事物本身相关的,而逻辑本质则是直接关联于概念的。(27)康德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表述:“逻辑本质所涉及的无非是关于所有那些谓词的知识——着眼于这些谓词,一个客体通过其概念而被规定;而事物的实在本质所要求的则是关于[另外]那些谓词的知识——属于该事物的存有(Dasein)的一切东西都依赖于那些谓词,作为规定根据。”(AA 09:61)换言之,当我们考虑所谈论的对象的逻辑本质的时候,我们只需要考虑“原初地构成该物的基本概念的那些本质性组成成分”并由此概念出发来考虑对客体的规定,而没有必要去苦苦思索事物本身为何如此的那些根据——后者是我们从根本上无法获知的。(28)由此,康德从根本上质疑我们人类认识具体事物的实在本质的可能性。这样一来,一切实在本质,以及建立在实在本质基础上的本质-属性-样态-关系的存在论秩序,以及与之相关的预先确定好诸概念内涵的整个等级系统,都不具有认识上的确定可靠性。在康德看来,如果我们依然还要讨论本质-属性-样态-关系的分类,那必须将之看作仅仅是逻辑学上的划分方式,而与事物本身的规定、因而与形而上学无关。(29)
基于对实在本质的批判,康德在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问题上是不可能接受埃伯哈特或者说是莱布尼茨主义式的“存在论标准”的。实际上,康德对判断之实质的理解本就与莱布尼茨主义有根本区别。在先验哲学中,被关注的首先不是在判断中概念之间的内涵关系如何被表达以及这种表达与预先确定的存在论等级系统是否相配,(30)而是:当主体在进行判断的时候,究竟什么东西独立于经验地在起着作用?或者用康德的术语来说:使得判断之为判断得以可能的那些先天条件是什么?当康德指出“我们可以将知性的一切行动都归结为判断,以至于知性归根到底可以被看为做判断的能力”(KrV,A 69/B 94)时,对判断的先天条件的研究便将展开为对人类知性能力之机制的研究。
在《批判》中,康德对判断作出的界定是:“判断是关于对象的间接知识,从而是关于对象的某个表象的表象(Vorstellung einer Vorstellung)。”(KrV A 68/B 93)这里所说的“间接知识”或者“表象的表象”在接下来的文字中得到进一步扩展:
一切判断都是我们表象中间的统一性的机能(Funktionen),因为不是一个直接的表象,而是一个把直接表象和多个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更高的表象,被用于对对象的知识,由此诸多可能的知识被集合在单个知识之中。(KrV,A 69/B 96)
这句话包含了康德从三个不同层面对判断作出的新规定:
第一,从其形式结构来看,判断是将多个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一个更高的表象。这种“关于表象的表象”表达的是一个多层次的关系结构,不同于传统逻辑将判断理解为主词与谓词联结的单层次结构。这是康德的“判断”概念中首先呈现出来的特征。当判断被理解为“对表象的表象”的复合结构之后,对判断的研究可以不再限于概念之间横向的形式-逻辑关系,而是从两个、甚至多个表象层次之间纵向的认识论关系着眼。在一则笔记中,康德表述得更为明确:“诸概念是通过相互从属(unter einander)而不是(像感觉那样)相互并列(neben einander)而归属于一个意识的。”(AA 16:633)(31)这样一种从多层次结构出发来理解的判断不但可以避免传统判断定义囿于直言判断的局限性,而且还可以为展开对一切判断之根据的解释赋予更多的理论空间。(32)
第二,从其目标来看,判断致力于形成“对对象的知识”,也就是客观知识。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判断的“客观性(Obiektivität)诉求”。初看起来,这并不是什么新理论,因为从一般的说法来看,“客观性”似乎不过是“真”或者“正确”的别称,而传统判断理论显然也认为判断具有对正确性或者真的诉求。然而康德的“客观的”一词并不是简单地等于“正确”,而是首先与“客体”(Objekt)概念、或者这里说的“对象”概念相关。所谓“客体”并不是对随便某个东西的称谓。康德在解释“经验类比”的原理时谈到:“人们虽然能够把一切东西、乃至每一个表象——只要人们意识到它——都称为客体;但是,这个词在显象那里,并不就诸显象(作为表象)是(sind)客体而言,而是仅仅就诸显象表现(bezeichnen)一个客体而言,应当意味着什么,则需要更深入的研究。”(KrV,A 189f./B234f.)