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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柏克:启蒙理性的质疑者,自由精神的捍卫者

哲学家柏克:启蒙理性的质疑者,自由精神的捍卫者

公众号新闻

作者=曾国祥
来源=《思想史》 原名为《开明的柏克》
转自=经济观察报书评
如涉版权请联系编辑微信@iwish89
哲学园鸣谢




中道精神:历史经验与审慎判断


柏克 (Edmund Burke, 1730-1797) 及其名著《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1790) ,向来在政治思想史教科书中享有一席之地,而这一席之地所赋予柏克的历史地位,大致不脱近代保守主义之父。若是继续追问:柏克自己是否喜欢这个头衔,关键应该在于保守一词的用法。

    

倘使我们接受某种饱受非议的过时史观,把十八世纪的时代精神简化为启蒙的、进步的、革命的,并提倡理性与自由,进而把大肆挞伐法国大革命的柏克,看成是一位抵抗时代巨轮的顽固份子,思想中充斥着反启蒙、反进步、反革命的意念,并无知地尊崇传统与习俗,那么柏克地下有知一定会起身抗议。道理很简单,终其一生,柏克都自视为英国宪政的捍卫者、自由与正义的辩护者。然而,很不幸地,因受前述偏见的长期影响,《法国大革命的反思》在许多读者心中竟然成了一本抵制自由、违背正义的作品。“保守的柏克”的负面意象是如此的深植人心,连试图重新找回传统之理论资源的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 (F. H. Hayek),都曾特别撰文表明“为何我不是一位保守主义者?”更不要说,在社会主义者心中,犹如马克思所嘲讽的,柏克只不过是一位庸俗的资产阶级谗言者,冥顽不灵地抵抗着历史前进的脚步。

    

讽刺的是,保守主义固有其限制,但环顾近代观念洪流,还有哪种思潮比保守主义更加看重历史经验与实践判断?持平而论,在比较严谨的哲学意义上,重视人类知识的历史性与个人判断的脉络性,原本即是保守主义的根本要素。就此而言,当代过度推崇形式论证的高调自由主义 (high liberalism) 与高调社会主义 (high socialism),不但立即暴露出了缺乏历史性与现实感的缺陷,并因而少了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 在论及民主时所怀抱的“中道精神” (the spirit of moderation)。诚如托克维尔所言,“正因为我不反对民主,所以我想用坦诚态度来处理它”,同时指出平等制度的必然趋势与潜在危险。依笔者之见,柏克作为一位帝国理论家的敏锐度、一位革命观察家的判断力,和托克维尔是前后呼应的。对柏克而言,正因为自由、平等、仁慈、正义等,是社会必须珍视的价值、是文明赖以立基的底蕴,所以他必须以“坦诚态度”来评估它们,进而提醒世人当它们被不当利用时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换言之,“中道精神”同样是贯穿柏克著作的核心线索;柏克自己便曾讲过:执两用中的审慎判断 (prudence) 是政治的“首要之德”(the first virtue of all virtues)。


若从英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来看,则审慎判断之所以举足轻重,主要源自洛克与休谟的“温和怀疑论” (moderate skepticism) 对于“理性独断论”的深刻质疑;例如,休谟明确指出:“所有的政治问题都非常复杂,在任何思辨中,在一个选择中,几乎不曾出现过全然是善,或全然是恶的情况”;以此言之,“审慎判断所蕴含的中道精神”具有无比的重要性,只是由于历史经验的不足,此一精神“依然还在迟缓的进步中,尚未能被完全信赖”。对此洞见,柏克自是深表赞同。在他看来,公共事务必然涉及判断,而“历史则为审慎判断之师” (history is a preceptor of prudence),因为历史是我们吸取知识的泉源、完成行动的场所;也因此,设若理想的政治家是一位“行动中的哲学家”,那么政治学在本质上理应是一门可以鉴往知来的历史学。而在同时代人的眼中,柏克正是这样一位置身历史脉络进行审慎判断的公众人物。T. B. Macaulay 曾如此形容柏克:诚然“像一位狂热分子那般” (like a fanatic) 选择自己的立场,但却又“像一位哲学家那样” (like a philosopher) 辩护自己所选择的立场 (quoted in ER, 369) ;能言善道的柏克,可以说是集缜密、急智、多谋、灵巧、热情与魅力于一身。


