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私募映雪投资状告申万宏源 中介责任边界在哪?
导读
投资债券无法兑付,造成巨额亏损,百亿私募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投资”)因债券信息虚假记载等原因状告牵涉的五家中介机构。
2022年10月11日,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166.SZ,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公告表示,作为“19华晨05”债券的承销保荐公司,映雪投资通过其管理的资管产品投资并持有“19华晨05”债券未能及时兑付。
对于诉讼原因,映雪投资认为,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
映雪投资于202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承销保荐公司申万宏源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2022年9月29日,承销保荐公司申万宏源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9月份,参与“五洋债”发行的中介机构被判定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后,涉及超过五家主体违约债投资者向相关中介发起诉讼。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判定,成为困扰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的关键问题。
据了解,该案件的案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标的的本金是1.129亿元人民币;受理机构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万宏源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针该案进展,10月13日,记者向映雪投资官网披露电话采访,对方回应表示“不接受采访”。此外,记者也向申万宏源相关人士采访,对方回应称“以公告为准”。
资料显示,映雪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该公司的债券投资以信用债为主,精选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
此次诉讼中提到的“19华晨05”债券,发行日期为2019年4月,票面利率是6.5%,发行人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规模8亿;该债券的到期日期是2022年4月18日。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集团欺诈发行债券,在此之前,2020年11月,证监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4月1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文中指出,华晨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一起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8年,华晨集团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等方式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近26亿元,并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中记载了上述虚假财务数据。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严重破坏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必须严肃查处。
因为华晨集团欺诈发行债券,目前已经有中介机构被监管处罚。2022年8月,辽宁证监局开出了几份监管措施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在该项业务的项目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辽宁证监局表示,这两家券商作为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据悉,2020年12月31日,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洋债案”一审判决。2021年9月份,参与“五洋债”发行的中介机构德邦证券、大公国际等被判定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
此后,在“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下,违约债券投资者频频向相关中介发起诉讼,债券主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加。
2022年7月份,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石资管”)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牵涉16大机床SCP002债券违约诉讼中介机构的案子已经进行了二次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此前,2021年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1号案”。“1号案”具体为: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管将大连机床16大机床SCP002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此外,2021年以来,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债券“16宁远高”持有人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大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向中介机构寻求赔偿。“16宁远高”主承销商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方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了《关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相关情况的公告》,其中指出,近期,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不仅联合资信被投资者发起诉讼,中诚信国际等多家评级机构也收到了类似的诉讼。
中介机构该担何责
为何违约债券持有人并未向发行人直接寻求索赔,而是纷纷将中介机构诉诸公堂寻求赔偿?中介机构在债券违约纠纷中的责任边界该如何界定?
一位私募机构投资经理向记者表示,一方面牵涉相关违约债券一般涉及发行人发行债券或者存续期间存在不合规行为,包括财务造假等,而在此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也并未及时向债券的持有人进行信披;另一方面,违约债券处置周期较长,清偿率也较低。因此,投资者向中介机构进行诉讼也是为了弥补巨额的投资损失。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磊分析认为,首先,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是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受益人也是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应作为违约责任的第一清偿顺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投资人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投资模型,财务数据在投资决策实务中仅起一部分作用,投资人也应承担一部分投资损失。最后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惩未勤勉尽责机构。三是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的制定应从长远角度考虑,要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
记者注意到,监管对于债券发行的中介责任等的监管也逐渐严格。2022年4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发行人信息披露具体要求、主承销商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要求等方面,有助于进一步夯实中介机构责任;2022年1月份,上交所发布两项债券业务专项通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积极主动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当违约债券投资者频频向中介机构发起诉讼进行索赔,作为中介机构,应该如何合理应对?
对此,一位破产重整资深法律专家向记者表示,第一,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对于还未受处罚的发行人,需仔细甄别投资者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有相应依据,充分进行反驳;第二,合理确定揭露日。追溯发行人受处罚、自律处分、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风险事件发生等事件的时间脉络,合理确定揭露日,以判断投资者买入债券是在揭露日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在揭露日之后买入债券的,则可以确定投资者不是因信赖虚假陈述而买入债券,从根本上否定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挖掘投资者买入债券的原因、异常交易行为等,争取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等。
不过,上述私募机构投资经理直言,如果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在发行债券之初做到了勤勉尽责,投资者也不会贸然去起诉。正是因为所牵涉违约债券多为欺诈发行债券,相关投资者才会以中介机构虚假记载等为由向中介机构发起诉讼。该投资经理认为,当下对于中介机构责任的严格监管,也有利于恢复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助于债市长远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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