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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欧洲合作性银行体系综合考察

【金融行业】欧洲合作性银行体系综合考察

公众号新闻
作者:赵梓翔,陈昊,李艳明,鲁政委



欧洲合作性银行长期表现好于欧洲整体银行业,且在危机期间的韧性更强。因此,其在治理方面经验值得我们仔细考察。

合作性银行发源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全世界资产规模最大的合作性银行也大多数都来自于欧洲。总来体看,欧洲合作性银行均实行会员无论股份多少,均一人一票的经典合作制模式。会员必须购买地方合作银行股份方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一般可以每年获得返利,一些国家的会员返利多少根据该会员参与的存款、贷款、共同基金投资、保险等业务的总规模有关,另外有一些国家的返利并不与业务规模挂钩,每个会员得到的返利几乎一致。目前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合作性银行被允许的展业范围与商业银行差距不大,但相较而言,其经营模式较商业银行更为保守,一般较少从事投行、同业、交易类、衍生品等业务,客户大体面向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在中小企业以及农业金融融资方面扮演重要作用。

从共性特征来看,欧洲合作性银行在股权结构、运行机制、公司治理、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在股权结构上,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地方合作银行由会员控股,地方合作银行控股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控股集团内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等。在运行机制上,中央合作银行一般负责流动性、协调等工作,除了特殊情况,不直接干预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一般相对较为独立。在公司治理上,欧洲合作性银行的治理结构以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外加风险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的方式为主。在风险防范体系上,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风险防范体系一般由监事会、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

从差异化特征来看,主要表现在由于部分银行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合作制精神,因此,使得其与欧洲其他合作性银行比较而言合作性银行的经营优势减弱。进入21世纪,虽然欧洲合作性银行整体表现好于欧洲银行业,但部分国家,如法国、奥地利等国的合作性银行表现下降,其原因是偏离了服务地方、不追求短期盈利以及偏重传统信贷业务的合作制精神。与之相对比来看,德国的合作性银行更好的坚持合作制精神,其表现仍旧较好。

从外部监管要求上来看,欧洲合作性银行受到欧盟、各国央行等监管机构和各国银行法、合作社法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等各类法案的约束。虽然其监管要求大体参照商业银行和《巴塞尔协议III》,但当地监管部门也结合合作性银行的特点对其设置了差异化监管的要求。第一,在资本认定方面,欧盟各国将有较大赎回难度的合作性银行会员股算作普通股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较商业银行认定标准更宽。第二,对于地方合作性银行而言,会根据其服务本地的特质设置差异化监管规则和指标,并不将地方合作型银行存入中央合作银行的资金作为资金流出。

一、欧洲合作性银行总体介绍
1.1 欧洲合作性银行总体介绍
合作性银行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其主要形式为“无论股权大小,股东均一人一票”[1]以及服务于地方客户的模式,其模式后续逐渐传播至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全世界其他地区。目前,全世界资产规模最大的合作性银行大多数都位于欧洲。根据2020年财报数据,法国农业信贷集团、法国松鼠储蓄大众银行集团(BPCE集团)和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BVR)为全世界资产规模排名前三的合作性银行。

展业范围
早期合作性金融组织以面向农村客户为主,存款一般全部来源于会员,贷款也全部面向会员发放,业务以农业为主。进入20世纪下半叶,随着欧洲城市化进程加深导致其农村客户流失,为了维持其竞争力,欧洲各国纷纷修法扩展合作性银行的展业范围及区域,允许向非会员展开业务,并可以从事传统储蓄及信贷业务以外的各类业务。法国于1950年便修法允许其扩大展业范围,德国相关修法发生于1970年代,葡萄牙则发生于1980年代。曾经合作性银行相对于商业银行享受更多税收优惠,但是目前两者的税收政策已经较为接近。
经过修法,目前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合作性银行被允许的展业范围与商业银行较为接近,但实际上来说,合作性银行的经营模式较商业银行更为保守,一般较少从事投行、同业、交易类、衍生品等业务,客户大体面向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在中小企业以及农业金融融资方面扮演重要作用。以德国合作性银行中央合作银行集团(DZ集团)为例,其用于交易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远低于德国主要商业银行如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和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此外,除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大部分欧洲合作性银行一般较少从事海外业务。

