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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特色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特色

社会

1

最近几天,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被媒体泄露而闹得沸沸扬扬。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泄漏的一份意见书显示,最高法院可能将在6月底、7月初推翻保护女性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53日证实了这份意见书的真实性。罗伯茨谴责了泄漏未公开意见书的行为,并称将就信息如何泄漏展开调查。

这份泄漏的意见书由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撰写。意见书中说,罗伊诉韦德案“从一开始就是惊人的错误”,“必须被推翻”。


罗诉韦德案是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女性堕胎权裁决的“里程碑”案例,在一些美国人看来,堪比美国南北战争之后的“第二次”内战。

美国南北战争因为废奴洲和蓄奴州就黑人奴隶“自由权”和“财产权”之争而分裂爆发内战;而“罗伊诉韦德案”,美国因为“妇女隐私权(堕胎权利)”和“胎儿生命权”之争而撕裂。


1969年,一位化名简.罗伊(Jane Roe)的21岁左右年轻妇女(其真实姓名为诺尔玛·麦科维Norma McCorvey)挑战德克萨斯州严厉的反堕胎法案。

德州刑法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该案被称之为“罗诉韦德案”,韦德(Wade)是德州达拉斯县的检察官。


已有2个孩子的原告罗伊怀孕了,作为服务员薪水微薄的她难以承受想要堕胎,而德州的法律禁止堕胎,她又付不起钱到那些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故不得不继续妊娠;分娩之后,她为生活所迫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

罗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单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德州法律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


该案1973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正是民权运动高涨之际,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保护妇女的“隐私权”为由,支持罗伊一方,裁定德州反堕胎法违宪而被废除,因为德州反堕胎法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适用全国,于是除了之前通过堕胎合法化的纽约州外的49个州,都先后修正了禁止或限制的法律,反堕胎法被完全废除,美国女性终于了获得全国性的堕胎权。

分析认为,如果联邦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美国共和党执政的半数州将可能实施堕胎禁令,并且该裁决将对今年中期选举造成影响。


美国总统拜登3日表示,反对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他同时说,如果最高法院最终推翻罗诉韦德案,他将与国会合作通过相关法案,保障女性堕胎权。

拜登还呼吁民众在今年的中期选举中选择那些支持女性堕胎权的议员,以便利于相关法案的通过。堕胎权之争跟美国中期选举搅合在一起,吹皱一池春水。

 

2

很多国人不理解美国两党为何为一个女性堕胎权争得不可开交,在大国这是个事儿吗?

因为堕胎权牵涉到宗教理念和伦理道德等规则之争,对于左右翼而言,这是原则之争。在支持堕胎的人看来,堕胎是女性的自由权,而在反对堕胎的人来说,胎儿是上帝赋予的生命,母亲无权做出决定剥夺。


就像很多人不理解明朝官僚跟嘉靖皇帝的大礼议之争一样,过继的皇帝要叫自己的爸爸为爸爸而不是叔叔,在现代人看来多大的事儿?

值得官僚们去围堵皇宫,说什么“国家养士人百五十年,仗节死义,就在今日”?因为儒家的根基就是宗法制度,而嘉靖皇帝此举是对宗法制度的冲击。


堕胎权之争背后也有着经济考量。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欧洲其实没有经历过马尔萨斯人口陷阱,因为欧洲地区不像大国是一个封闭的区域,过剩的人口很容易往外扩张;工业革命前夕的黑死病也杀死了欧洲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所以,增加人口对于欧洲而言,在经济上是有益的。

进入工业革命之后,女性工作参与度大为提高,对于职业女性来说,生育的机会成本太高,很多职业女性为了工作而放弃生育,对于职业女性而言,堕胎权是一项必要的权利。

在共和党的红州,通常严格反堕胎,德州曾经出台最严厉的反堕胎法,甚至连被Q暴都不允许堕胎;而在沿海民主党占据多数的蓝州,白左和进步主义者通常支持女性堕胎权。

这并不仅仅是宗教影响,还有经济方面的因素。红州多是农业州,女性躲在农场灵活就业,作为农场主的妻子,多生一个影响不大,而且给农村带来更多的劳动力;而蓝州沿海城市的女性,在公司上班,生育意味着退出职场数年和失业,代价太高。

 

堕胎和反堕胎之争也反映了时代的变迁。

时代的潮流就像女性的裙摆一般变长变短,此一时彼一时。1973年,罗诉韦德案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法院,当时正是美国民权运动高涨时期,高院中民主党自由派占据上风,最终以7:2通过判决,认为堕胎权是女性的隐私权,各州不得立法禁止。

而今美国社会右转,在川普任内接连任命了数位保守派大法官,特别是任期最后任命的女性大法官巴雷特,是一名虔诚的天主教徒,她本人有七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甚至是唐氏儿也没有堕胎,而是尊崇教义将他生下,这样的大法官,自然会想要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目前美国联邦高院9名大法官,保守派6:3,占据绝对优势,哪怕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向自由派靠拢变得摇摆,5名坚定的保守派,也足以推翻罗诉韦德案。

