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与价值取向:从美国最高法关于堕胎的裁决说起
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关于堕胎的判决引起了保守派的欢呼与自由派的愤怒。
把行为上的服从与否放在一边,如果只看民众情感,则可以说,不服者大有人在。这些人提出质疑,极端者甚至要废掉这个法院。
这就是唯法论的困境:面对两个互相矛盾的“终极真理”,泾渭分明的取舍会导致民众不满与质疑,反过来会颠覆法律的权威。
何以如此?
这是唯法论的必然结果。
法律是强制的行为规范,当然人人都需要遵守。这是正确的,
但唯法论把这个道理推向极端,让法律成为一切(除了行为,也包括了道德、伦理、价值观等等)的准则。这就本末倒置了,倒置的结果,必然导致错乱。
事实上,法律对行为的规范本来就是建立在价值与道德的基础上。而任何一种价值与道德都难以达到绝对正确。这样,在处理不同价值的矛盾时,机械的法制观就遇到了不可解的难题。
以这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例,它要裁判的就是两种不同的绝对价值:绝对的个体自由(这次是女性的身体自决权)与绝对的群体准则(不可剥夺别人的生命)。
两种不同的价值都认为自己绝对正确,而且不容干犯。
这样,就出现了三个最高权威:唯法论者以法律为最高,两种价值的拥护者各自以为自己的理念最高。
这三方中,如果任何一方觉得别人违背了自己的绝对价值,都会认为自己的绝对权利受到侵害,反抗乃至发起攻击是“绝对正义”的。
这样的问题,是无法通过法制权威来解决的。需要上升一级,到价值权威(如果有的话)这一层去解决。然而问题是,法律面对的问题本来就是对立的价值观产生的:个体自由准则与群体准则在美国不可以调和。
也就是,在美国,没有更高的价值权威。
结果,就是两种价值观分裂人群。
有人会维护唯法论,说法律还是解决了绝大多数问题。是的。那是因为绝大多数问题都是在同一价值体系之下的问题。比如经济,刑事,民事纠纷诉讼等等,多是一价值体系下的公平与公正的问题。
更直白一点儿:如果流氓的价值观被纳入法制体系,那么法制将无法有效打击流氓。这也是美国某些地方正在发生的事,其根本也一样是价值观错乱反映到了法制中。
那么,这个问题无解了吗?
在美国,是的。
听起来好象在中国不一定?
是的。
因为美国的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是机械思维的产物。
比如机械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同时机械强调人的价值权威。两者相遇,又有矛盾,谁也不让步,当然就无解。
中国当前也是机械思维主导,也在往这条路上走。但还没有走死。
如果稍稍“传统”一下,中国就有机会维持一个统和不同价值的最高价值:天。
中国的天的概念与西方的唯神或者唯法不同的是,中国的天不机械:既有绝对的权威又允许权变。不把任何一种具体的东西搞到绝对(死路)上去。比如堕胎这件事,当然中国是从反面来实施的:就是强制堕胎。虽然曾经大体上一刀切,一胎之外都不许生。但常常有各种权变开口子。
当然,这又为“人治”产生的不公平留下了空间。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本贴说的是“唯法论”的不足。
唯法论的不足不是法律与司法体系本身的问题,其根本在思维的机械化与极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