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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两少年奸杀女教师入狱,十年后DNA匹配第三人,证词疑点分析

冷水江两少年奸杀女教师入狱,十年后DNA匹配第三人,证词疑点分析

社会


大家好,我是Wapi。在前面一篇失约的暴风雨 | 冷水江两少年天台杀师疑云 中写了案件的大概经过。当时限于篇幅,很多细节没有写,譬如2009年8月25日,两个少年自称到底在做什么,有没有不在场证明?DNA究竟是怎么回事,可以判断是如何留下的吗?


(字数:10,624)


8月25日当晚活动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判决书上并没有对刘浒和谢伟定罪的直接证据。


一、虽然他们曾招供在现场对受害人又是殴打又是长时间强奸和猥亵,而且在报案后警方也及时勘察现场,但现场和尸体上并未发现他们的指纹、足迹、毛发、精液、DNA等证据。


二、除了有两个学生在25日或附近某天傍晚看到他俩在街上走着,以及一对夫妇看到他们前往14栋楼顶,并没有其他证人证词指向他们,也没有人看见他们案发当天在11栋出现过。


可以说本案的证人证词比张志超案更薄弱,张志超案至少还有隔壁班班长王胖明(化名)声称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站在案发现场(卫生间)门口。


本案的定罪证据主要来自谢伟和刘浒自己的认罪口供。


或许因为没有直接证据,所以判决书少见地极为详细陈述了性侵和杀害的全过程,把他们谁打了一拳,谁摸了一下都写得很清楚。但判决书在时间线上却极为简略。除了写道:“2009年8月25日晚7点多钟,被告人刘浒和谢伟在一生活区门球场观看手机上的淫秽录像后,产生性冲动”外,其他时间都没提。


刘浒和谢伟最终形成的有罪供诉中,有相对详细的时间线。


那么,我们来看看(一)他们自述的当晚活动,以及(二)有罪供述中的活动,看看哪个版本更接近真相。


(一)自述不在场证明


刘浒和谢伟在2010年分别在狱中手写了一个《事实经过》,试图回忆25号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由于两人的这份阐述基本对得上,我把两者放一起总结一下。


2009年8月25日下午,谢伟一直在舅舅盖新房的工地上帮忙搬砖,傍晚7点多结束,和妈妈余利云、两岁的弟弟一起坐三轮车回家。


而刘浒则称一直在家玩电脑到7:30左右,他父亲那天不上班,也在家。那天他母亲许小红做完菜吃完,就出门跳舞了。刘浒下网后,嫌母亲做的菜不好吃,自己又炒了个鸡蛋。在吃了饭后快8点15分,他从家出发去找谢伟。


谢伟那边称,8点左右,打工的父亲回到家,一家四口吃饭。由于在吃饭时见父母不断咳嗽,谢伟强烈要求他们去医院治疗。


吃饭期间,隔壁邻居家的张丽霞(谢伟叫她姐姐)在他家串了下门,拉了几句家常后离开。


饭后,谢父谢国东离开家去附近肖医生诊所看病,谢母余利云则在厨房洗碗收拾。谢伟带着弟弟在客厅看电视。


大约8点10-20,余利云处理完家务,带着二儿子出门看病,而此时,刘浒在谢伟家楼下喊谢伟名字,住二楼的谢伟锁门下楼。也就是母子前后脚出门。


两个少年经过肖医生诊所时,看见谢伟父母带着弟弟在里面,站在门口打了个招呼,便继续沿着马路走到生活一区电影院旁边的门球场。


他们坐在石板上抽烟、聊了下游戏和新学期之事,突然谢伟肚子疼,在不知道哪有厕所的情况下,他们想起14栋楼顶上有一条水渠可以方便。平日里因为怕熟人看见他们抽烟,他们有时会上11栋和14栋天台抽烟,也在那解过手。两人上了那栋楼,在楼梯上遇到一对不认识的夫妇出门。