5名大法官由阿托利牵头写了个意见书,觉得堕胎权不属于联邦法院受理的事项,属于州权由各州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堕胎。

这个意见一出,共和党当权的红州会禁止堕胎,而蓝州则允许堕胎,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皆大欢喜。

但是所谓民主党的“进步派”也就是白左之流不干了,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了意见书,想要施加压力迫使大法官们改变主意,这其实是用舆情干预司法。

由于理念上的差异,美国左右翼将继续为堕胎权而争论下去,不过预计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将会被撤销,保守派大法官们不太可能会屈从自由派的舆论压力,那样的话也就违背了大法官制度的本意。

 

3

美国大法官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

在美国建国之初,欧洲大陆风起云涌,革命的思想广为传播,法国大革命即将拉开帷幕,大时代将至。

设计制度制度的美国先贤,为了避免民粹主义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特意设定美国联邦高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代表州权而非代表民众的众议院)投票表决通过任命,一旦通过任命则为终身任期制,除非大法官主动辞职或者死亡,有空缺才能递补。

大法官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捍卫者,最后一道防火墙。

大法官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不能被舆情操弄,避免民粹主导审判,不看人数多寡,而看是否有符合公理,靠的是大法官们的道德情操和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大法官们的每次判决的判词都在引经据典,逻辑清楚,以理服人。

 

很多人觉得西方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实不然,没有什么是权利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靠的都是制度保障和争取,自由不是免费的(Freedom is not free)。

东方和西方人性并没有什么不同,在危机面前人性都是类似的。


1929年全球经济大危机席卷西方世界,法西斯主义也伴随着经济危机而兴起。

政府不干预市场的古典自由主义也被各国政府所抛弃,政府直接下场干预经济,类似于罗斯福“新政”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大行其道。


德国的小胡子推行的经济政策跟罗斯福的新政大体类似,两者在短期内也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了广大的民意支持,罗斯福在1932年的选举中横扫了共和党,获得了参众两院90%以上的席位,比起德国的小胡子不遑多让。


然而新政跟战后的凯恩斯主义类似,本质只是危机的强心针,长期使用会导致刺激的效果下降,出现经济停滞通胀高企等严重后遗症。

1935年药效过去,无论是罗斯福的新政还是小胡子的经济政策均陷入了困境之中。

如果不改弦易辙,则只能内部剥夺富人的财富来暂时平衡经济,剥夺富人的财富会造成资本外流和企业家精神缺失,无异于杀鸡取卵,最终只能靠对外战争来消除外部矛盾,这是一条不归路。

德国的小胡子制造一个敌人,剥夺了犹太富豪的财富(反犹更多是经济方面的考量),之后进一步滑向了战争。


美国为何未像德国一样剥夺富豪的财富呢?跟魏玛共和国不同的是,美国有联邦高院大法官这道最后的防火墙。

大法官们以违宪为由,接连否决了罗斯福一大批以剥夺企业财富、均贫富为目的的法案。

大法官甚至说“就是要把一些东西放在民众够不到的地方”,大法官们公开以“民意”对抗,引起了罗斯福的强烈不满。

罗斯福甚至考虑了一个“填充”联邦高院的改革方案,也就是说扩张联邦高院大法官人数,从9人扩张到16人,新提名一大批“进步”派大法官进入高院,从而改变投票时力量对比。


但是,罗斯福试图填充最高法院的出格举动,让他第一次在国会终遇到了巨大阻力。

早就对新政过于扩大联邦政府权威,担心新政项目威胁到南方种族隔离制度根基的南方保守派民主党人,借此为由把和罗斯福的矛盾公开化。来自西部,带有民粹风格的自由派民主党人,同样反对罗斯福的计划。

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都对罗斯福提交的法案采取了拖延政策,不敢直接反对罗斯福,但是就是按兵不动。


这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危险的时刻,如果得以成功,将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罗斯福,绝对的权力之下,没有谁敢担保谁会变成什么模样。

小胡子上台之初也被认为是德意志的救星和希望,结果却把德国带入深渊,如果有制衡,也许小胡子不会犯下大错,成为罗斯福第二也未可知。


由于国会的反对加之日本偷袭珍珠港发动太平洋战争,使得美国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得以解除,美国上下全力应对战争,填充联邦高院的计划搁置了。

但罗斯福依然成为美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战时总统,连任四届到死,罗斯福死后,美国国会警惕再出现类似的强人,1951年通过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总统最多只能担任两个四年任期。


在这次川普接连提名了几位保守派大法官,导致联邦高院保守派占据绝对优势后,民主党人在赢得总统大选后又旧话重提,想要“填充”联邦高院。

只是现在的民主党跟罗斯福时期的民主党不可同日而语,在参众两院优势都很小,想要做到罗斯福都未能完成的任务是不可能的。


4

美国为何能够取代英国、击败竞争者德国、苏联成为世界霸主?

