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解读和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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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建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制,为数字资产入表、交易、流通和相关运作提供切实可操作的基础设施,对数字时代企业投融资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佳胤
10月1日起,财政部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施行。这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建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制,为数字资产入表、交易、流通和相关运作提供切实可操作的基础设施,对数字时代企业投融资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与实体资产的定义类似,数据资产的定义与其潜在创造的经济价值密切相关。《指导意见》中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并未对数据资产价值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特征进行重点讨论。而数据的时效性正是数据资产有别于其他资产的关键特性,值得作为核心部分来进行说明。现有数据政策的讨论分析中,忽略了数据的动态演变特征。实际上,从瞬息万变的经济活动中诞生的数据是实时变化的,捕捉到的大部分是行为变量,例如用户的购物行为、对特定视频的喜好等等。这些数据能发挥的作用有一定的时效性,对应的数据资产价值对时间的敏感性较高,具有“价值半衰期”较短的特征。此外,数据对预判用户行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非常重要,对人工智能算法的训练也起着关键的作用。与算法相结合的对未来的预测能力有赖于业务场景的反馈和校准,这也对数据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数据的价值很有可能会因为“过时不再适用”而衰减,也会因为脱离数据来源场景的互动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深入研究数据要素的时效性特征,兼具学术和政策的双重意义,有助于我们理解数据的优势和局限,更精准地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
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乃至纳入资产负债表是对数据资产地位的一大提升:以往对“轻资产”和“重资产”企业的划分很可能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数据资产”与“实体资产”的分界。这将对公司估值、初创公司融资方式乃至数字时代的国际竞争都有重要影响。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肯定也带来了多重方向的政策启示:政府是否可以对数据交易和数字资产征税?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接受企业运用数据资产作为抵押物融资?后者虽对科技型、平台型公司是利好消息,但也会衍生出资产估值造假虚报、资产价格泡沫和金融风险等经典问题。从资产估值到资产抵押融资的跨越,尤其值得监管者审慎考虑,这也呼唤着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创新。
《指导意见》的施行接轨国际数据经济发展前沿,意味着监管层面对数据的关注点在产权归属和隐私保护的基础上,更多侧重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且希望增强操作性。
来源 | 《商学院》杂志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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