【照他们的说法,上14栋顶楼在8:30左右,与张斌黄颖夫妇说的7:30-7:40时间相差大约一小时。】


谢伟蹲在水塔角落的水渠上解手,而刘浒则用前一天新买的手机放音乐,陪他聊天。【不知道厕纸的问题怎么解决,或许不讲究吧。】过会他们发现变天了,觉得不安全,就沿着原路下楼回家。在回家途中,接到了谢伟父亲的电话(8:42有通讯记录确认),说弟弟在诊所内哭闹不止,影响父母打吊针,让他速去把弟弟接走。


谢与刘赶住肖医生诊所,刘浒记得进门时看了钟,是8:50左右。两人把弟弟带到谢伟家楼下,刘浒也和谢伟分了手。


(自述版本中的活动线路,没药花园制作)


刘浒自称将近9点到家。他妈妈在看电视,一个寻亲节目,他父亲则在玩电脑。他说了句回来了,便走到卫生间洗洗睡了。睡了不多久,他被一个巨雷惊醒。


而谢伟带弟弟回家后,由于弟弟一直又哭又吵没办法,只好把他送回诊所。谢父提议他去隔壁超市买点东西给弟弟吃,他带着弟弟走到旁边的“家福源”超市买了一瓶“营养快线”。然后他带弟弟回到家中一起看电视,弟弟抱着瓶子喝饮料。


9点10分左右,他听到天空不断响着雷鸣,怕把电视机打坏,于是关掉视机,坐在走廊上给同学发短信,后来又把张丽霞等邻居叫出来一起在走廊上看壮观的闪电、聊天。


9点20左右,谢父挂完水回到家。此时外面还是狂风大作,谢伟担心待会下雨会淋到母亲,又出门去诊所给母亲送伞,并等母亲打完吊针后一同回家。



在以上他们自述的事实经过中,他们25号外出时间是从8:20左右离开谢伟家至8:50左右回到肖医生诊所,最长也不过30分钟


他们的时间线与张斌、黄颖证词(7:30-7:40)在时间上矛盾,但他们的这个时间线得到了其他一些证词的印证。叶竹盛律师团队曾在2018年找到当年的证人们,向他们求证。


1、在叶竹盛律师团队寻访笔录中,谢伟舅舅证明,当年他家建房子,谢伟在2009年8月25、27号都从早上开始就在工地上帮忙搬砖,谢伟在傍晚7点多,和他妈妈、弟弟一起坐三轮车回家。(26号上午,谢伟去冷水江市找罗姓女同学玩,中午回,有罗姓同学确认。)


2、谢国东的五个工友在2012年手写证明,2009年8月24日到8月29日他们六个人一同在大唐电厂做临时工搭模(上篇我写错了,他不是电工,只是四处打零工),每天下午从上午8点做到7:30一同下班,他们走到大门大约要15分钟,而谢国东骑摩托车到家需约15-20分钟。如果属实,他到家至少8点了。


3、叶竹盛律师团队寻访笔录中,一个王姓女邻居作证她在2009年8月25日7点半到8点之间出门,去生活二区跳舞。经过谢伟家楼下时,看到谢伟和他妈妈一起在赶鸡(他们住二楼,把鸡养在一楼),与他们打了招呼。


4、邻居张丽霞在2009年8月底被警方询问,曾作证25日晚看见一家人在一张桌子吃饭,并估计了一个大约时间,但不知为何,她这份证词笔录缺失。当2011年她再被询问时,她再次证实看到一家四口吃饭,但表示不记得具体时间。结合谢国东的下班时间,她应该在8点左右见到一家四口在吃饭,这否定了刘浒和谢伟7:40出现在14栋正准备作案。


5、叶竹盛律师团队寻访笔录中,住在谢伟家一楼的送煤工徐某某作证,2009年8月25日他送完煤回家(每天8点多回家),在8:20左右看到刘浒来找谢伟,在楼下喊了三声