顺此,我们若要扭转“保守的柏克”的负面形象,进而完整呈现“开明的柏克”的实践智慧, 那么历史似乎是最好不过的写作方式了。换句话说,最能彰显柏克思想资产的学术论著,应该是一本可以把柏克放回到十八世纪的实践脉络中来重演其政治生命的史学之作。而在千呼万唤之下,这样一本融合思想史与政治史的柏克研究专书,终于问世:由英国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政治思想史教授暨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心 (the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主任Richard Bourke 所撰写的《帝国与革命:艾德蒙‧柏克的政治人生》(Empire and Revolution: The Political Life of Edmund Burke, 2015) 一书,不但是迄今西方学界有关柏克研究的登峰造极之作,而且在短暂时间内恐怕很难有人可以超越他的惊人成就。


争辩精神:哲学家与政治家


在方法论上,Bourke 所采取的诠释路径,基本上呈现出剑桥学派的脉络主义 (contextualism) 特色。如一般所知,剑桥学派的创始人包括史金纳 (Quentin Skinner) 、波卡克 (J. G. A. Pocock) 与唐恩 (John Dunn) 等知名学者,而他们从事思想史探索的共同特点,则是紧扣语言脉络或语言典范,来析论历史行为者在特定处境下所采取的言说行动及其真实意图。引用唐恩的一段话来说,政治思想史并不是“有关‘政治论题’的历史” ( a history of “political argument”),而毋宁是“有关‘政治争辩’的历史 (a history of “political arguing”)”。

    

由于深信思想反映时代,时代形塑思想,因此在这本大部头论著中,作者一方面结合思想史与政治史,以为柏克量身搭建一座极具临场感的历史场景,二方面则是分外重视柏克在哲学家之外的另一重要身分,亦即,一位亲身参与十八世纪中后期英国政府之全球布局的政治家与演说家 (an orator)。因此之故,本书的研究触角极为广泛,从柏克早年的哲学著作,如《自然社会的辩护》(A Vindication of Natural Society, 1756) 与《我们崇高与美的观念之起源的哲学探索》 (A Philosophical Enquiry into the Origins of Our Ideas of the Sublime and Beautiful, 1757) (以下简称《哲学探索》),一路延伸到柏克以国会议员身分所发表的演说、辩论、讲稿,乃至于书信集,最后再转回到柏克晚年的名著《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以下简称《反思》) 及其后续回响。

    

虽然本书标题清楚表明,其宗旨是从“帝国与革命”的世界史格局,来烘托柏克的政治生命史,而作者所采取的叙述理路,基本上也是编年方式,但本书绝非只是一本有关柏克政治生平的“传记” (biography)。本书作者固然为思想史家出身,但他对柏克哲学著作的精辟诠释,却丝毫不比专业哲学家逊色;此外作者对柏克所涉猎的西方学术思想传统的讨论,更是远远超出了前人的探索范围,包括:从西赛罗、格老秀斯、普芬道夫到洛克的自然法传统,以及从洛克、孟德斯鸠、休谟到卢梭的政府原理与文明论述。在份量上,全书正文共计1001页,引用超过6000个以上的脚注;在结构上,全书则包含五大部分,涵盖十六章的内容。

    

本书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在介绍柏克的家庭与求学过程。1730年出生于爱尔兰都柏林的柏克,孩提时期是在一个由天主教改信新教的家庭里度过;柏克二十岁以前都生活在爱尔兰,并曾就读都柏林的三一学院。持平而论,正因为爱尔兰的背景,所以政治教关系与宗教宽容问题,始终盘旋在成年后的柏克脑海中,并成为我们探索其政治思想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柏克于1750年抵达伦敦并进入 Middle Temple 攻读法律,不过没有多久他就毅然放弃法律,而把真正的兴趣放在文学与哲学上。诚然柏克的哲学才华或许不及休谟,其用功自持程度更比不上康德 ,但柏克的整体思想仍具哲学一致性 (ER, 17)。本书的第二部分,主要即是集中处理柏克从1750到1765期间的哲学思想与宪政理念。在Bourke看来,柏克于27岁时所出版的《哲学探索》,对于我们掌握他的学思理路,有着不可轻忽的重要性,因为本书虽然称不上是一部包罗万象的道德哲学经典,却提供了我们一个有关人性原理的平台,可以串联起柏克的学术观点与政治意见。

