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报道归类为“传统数据库”企业,科创板IPO
文/启明鑫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达梦数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但截至目前仍未提交注册。
达梦数据是数据库产品开发服务商,主要向大中型公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提供各类数据库软件及集群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产品等一系列数据库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将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请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披露,2019年至2022年1-6月,报告各期公司研发费用稳步提升,分别为 6,255.86 万元、9,660.26 万元、11,786.99 万元和 5,986.26 万元。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研发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3,292.38万元、4,249.63万元和1,685.25万元,主要包括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请加计扣除的费用等。
交易所问询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软件产品销售的匹配情况,将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请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
据回复,报告期公司的研发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3,292.38 万元、4,249.63 万元和 1,685.25 万元(由于 2022 年 1-6 月尚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故未予参与比较)。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口径造成的。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40 号公告”)等文件规范,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口径则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以及企业会计相关准则确定。除上述口径差异外,公司部分研发费用也基于谨慎性考虑而未予申报加计扣除。
公司的研发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与报告期内各年度研发费用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2)按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房租物业费:公司研发费用中房租物业费根据研发部门所占房间面积或人数比例及投入研发项目的工时填报情况分摊计入研发费用,但根据财税〔2015〕119 号规定,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仅限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因此,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房屋租赁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133.35 万元、135.47 万元、376.55 万元。该等调整扣减系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造成,公司研发费用中房租物业费核算准确,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3)按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与摊销:公司将研发部门固定资产(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以及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等)的折旧费用按研发项目的工时填报情况分摊计入研发费用,但根据 40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对于非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如办公家具的折旧不能加计扣除。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研发费用中非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0.11万元、66.60万元、92.72万元。该等调整扣减系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造成。
(4)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及软件购置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主要是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库性能测试、系统适配及规范性测试以及软件仿真验证费用(包含测试软件的购置费用),均为公司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测试验证环节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根据 40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前述测试化验加工费及软件购置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正列举项目,因而未予申请加计扣除。报告期各年度,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187.85 万元、431.12 万元、66.37 万元。
(5)已备案委托研发费的 20%不得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对已备案的委托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20%部分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245.28万元、131.89万元、44.92万元。上述委托研发费用均与具体研发项目的实施相关,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6)未备案的委托研发费用:根据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主管税务局在审核时,一般以备案作为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因此,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将受托方未予备案的委托研发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271.30 万元、2,313.02 万元、578.93万元。