6、肖医生和妻子在谢伟家附近开了个诊所,经营许多年,他们认识刘浒、谢伟以及双方父母。案发两三天后,警方曾对他们做了笔录,并复印了处方。肖妻一直留在诊所,她在2009年8月29日作证说谢伟去了三次诊所,第一次是8:50左右,刘浒和谢伟带走了弟弟。带弟弟玩了10分钟后,谢伟一个人又把弟弟送了回来。9:10他给母亲送伞。


2018年,肖医生作证,2009年8月25日那天晚上,谢伟父母带了弟弟到诊所做皮试和挂水。他在8点多见到谢伟和刘浒一次,他们就站在门口(应该是开始经过打招呼那次)。后来因为生产区食堂有人打架,他跑出去看热闹,没再见到谢伟、刘浒。


结合两者证词看,肖妻应当是对警方漏说了或没看见,开始刘浒、谢伟站在诊所门口和父母打招呼那次。她说的8:50那次其实是刘浒和谢伟接到父亲电话(8:42)后,回来接弟弟那次,也就是第二次。


2018年肖妻作证,谢国东是8点多先到诊所做皮试(皮试大概要15分钟),8:20左右余利云也来了,8:25左右开始做皮试,那时候刘浒和谢伟第一次来,站在诊所门口打招呼。8:50,是谢伟和刘浒第二次来,他们带走弟弟,后来又回来拿钱,并去隔壁超市买了营养快线。9:10,谢伟第三次来诊所,给他妈妈送伞。


她目前的证词和谢伟的证词印证,是大体一致的。同时,当她被律师问到,当晚是否看到谢伟和刘浒两人神情异样,身上有血迹或者衣服撕扯,她表示“看着都正常,没有不妥。”


以上是支持他们不在场的证人证言。


我想肯定会有人质疑两点:


一、一部分证词是2018年叶律师团队代理后重新去找他们回忆做笔录的,2018年毕竟距离2009年比较远了,记忆会不会出错?


我个人觉得,这些证人都不可能是2018年第一次回忆,自从案发后,他们肯定被问过许多次,所以这个记忆是不断巩固的,不是2018年新挖掘出来的。


二、有人或许会质疑这些证人的可信度,像舅舅这样的身份,会不会顺个人情才这么说。确实要保持警惕。(当然,这不是说熟人的证词一定是假的。)


我个人认为,有三份证词比较可信:


一、那五个工友都手写了证明,互相印证,而且是早在2012年就写了。如若属实,他们至少能证明,谢国东在案发当日是在至少8点左右才到家。




二、邻居张丽霞的证词比较可信,因为她在案发后没几天就被警方询问,当时就作证看见一家四口同在桌上吃饭。谢伟家属怀疑,因为她的证词和警方的时间线(谢伟一人先吃饭后跑出去作案)冲突,所以被警方隐匿了,此猜测未获证实。如若她的证词属实,加上工友的证词,能证明谢伟8点以后在家和家人吃饭。


三、医生夫妇的证词较为可信。虽然肖妻对于细节和时间和现在说法有出入,但她当年作证谢伟去了三次诊所(有次和刘浒一起),还曾带弟弟出去玩了又回来买饮料,刘和谢两人看起来也没可疑迹象。


综上,他们自述当晚8:20-8:50左右在外面玩耍。如果这个时间属实,他们是没有作案时间的。


从诊所前往门球场大约四五百米,往返至少需要10分钟吧,这意味着他们只有20分钟左右在门球场及14栋附近活动。如果考虑到谢伟8:42还接了谢国东叫他们回来带弟弟的电话(作案过程中不太可能聊电话),他们的活动时间更短,只有12分钟左右。