欧洲合作性银行长期维持其合作制模式,但是也出现过合作性银行被改制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以意大利合作性银行人民银行(Banche Popolari)[2]为例,该机构与合作性银行外的非会员客户业务来往较多:2008年存款超过80%来自非会员,贷款超过90%向非会员发放,Banche Popolari部分旗下银行还在股票市场公开上市,其经营模式接近商业银行。意大利于2011-2014年欧债危机期间受到较大打击,并爆发了银行危机。人民银行出现严重损失。人民银行坚持一人一票的合作制,但是相关制度被认为不利于鼓励大股东在危机期间注资救助相关银行,因为大股东投票权与小股东一样。2015年,意大利国会通过法案,要求资产规模超过80亿欧元的Banche Popolari旗下合作性银行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目前,Banche Popolari之前旗下的资产规模超过80亿欧元的合作性银行几乎全部改制成为商业银行[3],废除了合作性银行的“无论股权大小,一人一票”的制度,改成了商业银行根据股权比例分配投票权的模式。
欧洲合作性银行占欧洲银行业的贷款份额、存款份额和分支机构数量份额近10年来小幅上升:2011年贷款份额为21.2%,2021年上升至23.1%;2011年存款份额为20.9%,2021年上升至22.3%;2011年分支机构数量占比为28.9%,2021年上升至34.7%[4]

除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改制前的意大利合作性银行Banche Popolari等部分股权公开交易,绝大多数欧洲合作性银行一般不公开上市。而在债券市场方面,几乎所有欧洲合作性银行都进行发债融资。
坚持服务会员的宗旨
尽管合作性银行的展业范围近几十年来有明显扩大,欧洲各国法律仍旧鼓励合作性银行坚持服务地方和会员的宗旨。根据整理的各国监管资料,一般来说,欧洲各国对合作性银行对非会员展业有一定限制,整体不鼓励对非会员过多展业,有些国家会设置硬性指标:例如,希腊规定,合作性银行非会员的存款和贷款最多不超过总存款和贷款的50%;葡萄牙规定,除非获得特殊批准,合作性银行与非会员的业务往来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西班牙规定,合作性银行与非会员的业务往来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罗马尼亚规定,对非会员的贷款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5%[5]。没有硬性指标的国家,也提出了定性的要求,例如德国在相关合作社法规中规定合作性银行的目的以服务会员为主,一般不鼓励对外展业比重过高。

中央结合地方的运作方式
欧洲的合作性银行的运作体系基本类似:其主要模式为一家中央合作银行外加旗下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外加各类金融服务公司,全部机构隶属于相关合作性银行集团。中央合作银行一般负责流动性、协调等工作,除了特殊情况,不直接干预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一般相对较为独立。集团内的机构共享支付系统、清算系统、IT架构和员工培训系统等。此外,集团内的机构一般会避免竞争。

基于中央合作银行的权力以及与地方银行的关系,学者Cuevas和Fischer(2006)[6]将合作性银行体系分为自愿体系(consensual network)和战略体系(strategic network)两种类型,前者中央合作银行的权力不如后者,而且体系内机构的合作和彼此义务也弱于后者。

根植地方的合作性会员
欧洲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作性银行的会员一般来自于地方合作银行所在辖区。会员必须购买地方合作银行股份方可获得会员资格。此外,会员一般可以每年获得返利,其计算方式有所差别:在德国、芬兰等国的返利多少根据该会员参与的存款、贷款、共同基金投资、保险等业务的总规模大小决定;某些国家的合作银行的返利并不与业务规模挂钩,每个会员得到的返利几乎一致,比如葡萄牙的CA集团。此外,部分欧洲国家法律对合作性银行还会返利设置上限:法国的合作性银行返利相关利率不得高于相关合作性银行近三年平均债券利率加2%的总和。一般来说,会员的股份不可转让,退股需要得到地方合作银行批准,并一般以面值赎回。

1.2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资产结构方面,一般来说,欧洲合作性银行较少从事衍生品和同业业务,更侧重贷款类业务,一般贷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超过50.0%。然而,法国农业信贷集团资产构成与其他合作性银行差异较大,其贷款类资产占比仅为22.6%。