没有谁能够随随便便成功,美国成功有其特色。

美国第一个特色就是美国民众法治意识强。

美国是律师比例最高的国家,律师和医生是美国最热门,也最难执业的职业。美国要成为律师要么是法律专业硕士,通过资格考试,要么是任何专业本科毕业,再通过法学院学习,通过资格考试。难度之大,首屈一指。

很多网络大V嘲笑美国人鸡毛蒜皮事情都要打官司,浪费社会资源。其实这种法治意识恰恰可能是美国崛起的奥秘所在。

很多人觉得美国横跨两洋,地理位置优越,是美国崛起的根本因素。但现在的墨西哥,当初被叫做新西班牙,在最初无论是人口、资源还是地理位置,均比位于美洲寒冷的西北方向的新英格兰条件更好,如果仅仅从硬件条件来说,成为美洲霸主的应该是墨西哥而不是美国。

为何美国后来居上呢?

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美国和墨西哥的文化不同。墨西哥受宗主国西班牙的天主教文化影响甚深,腐败寻租严重,法治精神不强,商人有事找官员解决而不是找法官。美国的成功就在于商人“不找市长找市场”,一个良好运行的市场必然是法治的,法官的判决成为最后的仲裁。


美国的第二个特色是分权制衡。

美国是一个被设计出来的国家,一个试验场。美国并非一个国家,而是多个国家联合体,靠的就是宪法整合到一起。很多类似的联盟最终都分崩离析了,但美国存活了下来。关键在于求同存异,权力下放制衡。


美国并非一个纯粹的民主国家,而是精英共和之下的制衡制度。

美国总统并非民众直接选举,最初是由代表州权的参议院选举,后来采取选举人团制,胜者通吃,背后的意义是一样的,就是代表各州选举总统,而非各州的民众直接选举。

美国权力下放,能够由地方各州负担的,联邦就不负责,各州同样也将权力下放到县和城市,各级政府之间互不隶属。

各州州长并非美国总统的下属,州长跟美国总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同样,州内各县也并非州的下属。


行政、立法、司法权力也形成制衡。

并非所有的民主国家都有权力制衡,在启蒙运动之初,卢梭就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归属于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国民大会,这种思想在理论上似乎无懈可击,但在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中却是出现了“多数人的暴政”。

所以说,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究竟行不行得通,社会实践会给出答案的。


还有一些国家制度上有权力制衡,但事实上一权独大,立法、司法权力屈从于行政权力。这既有文化上的因素,也有立法、司法权力自身的原因,是否遵循权力的边界,是否自我设限。


以美国为例,立国之初,美国三权之中司法权本身是最弱小的一权,行政权管理具体事务,天然强大;立法权代表民意,天然正确,美国司法权即无人也无资源,但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却成为最强的一级,关键在于公正和让民众信服,不介入具体的ZZ利益纷争。


像近期川普大选因为“邮寄选票”争议,很多支持川普的共和党人要求联邦高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介入,但哪怕是川普力推的几位大法官都回避了这个问题,而是认为推选总统是各州的权限,由各州自行决定。

这避免了美国社会走向撕裂,出现动荡。之后各州大多修改了法律,堵上了邮寄选票的漏洞。

这次堕胎权之争,保守派的大法官也没有宣布堕胎权为非法,而是将其驳回,由各州自行决定。

保守派的大法官主张的是“宪法原旨主义”,认为应该遵循宪法,而不应该引申和自由发挥,那是立法机构的事情;而自由派大法官则认为应该与时俱进,法官的判例引领时代潮流。

司法介入现实ZZ过深,就难以保持公正,并且很容易成为行政和立法立构的附庸,失去制衡的作用。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一切权力归国民大会,甚至成立了革命法庭,专门审判“反革命人士”,一个法庭一天判决数十人死刑,这种局面下,个人的权利保障自然无从谈起,司法机构自然也不被民众所胜任,不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当然美国这种制度也有其缺点,就是决策缓慢,容易出现否决政治,难以做成事情。在战争的初期,往往是致命的。

第二次英美战争,英国人打到家门口了,美国国会还在为宣战与否辩论不休,结果被英军把白宫都烧了;二战也是如此,日本偷袭珍珠港前夕,美国国内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对德日宣战。

如果美国不是幅员辽阔,军事潜力远胜日本,很可能在初期就遭受重大损失而亡国了。哪怕是法国这样的大国,也被德国闪电战给击垮了,来不及全国总动员就被德国装甲部队攻到了巴黎城下。


但美国这种制度的优点是不会犯什么重大的错误,建国几百年,没有过什么“艰难的探索”和像法国大革命那样激进地推到重来。

看上发展较慢,但是把时间拉长了看似慢实快。一些国家像二战时期德国、苏联等短期内发展很快,但却走了不少弯路,总是在兜兜转转左右两极摇摆,似快实慢。


也许有人想,能不能将两种制度综合起来,综合其优点,避免其缺点呢?有时候,一个人、一种制度的优点即是其缺点,想要两头兼顾,既要又要,结果是两头都得不到。

没有综合其优点,缺点倒是占全了,很多发展中的失败国家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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