在这么短时间内,要一同观看十几分钟淫秽录像、商量作案、上上下下爬14栋和11栋天台、强奸杀人、丢弃凶器,是几乎不可能的。


(二)认罪口供中的时间线


下面总结的是他们有罪供述的时间线,因为他们每个人被审问了许多次,每次说的都不太一样,所以这里取最后几次一个大概的供述。


谢伟在晚上7点左右发消息给刘浒,让他带上淫秽视频出来玩。随后他独自吃了晚饭,从家走到生活一区的电影院门口等待,刘浒在五六分钟之后赶来,两人一起步行去了门球场。


接着,两人在门球场一起看了十几分钟的A片(内存卡后来在谢伟那里找到)。两人聊到想找个妹子发泄性欲,谢伟提议去找他们前两天在11栋天台遇到的刘老师,刘浒同意。为了打探刘老师是否在散步,他们先去了14栋的天台(按照前面的时间相加,此时大约7:30左右),并在楼道里遇到了一对陌生夫妇【张斌和黄颖】。


他们在14栋天台上抽烟、听音乐,并向11栋天台张望,看到刘虹在那独自散步,于是商量要去找根木棍,将她打晕并实施强奸。他们在下楼时遇到了“袁世凯”和“胖子”经过(7:40左右),和他们打了个招呼。


他们在11栋楼下到处找木棍,刘浒在花坛里找到了一根60公分长,小臂粗的木棍。刘浒把木棍插在后腰,用衣服盖住。7:50左右两人上楼,并在楼梯上一路上商量如何打晕刘老师。(另一人说是在顶楼商量的,两人对于从哪个单元门上楼也不一样。)


他们上了天台后,先在两个水塔之间躲了一会,随后趁着刘老师背对他们走过去时,谢伟从背后用棍子打了她头部一棒,刘浒则用拳头打在她的右眼上,谢伟又用脚把刘虹踹倒在地,随后他们多次打击刘虹头部和背部,将其打晕。


他们把她抬到天台角落处,扯掉胸罩,撕掉裙子,两人对其进行轮奸【细节省略】。


中间刘虹曾醒来几次,都被他们用拳头和棍子打晕,并一直用肘部按住她的嘴巴。由于太过紧张,虽然分别插入十几分钟(后改为几分钟),但都没射精。刘浒还用手指插入阴道进行猥亵,两人都抚摸了胸部。


谢伟在强奸后,曾用刘虹的胸罩擦拭自己肚脐周围沾的血,并丢在一旁。后来他们发现好像有人要来了,便准备离开,临走时又对她脖子打了两棒,并对她的肚子踩了两脚,然后逃离现场。


他们把木棒扔到了猪舍(谢伟起先交代扔在了煤球场)。在逃跑的时候,谢伟接到了其父亲谢国东的电话(8:42),让他帮忙带走一直在诊所哭闹的弟弟。于是谢伟和刘浒来到肖医生诊所门口,两人分手。


(认罪口供中的活动线路,没药花园制作)


以上是两人在27日被带入警局,经过细节多次修改,最终在30号形成的认罪版本。最后判决书是采纳了这个版本。


****除了认罪强奸殴打刘虹老师外,刘浒还在供认中提到,他们曾在8月23号(案发前2天)上过11栋的天台,遇见了刘老师,而后看见她儿子刘小宇来找她拿钥匙。这口供指向,刘小宇说的那两个年轻人C和D是刘浒和谢伟。


不过,刘浒说的是8月23日,而小宇在8月26日回忆的时间是7月底、8月初的一天,正常人的记忆规律不太可能把三天前的事记错成一个月前。而且刘浒和谢伟是认识刘小宇的,他们甚至不记得刘老师名字,只知道她是“刘小宇的妈妈”,但刘小宇则肯定地说,自己不认识当时在天台的两个年轻人。


14栋和11栋是碱厂居民楼中唯二能上天台的,上去玩耍的少年不止刘浒和谢伟,某个上过天台的少年范某某曾告诉警方,高中生“袁世凯”也会上11栋天台,但“袁世凯”否认。


***刘浒还承认自己曾在24号去过11栋偷女性内衣,独自下楼时遇见丽丽,摸了她的胸部后逃走,也就是说,B男子也是刘浒。但是,丽丽当时说的男子身材偏胖,二十岁左右,1.6-1.65身高,爆炸发型,并不符合刘浒。


之前可疑的线索(除了30多岁大肚男子A)似乎都有了完美的解释,全都指向了刘浒和谢伟。但不明白为何,警方从未让刘小宇和丽丽当面辨认,以确认他们见到的人是否是刘浒。【如果辨认成功了,没有理由不放在证据里。】



以上是两个版本的叙述。


可以看到,他们自述当晚8:20-8:50左右在外面玩耍,而在认罪口供中,整个作案过程是发生在7:00多至8:40之间。那么有其他证据可以支撑认罪版本吗?