负债结构方面,欧洲合作性银行最大负债来源一般为客户存款,其次为发行的债券。会员股份方面,各个合作性银行占比一般不超过10%。

学者Avisoa(2016)[8]汇总了欧洲最大的16家商业银行和合作性银行的经营数据,结果发现2005-2014年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存款占负债比例维持在70%上下,高于商业银行45%上下的水平。


整体来看,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的资产负债结构和营收收入结构更接近于商业银行而非传统的合作性银行,这背后的原因可能是1990年代法国商业银行危机期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是最积极的收购方,收购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其中,陷入危机中规模最大的里昂信贷最终被法国农业信贷集团收购,相关收购导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相较于其他合作性银行更为偏离了传统的合作性银行传统业务。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金融类资产一般包括债券、保险产品等:债券产品方面,一般包括国债等政府债券、发展中国家债券、各类评级信用债等,但总体来说,高评级债券占绝大多数,比如芬兰OP集团2021年高评级债券占其投资债券总额的91%;保险产品方面,一般包括投资连接类保险[9](unit-linked insurance product)等产品。
二、欧洲合作性银行的表现
学者Groeneveld(2022)[10]汇总了欧洲最大的18家合作性银行以及整体银行业的数据,并发现欧洲合作性银行长期表现好于整体银行业,在危机期间的韧性更强,典型的表象就是合作性银行的ROE长期高于整体银行业。这背后原因可能是合作性组织的自下而上的机制、熟人文化、地方经营、不以短期盈利最大化而以会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模式,以及完善的多层级互助合作体系降低了其经营风险,降低了其过度扩张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性[11]

学者Avisoa(2016)[12]比较了法国合作性银行、欧洲商业银行和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净息差发现,2005-2014年法国合作性银行净息差与欧洲商业银行相差不大,但是低于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净息差且高于法国商业银行,说明法国合作性银行的经营模式接近商业银行的模式而非传统合作性银行的模式,而由于合作性银行的客户偏向中小企业和乡村地区,其资质不如许多商业银行,因此其贷款利率偏高,造成净息差较高。

2.1 整体历史表现
欧洲合作性银行整体历史表现较好。以德国为例,近50年,德国合作性银行的表现优于德国其他类型的银行。德国合作性银行行业整体自1934年以来没有一家合作性银行倒闭,自1970年代以来没有一年出现过亏损,也没有一家合作性银行申请过政府救助,而同时期德国银行业整体曾在不同年份出现过亏损,甚至有部分商业银行由于亏损严重还接受政府救助[13]。葡萄牙合作性银行集团(CA集团)在2000-2013年ROA持续高于葡萄牙银行业。法国合作性银行1990年代ROA也持续高于商业银行。




2.2 危机时期表现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德国合作性银行利润持续高于商业银行。即便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德国合作性银行整体也处于盈利状态,而商业银行则出现较大亏损。与之相类似,芬兰合作性银行在1990年代北欧银行业危机期间表现也好于芬兰商业银行,葡萄牙合作性银行在欧债危机期间表现也好于国内商业银行。



2.3 部分合作性银行表现下降原因探讨
进入21世纪,部分欧洲国家如法国、芬兰的合作性银行体系的表现不再优于商业银行,甚至奥地利和荷兰的合作性银行还陷入了严重危机。这背后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合作性银行(1)过快进入不熟悉的非传统业务如保险、衍生品业务等;(2)由于自身股权上市以及被其他国家银行持股以及大量参股和收购上市公司导致其经营目的不再单纯,既要满足合作性银行会员的利益,又要顾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经营目标出现混乱;(3)开展大量国际业务,偏离了服务地方的合作制本源精神。
法国:1990年代初期,法国银行业陷入危机。在危机期间,合作性银行的表现普遍好于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等其他类型的银行,因此在重组过程中收购了大量陷入危机银行的资产。此举导致相关国家的合作性银行在国内银行业的业务份额迅速提高,其业务范围也迅速扩展至非传统业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1990年代以前涉足国际业务较少,经过1990年代大量收购和重组法国陷入危机的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重组后的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的业务涉及了大量海外业务。2001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将30%的股份进行IPO,此举背离了合作性银行一般不上市的传统。目前,法国农业信贷集团高达46%的股份上市。基于这些变动,Ory(2006)[14]指出,与德国等国的合作性银行体系不同,法国的合作性银行体系已经不是纯粹的合作性银行体系,而是一种商业银行和合作性银行混合的体系。这种混合体系造成经营目标出现混乱,同时导致法国的合作性银行涉足了之前并不熟悉的非传统甚至偏高风险的领域,这也是其进入21世纪之后表现下降的重要原因。与之相比,德国等国的合作性银行没有经历类似的变动,其表现仍旧好于相关国家的商业银行。

