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2012年我代理第一起涉黑案申诉开始算,我有从事涉黑案刑辩实务十年了。如果从摘掉第一个“黑帽子”开始算,也有近五年时间了。而这三四年来,我们法天刑辩团队估计是代理涉黑案最多也是去黑最多的团队了吧,所以也能琢磨出一些涉黑案拔高的“套路”。一旦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基本上可以判定被拔高、凑数了。一是指居期间有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迫作出认罪口供,但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其实在正常的刑事诉讼中,因为嫌疑人要及时送看守所,已经少有刑讯逼供发生。但涉黑案件普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导致长达几个月没有监督的讯问,刑讯逼供又死灰复燃,而且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比如我们在湖南代理的几个涉黑案,均有刑讯逼供。为了拿到口供,有的办案人员无所不用其极。检察院和法院其实也知道存在刑讯逼供,但就是不排除证据,那么要拔高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二是把被告人的家人、亲属、朋友、员工都作为涉黑案成员捆绑式抓捕,把基于血缘关系、宗族关系或者公司层级关系一律作为涉黑的组织特征。其实涉黑案件的组织特征是指为了违法犯罪目的而成立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而不是把血缘宗亲或现代法人架构直接当做涉黑组织,把基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关系当做组织成员的关系。尤其是民营企业为公司治理建立的组织架构,在形式上肯定是有组织有层级的,但不能因为个别人员偶有违法犯罪行为就把公司作为犯罪组织。三是对早已案结事了的治安案件或者民事纠纷重新立刑事案件追诉,忽视“被害人”存在的严重过错,在扫黑除恶中谁举报谁有理,谁报案谁有理。这是典型的为了凑罪名凑犯罪事实,把过去十年二十年间发生的早已调解或和解的纠纷案件上纲上线,重新评价。有些民间纠纷,发生时各有过错,时过境迁,哪怕被害人不想追究,也鼓动对方追究,有仇报仇,有怨报怨,新账旧账一起算。什么追诉时效,涉黑案件中都统统无效。四是在缺乏明显客观证据的情形下,以各种方法搜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通过采信大量的言词证据定案。陈年旧案,有的客观证据已经不存在或很难搜集,但在涉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会倾向于制作大量的言词证据,并达到表明上的互相印证。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言词证据提出的异议通常不会被采纳,有时凭借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就可以确定大部分的犯罪事实。五是几乎无差别地查封被告人及其配偶、家人的财产,凡是能查到的财产不管合法与否全部先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有时被告人家属连聘请律师的费用都没有。有些地方办案机关利益驱动特别明显,目标针对的是财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只要在过去二十年内存在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就可能成为完成政绩和业绩而围猎,杀鸡取卵,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为了达到没收全部财产的目的,某些被告人家属也会事后涉嫌包庇罪或洗钱罪而成为涉黑成员。在某地连续开了几天几夜的庭,终于有了点休息时间,仓促间胡乱写点感想,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确。还希望有关部门宽宏大量,不要对号入座,谢绝跨省投诉,给我一点点吐槽的自由吧。(不针对任何案件,不针对任何人,就事论事,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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