他们提到在那天从14栋下来去11栋的路上,遇见了袁世凯和胖子。


袁世凯、胖子等人也是高中生,比刘浒、谢伟小一届,也经常在饭后结伴在生活一区闲逛。2009年8月25日那天,他们六人从7点多开始在博爱医院旁的石桌上打牌,一直打到晚上9点多。因为风越来越大,把他们的蜡烛吹灭,扑克牌吹跑,他们不得不收摊。收摊后,袁世凯和胖子以及另一人继续前往篮球场,接着他们在那仨吹风聊天到10点左右才回家。


9月初,警方第二次找袁世凯时,他表示,25号晚当他们三人前往篮球场路上,曾遇见刘浒和谢伟。他虽然没说具体时间,但他们去篮球场是在刮风打雷(9点)以后。这与刘浒和谢伟“招供”的7点多(刮风打雷前)前往作案地点,严重矛盾。


而胖子不能确定是在哪天晚上的7点多,他们三人从门球场往碱旺宫走,看到谢伟刘浒从博大医院往门球场走,两人迎面相遇,谢伟还和他互相开玩笑打了一下对方身体。这与刘浒和谢伟“招供”从14栋前往11栋,不在同一线路上,不可能遇到。


(蓝色是胖子说自己走的路线,红色是他看见某天刘、谢走的路线,黄色是认罪口供中刘、谢声称撞见胖子时走的路线)



而且当时谢伟正在去强奸老师的途中,以常理推测,应当很忌讳遇见认识自己的人,怎么会如此轻松地和熟人打招呼?


在刘浒和谢伟自述的《事实经过》版本中提到25号见到了张斌、黄颖,但没提到见到这三人。以我之见,他们可能在其他日子遇见过刘浒、谢伟,并不是8月25日。可尽管他们的证词含糊又矛盾,却依然被当成了重要证据,或许因为证据实在太少了。(话说回来,即便他们三在25号当天真的在街上见到刘浒谢伟,其实也不能指向两人作案。)



这么一来,刘浒和谢伟在认罪口供中的内容其实只有张斌和黄颖的证词支持。


刘浒和谢伟承认那天上过十四楼天台,只不过是8点半以后去解手。那么,这两人出现在14栋,和11栋的案发现场有关联吗?


为了把14栋和11栋联系起来,一审判决书上说他们去14楼天台是为了察看刘虹,在确认刘虹在11栋独自散步后,跑去对面楼强奸。两栋楼斜着一头相对,据悉相距五六十米。


我特意查了下冷水江市2009年8月25日的天黑时间,日落为19:02,天黑为19:26。也就是说,按照认罪口供,他们上楼时几乎已经天黑。据当地人说,8月实际8点多全黑。


(冷水江市日落时间表)


那么,在天色很暗的情况下,他们能否隔着五六十米,看清楚对面楼顶上有人在散步,以及那个人是谁?