    

提到政治,就不得不提及柏克于1765 年出任Marquis of Rockingham 的秘书这件大事,因为柏克正是藉此机缘而展开了他独领风骚的政治生涯。从1766到1794年的约莫三十年间,柏克陆续保有Wendover、Bristol 与Malton等地方的议员席位,而且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处在反对派的位置。柏克曾说:一位国会议员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没有权力的人民的代表”(quoted in ER, 925),而在他精彩的政治人生中,柏克所尽情挥洒的角色,正是这样一位“参与时事的论战者” (an engaged polemicist)。从这点来说,我们唯有确切掌握柏克作为一位政治家与演说家所展现的“争辩精神”,才能真正贴近他在帝国与革命的历史现场中所流露的“中道精神”。虽然如此,Bourke并无意淡化柏克的思想家身分;相反,拥有政治天分的柏克,仍不失为一位观念融贯的哲学家,一位追求“原则政治” (the politics of principle) 的理论家。

    

从近代社会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柏克甚至可以被看成是启蒙政治科学 (the enlightenment science of politics) 的开拓者,因为他对当时政治课题的解析,每每结合着“深邃的历史心灵和普遍化的智思”;或也不妨说,柏克的政治论述的一大特色,就是将“博学多闻和哲学抽象予以融合” (ER, 224, 225)。而在政治立场上,本书所描写的柏克,不但不再是一位故步自封的保守论者,甚至是一位开明的宪政论者;“开明的柏克”终生反对专制 (despotism) 与暴政 (tyranny),并在帝国的扩展中、在革命的年代里,竭力捍卫公民自由的价值。换言之,支撑柏克政治思想的基石,实则是表征英国宪法与混合政府的“自由精神” (the spirit of freedom) ;不论是对英国宪政危机的析论,还是在处理当时英国政府所面临的帝国扩张、宗教宽容与法国革命等现实论题,柏克都一再诉诸“自由精神”,来抵抗形同专制与暴政之翻版的“征服精神” (the spirit of conquest)。

    更具体地说,在担任国会议员期间有五大历史事件困扰着柏克:英国宪政与国会改革,从1766到1783年间所爆发的北美殖民危机,大英帝国的扩张与东印度公司 (the East India Company) 的管理问题,爱尔兰的贸易与宗教冲突,以及法国大革命对欧洲政治与文明所造成的剧烈影响 (ER, 4)。本书另外三大部分,大抵上就是沿着“自由精神 vs. 征服精神”的叙述框架,来交叉处理这些重大事件的来龙去脉,从而别开生面地重塑了“开明的柏克”的历史图像。要之,如果说柏克对于美国独立革命的同情,与其本质是在捍卫英国子民受到宪法保障的“自由精神”有关,那么他对东印度公司高压的印度主义 (Indianism)、对新教压制爱尔兰天主教徒的主导优势 (ascendency) 、以及对主导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主义 (Jacobinism) 的强力反击,俱反映出了他对“征服精神”的戒慎恐惧。


 开明精神:怀疑主义与启蒙运动


为了清楚讲述“开明柏克”的内涵,本书极为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着手梳理柏克与启蒙运动的思想脐带,虽然Bourke并不否认,柏克的启蒙思想,严格地讲,仍然带有独特的英伦特色,也就是前述的“温和怀疑论”的因子 (see esp. ER, chap. 2, sec. 3)。换言之,追随洛克与休谟的步伐,柏克基本上也坦承“纯粹理性的限制” ,并转而在尊重经验与习惯的前提下,认真对待人类知识的有限性与个人判断的偶然性。

    

观诸思想沿革,柏克的怀疑论立场因而倾向于西赛罗的“学院派怀疑论”(academic skepticism);其论述要点,并不在于全盘否决理性与知识的可能性,而在于强调我们必须“学习怀疑” (learn to doubt) 各种积非成是的盛行信念,特别是必须“谦卑看待理解力” (humble the understanding) 本身,因为人类的理性时常会有自负的伪装,独断宣称可以揭露绝对真理或事物的终极基础 (quoted in ER, 669)。依此,柏克于是将人类理性分成“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 与“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 两大范畴;诚然“自然理性”的错误运用,势将带给人群莫大的危害,但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仍无可避面地必须依靠“人为理性”的经验与判断 。要之,柏克自认为“他是在某种怀疑论的英国传统中来提倡启蒙理想”。