上述委托研发费用均与具体研发项目的实施相关,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7)软件购置费、专利费:公司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软件购置费和专利费由于无法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和以后期间的研发项目,公司将其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因此,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一次性计入的软件购置费、专利费按当年应计摊销额进行了加计扣除,其余部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196.19 万元、416.58 万元、3.46 万元。前述调整扣减主要系税法与账面上对此类费用的摊销方式不同所导致,前述软件购置费及专利费均系具体研发项目实施所需,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8)涉及政府补助的研发项目:上海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的研发课题“面向党政办公的基础软件升级优化及办公平台研制-基础软件平台达梦数据库子课题”于 2020 年完成验收。公司将该项目所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 2020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公司对该项目完成验收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申报加计扣除时予以调整扣减,报告期各年度,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1,977.07 万元、191.16 万元、0.0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真实、准确,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9)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按股份激励人员所在部门及经审批的工时填报系统中记录的研发项目工时情况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中所称“股权激励”要求“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所持有的并非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因此,公司对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未予申报税前扣除,并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报告期各年度,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160.18 万元、193.43 万元、180.11 万元。
(10)其他差异:根据财税〔2015〕119 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根据 40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且此项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发生的部分研发费用不属于前述正列举项目范围或超出了可扣除标准,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 60.15 万元、192.08 万元及 127.03 万元。除上述原因外,对于涉密的研发项目及部分子公司发生研发费用较少的年度亦未申请加计扣除。公司研发活动中所发生研发费用均依据合同、发票及项目人员填报的项目信息分配计入对应的研发项目,或根据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计入对应的研发项目中,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账面金额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
二、研发人员及技术服务人员除从事研发活动外,还有可能参与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的实施、售前技术评估与咨询、售后技术问题解决等工作
根据问询,交易所关注到,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至2021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6,255.86 万元、9,660.26万元和 11,786.99 万元,其中职工薪酬分别为 4,310.72 万元、5,158.56 万元及8,781.74 万元,占比 68.91%、53.40%和 74.50%;
研发人员及技术服务人员除从事研发活动外,还有可能参与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的实施、售前技术评估与咨询、售后技术问题解决等工作,公司依据其投入到各研发项目的人工工时所分摊的职工薪酬计入到对应项目的研发费用中。
交易所问询,请发行人说明:技术服务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区别和划分标准、工作内容是否存在重合情况,各自从事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工作时长的归集方式以及计入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准确性。
据回复:
1、公司研发人员主要从事产品研发项目的开展、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项目的实施等技术开发类工作。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则主要从事售前技术评估与咨询、售后技术问题解决等销售服务类工作。
对于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项目而言,由于项目实施往往会涉及到大数据产品的接口开发、行业软件的定制化开发等技术类工作,项目实施人员在知识结构、具体工作内容及形式(代码编写)等方面与主要从事公司软件产品研发的人员存在较高的重合度和相似性,因此,公司将主要从事该类项目实施的人员界定为研发人员。
由于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项目的售前及售后工作也需要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过程具备一定程度的了解,部分研发人员也可能参与到该类业务的售后技术问题解决当中。例如,在公司湖北省警务综合平台项目的售后环节中,需帮忙客户解决由对接系统升级而产生的系统适配问题,便由参与相关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予以解决。部分技术服务人员也可能会参与到产品研发项目的产品验证性测试环节及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因此,部分研发人员及技术服务人员在工作内容上会存在重合情况。
2、专职、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数量及占比情况。依据研发人员及技术服务人员工时填报情况,将当年全部工作工时均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界定为专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而将当年部分工作工时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界定为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中,专职、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数量及占比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技术服务人员中,曾从事过研发工作的人员数量及占比如下,该部分技术服务人员均为兼职从事研发工作。
