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D两家华人为省钱,一页纸写房产售卖?法官:拒绝审判
给大家讲个搞笑的,
列治文有两家华人进行房屋交易。
为了省点地产经纪费,
自己用一页纸写了个中文合同,
最后因纠纷告上法庭。
而近日,BC省最高法院法官表示,
因为这个案件太复杂,拒绝做出裁决。。
省那点钱干啥啊?!至于吗?
本来以为自己挺聪明,
结果吃大亏了。。。
法官看了中文合同直摇头,
太难了!这TM都是什么。。
卖家杨女士和买家李女士是熟人,
因为跳舞结识。
2017年5月,杨女士告诉李女士,
她有兴趣出售自己在
列治文Blundell路的房子,
李女士表示有兴趣购买。
与儿子一起看过房子后,
李女士和杨女士于 2017年5月4日
签署了一份以中文起草的房屋买卖合同。
杨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但是并没有在中文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好后,2017年5月5日,
李女士向杨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首笔押金,
并与家人一起搬进了标的房屋;
2017年5月18日李女士
支付了另外5万元的押金余额;
2017年7月15日左右,
李女士支付了第一期10万元的购房款。
此外,李女士还支付了
各种水电费和财产税。
2017年9月,双方为出售标的物业
制定了一份标准格式的英文买卖合同。
这份合同中,卖方依然是杨女士,
买方则是李女士的儿子,先生和她。
双方都认可,签订英文合同的唯一目的
是为了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
据称,这样做的唯一目的是协助
被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
英文合同规定有效期
截止到2017年11月20日,
在此日期之前,买方没能获得银行贷款。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之间,
杨女和先生有大量沟通,
并且被告知展先生经过多
方尝试仍没能获得按揭贷款。
2017年11月21日,
李女士位于温哥华西20街的房产售出。
2018年3月上旬,
她在列治文Grainville街购买了一处房产;
2018年4月19日,
李女士又给位于列治文Camsell Crescent的
一处房产下了offer。
2018年4月,杨女士和李女士
就李女士一家搬出位于
Blundell路的房子进行了沟通。
4月27日,李女士取消了给
Camsell Crescent房产的offer。
同一天,杨女士将李女士告到了法院,
要求签发对标的房屋的占有令、
确认中文合同的有效性、
保有10万元定金和要求被告对违约
和不当得利的损害赔偿
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
被告李女士随后提出反诉,
主张中文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或执行力,
是原告没有准备好、
没有意愿或能力履行合同导致交易失败,
原告应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押金
和购房款或者认定这些属于不当得利。
原被告双方都主张通过简易审判程序来审理此案。
2018年4月29日,
李女士一家从Blundell路的房子搬走。
2018年8月,
杨女士将房子挂牌278.8万出售,
因为没有offer,后于11月搬回去自住。
同年12月,再次以278.8万挂牌,
2019年6月降价至248.8万,
2021年3月底以这个价格售出。
我们平时交易房屋,
都一堆文件需要看,需要签字。。
就这??一页纸的中文合同也太凑合了
也太凑合了吧?什么条款都没写清楚
那怪谁啊??
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
包括一些重要证据的翻译也是南辕北辙。
买方坚持自己想买,但只是没贷到款
买其他房子也只是为了防备
最后买不到这所房子而找的退路。
但卖方认为买方反复说贷款有困难、
不断看房还买了其他房子就是不想买了。
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所需要的评估文件
不足以作为法律上可以采信
并做出赔偿裁定的依据。
最终,法官表示,
鉴于各方证据的差异以及他们对
“合同”的个人翻译不同,
几乎不可能确定案件的事实。
而且本案中的房屋已经售出,
争议不具有急迫性。
法官最后驳回了双方的简易审判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
接下来争议的双方要么走常规诉讼程序,
交诉讼费,先把事实和证据捋清楚,
再明确责任和赔偿;
要么私下和解,或者就这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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