    

事实上,早在《自然社会的辩护》中,柏克便反对以“自然理性”作为复杂社会生活关系的指引。在柏克看来,“人为理性”是人类“智思” (intelligence) 在社会中通过现实挑战、生活实验与历史变革而渐次形成的实践智慧,因此较诸抽象理性或空泛玄想,更值得人们依赖与遵循。基本而言,柏克对于英国宪政主义以及英国国教教义 (Anglicanism) 的信守不渝,都是以“人为理性”与社会调适为其基底,并因而可以和启蒙作家有关社会进步与文明演化的信念产生共鸣。

    

再则,值得注意的是,正由于柏克的怀疑论是温和的,所以他虽然质疑“自然理性”,但这并不表示他反对“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s) 或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公民权利” (civil entitlements) 。在Bourke的重建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柏克有关“自然权利”或“公民权利”的陈述,实际上深受洛克的影响。关于这点,容后再述。现在,我们仅需留意,柏克主要是从“人为理性”的角度,来辩护“自然权利”,并因而大大加重了历史与习俗在权利论证上的地位。

    

大抵言之,柏克所谈论的“普遍习俗” (universal custom),可以说就是“人为理性”在历史脉络中所累积的具体成果,亦即文明。在这点上,与休谟著名的“人的科学” (the science of man) 相仿,柏克的“温和怀疑论”亦未放弃对人性原理提出一套普遍的解释架构;如前所述,这正是《哲学探索》所期盼达成的启蒙志业。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柏克终身确信,“人类总是‘在习惯之中’培养习惯,因此形塑、并附着于他们身上的自然倾向,是人的框架 (human frame) 的基本元素”。


由此可见,柏克的“温和怀疑论”虽然质疑理性的限制与判断的缺陷,但并未抛开“人为理性”的社会功能,亦未舍弃“自然权利”的思想传承,更未从“人性原理”的普遍探索中撤退出去。因此,当面对大英帝国的扩展与法国大革命的冲击时,柏克的“温和怀疑论”全然无碍于他对普遍正义与人性尊严表达肯定之意。稍后,我们将有机会回到这个问题。现此,必须指出的是:倘若我们以“开明”(enlightened) 作为“启蒙运动” (the Enlightenment) 的核心意涵之一,那么柏克对于架构英国社会的两大文明支柱,亦即宪政与宗教,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实质上是相当“开明的”。以下,容我先从宗教宽容的问题简单谈起。


宽容精神:宗教与文明


1688年的光荣革命带给柏克故乡的,并非光荣与和平,而是持续多年的内战以及益发激烈的宗教冲突;在柏克有生之年,爱尔兰始终是一个独立的新教国家,虽然拥有自己的国会,却也同时面临着贸易问题以及天主教徒遭遇迫害的争端。后面这点,对柏克而言,感触自是特别深刻,因为他自己就是成长在一个改信新教的家庭里。因此,我们并不意外发现,“开明的柏克”挺身反对当时新教的主导优势,并声嘶力竭地为天主教徒的信仰自由发声。透过对青年柏克的论著进行爬梳,Bourke提醒我们注意,柏克的宗教观点在年轻时期即已奠基,而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更从此成了他终生关注的重大议题。诚如柏克所言,宗教实为“文明性的首要开端”。

    

何以如此?扼要地说,这是因为柏克相信宽容与启蒙息息相关:人类的道德进步与政治革新,有赖社会成员包容差异的相互说服,也就是彼此心悦诚服的同意;而启蒙的另一层意涵,正是透过教育与开导 (enlightened) 来提升公众的判断能力,从而促使社会共识与共同目标的达成。就此而言,“宽容精神”同样离不开“中道精神”,必须凭靠“人为理性”的适当使用以及合宜的习惯。从文本证据来看,柏克早在1750年中期即已确立此一论点:启蒙精神结合着“理性讨论和习惯依存”,唯有同时包含“信念与崇敬” (conviction and veneration) 的公开意见,才足以成为社会生活的共同基础。


虽然如此,崇敬并非盲目的服从,引用柏克自己的话来说,崇敬其实“隐含在”人们对于历经社会适应的长期信念的“赞赏” (an implicit admiration) 之中,也因此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稳固定见” (the stable prejudice of time) ;崇敬更非暴力的胁迫,柏克仔细地区别了崇敬与国家权威的差别,并将“国家的胁迫权威侷限其存在所需的范围内” ,也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和促进公共利益。