而在《批判》第二版改写了的先验演绎部分,康德对“客观性”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表述,并且给出了“客体”一词的严格界定:“知识(Erkenntnis)就在于被给予的诸表象与一个客体的确定关系。客体指的是这样的东西,某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在这个东西的概念中被联合为一体(vereinigen)。”(KrV,B 137)这两句话的内涵很丰富,这里先关注的是客体与被给予的杂多表象之间的区分。这个区分的根本之处在于,杂多的表象是直接通过感性而被接受的材料,而“客体”的表象——在此,它显然不能被理解为那个“外在”的经验对象本身——则是概念性的知性能力所建立的,是为了让那些被接受的杂多表象指向于统一的对象,而不只是停留为一堆无对象的和无秩序的材料。因此,判断的客观性指的是,判断中的谓述指向客体本身(或者说是诸表象在客体概念之下的联结),而不是指向表象或者诸表象按照再生想象力的联系法则(Gesetz der Assoziation)所发生的结合。康德在第二版先验演绎第19节所举的例子能够很清楚地表明这一点:如果我说,“当我举起某物时,我感到重压”,这并不是对该物的判断,而只是表达一些感觉在我这里的偶然共处(beisammen);而如果我说的是“这个物是有重量的”,那么这才是对这个物体、也就是客体的判断。(33)只有在判断中将诸表象与某个客体以确定的方式联结起来时,才有可能形成客观的“知识”。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判断中的“是”并非简单地联系着主词和谓词,而是要表达出判断中的客观性。(KrV,B 142)
第三,从其可能性机制来看,判断中包含了诸表象的“统一性的机能”。“机能”(Funktion)一词在康德这里与“触发”(Affektion)相对立(KrV,A 68/B 93):触发描述的是感性被刺激而产生直观(杂多)的那种能力,而“机能”作为“将不同表象在一个共同表象之下加以整理的那个行动的统一性”(KrV,A 68/B 93),则是行动自发性的能力。这里“统一性”可以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理解:第一,它指的是判断将主词项和谓词项联结为一个统一的陈述结构,使得两个词项形成谓述与被谓述的关系;第二,而且更为根本的是,在判断中,多个表象被联结在一个共同的表象之下,这个共同表象就是前文所说的“客体”,不过这里关注的并不是客体的客观性维度(也就是它与主观表象的区分),而是其统一性维度。将多个表象联结在客体表象之上的思想行动,康德称之为“综合”:“综合是真正把各要素集合(sammeln)成知识、并统合(vereinigen)成一定内容的东西。”(KrV,A 77f./B 103)
初看起来,这里的“综合”似乎只是沿袭过往的说法。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开篇(16a 15)中就已经将“综合”(希腊语συντíθημι)看作是将名词与动词结合为可真可假的陈述,而这一点(在经过一些变化后)也保留在沃尔夫的逻辑学中。(34)但事实上,康德对“综合”的理解包含有两个根本性的转变:(1)综合并不仅在逻辑层面上表达为主词与谓词的结合,而且首先是在主体认识能力的层面上表达为“对直观中杂多的综合”。这一综合是主体中多种不同认识能力协作下完成的。在《批判》第一版中,康德将之展开为“三重综合”,即在直观中的领会(Apprehension)综合、在想象力中的再生综合以及在概念中的认定(Rekognition)综合(Cf.KrV,A 97)。这三重综合是知性自发性在三个不同方面的运作,它们各司其职,共同达成将“诸表象联结成知识”的成果。而在第二版中,康德将这一多能力协作的综合明确化为先验想象力依循统觉的综合统一性而实行的“形象综合”(figürliche Synthesis)(Cf.KrV,B 151 f.)。(2)在传统的“综合”观念中,被综合的东西是已经现成存在着的了,但在康德这里,当判断将杂多表象联结在客体的概念之下时,这种“综合”并不是将被给予的表象与某个“现存的”客体表象结合起来,毋宁说,这个客体表象本身正是在这个综合的过程中才建立起来的。(35)这个设立客体、并将诸被给予的表象与这一客体建立关联的过程,才是综合行动的最根本的部分。这便是康德所称的“在概念中的认定综合”。之所以说是“认定”(Rekognition),是因为在这层综合的运作中,被领会和被再生的各表象被确定在与一个对象的概念性表象的关联之中(Cf.KrV,A 103)。在判断中所包含的统一性机能,指的正是这一“认定综合”的过程。因此康德说,对象或者客体所表达的那种统一性“不是别的,而是在对杂多表象进行综合时意识的形式统一性”(KrV,A 105),而后者根本上就在于先验统觉的原初的统一性(KrV,A 107)。