最重要的是,根据刘小宇自己的证词,他的母亲是在他和表妹闲逛完回家后,8点左右才上天台。那么7:40左右上14栋的刘浒、谢伟根本不可能看见当时还在家忙家务的刘虹。


可以说,认罪供述中的时间线存在难以解释的漏洞。


对有罪供述的看法


最后我想谈下,我对整个认罪供述的一些看法:


这个认罪口供中的许多细节不太符合犯罪心理和犯罪现场,更像是一个从A片获取经验加以想象的H文。


我举个例子详细说。在天台这种公共场所,正常罪犯不可能优哉游哉在上面多耗时间,而是会迅速作案并逃离。作案现场证据也表明,凶手是在时间仓促的情况下作案的。


但两个少年的认罪供述却显得对时间缺少概念,整个氛围过于轻松从容。譬如刘浒一开始交代,他插入死者阴道十几分钟,再换谢伟强奸,后来又用手指抠了五六分钟,几乎没提到死者有什么挣扎、反抗。


上一篇我提到,死者的内裤是套在右腿中部的。刘浒在认罪口供中说,他当时把死者的内裤完全脱下,是因为看过A片里的情节,觉得套一条腿更性感,又给死者穿回一条裤管。审问人员可能觉得,ok,裤管解释好了,这一条可以pass了。但结合犯罪现场看,这几乎不可能。


为什么呢?


一、内裤被人撕烂,撕痕明显,好几个最早到现场的证人都注意到了。要把内裤撕成这样,必然是要用很大力气,可刘浒、谢伟事无巨细的交代了强奸细节,却从未说过撕扯内裤。


二、大家想想凶手为什么费大力气撕裂内裤?很可能是因为脱不掉,一着急就撕了。包括连衣裙,也是没能脱掉,才从领口撕开下扯,套在肚子上。这么难脱又这么着急,凶手又怎么会多此一举把脱下来的内裤套回去呢?


三、我注意到最早到达现场的两个证人说,死者被发现时一只脚上是穿了鞋的。现场有一只脱落的鞋是左鞋,那说明是死者刚好右脚的鞋子没脱。那凶手更不可能帮她把内裤右脚管穿回去了,那得多麻烦。


符合现场的情况是:凶手当时急于想脱内裤,但因为受害人极力挣扎及自身紧张等原因,他脱不掉,只能大力撕扯,弄出了左腿,但右脚管可能因为右脚的鞋子卡住等原因一时难以脱掉,他由内裤挂在一条腿上,继续性侵行为。


强奸犯当时必然色欲烧身、急不可待,在居民楼天台这种随时可能有人上来的公共场合,也必然是高度紧张、时间紧迫,整个作案过程会非常仓促、凌乱。


刘浒如果真的是罪犯,或者对这种犯罪心理有所了解,就不可能给出这么离谱的认罪口供:因为想要追求情调,所以把一只裤管穿回去了。(这更像是他从淫秽录像里看来的。)当时天色乌漆嘛黑,人脸都未必看得清楚,费劲把一条裤腿穿回去又能获得什么视觉刺激呢?


类似例子还有一些。


当他们讨论去找个木棍把老师打晕时,刚好这么巧,在11栋楼下的花坛里找到一根木棍。而他们都声称,刘浒把这根60公分长、手臂粗的木棍插在裤子后腰上,爬六层楼梯。不知道身高仅1.5米的刘浒(身高具体数字不清楚,他妈说他1.3米多,我从照片目测1.5米)带着这么长的木棍爬楼梯是什么感受?



其次,整个口供(先撇开不说强奸殴打的部分),认罪的谋划作案和逃跑过程并不符合犯罪心理。


任何罪犯,哪怕是作案多次的老手,对猎物出击时自身也会肾上腺素飙升,处于高度兴奋和紧张的状态。但这两个未成年在校生初犯者,却表现得过于轻松了。


当张斌和黄颖看到他们时,他们没有鬼鬼祟祟、神色慌张,而是一路有说有笑,竟让张斌开始以为他们是去找家教的。(这种状态究竟像去强奸,还是像去解手的呢?)