自由精神:宪政主义与混合政府


这再度显示,在宪政问题上,穿透柏克政治著述的一贯之道,非“自由精神”莫属。故此,与其说柏克的政府理论是“保守的传统主义”,试图辩护一切既存的制度与习惯,毋宁说他所向往的政治理想,是一种“开明的宪政主义” (an enlightened constitutionalism),主张经过社会调适的英国宪法及其混合政府体系 (a mixed system of government) ,最能有效保障并促使“自由精神”的落实。

    

大致而言,Bourke主要是依据英国宪政习惯、哲学渊源以及思想史传承等三条线索,来考察柏克尊崇自由的宪政理论。首先,宪政主义的基本精神是防止权力滥用,以维护个人自由与权利。以此论之,柏克对于“自由精神”的仰慕,正是以英国宪法为模板 ;纵在晚年,柏克依然自信满满地表示:“我们有比起世界任何其他国家更为完善的制度来保存人的权利”  。

    

深一层看,柏克对于英国宪政传统的解释,涵盖以下论点:在英国的宪政精神下,政策的制定过程可以尽可能地防止自由受到不当威胁,因为国王与国会的权力相互分立、彼此制衡;而基于“对抗原则” (opposing principles),柏克进而主张,政党是“任何混合或共和政府体系的必要元素”  。不仅如此,柏克还划定了社会与政府的分界,认为政府权力不应任意介入个人生活,并声言政府的主要职责,即是在谋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调解。此外柏克同时倡导代议政府的观念,期盼代议士可以代表人民意志,贯彻“自由精神”的实现。

    

依此,若转从哲学渊源来看,则“温和怀疑论”或可帮助我们对柏克的宪政思想进行延伸讨论。基本而言,柏克虽然相信人民意志的优先性,却也担忧大众判断的错误性。而既然人们的理性能力有其限制,不仅充满偏见而且容易受到环境影响,所以最能符合正义原则并呈现公共利益的政治形态,即是代议政治,也就是由贤能之士来为群众利益发声。呼应前文的分析,柏克一再重申,代议士的准则,即是遵循“中道精神”:“我们应该矫正人民中的顽固者”,以舒缓“群众盲目的积怨” ,从而避免公众的憎恨成为体现“自由精神”与追求文明社会的障碍。换言之,柏克认为,代表制度的设置目的,是在促成公民社会的和平与正义,也因此,在他看来,人民代表实质上可被视为一种自然权利 。

    

沿着“温和怀疑论”的路线往前推进,我们因而不难理解,何以柏克会如此推崇混合政府与政党政治?简单地说,强调权力分立的混合政府与利益分散的政党政治,在实践上都可以被看成是严防政治邪恶发生的一种制度设计,也就是避免因权力集中与个人判断之差错,而对社会整体生活带来无穷祸患。所以,早在从政初期,柏克就致力于辩护反对党在宪法上的地位;对柏克而言,反对党的主要任务,即是在国王与国会的利益冲突中,尽力维持政府权力的平衡。而由于在柏克的年代,英王仍掌有政治实权,特别是对内阁大臣的选派,但在许多时候,这却很容易造成行政独裁与权力滥用,影响所及,甚至导致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与东印度公司的管理上进退失据;因此,柏克乃以反对党议员的身分,在议事殿堂上力主英国国会的至高主权,以资抗衡。

    

最后,回到思想史的传统来说,柏克的政府原理从洛克、孟德斯鸠、休谟与卢梭等哲人身上获致不少启发。前文提及,柏克并不反对“自然权利”;事实上,柏克对于自由与财产的辩护、对于宗教宽容的坚持、对于帝国治理之普遍架构的期盼,无一不是从“基本权利的假设” (the assump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出发的 。柏克基本上接受从格老秀斯以降的近代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通过个人利益之追求以达成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而在此过程中,习俗与道德则应发挥适度调节的作用。不仅如此,柏克亦倾向同意洛克的正当性观点,强调政府权威虽然至高无上,但其本身并无实质目的;反之,政府的存在只是为了确保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因此,当政府任意滥用职权而成为破坏公民秩序的“征服精神”时,公民对于不义之政府,自然拥有洛克在《政府论次讲》中所诉诸的“反抗权”或“革命权” (the right to resistance or revolution) 。