综上三者即结构上的多层次关系、目标上的客观性诉求和运作机制上的综合统一性机能,我们可以将康德先验哲学中对判断之实质的规定总结为诸表象在更高层面上的客观统一性。而且不难看出,前两者,也就是判断的多层次形式结构和其客观性诉求,都建立在最后的综合统一性机制之上,因为正是对象概念(康德在第一版先验演绎中将之称为“先验对象=X”,Cf.KrV,A 104ff.,在第二版中则将之刻画为一个“客体”表象)的设立使得一种比所给定的表象“更高”的表象得以出现,而且正是这种“认定综合”使得诸表象能够与客体相关联以形成客观判断。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判断的根本在于知性的综合及其统一性,是“使得被给予的表象首先成为关于某个客体的知识的一种行动”(AA 04:475注释)。也正是出于这个缘故,康德会强调判断与知性基本行动之间的紧密关联:“为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提供统一性的同一些机能,也为一个直观中的各种不同表象的纯然综合提供统一性……。因此,同一个知性,而且通过它……造成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的同一些行动,也凭借一般直观中杂多的综合统一把一种先验的内容带进它的诸表象之中。”(KrV,A 79/B 104f.,强调为引者所加。)
五、结语
从上述对判断之实质与根据的先验哲学理解出发,我们可以更深入地明白,当康德在以逻辑标准和意识标准区分分析-综合判断时,专门指出综合判断需要“给主词的概念增添一个在主词里面根本未被思维过、且不能通过对主词的任何分析得出的谓词”,这其中究竟意味着什么。实际上,由于不像莱布尼茨主义者那样可以以一个预先确定的存在论的概念等级体系为基础,因而在综合判断中,要为主词与谓词的结合提供说明,不但需要直观(经验性的或者先天的直观),而且要去说明直观如何——在何种条件下——为主谓的结合提供支持。这便是康德所说的综合判断的“第三者”的问题。康德在《逻辑学讲义》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形式描述:“物体概念(a+b)所归属(zukommen)的一切x,也为广延(b)所归属,这是分析命题的一个实例。物体概念(a+b)所归属的一切x,也为引力(c)所归属,这是综合命题的一个实例。”(AA 09:111)对于综合判断而言,由于谓词并不能分析地包含在主词之中,因此主词和谓词分别如何归属于这个x,是需要在先验哲学的层面上对主体的认识方式进行分析的,而不能像莱布尼茨主义者那样通过回溯到一个先定的概念系统并附上“根据律”就可以得到充分说明的。(36)所以,从莱布尼茨主义的体系出发,是无法理解康德赋予判断以及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意义的。
实际上,在埃伯哈特与康德关于分析和综合判断区分的争论中,展现的是以莱布尼茨主义为代表的近代学院存在论与康德的先验哲学这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在“什么是判断?”“什么是知识?”这些问题上的分歧,而这些问题本身都与这两种哲学范式背后的整个思考方式紧密相关。正是对判断之根据的思考使得康德在根本的意义上提出了分析-综合这样的判断分类方式,并且从综合判断中引出先天综合的问题。就此而言,康德的分析-综合判断之分——如他自己所言——导向了一种关于知识或判断之可能性的“先验的研究”,并构成了从莱布尼茨式的理性主义存在论到先验哲学式的主体性理论之间过渡的关键环节。康德的先验哲学确实深化了对判断的本质及其根据的理解。因而至少在分析-综合判断之分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我们有理由将康德看作是这场论争中较为优胜的一方,并借此更清楚地理解先验哲学在何种意义上开启了哲学思考的一个新时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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