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在和服,而在“寻衅滋事”
01.
这几天吵的沸沸扬扬的一个视频:
这件事网上吵得很厉害。
有人觉得这太过分了,怎么穿个和服也犯罪了:
但还有更多人觉得警察做得好。
比如刚刚搜狐那条视频号下面的评论。
有人表示给警察点赞,有人觉得穿和服就是汉奸,还有人表示这样的“女汉奸”应该拘留甚至枪毙:
基本每一条都是几千上万赞。
还有一些微博网友觉得昨天是8月15日,日本投降投降日,特意挑这天穿和服出来炫,其心可诛:
02.
但其实我不这么认为女孩的行为存在“故意挑衅”,理由有三点。
首先明确,女孩穿和服拍摄的时间点发生在8月10号,并不是8月15日。
而且这些天博主一直在微博说这件事,也不是一直装死,然后专门挑8月15号这天才突然发了一条。
这个事情她8月12日发在qq空间上,被别人截图发微博了,我那会儿也确实在我们微信群里看到她QQ空间的截图。
但随着相关视频片段在网络上的流传引发持续热议,当事人认为在传播中存在一些误差,所以决定出来把事情说明白。
全文如下:
文中女生还为自己“不顾及民众情绪在大街上穿日式服装走,伤害了民族情感”而道歉。
并澄清了一些谣言并非是网传的淞沪会战纪念日,事情发生的地点是苏州的淮海街,也不是什么纪念馆。
其二,事发当地根本就是一个日本风情街,那条街长这样:
苏州有很多日资企业,这条街周边住了不少在中国工作的日本人,久而久之也就开了不少正宗日本料理。当地政府觉得既然这里日料多,顺水推舟,直接在这搞了个全长520米的日本风情街。2010年底,淮海街还被评为“国家级著名和特色商业街区”。
网友说小姑娘上街穿和服伤害了民族感情,但问题是这地方规划成这样不就是让人感受异国风情,打卡留念的吗?
这么讨厌日本文化,这么害怕文化入侵,那也应该先从这条街入手,把整条街都给整治了,而不是拿一个玩cos的小姑娘开刀不是吗?
最后,cosplay就是这样做的啊。
和服并不是日本军服或是纳粹军装类似的东西,穿和服也并不代表就是“汉奸”。
如果女孩像前几年漫展有些出格的人直接穿日本军服元素的衣服,被警察带走,那我绝对举双手赞成。
但她真的只是在日式风情街穿得像动漫人物一样啊。
周总理在几十年前接待外宾的时候也穿过和服,怎么和服就和汉奸画上等号了呢?
03.
当然,每个人有自己的好恶很正常,讨厌日本人,讨厌别人穿和服也很正常。
前些年风情街刚开的时候也被网友们一顿骂,但还是有很多人表示,虽然自己不喜欢,但也不必上纲上线。
说实话,我自己也不喜欢,也不会在大街上穿成那样。
我不喜欢,我会在网上表达我的观点,说这是文化入侵,我们应该更多重视自己的文化。
——这都没问题。
但是像视频里展现出来的那样,警方怒斥玩cos的人,并表示这是“寻衅滋事”把人带走,我实在理解不了,也无法同意。
还是那句老话,对于普通人来说,法无禁止即为可,没犯法就是没犯法,不能因为别人看不惯她,就硬给她塞一个罪,这是很过分的一件事。
这显然并不合理。
我看到有人说这件事是他们自导自演的:
证据是这张图:
但我点进这位博主的主页,发现他最近几天都在北京,应该是一个纯纯的玩梗乐子人。
还有人表示,这条商业街就是规定只能穿常服进去。所以女孩不是穿和服被带走,而是不遵守商业街规定,才被警察带走的,包括之前穿汉服的也被驱离了。
但也有当地人反驳说真实性存疑,因为自己实地考证后并未发现商店街有这一规定:
问题是,就算真的有这项规定,最多只是商业街自己制定的,而且大多数人也不知道。
一个人不可能知道每条商业街的规则,仅仅只是因为违反了“某个商业街的规定“就会被抓走,显然不合理。在女孩并未违法的前提下就给她扣个寻衅滋事的大帽子,在不合适的。
所以这件事的核心,并不在于你喜欢看人穿和服或是讨厌人穿和服。喜欢与讨厌都是你的自由,就像我就不爱看人穿方扣鞋,我也经常表达这个观点。
只要不是在敏感的地点故意为之,女孩也可以有穿衣自由。你当然也可以表达对女孩行为的不满。
如果非要我用一句话来总结,你爱咋穿咋穿,我爱咋骂咋骂,形成一种动态平衡。
核心是,当地警方是否有权力,因为coser在一条日本风情街上穿和服就把人带走。
我认为是没有权力的。
换句话说,看和服不顺眼是一回事,但因为看不顺眼扣帽子抓人则是另一回事。
爱国有很多种方式,但把穿和服拍照的女孩抓起来绝不是爱国行为,这是借爱国之名逞威,彰显个人权力的举动。
如果不加以制止,或许明天,我们其中的任何一人个都有可能莫名其妙的陷入“寻衅滋事”罪名中去。
如果说穿和服就不是中国人的话,那其实我们现代的大部分衣服都是从西方传入的。8月13日是八国联军侵入北京的日子,那天是不是牛仔裤、西装也都不能穿呢?
你得先在逻辑上证明穿和服是寻衅滋事,你才能抓人。
是因为引发当地居民不满造成治安混乱了?
是因为在敏感地点穿不合适的衣服伤害民族感情了?
还是因为其实背后是有别用用心的来操作,目的是为了让降敏感历史纪念日的热度,或者是什么更深层的文化渗透和“脱敏实验”?
总得有法可依,经过详细的调查,最后以事实说话,依法办事才对吧。
每年都会因为穿衣服这事全网吵架,我觉得不如以后就明文规定一下,在中国的大街上穿和服违法。
这样下次抓人就有法可依了,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引起各种争议。
04.
最后想用大家熟悉的鲁迅先生的文章做结尾:
《可恶罪》
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清党”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说他是CP或CY,没有证据,则可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党委员会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许多罪人,应该称为“可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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