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自律检查七大方式曝光,这些"雷区"需注意
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 近日,基金业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以下简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明文规定检查对象需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并详解了自律检查的七大主要方式,以及对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行为准则作出了明确界定。此外,为了避免检查人员谋取私利,《文件》还对检查人员的工作禁区画了“红线”。
《文件》规定,协会对协会会员、经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开展自律检查,适用本规则。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此外,协会可以根据自律检查工作需要,委托地方行业协会或者基金服务机构,聘请或者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协助自律检查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受托检查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当遵守协会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规定。
《文件》明确表示,协会发现检查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相关自律规则的,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管理、纪律处分措施,或者通报其他检查处理结果。
如若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协会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超出协会自律管理职权的,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
此外,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如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等妨碍、拒绝自律检查情形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文件》首先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检查人员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严格遵守协会各项纪律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接受检查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四)检查时与检查对象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济与财务往来;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纵容、默许亲属和他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协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等机关。
此外,检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律检查过程中,检查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特定检查人员回避。检查结果公布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对于自律检查的几大方式,《文件》界定,实施自律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手段:
(一)进入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或者约谈检查对象及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要求检查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相关资料;
(三)要求检查对象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和银行账户、推介募集材料、合格投资者确认材料、风险测评与承担材料、风险揭示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材料等;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固定;
(五)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为其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估值核算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及托管机构等出具的相关资料,并要求检查对象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六)要求检查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根据自律检查要求采取的其他手段。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检查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报送或者上传符合协会要求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据材料未按照协会要求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可以在谈话笔录、证据材料上附注说明,或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证明。
如若协会决定实施现场检查,需根据检查事项实际情况安排检查工作,成立检查组。《文件》对检查组的工作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除保密和特殊情况外,检查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要求其做好配合检查的准备。检查通知应当列明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配合事项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在检查组进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通知并提供《廉政监督卡》,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安排以及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工作要求。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要求介绍相关检查事项,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制作材料清单,如实、准确、完整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及检查材料。
检查组离场时,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向检查对象进行确认,并制作笔录。笔录由双方确认无误后,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在纸质版笔录上盖章、签字。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对象应当填写《廉政监督卡》,并按照指定方式提交至协会纪检部门。
如若涉及非现场检查,《文件》规定,检查人员可以根据检查要求,要求检查对象通过协会指定的邮箱或者信息系统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证据材料,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查验开展线上检查。
实施非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要求及时通过协会指定的邮箱或者信息系统向检查对象发送非现场检查通知,检查通知应当列明检查内容、需要检查对象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等。前述检查通知到达检查对象特定系统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电子系统前台视为通知送达,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此外,检查人员在发送非现场检查通知时,同时向检查对象发送廉政监督提示,告知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的廉政监督权利。而检查人员在收到检查对象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如有必要,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审核情况进行补充检查。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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