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飙车撞死人不担刑责,判案法官释疑:家庭教育令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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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家庭教育令,对家长而言,“教育不是可做可不做的,是必须履行的一个职责”。本案法官称,家庭教育令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拒不履行的义务人应承担何种具体法律责任,还需进一步予以规范。
已发出的多份家庭教育令,有效期多为一年。家庭教育专家边玉芳认为,家庭教育令无论具体期限有多长,都只是一个措施,其目的在于“让我们的每一个家长真正认识到怎么去做好家庭教育”。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南方周末记者 姜博文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校毓
责任编辑|谭畅
15岁未成年人撞死了人,父母被法院发家庭教育令。近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2021年11月14日晚,扬州宝应县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5岁的吴某驾驶一辆摩托与一辆电三轮相撞,后者被撞出13米远。该事故导致吴某受伤,而64岁的电三轮驾驶者陈某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查,吴某不但无证驾驶套牌摩托,事故发生时还严重超速。
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吴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然而,由于其未满16周岁,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处理,最终,警方对吴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此后,由于事故双方赔偿金额无法谈拢,吴某方被受害者陈某家属告上法庭。法庭随后认定,吴某担全责,因其未成年,死者的赔偿金由其监护人支付。
在此基础上,2022年3月,法院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监护义务,让吴某接受与其年龄相适的家庭教育。
许多网友发出疑问:撞死了人,为何不用负刑事责任?家庭教育令如何“挽救”青少年?
还属新事物,效果须观望
该案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是,吴某何以不用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淑英介绍,15岁的吴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本身是过失犯罪。而对于这种过失犯罪,“它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故此吴某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家长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宝应县法院看来,吴某“追求刺激酿成大祸”,与其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有直接关系:吴某成长过程中,母亲忙于工作,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他日常由爷爷奶奶照顾。吴某初中没有读完便已辍学,此后长期在社会上游荡。2021年4月,他就因拉车门盗窃被警方处理过。另外,吴某也常与其他人一起深夜外出游玩,开摩托车四处转,“或者干一些违法的勾当”。
宝应县法院向吴某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与此同时,吴某父母还被要求签订一份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承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等具体责任。
吴某监护人收到的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宝应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图)
何为家庭教育令?刘淑英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目前法律尚未对家庭教育令给出明确定义。本案主审法官于健解释,教育既是家庭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一种司法令状,它主要就是督促家长,积极、正确履行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
“我们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希望家长能够认识到家庭教育已经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的高度,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新的探索。”于健说。
为家庭教育令提供法律依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一份家庭教育令,究竟能对一个未成年人起到怎样的作用?
刘淑英认为,目前还属于家庭教育令发出的初期阶段,很难说效果如何。不过,有了家庭教育令,对家长而言,“教育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家庭教育是必须履行的一个职责”。
于健说,家长如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就家庭教育指导令本身而言,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因尚未有更为细化的配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应承担何种具体法律责任,还需进一步予以规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也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还属于新事物,目前还未见家长因不遵守裁定而受到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或报道,拒不履行教育令的义务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尚需观望。
到期之后怎么办
2022年1月,长沙天心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详见南方周末报道《“依法带娃”照进现实:家教没做好,国家要管的》)根据此后全国多份家庭教育令的情况来看,其有效期多为一年。在其失效前,未成年人本人或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家庭教育令的有效期。
但有效期终有到期之日,裁定到期之后怎么办?
宝应县法院称,在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当地司法机关还定期回访,了解吴某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司法援助”。长沙天心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彭星此前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则表示,“也许可以按每年一次或两次的频次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走访,形成回访记录表,并存档,持续跟进三年。如果小孩在此期间年满18周岁,则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但她也坦承,由于过往没有判例,这也只是一个构想。
于旭坤认为,相关案例中,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很难一概而论,每个家庭都需要针对性地做出不同的裁定。面对诸如12岁的孩子,裁定的有效期或许很难延展至五六年,此时,就需要在源头上做规划,邀请专业机构人员进入,并且确定家庭教育最后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另外,她也认为,教育根本上也还是父母的事情,需要他们发挥作用,“我(法院)把理念方法都给你传递过去了,你应该这样做,你坚持做下去就没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边玉芳则认为,家庭教育令无论具体期限有多长,都只是一个措施,其目的在于“让我们的每一个家长真正认识到怎么去做好家庭教育”。
除去着力于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义务,在于旭坤看来,加强对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同样不可忽视。
她提及,依据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严重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
“应该对他进行闭环管理,包括公安机关、司法局应该再安排(他)到专门的场所,对他进行矫治工作,”于旭坤说,“家庭教育指导令和专门的矫治教育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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