3、公司研发人员受教育程度情况
4、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技术服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情况
5、为了保证工时记录及人工成本分配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司专门建立了 OA工时填报系统。公司针对每个研发项目、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项目以及运维业务均会设置对应的编码。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和研发人员每天在 OA 工时填报系统中按实际工作项目的情况填报工时日志,其所填报的工时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及测试工时、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的实施工时、参与售前技术评估与咨询、售后技术问题解决的活动工时以及行政管理、请假调休等工时,工时日志填报后需经项目经理或直属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每月月底,公司工时管理员会在检查工时填报完整性及审批情况后,于系统上提交应出勤工时情况汇总表。应出勤工时情况汇总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会交由财务部成本会计予以核对并经财务主管复核。财务主管予以复核后,成本会计根据各项目人员小时工资及直接投入工时情况,计算出各项目的直接人工成本。
而对于间接人工成本,如综合辅助人员、请假调休工时所对应的人工成本,公司则会按当月各项目直接人工成本的投入占比分摊归集到对应的项目之中。
在对各项目的直接与间接人工成本进行归集汇总后,则会根据项目编码分别计入销售费用(售前技术评估与咨询、售后技术问题解决服务工时)、研发费用(产品研发及测试工时)及技术成本(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实施工时)等。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上述制度进行工时填报与审批,并据此为基础将技术服务人员和研发人员各自从事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人工成本进行准确归集与分摊,相关费用支出核算合理,计入各期间费用和成本(包括存货)的金额准确。
三、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较高,部分计入研发费用
2019-2022年1-6月,达梦数据的政府补助总额为3,414.72万元、5,200.83万元、18,116.38万元、2,514.12万元;其中与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1,035.50万元、1,859.08万元、12,019.25万元、196.62万元,占据政府补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0.32%、35.75%、66.34%、7.82%。
达梦数据将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部分计入研发费用,这也引发上交所对公司研发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依赖展开进一步问询,“结合面向党政的基础软件集群平台研制及应用-集群平台子课题项目的主要目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等,说明会计核算的合理性,研发费用中来源于政府补助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公司研发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依赖,并相应完善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源自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1,801.57万元、3,854.17万元和966.77万元,占比分别为28.80%、39.90%和8.20%。由于相关政府补助就项目本身而言,具有一定偶发性和不确定性,故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来源于政府补助的比例波动较大。其中,与“面向党政的基础软件集群平台研制及应用集群平台子课题项目”相关研发费用中来源于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849.01万元、3,731.28万元和543.25万元,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主要组成部分。
公司已形成以自主研发为主的研发模式,并非以获取政府补助为目的而开展研发活动。公司研发活动的核心驱动力是以用户需求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为基础,结合行业及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与核心研发团队多年从事数据库产品的研发经验而形成的对未来数据库技术发展方向及布局的判断。因此,发行人主要研发方向能够符合国产数据库技术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承担各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因而取得了一定金额的政府补助。相关研发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司报告期内及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并非单纯以获取政府补助为目的而开展,公司研发活动对政府补助不存在依赖。
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足以支撑公司未来研发活动的开展。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规模快速增长,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向好趋势。同时,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行业且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具备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因此,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足以支撑公司未来研发活动的开展。公司研发项目及研发活动的开展对政府补助不存在依赖。
值得注意的是,达梦数据就政府补助的可持续性作出作出风险提示,发行人认为若未来无法继续取得相关政府补助,将可能对公司研发活动和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以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主,该等补助就项目本身而言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相关政府补助存在一定的不可持续性。若未来无法继续取得相关政府补助,将可能对公司研发活动和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若未来国家对基础软件行业的扶持力度及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或出现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满足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条件,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四、公司被报道归类为“传统数据库”企业
