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美国基层政府的重要原则
美国基层政府的自治传统能带来权力分散与集中的相对平衡,是避免高度集权引发自由落体式社会灾难的一种选择。下面就让我们拿一个州作为例子,来看看美国的基层政权具有哪些形式。
科罗拉多州位于美国西部,大平原在那里与落基山相遇,首府丹佛海拔接近两千公尺,绰号“里高城”。除了农业之外,还有丰富的矿产和旅游资源,近10年来人口增长了大约16%,在美国名列前茅。科罗拉多晚至美国立国一百年时才建州,目前该州共有272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建制自治市镇(Incorporated Municipalities),其组织形式分为以下5种类型:
合并而成的县市(Consolidated city and county)
地方自治政府(Home rule municipality)
法定城市(Statutory city)
法定城镇(Statutory town)
领地宪章政府(Territorial charter)
首先要说明的是,科罗拉多是美国50个州里面,适用“地方自治”(Home Rule)规则的10个州之一。地方自治指的是,各个建制政府范围内的选民有权:
1)在州宪范围内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制订、颁布和修订政府章程的权力;
2)有广泛的权力和自行设定的方式行使地方自治权;
3)自行确定政府收入来源、设定所辖范围内的税收、借贷、发行债券和其他相关金融活动;
4)制定就业规则、设定最低薪酬和规定集体谈判的权力等。
该州属于第一类的行政单位只有两个,即首府丹佛(Denver)和布隆菲(Broomfield),二者相距不远,都属于丹佛大都会区,但是规模相距甚远,丹佛县市的人口超过70万,后者则只有它的十分之一,而且它们虽然都是所谓的合并县市,但是适用的州法却不同,官员选举的方法也不一样:丹佛有一个选举产生的市长,市府委员13人,当中11人由各个选区选举产生,另外2人则由全市选民投票决定。布隆菲虽然也有一个选举产生的市长,其与5个选区选出的10名委员组成市议会,但是日常事务由一位任命产生的经理(manager)或称首席执行官处理。
科罗拉多州的地方自治政府有将近100个,它们运行的依据,是州宪的第20条、州法修订条款以及各地的自治宪章。地方自治宪章规定政府的形式,名称则既可以是市,也可以是镇。
属于第三类、即法定城市的不多,只有十来个。它们按照州法的修订法规组成和运作。法定城市有一个选举产生的市长,其与每个区选出的两名议员组成市议会。法定城市经过申请也可以重组,改为由市议会和一名委任的经理管理。
科罗拉多州最多的政府形式,当属法定城镇,有160个之多。它们的管理机构,也是依据州法的修订法规组成,有一个选举产生的镇长和另外4到6人组成的董事会。这类城镇大多规模很小,在其他人口密集地区,例如东海岸的各州,大致相当于那里的村庄。
最后一类地方政府,即领地宪章政府,只有一个,即乔治敦镇(Town of Georgetown)。该镇位于落基山崇山峻岭之中,是在19世纪中后期银矿热潮中起家的,人口曾经达到万人以上,还一度试图取代丹佛作为科罗拉多州的首府。后来银矿枯竭,目前仅靠附近的山区滑雪和旅游维持,人口也仅有千人左右。直到今天,该镇还是一个依据科罗拉多建州之前、从周围各个领地划分出来建立的科罗拉多领地的宪章设置的城镇。它的镇长被称为“警察法官”(Police Judge),镇议会也还沿用当年的称呼,叫做甄选人理事会(Board of Selectmen)。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地方政府,在其建立所依据的法律范围内都有自治的权力,只有选民手中的选票才能决定其官员的去留以及制订或修改地方法律法规。除非发生广泛危及民众生命财产的重大灾难或暴乱,不但联邦政府,即便是州政府也无权干涉地方事务或者撤换地方官员。
https://share.america.gov/zh-hans/the-self-governing-powers-of-municipalities/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