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明确了!事关参与可转债退市交易…
来源: 证券时报
6月1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优化了投资者、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规定。
具体要点如下:
1、 个人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需满足“两年经验+10万元资产”条件。
2、 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期可转债交易的,需满足“两年经验+50万元资产”的条件。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不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股,但转股后仅可以卖出该等股票,不得买入。
新增参与退市整理期可转债交易条件
《通知》指出,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另外,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经梳理,本次《通知》主要是优化了投资者、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规定。
对比此前规定,本次《通知》主要增设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买入交易的前置条件。
具体来看,个人投资者参与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买入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风险揭示书。
此外,《通知》还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不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股,但转股后仅可以卖出该等股票,不得买入。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日前还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根据最新安排,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可转债证券简称后冠以“退”标识。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日起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具体可戳:可转债退市交易安排落地!首日涨跌幅不受限制,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六大要点看过来
其他主体参与可转债投资需要遵循这些条件
《通知》关于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最新规定与此前条款基本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个人投资者方面:
1、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投资风险揭示书。
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次新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条款。
根据深市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购或者认购、交易或者转让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的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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