进一步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The Spirit of the Laws) 堪称十八世纪政治思想的楷模,因其试图“通过道德、政府与法律的历史”,来探索“自由精神”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按Bourke的分析,孟德斯鸠对于柏克的影响极为广泛,包括:强调历史发展法则终究依循着某一道德法则;从风俗 (mores)、癖性 (habitudes) 与习惯 (customs) 来探究人性原理与自然法则;以比较方法来阐释历史法则;从包含古今欧亚的世界史观点来展开比较研究;通过征服与和平的架构来诠释欧洲历史,并主张征服的必要性,仅限于避免和平遭受威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以自由作为英国政府体系的基本原则。


再则,柏克对于权力滥用与征服胁迫等政治邪恶的批评,大体上从未脱离《哲学探索》的基本关怀;而柏克在该书中有关道德情感的分析,则受到了休谟与其他作家的激励。对柏克而言,自由、正义与宗教具有维持稳定的重要性,因为一旦社会生活失去美与崇高所可能带来的愉悦与快乐,那么人们就只能以赤裸裸的权力来压制内心的惊慌与不安;如此,“政治就只能建立在征服精神之上,而所有的征服则是建立在永恒的暴力与恐惧之上”  。此外柏克早年所撰写的《英国简史论文》(An Essay towards an Abridgement of English History, 1757),不论是在治史方法,还是有关英国自由的阐释上,都与休谟皇皇六册的《英国史》 (History of England, 1754-1762)   互通声息。


上文多次强调:柏克的“温和怀疑论”既未否定“自然权利”,亦未抗拒普遍的“人性原理”。顺此,Bourke补充指出,柏克不仅从青年时期即广泛接触卢梭的著作,而且十分赞赏卢梭的原创性,尤其是对他以激情作为通往“博爱伦理” (a philanthropic ethics) 的甬道,以“普遍仁慈” (universal benevolence) 作为迈向“世界主义” (cosmopolitanism) 的桥梁,深有同感。虽然如此,柏克对于卢梭在道德立场上的摇摆不定,颇为困惑;他曾形容卢梭为一位“道德观念混杂或含混”的作家 (an author of “mixed or ambiguous morality”),一位“自相矛盾的天才” (a “paradoxical genius”)。简单地说,这是因为:诚然社会习俗可能掩盖住不公与不义,当下文明可能包藏着腐败与堕落,但社会习俗却也有可能传递出道德真理,当下文明也有可能提振人心与人性;在未能扣住具体脉络进行审慎判断的情况下,卢梭即试图颠覆时代的一般通识,其结果反倒是留下了一个模糊的道德空间,让有心人士可以利用自然权利与仁慈正义的美名,来彻底颠覆已经存在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征服精神:帝国主义与印度主义


如此甚明,以英国宪法和混合政府为立论基础的“自由精神”,才是柏克政治思想的中心支柱。进一步看,本书另一别开生面的重点,则是从国际政治的视野,来扩大我们理解柏克政治思想的范围。换言之,按Bourke的诠释,柏克对于“自由精神”的追求,实际上还从英国宪政传统延展到了他的“帝国理论” (a theory of empire)。就此而言,在方兴未艾的国际政治思想研究上,本书的丰硕成果当可帮助我们深一层考察,柏克究是如何依据“自由精神”而对大英帝国的海外殖民提供“证成之理据”;而在社会科学哲学的意义上,Bourke同时提醒我们注意,柏克的相关著述,若经重建,实包含了“一套研究帝国的系统性路径”,企图解析帝国事务所牵涉的“因果关系”。

    

无疑地,帝国主义的本质是暴力与侵略,也就是以武力征服他者,继而施以高压统治与政治支配,甚至进行财富掠夺与文化移植。在柏克笔下,西班牙帝国主义即是此一充斥着暴政与专制的“征服精神”的代表。由于野蛮的“征服精神”与文明的“自由精神”水火不容,若任其无限扩张,恐将危及英国社会已经辛苦建立起来的宪政自由传统,因此,柏克的国际政治思想的主轴,即是倡议以“自由精神”作为英国政府处理殖民地与海外事业的基准。换句话说,对柏克而言,从英国宪政传统所发展出来的“自由精神”,不仅适用于英国本土,更应该成为一套“世界性规范” (cosmopolitan norms)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就让我们依循“自由精神”与“征服精神”相互对抗的普遍架构,来概略回顾柏克有关北美殖民与印度问题的看法。