芬兰:1990年代初期,芬兰银行业也陷入了危机。在危机期间,芬兰合作性银行的表现也优于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等其他类型的银行。与法国不同,芬兰合作性银行主要收购对象是偏重地方运营的储蓄银行[16],而不像法国那样大量收购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因此其仍旧大体维持了合作性银行的经营目标。2005年,芬兰OP集团收购了保险公司柏友拉(Pohjola),正式全面开展保险业务。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芬兰合作性银行的ROE不如芬兰银行业,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险业务而非其银行业务造成的损失。此外,2014年芬兰OP集团将其在股票市场上市的股份[17]全部退市,随后OP集团的ROE持续好于芬兰整体银行业,说明维持纯粹合作制的模式相较于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混合模式更有利于合作性银行的经营。


奥地利:1990年代以前,作为合作性银行的奥地利国民银行(Oesterreichische Volksbanken AG ,简称VBAG)大体维持欧洲传统的面向地方运营、聚焦传统信贷业务的经典合作性银行模式,其股份也几乎全部被旗下合作性银行持有。然而,进入1990年代,奥地利国民银行的展业范围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1996年,奥地利国民银行25%的股份被德国合作性银行DZ集团收购。在1990年代,奥地利国民银行开始对中东欧国家的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参股,并向相关国家发放了大量贷款。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东欧国家的经济陷入严重衰退,导致大量银行陷入危机,后续的欧债危机则继续打击了欧洲经济,并导致奥地利国民银行的中东欧业务和持有股份出现严重损失并陷入了危机。穆迪2011年评级报告显示其不良贷款率高达23.3%,且绝大多数来源于中东欧国家[18]。2011年奥地利政府介入并救助了奥地利国民银行。Coppola(2015)[19]指出,奥地利国民银行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偏离了合作性的本源:其股份向外国银行出售的跨国持股模式严重偏离了合作性组织地方运营的传统模式,让国民银行不得不服务于德国DZ银行的利益,而非奥地利本土会员的利益。此外,对转型期不完善的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进行大量投资以及大量从事贷款业务严重提高了经营风险,也偏离了地方运营的本质。
荷兰:1980年代开始,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开始涉足国际业务,起初目的是为了帮助其农民客户拓展国际业务。然而,荷兰合作银行国际业务的后续发展则偏离了其服务农民客户的初衷。1990年代开始,荷兰合作银行业务扩展至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1996年,荷兰合作银行将其所有国际业务合并,另行成立了国际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简称“RI”)的独立实体。RI的运作和管理相对独立于其荷兰合作银行及其体系,其战略规划职责由RI的管理层负责,而非先前的荷兰合作银行管理层。然而,自从RI成立以来,其与荷兰合作银行的就矛盾不断。例如,RI曾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然而荷兰合作银行高层认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违反合作银行不追求短期利润的传统,后续投资银行业务被大幅削减,并被严格限制。RI大量的国际业务是否符合合作性原则也长期引发银行内部以及社会层面的争论。
荷兰合作银行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2009-2010年欧债危机期间并未陷入需要政府救助的地步,不过其大部分损失均由其国际业务造成,而国际业务并非合作性银行的传统业务。由于国际资产损失远高于非国际资产,其国际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从2006年的40%下降至2014年的25%左右。

2013年,荷兰合作银行卷入了操纵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20](LIBOR)的丑闻,后续被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罚款10亿欧元,导致其陷入了信任危机,显示其国际业务部分仍旧是其整体业务的薄弱环节。
三、欧洲合作性银行公司治理和监管情况
3.1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上来看,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地方合作银行由会员控股,地方合作银行控股中央合作银行[21],中央合作银行控股集团内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等。

