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的“注重选拔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担任省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县(市、区)特别优秀的党委常委,可直接提任同一层级党政正职;对县(市、区)党政正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中的优秀干部,可直接提任上一级党委专职副书记、政府常务副职,或者兼任上一级领导班子副职”等内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破格提拔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平衡干部晋升提拔的合规与破格之间的关系?
作为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选拔方式,破格提拔领导干部的确是一种创新,也是我国党政机构历来存在的政策选择。破格提拔那些对党忠诚、踏实能干、能力突出、业绩明显的干部,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也有利于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但是,创新要在规则范围内进行。众所周知,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提任应该遵循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该条例第八条中,就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等。当然,除了年限的明确规定外,还有其他要求,如文化程度、党校培训、身体条件等。
显然,按照中央政策的规定,县委常委要直接提任县长或书记,或基层正职要直接提任上级副职是有明确限制条件的。那么,该如何实现对优秀干部破格提任和合规提拔之间的平衡呢?
实际上,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还有例外规定,其第九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该条还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进行了定义,包括“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等条件之一。
不难看出,常规之外的破格提任条件还是非常明确的。根据这项政策精神,各地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干部任职的资格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进一步明确了重实干重实绩的提拔任用导向。可见,通过破格提拔激励干部勇于担当不仅有所依据,也是落实落细中央政策要求的体现。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坚决杜绝破格提拔异化为“出格”违规提拔。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该确保破格提拔的合规性。合规就是合乎常规性的要求,除不得突破干部任用的基本条件和一般性的资格要求外,还要注意遵循“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等既有规定。除此之外,破格提任还要遵循干部任用程序,如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等。
破格提拔是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各地各级部门不仅要遵循破格提拔政策的良好初衷,还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风险防控,认真探索破格提拔的内在机理,真正落实好政策、选出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