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 英国特有的“传统恶习”
作者:JoannaBlue
来源:JoannaBlue欧洲历史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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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
英国特有的“传统恶习”
作者 JoannaBlue
1832年,英国卡迪夫当地男子约瑟夫·汤普森用一条缰绳牵着妻子来到当地市场,希望能在一场妻子拍卖会上将自己的妻子卖个好价钱。
汤普森用绳子拴着妻子的腰部,将她拉到市场正中央,随即大声吆喝起来,解释自己卖掉妻子的原因,“她对我来说只是一条蛇,我娶她是为了成一个家,但她却成了我的折磨者,一个家庭的诅咒,一个夜间的入侵,一个日常的恶魔……”
然后汤普森话锋一转,又开始列举了妻子的优点,包括会挤奶、会唱歌、会陪酒。“因此,我愿意以50先令的价格,将她的所有完美和不完美都奉献给你。”最后,他总结到。话音刚落不久,一个男人在人群中大声喊道,我愿意购买她。
买卖成交后,汤普森将妻子的绳索取下,买家将新买到的“妻子”的手挽在胳膊上离开了。
这一幕看似非常荒谬的现象,是在英国历史上不止一次上演的真实故事,据英国报纸记载,仅在1780年至1850年间,大约有300名英国妻子被丈夫公开出售。
在17世纪欧洲其它国家,也能找到对英国民间卖妻现象的记录,如法国著名的国王情妇蒙特斯潘夫人就曾在回忆录里吐槽:“据说英国人可以把他们的妻子像牛马一样在市场上卖掉,真是一群野蛮之人。”
在中国历史上也有“典妻”一说,丈夫对妻子具有人身掌控权,必要时可以将妻子卖掉,因此在中国古代如牛马的不仅是小妾,其实正妻也一样会被丈夫当财产出售,就连著名的北宋大女主刘娥,其第一段婚姻也是以被丈夫发卖而告终。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肯定觉得瞳孔都要地震了,原以为欧洲一夫一妻制度下,女性地位会比中国古代高,原来英国女性在婚后也失去了基本的人身权利,变成丈夫名下的财产可以被任意发卖吗,所以我们以前看过的英国古装剧贵妇小姐们的生活都是假的吗?
别急,要说英国历史上确实存在特有的卖妻个例,但和中国古代的典妻现象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在西方,女性虽然在婚后失去了大部分的独立权利,在经济上完全或大部分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导致在家庭中,男性作为主要劳动力自然成为一家之主,但并不是说,女性没有人身权,妻子并不是丈夫的财产,也不可以被任意转让或者出售,这些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在宗教道德上也是有违基督教一夫一妻的婚姻精神的。
那为什么英国人能正大光明将自己的妻子拉去发卖呢,这背后隐藏着经济因素,丈夫卖妻,实属被迫之举,绝非典妻卖钱。
卖妻起源于17世纪中期,普遍认为是被当时的英国底层人民发明出来的“习俗”,在当时的英国,虽然经历了宗教改革,使得离婚在理论上成为一种可能(天主教完全禁止离婚),但高昂的费用使得离婚仍被视为有钱人的特权。
想要合法离婚,就必须向议会递交离婚申请,经过漫长的法定程序才能最终获得批准,这其中费用可高达数千英镑,对于周薪不到1英镑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这笔钱简直是天文数字。
除了价格高昂外,合法离婚所要求的条件也颇为复杂,在英国,夫妻之间只有被证明存在生命威胁或者通奸的情况,才会被允许递交离婚申请,其它理由,诸如性格不合,没有儿子,不危及生命的家庭暴力等等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在递交离婚申请之前,还必须提交法庭一份分居申请,也就是说,正式离婚之前首先要正式分居,达到一定时间才能最终进入离婚诉讼,在诉讼时,夫妻双方有必要提供对方通奸的证明。