一般这种因为精虫上脑而初次实施强奸的,都是一个人作案,因为太恶劣了,你开不了口,找不到同谋。但他俩却在谈笑之间一拍即合,似乎两人都没有道德和心理上的包袱。如果真是如此恶劣的孩子,想必过去在学校和邻里间有许多顽劣的表现,但事实上居委会和学校都证明他们此前没有任何不良行为。


他们招供在强奸杀人后,拿着这么醒目的凶器,在当时(8点半)还很热闹的居民区逃跑,一直跑到猪舍才丢弃,可警方却没有找到一个目击证人。


警方认为,谢伟和刘浒8:50去诊所带走弟弟时,刚刚作案结束。但从常理判断:一个没有任何性经验的未成年人,哪怕只是刚刚经历了自己的第一次性体验,心情都应当很难平静,更别说刚刚犯下强奸杀人这种激烈犯罪了。他们身上不仅可能有血迹、衣服凌乱、撕扯,还可能情绪紧张、激动。很难想象,两个人从犯罪现场直奔诊所,可以神情自若地哄弟弟玩,给妈妈送伞,而周围无人察觉异样


而且他们分别在作案后当晚和第二天,很轻易地就把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告诉了父母,从而导致父母教他们如何串供,欺骗警察。这也是很不可思议。一般未成年若真的在外面做了坏事,首先要瞒的人就是父母、长辈。当时也没查到他们身上,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告诉父母。


最后,挑选的作案对象也不符合犯罪心理。


法院最后只判了强奸罪,认为他们并不是一开始追求受害人的死亡。他们的认罪口供中,也说自己当时只想找个女性发泄性欲。那么大家想想,如果你是他们在预谋作案,会挑选这样的受害人吗?


以我看过的例子,强奸犯按挑选对象分两类:一类是流窜到陌生街区去加害陌生人,这样逃跑后,受害人很难指认自己,在没有监控头的年代,警察也很难抓到他们;


另一类是找身边好控制的熟人,如年幼的亲戚、胆小的女同学等等,比较有把握吓住或哄住对方,让其不报警。


但他们却预谋在家门口作案,并挑选认识他们且必然会报案的严肃中年老师下手,这是很不符合常理的。谢伟和刘浒并不傻,而且两个人还可以商量着共谋,更不太可能做出这种选择,除非他们一开始就决定了要把强奸上升为杀人灭口,但显然他们又并没有。


综上,分析他们的认罪供述,我认为无论从挑选作案对象,还是到预谋时的言谈举止,到案发后的表现,都不太符合青少年初次作案的犯罪心理。


 短信和A片


刘浒和谢伟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均提到,当晚通过手机发短信的方式相约去门球场看淫秽视频,在获知刘虹死亡后,还通过手机沟通商量应对措施。


警方在抓获谢伟和刘浒时提取了两人手机,按理说后来对手机上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进行核实,把它们作为印证两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证据,可是在一审二审的证据中却没有两人短信和通话记录和内容。


对此,叶竹盛律师说:“调取通讯记录是一般性的侦查手段,也是毫无难度和技术障碍的侦查手段,因此可以推定冷水江市公安局已经调取了两人的通讯记录。如果两人供述属实,则两人的通讯记录时间和次数应该与两人的供述相吻合,冷水江市公安局没有理由不提交两人的通讯记录作为证据;但本案经过两审审理,冷水江市公安局从未提交两被告人的通讯记录,也未对此做出任何说明。可以推定,两人的通讯记录与两人的供述无法吻合,甚至可能可以直接排除两人作案的可能性。

后来,直到2018年省高院复查这个案子时,警方才交出谢伟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事实证明他们2009年时确实已经掌握了记录,只是没有放进证据里。在谢伟的手机上,当晚7:08拨打10086,7:37发送短信(按有罪供述,这时正上14栋查看时间),8:38发送短信(按有罪供述,这时正逃离案发现场),8:42接听谢国东电话,9:02至9:33又3次发送短信。


(谢伟家属查明,谢伟25号晚上20:38分和九点多发出去的短信,都是发给同一个罗姓女同学,相约第二天七夕出去玩。26号上午他确实去冷水江市找了罗同学,中午回家。哪个罪犯会在作案和逃跑时掏出手机发这样的短信?)


