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荷兰合作性银行考察
作者:赵梓翔,陈昊,李艳明,鲁政委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Rabobank Group)是荷兰最大的合作性银行集团,实行会员无论股份多少,均一人一票的经典合作制模式。从结构上看,荷兰合作银行体系分为中央合作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和各类子公司。其中,中央合作银行负责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流动性、咨询并监督地方合作银行。地方合作银行控股中央合作银行,并负责在所属辖区为当地会员和非会员提供零售等服务。该行各类子公司由中央合作银行控股,负责在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租赁、房地产开发、住房抵押贷款和地方金融服务等活动。
从展业范围来看,1950年代开始,荷兰的合作性银行开始向非会员提供服务;1970年代,荷兰的合作性银行发放的非农贷款规模首次超过农业贷款。1996年,荷兰合作银行成立国际荷兰合作银行专司国际业务。由于国际荷兰合作银行国际业务和投行业务过度膨胀,被诟病偏离合作性机构原则和初心,且其因LIBOR操纵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因此2013年国际荷兰合作银行重新并入荷兰合作银行,且国际业务规模受到削减。不过,目前荷兰合作银行仍在全球36个国家展业,业务较为国际化,在以地方经营为主要业务模式的合作性银行集团中较为特殊。长期以来,荷兰合作银行是荷兰国内最大的农业和食品贷款提供方,2012-2017年,荷兰合作银行在荷兰国内农业和食品行业的贷款投放量占到了该行业获取贷款量的85%。
荷兰合作银行下属的地方合作银行公司治理主要由地方会员大会、地方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地方会员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地方合作银行的管理,批准地方合作银行的合并和解散,决定利益分配,修改章程等重大事宜。地方监事会由地方会员大会选举任命,全部成员均为会员,负责监督地方合作银行董事会,并有权决定地方合作银行预算等事宜。董事会成员则无须由会员担任,由地方监事会或者地方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地方合作银行运营类事宜。
中央合作银行的治理由会员总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会员总会是荷兰合作银行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地方合作银行的地方监事会主席构成,负责决定荷兰合作银行集团的战略和具体大纲制定以及监督集团的整体运作。监事会由会员总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并且负责选举任命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由监事会任命,负责各类运营事宜。
荷兰合作银行受到欧盟、荷兰央行等国内监管机构和荷兰银行法、合作社法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等各类法案的约束。由于荷兰合作银行普遍发债,其还受到债券投资人的约束。荷兰合作银行的国际业务还受到相关业务所在国家监管机构的约束。
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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