此外,少数合作性银行公开在股票市场发行部分股票,比如法国农业信贷集团46%的股份在巴黎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3.2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公司治理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治理结构以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外加风险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的方式为主。其中,会员大会负责选举监事会、董事会[22]等成员,并投票通过预算等重要事宜;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及战略制定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工作以及合作性银行风险事宜;各个委员会负责更具体的运营及风险防范事宜。少数国家如芬兰的合作性银行单独设置执行管理层,单独行使公司战略制定的职能,而多数国家的合作性银行将运营与战略制定的工作都交由董事会完成。另外,部分南欧国家如葡萄牙设置审计委员会,其职权大体上与监事会相同。




一般地方合作银行受到中央合作银行的监督。中央合作银行的监督权力大小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葡萄牙中央合作银行的监督权力较大,可以实施定期检查,罢免地方合作银行管理层等权力,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的相关监督权力较小,仅仅实施协调类工作,对地方合作银行管理层的罢免权力由审计协会实施[24]。此外,合作性银行还受到内部董事会、监事会、薪酬机制等的约束和监督。
3.3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风险防控体系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风险防控体系一般由监事会、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具体执行方面,欧洲合作性银行普遍设置三条防线,负责对日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活动和内部审计方面的风险防范事宜。
此外,中央合作银行还负责对地方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而地方合作银行反过来也为中央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地方合作银行之间也为彼此的债务互相担保,以避免合作性银行集团成员内合作银行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欧洲2700家合作性银行加入了欧洲合作性银行协会(European Association of Cooperative Banks)。该协会会定期召开会议,收集相关成员的重要经营数据,发布相关银行业研究报告并在欧洲层面为合作性银行事宜向欧盟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游说,其宗旨在于加强欧洲不同合作性银行的协作,确保欧洲合作性银行在遵守合作制精神本源下良好运作。

3.4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监管
欧洲合作性银行受到欧盟、各国央行等国内监管机构和各国银行法、合作社法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简称“《巴III》”)等各类法案的约束。由于合作性银行普遍发债,其还受到债券投资人的约束。少数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作性银行还受到股票投资人的市场约束。少数跨国业务较多的合作性银行如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还受到相关业务所在国家监管机构的约束。

Migliorelli(2018)[25]指出尽管欧盟承认合作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但是在实施对于合作性银行监管时大体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不过,在对合作性银行监管落地时,由于合作性银行的股权结构和运作模式有别于商业银行,欧盟国家仍旧会对合作性银行监管进行一定的差异化对待,这背后主要依据欧盟对于银行监管的适配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其中,欧盟资本要求规则(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的详述(Recital)第128条中明确规定欧盟监管机构在对合作性金融组织或相似组织制定监管规则以及指标时要制定与之规模、性质和复杂度相匹配的规则和指标。各国在针对合作性银行监管时有一些有别于商业银行特殊的监管细则和指标。这种适配性的监管规则在欧洲合作性银行落地时在两方面体现的最为突出。
第一,体现在资本监管要求方面。由于合作性银行大多不公开上市,因此其资本补充方式较商业银行来说更为有限,因此欧盟各国将有较大赎回难度的合作性银行会员股算作普通股权,计入核心一级资本(CET1 Capital),较商业银行所发行股份被认定为核心一级资本的监管认定标准来说更为宽松。
第二,适配性原则体现在对于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的区别对待。欧洲合作性银行体系普遍由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组成,两者均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约束,而由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组成的合作性银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也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约束。业务上来说,中央合作银行一般参与较少的零售业务,以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流动性为主,而地方合作银行经常将资金存入中央合作银行中。欧洲各国普遍根据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功能的不同制定针对两者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指标,并一般不把地方合作银行存入中央合作银行的资金当做资金流出。
《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以来对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在许多欧洲国家欧盟实施时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和合作性银行有明显的区分,双方几乎都受到同类约束。以法国为例,法国商业银行如巴黎银行(BNP Paribas)和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和合作性银行的资本监管都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相关规定的影响。如,法国农业信贷集团和BPCE集团均需受到《巴塞尔协议III》三大支柱的约束,并需要满足相关资本充足率要求,近年来资本充足率不断上升。

