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与开放——聊聊唐代的婚姻
唐代婚姻的包容开放表现在哪?
民间年轻女子也有决定自己婚嫁的权利。张镐是中唐名相,年轻未发达时曾在酒家邂逅一年轻貌美的女子,心生爱慕,邀其一同饮酒,那女子欣然答应。分别之后,张镐思之不已,第二日天未亮又跑到酒家去,结果那个美貌女子“已在酒家矣”。面对张镐的爱意表达,那个姑娘大大方方地回答道:“君非常人,愿有所托。能终身,即所愿也。”两个人遂结成夫妻。类似的故事在唐代小说中多有所见,这些故事虽然经过了一定的艺术加工,但都有着比较真实的现实基础。
在离婚问题上,唐代女性的意愿也会得到尊重。贞观年间,有个叫夏侯碎金的妇女,因为父亲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又没有其他亲属照顾,便请求与丈夫刘寂离婚,回家伺候父亲,刘寂同意了妻子的要求。中唐时期青年书生杨志坚,喜读圣贤书却不事生产经营,故而家境极贫,他的妻子王氏不甘清苦,坚决要求离婚。杨志坚遂赋《送妻》诗一首,让她携此诗到官府备案离婚。州长官颜真卿虽然认为王氏的行为“污辱乡闾,伤风败俗”,打了王氏二十大板,以儆效尤,但也准其改嫁。
对妻子不忠诚的行为,唐代男子也多有包容。杨国忠出使江浙,其妻在家怀孕,待丈夫归来之时,谎称白昼与之梦交有孕,杨国忠故作相信安慰道:“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致。”在民间这类事例不少。独孤遐叔远行归家,夜宿近家一座空庙中,半夜忽见来了一群男女宴饮谈笑,而自己的妻子亦在其中。遐叔气极,扪一大砖飞去,把众人打散。回到家里,发现妻子梦魇方醒,原来独孤遐叔所见乃是妻子梦境。又有一张生远游归家,在郊外见妻子与他人宴饮,他拾瓦飞击,一击凶徒,二击妻额,登时“阒然无所见。”回到家里却见妻子安好,只是夜来头疼,张生所见也是妻子梦境。显然在唐代社会,人们对妇女正常的生理需求给予一定的理解,只要不是太过分,夫妻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
为何唐代婚姻相对包容开放?
“从一而终”是战国以后出现的针对妇女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是“忠臣不事二主”的政治伦理在家庭领域内的延伸。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便成为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两性道德规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妇无二适”之礼被全社会所接受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妇女丧偶再嫁、离异再婚之事在两汉时代时有发生,上层社会男子娶妻也不讲究初婚再婚。西汉有卓文君私奔司马相如,东汉有朱买臣的妻子求去另嫁。汉武帝的母亲在成为景帝侍姬之前结过婚生过女,因生武帝被立为皇后,后来又做了皇太后。魏晋六朝以来,进入中原的北方民族带来了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游牧民族没有妇女守节观念,丈夫死了之后往往通过收继制再嫁。尽管北魏孝帝汉化改革,推崇儒家礼教,但“从一而终”的妇礼并未随着鲜卑族穿汉服、说汉话、改汉姓而完全落实到现实生活之中。
流着鲜卑族血统的李唐王室上承北朝传统,对妇女的贞操本来就看得很淡。玄武门之变,太宗纳李建成和李元吉年轻貌美未育的侧室为妃嫔;太子李显与武才人情投意合,后来纳之为妃为后;玄宗相中儿媳杨玉环,令其离婚披道服出家,然后纳为贵妃。李唐皇室的公主和宗室女多有再嫁者,二嫁、三嫁也不在少数。甚至有休夫再嫁的。太平公主先嫁薛绍,后来武则天令其与薛绍离婚,改嫁给武攸暨。名门大族中也有夺女改嫁者,初唐户部尚书裴矩的女儿嫁李德武为妻,结婚才一年,丈夫因罪被流放到岭南,裴矩不忍心女儿受苦便“奏请德武离婚”。在唐代很多父母的眼中,女儿的幸福比所谓的贞操重要得多。
在整个唐代,从上层社会到一般民间,妇女再嫁相对容易,男子娶妻也不一定忌讳再嫁,出身名门的妇女更容易再嫁。卢氏为山东五姓之一,有女嫁崔绘为妻,可是新婚不久丈夫就去世了,他的哥哥可怜妹妹年轻守寡,就托人为她找对象,恰好她的姐夫李思冲在神龙初年做了工部侍郎,得知妻妹守寡,长得又出众,前来求亲希望娶其续弦,“诸兄不之拒”。不过卢女看不上这位粗俗的姐夫,高声骂道:“老奴,我非汝匹也。”跳墙跑走出家做了比丘尼。
唐代婚姻包容开放与唐代妇女地位相对较高有关
因为“从一而终”的观念并未被全社会完全接受,故而妇女们仍然能较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很多人也对自身的价值充满自信。潘岳是魏晋时期有名的美男子,年轻时驾车走在街上,老妇人都为之疯狂着迷,给他投掷水果。文学家左思长得丑,却学潘岳游逛,不料妇女们都向他吐唾沫,弄得他斯文扫地而归。魏晋名士许允娶妻阮卫尉之女,见新娘长得丑,很不高兴,讥讽道:“妇有四德,卿其有几?”阮女不慌不忙地回答:“唯缺容尔。然士有百行,君有几?”许充答曰皆备。阮女则曰:“百行以德为首,君好色不好德,何谓皆备?”驳得许充面红耳赤。