总而言之,这一套程序走完,费时费力费钱,还丢面子,也难怪在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一百年的时间里,英国总共只有338起离婚案例,其中,仅有8起是女性申请的,而只有4名女性最终成功获得离婚自由。
可想而知,这4名女性必然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赌上所有的运势,才最终赢得了胜利。
对于底层人来说,走离婚程序是不可能的了,那么想要正式解散婚姻,就不得不另辟蹊径。
蹊径之一:通过走《私人分居法》达成分居协议,分居没有离婚彻底,但仍是获得合法分开的一种途径,该协议允许夫妻双方放弃某些配偶义务,妻子可以获得一定自由,丈夫也可以在分居期内免除对妻子照顾的经济义务,然而这种法案执行起来却严重偏向男方,根据丈夫的要求,分居可以随时终止,对女性没有保障。
蹊径之二:私下达成分居协议,各过各的,或者直接私奔,但都难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私下达成协议,如果其中一方反悔,随时能够要求对方重新回归尽婚姻义务,同样,私奔之后被抓回或者寻到,法律依然要求对方重新回到以前的婚姻之中,有些妇女私奔后被丈夫找到,法律允许丈夫对妻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其关在家中或者送入精神病院。
最后,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种奇怪的卖妻现象在17世纪的底层平民中诞生。将妻子拉到市场上发卖,是在社会上公开表明两人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方式,尽管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但在大众眼中,买卖一旦完成俩人就一拍两散了,这颇有点类似中国很多农村中流行的邀请亲朋好友喝了喜酒,但却没有领结婚证的现象。
在拍卖之前,丈夫通常会发布拍卖广告,雇用城镇宣传员向潜在的竞标者传播时间和地点的消息。还可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赞扬妻子的美德,表达其最糟糕的品行,正如18世纪末的一则广告所说的那样:
“她能播种、收割、扶犁、赶牲口,只要是能拉紧缰绳的壮汉,她都能应付自如,因为她嘴硬又任性;但如果管理得当,无论是牵马还是赶牲口,她都会像兔子一样温顺。她时不时会犯错。她的丈夫和她分手了,因为她对他来说难以驾驭。”
当然,有些丈夫也会极尽所能兜售妻子的优点。在1832年的一桩买卖中,一名男子欣然提供了妻子的所有优点:“她能读小说,也能挤牛奶;她能笑,也能哭,就像你渴了喝杯啤酒一样轻松,她会做黄油,会管教女仆,会唱摩尔人的歌儿,会编花边,织帽子;她虽然不会自己酿造朗姆酒、杜松子酒或威士忌,但根据长期品尝的经验,她对它们的品质很有判断力。”
然而,就像任何产品一样,丈夫也不得不介绍妻子的某些缺陷。一位男士不得不向一群买家解释他妻子眼睛的不寻常之处,说她有两只眼睛,其中一只“直勾勾地看着你,另一只则向北徘徊。”在另一个案例中,丈夫解释了妻子的怪异之处,他的妻子看起来 “50岁左右,失去了一条腿,有一个木制的替代假腿。”
在丈夫的推销之后,竞标开始。出价还可以包括非货币物品。1832年,一位妻子以1英镑和一只纽芬兰犬的价格被卖出,1862年,另一位妻子以一品脱啤酒的价格被卖出。最昂贵的是一位来自里彭的妇女,她以25先令的高价被卖出。
为了确保这种交易的“合法性”,有些人还会聘请律师,出具概述合法转让的合同,或者有关各方会收到市场经营人出具的证明:“1773年8月31日。今天,斯塔福德郡威伦霍尔教区的塞缪尔·怀特豪斯在公开市场上将他的妻子玛丽·怀特豪斯卖给了伯明翰的托马斯·格里菲斯,价值一先令。将她连同所有过失一并带走。”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明白了,这种卖妻是一种夫妻双方事先商量好的共谋,对于很多处于婚姻痛苦中的妻子来说,她们宁可用一种看似侮辱人格的方式获得自由。