而奇怪的是,警方依然没有提供刘浒的短信、通话记录。法院对此的记录是:“公安机关未提供刘浒手机卡通话详单,原因不明”。而且警方也依然没有提供两人手机发短信的具体内容。


通讯公司那里只有记录,没有两人短信的内容,但他们手机上会有。如果两人是无辜的,他们自然不会删手机短信,一读便知;如果他们是有罪的,或许会删除短信,但以2009年的技术水平,完全可以恢复删除的短信。无论哪种情况,警方都可以查到他们到底发了什么短信,有没有相约看淫秽视频,第二天有没有讨论串供,以作为支持他们有罪供诉的证据。这么好的证据,为什么没有查看并提交呢?


还有一点是,两人的认罪供述中说,他们正是因为在8月25日晚上7点多一起在门球场看了手机上的A片,才产生了作案动机;但他们在自述版本中说,那晚两人只是聊天,用手机放音乐,并没有看淫秽视频。


到底哪个真,哪个假,也可以鉴定两人手机中视频的存储和播放历史。手机上有小视频证明不了什么,案发前一刻观看才可能构成动机。但不知为何,对于可以证明犯罪动机的重要证据,警方却仅仅调取内存卡,列出里面六部影片的名字和画面,并没有鉴定这些影片的播放历史记录。


凶器是什么?


8月30日,刘浒和谢伟先后被带去猪舍,在墙外找到一根木棒。这根木棒(树枝)表皮粗糙,还连带树皮,没有加工过。刘浒和谢伟分别“承认”这就是凶器。


如果这个木棒就是真实的作案工具,且如供词所说,被多次用于大力殴打,造成受害人流血破损伤,按常理木棒上应该留有被害人的血迹或皮屑等生物痕迹。如果拿去鉴定,也可以增加指控两人的证据。但奇怪的是,警方从未将此作案工具送检。


警方最初的解释是,这个木棒“因受雨水冲刷,失去鉴定价值”,但据当地居民回忆,从案发的8月24日至提取木棒的8月30日期间,当地没有下过大雨。当地气象局出过证明,那几天无雨或只有小雨。而且警方也从未记录,木棒是在水坑中找到的。



叶竹盛律师介绍,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公诉人在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承认,“木棒只是现场提取到类似物品,所以未在法庭出示和进行鉴定”(第一审刑事诉讼卷宗第 134页)。这么说,木棒没有鉴定不是因为雨水冲刷,而是因为它不是作案工作,没必要鉴定。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在没有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又改变说法,将这个木棒列为证据提交。


如果木棒就是凶器,具有高度的鉴定检验价值,即使受过雨水冲刷,依然可以对木棒进行微量DNA鉴定和痕迹鉴定。


如果执意不送,会不会这个木棒正如同公诉人在一审时承认的,并不是作案工具呢?那作案工具又会是什么,在哪儿?为什么刘浒和谢伟会指认这个就是木棒,又翻供?


受害人左额至左颧上方有6x10cm的类长方形表皮剥脱伤,来源不明。鉴定书认为,这个伤痕是“被人按倒在类长方形的物体上按压所形成”,但根据两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实施过将刘某按压在类长方形物体的行为,目在案发现场也没有找到类长方形物。


死者胸罩上的未知男性DNA鉴定结果意味着什么?张琦有没有可能只是案发后的触碰?


下篇会详细解释DNA的事,并给出案发当天情况的假设。


参考资料:

红星新闻:冷水江两高中生奸杀教师案“真凶”疑云

极昼工作室:冷水江少年“杀师案” 复查,少年母亲“潜逃”7年后被抓 

每日人物:冷水江17岁少年的背面:两个家庭的“无期徒刑” 
南方周末:高中生被指“奸杀”获刑,十年后疑似真凶现身封面新闻:湖南冷水江女教师受害案“第三人”将受审 两高中生入狱后坚称无罪
财新:冷水江杀师案疑云再现 另一涉案人被控强制猥亵、侮辱罪

网易:湖南中学生奸杀女教师案,两高中生坚称无罪,真凶或将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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