据问询函披露,“另据有关媒体报道,公司被归类为“传统数据库”企业。IDC 发布的《2020年中国关系型数据库市场研究报告》显示,公有云模式部署的关系型数据库首次超过传统线下部署模式,市场占比达到 51.5%,其中阿里云以超 28%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超越了一众专营数据库的供应商。报告预计,到 2025 年,云原生数据库的市场占比将达到 73.5%。当前,“数据库上云”是数据库领域的普遍共识,云为底座,分布式架构、非关系型数据存储、开源商业化模式也有了更多产品技术转型的可能。”
交易所问询,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数据库核心技术是否已为业内其他企业掌握、是否为“传统”数据库技术,公司在数据库行业新技术方面的掌握情况,结合国内外数据库技术发展方向,说明公司产品在易用性、复杂 SQL 自适应优化等方面的差距及追赶措施,在云原生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等的布局及研发发展情况。
据回复,1、公司核心源代码源于自主研发,相关核心技术具备研发自主性、技术原创性,不存在被其他企业掌握的情况
对于软件企业而言,源代码是技术的载体,也是软件产品的核心所在。尽管部分传统算法、技术属于发展、传承已久的通用技术,但其核心代码、实现路径则处于不断发展、创新的过程中。
公司在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形成和掌握了不依赖于第三方开源代码的完整达梦数据库核心源码。相关核心技术实现方式在研发自主性、技术原创性等方面得到了保证,不存在被其他企业掌握的情况。
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信息安全产品检测中心等机构联合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公计检 202140094)指出:“经测试,未发现达梦数据库管理系统V8核心功能模块使用开源代码”、“测试结果显示核心源码自主代码比例100.0%”。
2、数据库领域大量技术存在实现路径差异化特点,并处于持续的迭代与创新中;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并非“传统”技术
虽然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理论始于上世纪 70 年代,特别是集中式关系数据库架构成熟于上世纪 90 年代,但数据库相关领域技术一直处于持续迭代和创新中。以事务处理技术为例,这一技术的提出起源于关系数据库领域,并已在非关系型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云数据库领域得到应用。Oracle、PostgreSQL、SQLServer 等发展于不同年代的数据库产品以及公司的达梦数据库,虽均实现了这一特性,但各数据库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却各不相同,并导致不同数据库在性能、可靠性、可维护性等方面存在着优劣差异。类似的,在数据库内核、数据库集群、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集成、云数据库等方向也在持续不断的提出新的理论、方法、算法。
由此可见,虽然相关核心技术的概念、理论已经广泛见诸专业书籍、论文甚至是大学教材,但现代数据库产品在技术的实现路径上仍然存在着多样化的设计思想、算法与结构。自设立以来,公司深耕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应用于相关产品核心技术的实现方法具备自身的独特性,不属于已广泛采用的“传统”技术。公司也对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库核心技术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创新并获得了相关专利。
3、公司掌握的主要数据库核心技术具备普适性,亦同样是“非传统”数据库需要面临的技术挑战
尽管公司目前的主要收入集中于关系型、本地部署数据库产品,也即部分语境中的“传统”数据库,但达梦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 SQL 优化与执行技术、存储管理技术、原生高安全等级数据库内核技术、高性能事务处理技术等主要核心技术均针对于数据库的基本需求,是数据库领域的普适技术,其使用并不局限于某类数据库。
对于分布式数据库、云数据库等“非传统”数据库技术,尽管不同的厂商实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路径存在差异,并会造成产品在性能、功能、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区别,但 SQL 优化与执行、存储管理、并发事务处理、内核安全等核心功能与技术挑战是无法绕开的。
综上所述,公司所掌握的数据库核心技术,具有普适性,并可通用于分布式数据库、云数据库等多种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发展方向中。
4、公司产品方向是技术选择和市场选择的共同作用结果,代表了市场的广泛需求
公司以满足用户的数据管理需求为己任,遵循市场需求,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的全栈解决方案。公司目前所售产品对应的核心技术,固然是公司多年来的技术攻关和积累结果,但同样也是客户与市场选择的结果。
公司创始人冯裕才曾带领团队在关系型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等多种路线中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公司成立并启动商业化进程后,客户与市场需求推动了公司向以集中式/集群化关系型数据库为主的路线发展。因这一方向有着明确的盈利模式、规模显著的市场空间,并保持着持续增长。
5、公司数据库核心技术是否已为业内其他企业掌握、是否为“传统”数据库技术的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分为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数据库集群技术、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三个领域。公司核心技术是否“传统”,以及是否被其它同行业厂商掌握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核心产品虽然为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但所涉及相关核心技术,或为数据库领域通用技术,但公司掌握了与其他厂商不同的技术路径和实现方法;或为产业前沿领域所涉及技术,未被其他厂商广泛掌握。因此,公司核心技术不属于“传统”技术,具备先进性。
6、公司在数据库行业新技术方面的布局情况
除本地部署模式关系数据库外,公司还积极布局图数据库、HTAP 型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云数据库、缓存数据库等当前数据库领域的新兴技术方向,开展超大规模原生图计算、分布式高速缓存、新型计算和网络设备的数据库架构优化等技术研究,并取得了相应专利、著作权等成果。此外,公司还将与国内优势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在人工智能、流式计算、云计算、新型硬件集成等新兴数据库领域开展合作。
综上所述,(1)公司核心源代码源于自主研发,相关核心技术具备研发自主性、技术原创性,不存在被其他企业掌握的情况;(2)公司并非“传统”数据库企业,掌握了大量关系数据库领域的前沿先进技术,具备独创性的技术实现、技术途径;(3)公司掌握的数据库核心技术可运用于多种类型的数据库中,具备普适性;(4)公司产品方向是技术选择和市场选择的共同作用结果,代表了市场的广泛需求;(5)公司核心技术或为数据库领域通用技术,但公司掌握了与其他厂商不同的技术路径和实现方法;或为产业前沿领域所涉及技术,未被其他厂商广泛掌握,不属于“传统”技术,具备先进性;(6)公司亦已在大数据、云计算、非关系型、分布式等新兴技术方向进行了针对性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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