北方民族不仅带来了他们的婚姻习俗,也带来了游牧民族粗犷的气质和母权制文化传统。南北朝时代的北方,妇女的社交活动远比南方多。很多家庭当家作主的不是男人而是女人,妇女们不但公开出游、祈福上香,而且代子求官、替夫诉讼,以致“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大有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势头。上层社会的妇女以“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工”,不仅主管家政,而且干涉丈夫的私生活,反对丈夫纳姬娶妾。罗氏是北魏重臣长孙稚的妻子,年长十余岁,对丈夫“妒忌防限”甚严,不许其纳妾。很多男子都惧内,连北魏皇帝魏世宗都因为惧内而很少宠幸宫人。
唐代上承魏晋南北朝,内外之分并不严格,加之中外文化交流频繁,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妇女公开出游的现象更多,“长安水边多丽人”便是生动的写照。李唐皇室中妇女也多有游牧民族的血统,窦皇后、长孙皇后都是汉化的胡人,北方妇女刚毅的性格和参预社会政治生活的风气在初唐影响较大。武后称帝,韦后弄权,太平公主干政,无形中增强了妇女们的斗志,由此引发妒妇、悍妇队伍越来越庞大。
在这种情况下,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之后世为高。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献中有一份“放妻协议”,里面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种“好合好散”的行文非常生动地体现了唐代很多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和妻子的地位。
唐代婚姻包容开放与唐代礼法在婚姻问题上的疏离有关
北魏孝文帝改革确立北朝尊崇儒教的意识形态,历代相沿至唐,儒家的礼教依然处于意识形态的核心地位。初唐修定的《唐律疏议》大体沿袭了汉代律法而加以调整和细化,比如关于夫妻互殴的规定保持了重罚妇轻罚夫的特点;开元年间编的《大唐开元礼》也基本沿袭了《仪礼》十七篇的内容而加以增益补充,比如,关于婚礼的规定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程序,的确体现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但实际上,唐代的法律条文却与礼书有着疏离之处。如《唐律·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这一则条文从法律上承认了成年男女有自主择偶的权利。
汉代形成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依然是唐代主流妇女规范的核心。有唐一代,除了前人所撰各种《列女传》和女教之外,先后有长孙皇后的《女则要录》、魏征的《列女传略》、王方庆的《王氏女记》《王氏王嫔传》《续妬记》、尚宫宋氏《女论语》、薛蒙妻韦氏的《续曹大家女训》和王抟妻杨氏的《女诫》等,其中武则天时代便有《列女传》《古今内范》《内范要略》《保傅乳母传》《凤楼新诫》等数种。尽管女教如此发达,但唐代的律法与“妇无二适之文”仍有不适之处。贞观元年,唐太宗颁布《劝勉民间嫁娶诏》,除了规定“男子二十、女子十五以上”的结婚年龄之外,还明确规定,妻丧期满的男子和夫丧期满的女子,“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对丧偶男女的再婚从法律上给予了肯定。
事实上,唐代律法“义绝”和“和离”制度也与妇女“从一而终”的原则相疏离。所谓“义绝”指夫妻双方对对方父母尊长和亲属犯有殴、杀、奸罪,经官府认定双方义绝而强制其离婚。所谓“和离”指夫妻双方如果感情不和也可以通过官府办理离婚手续,即《唐律疏议》中规定的“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虽然唐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父权制社会,但在女子“从一而终”占主流意识的封建时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婚,无疑也给予了广大妇女掌控个人婚姻生活的权利。这一法律条文无论在唐以前还是唐以后的封建王朝都是独一无二的。
唐代历史二百八十多年,以安史之乱为界,前期与后期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的特点也有明显的变化。相对而言,唐前期更为开放包容,妇女权利更多;唐后期开始强调礼教,妇女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公主的再婚与生活自由多发生于唐前期,唐后期则有明文规定禁止丧偶公主再婚,不守礼教的公主也会受到处罚。当然,唐律关于成年男女自主婚配及孀妇再嫁的规定是为了繁衍人口而不是给妇女赋权,而对在室女意愿和妇女离婚及再嫁意愿的重视,以及对妻子出轨现象的包容,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有着不同的考量。不过相对于后世而言,唐代婚姻总体上呈现出开放包容的特点是无疑的。
来源 |《人民论坛》杂志 作者 |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焦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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