    

追随孟德斯鸠,柏克相信,征服所带来的后果,应该是自由与和平,而不是暴政与专制。顺此思路,柏克于是严词批判英国政府从1770初期以来,施加在北美殖民地上的种种不当处罚,指控其剥夺了生活在大西洋对岸的英国子民所享有的、源自英国宪政传统的自由与平等。也就是说,在柏克心底,美国独立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原因与后果并不相同,绝不能被看成是“同一类问题” (not “upon a Par”) ;因为前者的发生,是为了延续英国重视公民自由的政治传统,也就是致力促使“自由精神”可以重现于新大陆,然而后者的产生,却是源自名符其实的“征服精神”,亦即“雅各宾主义”,对于旧大陆的文明建制之无端侵袭。

    

所以,柏克虽然未积极鼓吹美国脱离当时正在破坏宪政传统的英国政府而独立,但他却建议英国政府应向殖民地让步,尊重其所继承的英国“自由精神”。柏克甚至认为,美国当时跟英格兰之间的关系,实可类比于英格兰与詹姆斯二世在光荣革命时的关系;与流窜于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主义”截然不同,英国光荣革命的特殊性在于,这并不是一场为了颠覆既有秩序而“发动”的革命, 而是一场为了“避免”既有秩序受到颠覆而出现的革命 (“a revolution not made, but prevented”)。要之,美国独立革命及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根本差别,就在于“自由精神”与“征服精神”的对立。

    

据此,当问题焦点转向印度时,如何让东印度公司的主事者,既能听命于英国国会的最高权威,又能依循英国宪法的“自由精神”,对当地事务进行良善的行政管理,不致于沦为“征服精神”下武力相向的高压专制,或用柏克的话来说,“盗取的暴政” (a peculating despotism) ,也就成了柏克议员生涯的另一场重头戏。于此,柏克的思维调性,同样是调解的、审慎的,而非专断的、冒进的。虽然,柏克认为,当时的印度人民欠缺自我治理的能力,但他也不赞成将英国法律直接移植到当地,因为这将破坏他们的古老建制 (ancient establishments)  与生活传统。相反,和福克斯 (Charles James Fox) 的印度法案同调,柏克反覆陈述,英国国会的主要职权,是监督东印度公司是否恰当地履行治理任务,而不是直接涉入印度的在地事务。


前文提及,柏克是代议政治的历史代言人。此处,有待补充的是:在柏克写作的语境中,“代表” (representation) 一词,不仅指称代议士和选民之间的关系,同时表示代议政府必须取得公众的信任与民意的调解;因此,纵使是在缺乏选举程序与代议士的情况下,柏克再三声明,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仍具有“实质代表”的责任 (the duty of “virtual” representation)  ,也就是以同理心来体验感受在地风俗,并同情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然而,时任孟加拉总督的海斯汀斯 (Warren Hastings) 的嚣张行径,在柏克眼中,却宛如西班牙的武力征服者、在印度的英国暴发户 (a conquistador-nabob) ,完全未能妥善尽到英国政府所赋予他的职责,只顾着追求东印度公司的商业利益,而不理会当地人民的声音。故此,在对海斯汀斯弹劾案的陈述中 (the Hastings Impeachment, 1787) 中,柏克清楚表明,英国国会基于最高主权者的地位,有义务捍卫宪法基本价值,防止破坏“自由精神”的“印度主义” (Indianism) 四处蔓延。


革命精神:雅各宾主义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大致掌握了《帝国与革命》一书的论旨、特色与贡献。不过,在结束本文之前,我们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回答:如果柏克的形象,确如笔者的读后观感所呈现的,是一位具有中道、争辩、宽容与开明的思维特质,并热爱自由的“行动哲学家”,为何他会在晚年的《反思》中,竭尽所能地谴责法国大革命?