有学者研究认为《巴III》的实施导致合作性银行经营模式向商业银行靠拢。Lamarque(2017)[26]分析指出《巴III》的实施意味着合作性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会导致银行盈利能力下降。但由于合作性银行不需要像许多商业银行那样顾及股东的短期利益进行周期性分红,盈利对其影响可能没有那么大。然而,从另一方面说,合作性银行由于有服务地方的宗旨,其客户中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客户较多,这部分客户相较于城市以及大企业客户来说资质较差。虽然在权重法下,小微企业的风险权重相对更低,但在高级法下,资质较差的企业相较于资质较好的企业风险权重更高,由此也将占用更多的资本。部分欧洲的合作性银行,如德国的DZ集团,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等由于采用了高级法,因而向资质较差企业投放资产所占用的资本将较高。考虑到合作性银行有服务地方的要求,并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相对来说自由地选择国内不同地域的优质客户,因此,为了满足《巴III》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合作性银行必须舍弃向部分中小企业客户发放贷款以满足相关要求,然而这样一来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受影响,并导致合作性银行为了提高资本或者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偏离传统业务向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靠拢。另外《巴III》对银行管理层资质也有更高要求,而合作性银行中会员担任管理层比商业银行股东担任管理层的程度更高,而且合作性银行对于管理层资质的要求一般不如商业银行更高。这会导致合作性银行管理层发生变动,降低会员的比例,并更加偏离会员控制合作性银行以及服务会员的目标。
Arnold(2017)[27]等人研究了《巴III》实施后对德国合作性银行的影响,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印证了Lamarque的分析,其研究成果发现90%的调查者认为《巴III》的实施对合作性银行业有较大的影响,88%的认为《巴III》的实施较大程度提高了银行经营成本,71%的人认为《巴III》的实施导致公司对员工的奖金下降,66%的人认为《巴III》的实施导致合作性银行失去了部分传统信贷类客户。
词汇表
BVR:合作性银行协会(全称为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负责在全国和国际上代表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并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政策游说、战略协调、教育培训、咨询、广告宣传、存款保险等服务。德国地方合作银行以及中央合作银行均为BVR成员。
BPCE集团:分国内文献翻译成法国人民储蓄银行集团,由大众银行(Banques Populaires)和松鼠储蓄银行(Caisses d’Epargne)组成,是法国第二大合作性银行集团。
CA集团:全称为农业信贷集团(Crédito Agrícola Group,简称CA集团),是包括CC与CCAM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CA集团还包括金融服务公司CA Serviços、金融科技公司CA Informática等等。
DZ集团:全称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简称DZ集团),隶属于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由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组成。
OP集团:全称为芬兰合作性银行(Osuuspankki,简称OP集团),是芬兰最大合作金融组织。
RI:1996年,荷兰合作银行将其所有国际业务合并,并成立了国际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简称RI)的独立实体。RI的运作相对独立于其合作性银行体系,其战略规划职责由RI的管理层负责,而非先前的荷兰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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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德国合作性银行原则上在坚持“一人一票”的同时,允许少部分大股东会员票数多于一票的投票模式,但仍旧坚持会员集体对合作银行的掌控而非大股东控股的股权模式。目前,所有欧洲合作性银行均坚持“无论股分多少,均一人一票”的模式。
[2]意大利合作性银行体系包括人民银行(Banche Popolari)和合作性信贷银行(Banche di credito Cooperativo)两大体系。
[3]Botta和 Colombo, "The value of voting rights in Italian cooperative bank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Managerial Finance 46.7 (2020): 861-882。
[4]Poli, Federica, Co-operative banking networks in Europe: Models and performance. Springer Nature, 2019。
[5]Karafolas, Simeon, ed. Credit cooperative institutions in European countries. Berlin: Springer, 2016。
[6]Cuevas, Carlos E., and Klaus Peter Fischer, Cooperativ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sues in governanc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No. 82.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06。
[7]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全称为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简称BVR)负责在全国和国际上代表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并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政策游说、战略协调、教育培训、咨询、广告宣传、存款保险等服务。德国地方合作银行以及中央合作银行(DZ集团)均为BVR成员。
[8] Avisoa , European banks’ technical efficiency and performance: do business models matter? The case of European co-operatives banks. No. 25. Banque de France, 2016。