妇女在被卖后通常都很高兴,并为能与自己选择的男人开始新生活而兴奋不已。据一份资料显示,一位妇女在史密斯菲尔德市场被卖掉后,“宣称这是她一生中最幸福的时刻”,而在1791年怀特查普尔的一次拍卖会上,一位目击者说“交易完成后,她兴高采烈地跟她的新主人走了。”
妇女在拍卖结束时的喜悦还有其他原因。有时,妇女高兴是因为她被家人买了回来,家人急于把她从失败的婚姻中解救出来。在其他情况下,买下妇女的男子往往已经是她的情人,因此拍卖有时会采取象征性的交接形式。
例如,1843年有一位丈夫“在诺丁汉市场,把妻子以1先令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史密斯的人,妻子已经和史密斯生活了好几年。他在妻子的腰间系了一根绳子,在完成交易并付清钱款后,绳子被交给了买主,买主带走了他的战利品。”
在1760年至1880年间,只有4起未经妻子同意的卖妻案例。当购买者不符合妻子意愿时,妻子可以当场拒绝,这时买卖无法达成。
1858年11月,布拉德福德的哈特利·蒂斯利试图出售他的妻子玛莎,玛莎事先安排好了情人艾克·邓肯购买她,然而邓肯的老板非常鄙视这种野蛮的习俗,并宣称如果有人敢参与竞拍就会被解雇,而拍卖现场,玛莎拒绝被卖给除邓肯以外的男人,最终这场拍卖告吹。
卖妻的报道从1750年代每十年2起上升到1820年代和1830年代的峰值50起,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对这种做法的反对也随之增加。它被社会精英人士认为是自己有责任废除的众多流行习俗之一,而女性则抗议说它代表着“对她们性别的威胁和侮辱”。
然而这种底层平民的卖妻现象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初,最后一例发生在1913年,当时一名妇女在利兹警察法庭的赡养案件中作证,声称她的丈夫以1英镑价格卖掉了她。
今天,我们要如何看待英国这种特有的典妻现象呢,它既是对父权社会女性地位低下的生动诠释,但同时也隐藏着底层人民无可奈何的心酸。
既然买卖在大众眼里可以终结婚姻,那为什么只有妻子被当成物品发卖,而没有丈夫被发卖呢,这是因为在父权社会掌握经济财政权的都是男性,女性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男性,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自然不被视为一个成年自由人。
但换句话说,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乃是因为离婚成本对底层人民过于高昂,平民难以拥有离婚自由,英国大法官威廉·亨利·莫尔在1844年沃里克巡回法庭对一名重婚者的判决中详细描述了当时的离婚过程:
你本应指示你的律师对引诱你妻子的人提起刑事诉讼,那会花去你大约一百英镑。当你获得了对他的实质性损害赔偿的判决后(尽管不一定实际获得了赔偿),你本应指示你的牧师向教会法庭起诉,要求与他离婚。这样一来,你就会多花两三百英镑。
当你获得了协议离婚后,你就应该请律师到上议院去,争取议会通过一项私人法案,批准协议离婚,这样你就可以自由地、合法地与你想结婚的人结婚了。该法案可能在议会两院的各个阶段都会遭到反对,而你总共将不得不花费大约一千或一千二百英镑。你可能会告诉我,你在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过一千英镑。
但是,犯人,这种辩解在法庭上没有什么区别。作为一名英国法官,我有责任告诉你,这个国家并不是富人和穷人各有一条法律。
这个著名的庭审总结,后来被认为促成了1857年英国婚姻诉讼法的出台,该法案将离婚程序从教会管辖中剥离,成立专门的离婚法庭,无论时间还是金钱上都大大降低了成本,使得平民离婚成为一种可能,在英国女权活动家卡罗琳·诺顿的推动下,最终该法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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