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性侵21岁女性,14岁孩子活埋21岁男性,凶手的结局却不同...
大家好,这里是老育。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老育曾经写过的一篇关于“恶魔儿童”的文章?
点击查看往期文章:3岁孩童17楼坠下竟有反转,身旁8岁玩伴的做法让人毛骨悚然……
对于未成年犯罪这个话题本来不想再赘述,但是最近接连发生两起未成年犯罪的事件实在让老育忍无可忍。
与先前讲述的未成年侵害未成年的案件不同的是,这次的未成年恶魔的爪牙已经足以撕裂成年人了。
先说第一件事。
一个21岁的女孩在网上发布了自己被12岁小学生性侵的经历。
在了解到事件的经过后,这个12岁小学生超越年龄的心思之缜密、动机之险恶很难不让人感到恐怖。
博主在回家的路上,刚走到家楼下,脖子就被一个人的手勒住,不等她反应过来,男孩就将她拖着往前走,由于博主正好处于经期、身体虚弱,尽管拼命挣扎和呼救都无济于事。
有目的地将人拖到没有路灯、没有人的地方。
想要抢走受害者的手机,阻止受害者求救。
对受害者做出“摸胸”、“亲吻”等性侵犯行为。
万幸的是,受害女生的求救终于被坡对面的一位女性听到了,男孩落荒而逃,博主的朋友也很快赶来。
此时的受害者衣服已经被撕烂了,内裤也磨破了,手上、背上、推上全是伤口,看着这些触目惊心的图片,老育都不由地为这位女孩当时的处境捏一把汗。
博主报警后本想让施害者绳之以法,却发现这个可怖的施害者竟然是个12岁的小学生,这个12岁的“强奸犯”对女性的施暴行为也不是第一次,上一次的犯罪结果依旧是草草了事!
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犯下如此恶心的人因是个未成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只能接受教育和赔偿,二者所谓的赔偿,金额不过是可怜的1块6毛钱......
因为是被未成年侵犯的,因为对方家庭没有条件赔偿,因为无人管教......
因为这些“因为”,这个12岁的恶魔屡次犯罪却能逃脱罪责,这岂不是任由他无法无天、有恃无恐了?今天他能够侵犯女性,接下来又会做出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
老育想不明白,而作为受害者难道就因为这些原因只能忍气吞声吗?
第二件事是冲上热搜的“甘肃8名未成年人殴打一男子并活埋”事件。
21岁的受害者毛某某经同学介绍和14岁的嫌疑人郭某某的女友相识后,跟踪其女友,嫌疑人郭某某因不满毛某某的跟踪行为,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教唆8个同是未成年的同伴对毛某某进行多次殴打导致其昏迷,并趁其昏迷将毛某某活埋致死,甚至记录下犯罪片段。
图源@永昌公安
有网友表示这是一场闭环犯罪,受害者知道自己跟踪未成年不会有事,嫌疑人知道自己杀人也不会有事,甚至认为这是“黑吃黑”的报应。
虽说毛某某跟踪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齿的,但这些未成年也没有资格剥夺他人的生命,这归根到底是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然而这次,这些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的未成年们却逃不过承担刑事责任的命运。
同样是未成年犯罪事件,处罚却截然不同,差异在于“年龄”。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宽容的观念历史悠久,《周礼·秋官·司刺》中记录着我国古代“三宥三赦”的量刑制度,其中的“三赦”中的“赦免幼小的犯罪者”就和现代的对未成年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相似。
众所周知,我国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但一刀切地以年龄为界的对未成年犯罪进行罪责衡量的宽容很有可能是一种纵容。
老育从罗翔老师的视频中了解到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年龄的设定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认为在一定年龄下没有刑事责任。
图源@罗翔
大陆法系认为孩子是天性纯良的,孩子顺应本性发展就能成长得好。
孩子也当然是知道是非好坏的,看电视剧时,孩子的第一反应就是先判断剧里的人物“谁是好人”、“谁是坏人”,那么故意伤害、杀人的未成年当然也是知道自己在干坏事。
让我们回到“顺应本性发展就能成长得好”这个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是从孩童长大的,小时候谁没有被父母责骂过,被责打也不是稀罕事,几乎不可能有人小时候没干点“坏事”,也几乎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在孩童时期没有一点幽暗的想法,大多数人之所以能成长为一个“正常人”,应该归结于管教,家庭的管教、学校的管教、社会的管教。
上面老育提到的两个事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都有一个共同点——缺乏管教。
12岁的未成年强奸犯屡犯不改,父母拒绝管教和承担责任;8个未成年少年活埋成年男子中14岁的孩子打架、谈恋爱,俨然是缺乏父母管教的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愈演愈恶劣还有个原因是孩子的童年正在消逝......
其实“儿童”不是自然产生的概念,是人类文明发展产生的观念。
媒体文化研究者和批评家尼尔·波兹曼认为产生童年的关键在于印刷技术的发明,未成年通过学习识字,将知识、品德尺度内化于心,才能成长为一个成年人。
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和印刷时代相比更是质的飞跃,孩子们接触到更多的信息,他们难以从冗杂、好坏参半的互联网信息中分辨对错,更容易被有害信息侵蚀,形成和年龄不相符合的恶习,乃至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
万幸,现在刑法修正案新增一条“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这意味着改变了原本刑法规定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且没有例外的规定,现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老育认为这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制度的补充,能够让这些未成年恶魔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难以让未成年犯罪事件完全消失,这些未成年犯罪者们既然敢对成年人下手,那么幼童就更是手无缚鸡之力了。
老育在这里提醒各位家长们注意防范孩子身边的“坏小孩”,也教育孩子不要成为“恶魔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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