[9] 投资连结保险(unit-linked insurance)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最早起源于1960年代的英国。投保人交付的保费,一部分用于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余部分保费以购买投资单位的方式转入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由专业投资人员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由投保人全部享有,投资风险由投保人全部承担。储蓄类投资连结保险可以看作是母基金(Fund of Funds,缩写FoF)。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挂钩多个投资账户(又称之为基金)供投保人选择,数量从若干个到数千个不等;二是保单价值由所选择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及单位数量决定,通常每日公布;三是费用收取标准透明,投连险收取类似于基金的资产管理费。
[10] Groeneveld, European cooperative banks in 2021: a concise assessment, Research Letter European Cooperative Banks,2022。
[11] Mäkinen, M., & Jones, D, Comparative efficiency between cooperative, savings and commercial banks in Europe using the frontier approach,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2015 , 86, 401–420。
[12] Avisoa , European banks’ technical efficiency and performance: do business models matter? The case of European co-operatives banks. No. 25. Banque de France, 2016。
[13]张晓朴、朱鸿鸣等,金融的谜题——德国金融体系比较研究,中信出版社,2021年,270-271。
[14]Ory , “La banque à forme coopérative peut elle soutenir durablement la compétition avec la banque SA”, Finance Contrôle Stratégie – Volume 9, n。2, 2006, 121 – 157。
[15] 这里的合作性银行ROE是法国三家合作性银行的平均ROE;商业银行ROE是法国兴业银行和巴黎银行的平均ROE。
[16]储蓄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合作性银行不同,采取的是商业银行的股份制,但是运营范围一般偏重地方,与合作性银行面向地方服务相对一致。
[17]1989年,芬兰OP集团中央合作银行将部分股权上市。
[18]Moody’s Investor Service, Credit Opinion: Osterreichische Volksbanken AG, Galobal Credit Research 2011, [EB/OL], 2011/07/19, [2023/07/07], https://www.yumpu.com/en/document/read/12576556/credit-opinion-osterreichische-volksbanken-ag-volksbank-ag。
[19]Coppola, The lesson behind the Austrian co-op banking disaster, Coop news, [EB/OL], 2015/05/21[2023/7/7], https://www.thenews.coop/95508/sector/lesson-behind-austrian-co-op-banking-disaster/。
[20]LIBOR是基于报价计算出来的利率,在当时是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为了衍生品头寸的收益以及在金融危机时期保持流动性声誉等多方面考量,荷兰合作银行长期递交不符合市场正常水平的LIBOR报价以牟利。
详情请参考:鲁政委《【经典重温】LIBOR操纵丑闻后的反思及其对我国基准利率体系培育的借鉴-全球货币市场换“锚”系列报告》,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1d50e090161faead48232e6。
[21]有少数中央合作银行的股权由国外合作性银行持有,比如西班牙合作性银行集团(Banco Cooperativo Español)15%的股份被德国合作性银行DZ集团持有。
[22]有些欧洲合作性银行的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有些则直接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3]芬兰OP集团中央合作银行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合作会员大会(Cooperative meeting)、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和执行管理层(Executive management team)组成。欧洲国家银行治理层和国内通常认知有所不同,其执行管理层更偏重战略制定和更重要的事务,而董事会则负责具体事务。
[24]审计协会是德国合作金融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州政府赋予审计协会审计权,每家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加入审计协会,并由一家审计师事务所担任法定审计机构,且不得随意更换。对于审计结果,公共会计师协会将定期检查。德国合作金融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更换由审计协会监督下进行。审计协会还设有专门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人事建议的部门。
[25] Migliorelli, Marco. "Cooperative banks and banking regulation in the EU: Key elements." New Cooperative Banking in Europe: Strategies for Adapting the Business Model Post Crisis (2018): 87-101.
[26]Lamarque, The impact of Basel III on the operations of retail banks,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EU: From Resilience to Growth, 2017, 253-275。
[27]Jovanović, Tanja, Christian Arnold和Kai-Ingo Voigt, Cooperative banks in need of transition: The influence of Basel III on the business model of German cooperative credit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5.1, 2017: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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