    

有一种说法是:柏克晚年一改先前偏向自由主义的立场,而导向反对自由、仁慈与正义的保守主义立场。然而,通过本书的细腻铺陈,此一说法再也无法站得住脚。诚如Bourke所再三强调的,柏克既非自由主义者,也非保守主义者 ;较公允地说,柏克一生的学思导向都是以“自由精神”来对抗“征服精神”,并怀抱着坦诚态度,来审慎判断当时正在发生的重大事件,即便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深切反思,亦不例外。也就是说,柏克在《反思》中非但没有改变他的基本立场,甚至延续了他毕生承袭的一贯之道:对宪政自由的推崇、对文明社会的向往、对宗教宽容的坚持,以及对“征服精神”的批判,包括“印度主义”与“雅各宾主义”。

    

更深入地说,作为一位温和的怀疑论者,柏克在提倡“自然权利”之余,仍不忘警告世人,真正主导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动力,其实是两种关于“自然权利”的伪装观点:第一种伪装观点,是诉诸“自我治理的自然权利” (the natural rights of self-government) 来决定一个既存社会的政治型态;此一论调的理论基础,主要指向普莱斯 (Richard Price) 的如下主张:由于“公民权威是来自人民的一个授权委派” (quoted in ER, 688-9),所以应将公民自由延伸到对政治权力的掌控本身。第二种伪装观点,则是宣称“原初的自然权利” (the original rights of nature) 可以直接挑战一个建制社会的财富分配;在相当程度上,这一说法的源头,恰恰可以回溯到卢梭道德理论的含混不清。

    

对柏克而言,以上两种有关“自然权利”的错误设想,均倾向于将维护公民权利的宪政基础与社会习惯连根拔起,所以他才会大肆谴责法国大革命的理想,是空洞而不切实际的,是滥用“自然理性”而轻忽“人为理性”的一场集体冒险。以此衡之,纵在《反思》中,柏克依然并没有放弃“自然权利”的论点;恰恰相反,在他看来,正由于上述两种伪装的“自然权利”学说,严重违反了近代自然法学致力于维护个人权利与利益的基本原则,所以他必须挺身予以驳斥。   

    

这再次显示,对柏克而言,政府的目的是藉着宪政秩序的维持,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对此,笔者个人想提出两项观察,作为补充说明。首先,《反思》除了重申政府的工具性目的之外,同时强调公民对于符合此一目的的政府,因而具有服从的责任 (the duty of obedience) 。换言之,柏克坚信,不惟政府应负起维护公民权利的责任,人民亦负有相对责任服从正当政府,这就好像一道“伟大的原始契约” (great primeval contract),明白地界定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道德关系 。

    

再则,柏克还明白指出,基于道德与美学情感而对习俗与国家历史产生敬崇、对社群之美好生活方式表示尊重,永远是促进政治和谐与追求共同目的的重要推手。然而,法国大革命的本质,并不只是一场针对压迫人民的王权进行示威抗议的反对运动,而是一场企图直接“篡夺国家宪法” (to usurp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的血腥暴动 。因此之故,其不但违背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伟大的原始契约”,从而不具备革命的正当性;抑且销毁了文明社会赖以维生的敬崇与尊重,误将某种“自然平等”曲解成公民社会中的平等关系。


综上所述,即便是在晚年的《反思》中,柏克捍卫公民自由与宪政传统的决心依然不变。毕竟,说到底,柏克的国际政治思想只是他的宪政学说的延伸,因此,不论是对北美殖民危机与爱尔兰宗教冲突的自省,还是对东印度公司与法国大革命的论定,柏克的基本立场始终如一,也就是置身在“帝国与革命”的世界史脉络中,藉由“自由精神”与“征服精神”的对立架构,来表述“负责政府”与“大众暴政”在道德上的范畴差异 。


保守主义的精义


哈耶克曾说:“保守主义可能时常是一个有用的实践原理,但它并没有提供我们任何可以影响长远发展的指导原则 (guiding principles)”。如果这句话是对的,那么柏克显然就称不上是一位典型的保守主义者,因为“自由精神”至今仍是紧密牵动着现代民主社会与全球政治发展的指导原则。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相对于其他政治思潮,我们对于“保守”一词向来过于敏感,并充满误解;正确理解下的哲学保守主义,原本就兼容于“中道精神”、“争辩精神”、“开明精神”、“宽容精神”与“自由精神”。虽然本文的宗旨不允许笔者在此对保守主义的意涵进行爬梳,但可以肯定的是:就中文语境而言,正由于人们对保守主义充满负面的联想,因此“开明的柏克”在哲学上所诉求的“温和怀疑论”及其对历史经验与审慎判断的重视,至今仍是我们接受与省思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严重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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