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普理论与心灵因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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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普理论与心灵因果问题
内 容 | 提 要
自从特普理论被引入心灵因果讨论中以来,其为因果相关属性的探讨提供了一条重要路径。特普方案认为,心灵因果关系项中的因果相关属性不是共相而是特普,进而包括因果排斥、“作为……因致”等心灵因果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本文试图指出,特普理论作为介于共相实在论和标准唯名论中间的一种理论立场,在兼具二者优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继承了二者的理论困难。特普方案并未能确保心灵属性独特的因果效力,更为严重地是,它仍未摆脱多重可实现论证的威胁。
因果相关属性(causally relevant properties)是当代心灵因果(mental causation)理论讨论中的核心概念。而心灵属性是否具有因果效力,心灵属性何以能够发挥其因果效力,则是其中主要的争论。我们知道,前者是戴维森异常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的重要问题,而后者则是金在权排斥论证(exclusion argument)的关键所在。戴维·洛布(David Robb)将关于属性的特普理论(trope theory)引入心灵因果讨论中,为因果相关属性的探讨提供了一条重要路径。洛布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属性”概念具有含混性,而真正的因果相关属性只能是特普,事件因具有特普而具有因果效力。同时,基于特普而建构的新型同一论,既能兼容多重可实现性(multiple realizability)的直觉,又不存在因果排斥现象,具有很好的理论前景。其后,道格拉斯·埃林(Douglas Ehring)、约翰·海尔(John Heil)、西蒙尼·戈扎诺(Simone Gozzano)等特普论者相继提出自己的理论,使特普理论成为应对心灵因果问题的重要方案。
本文将探讨特普理论作为一种应对心灵因果问题的本体论方案的主要细节和可能问题。首先,将以因果排斥问题为主线,对心灵因果问题做一大致介绍。其次,在阐清特普理论的基础上,介绍特普理论对心灵因果问题的应对。其中,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特普作为因果相关属性的策略对因果排斥问题的消解。同时,也会探讨特普理论对多重可实现性、“作为……因致”(quasation)等问题的处理。最后,将探讨特普方案存在的理论问题和有待澄清之处。
一
心灵因果问题
一般而言,特普论者主要关注的心灵因果问题有两类:一类是心灵因果作用在物理因果封闭下何以可能的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所谓的“因果排斥问题”。另一类是原因是否能够通过其心灵属性发挥因果作用的问题。其中,有代表性的例子包括异常一元论是否是心灵副现象主义、心灵内容是否具有因果效力等问题。上述的第一类问题也被一些作者称之为“心灵因果问题本身”(the problem of mental causation proper)。当然,针对第一类问题的特普解决方案也同样应当适用于对第二类问题的解决。我们先来看因果排斥问题,最简单的排斥论证构造方式,就是如下四条原则无法构成一个融贯的命题集:
(1)因果相关:心灵属性具有因果效力。
(2)因果封闭: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刻t有一个原因,那么它在时刻t有一个充分物理原因(某个物理属性的例示)。
(3)因果排斥:如果某个属性的例示对于一个事件来说是因果充分的,那么不存在与该属性不同的其他任何属性对于该事件而言是因果相关的。
(4)差异性:心灵属性不是物理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介绍上述原则时,预设了金在权式的作为属性例示的事件(events as property exemplifications)理论,即所谓的精细事件(fine grained events)。根据该理论,一个心灵事件m就是一个对象o在某一时刻t对某一心灵属性M的例示,这里的M叫作m的构成性属性。由于(2)被看作一个经验事实,而(3)又基本被视为一条分析真理。通常而言,最简单的应对策略就是否定(1)或(4)。否认(1),相当于承认心灵属性的副现象主义。而否认(4),则相当于宣称心灵属性也是一种物理属性。但这种类型的同一论显然不符合我们通常坚持的“多重可实现性”的直觉。后者认为,同一心灵属性可以实现于不同的物理属性之中,因此该心灵属性不会同一于其中任何一个物理属性。应对上述因果排斥问题的特普方案认为,我们无需否认上述四条原则中任何一个前提,也无需更改其中预设的因果理论,我们只需澄清其中关于“属性”的理解。
二
特普解决方案
关于“特普”这一概念,很多哲学家将其思想追溯至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的“个别偶性”(individual accident)、洛克的“样式”(mode)等概念,但它真正进入当代哲学的讨论则主要应归功于戴维·威廉姆斯(David Williams)的工作。借用特普理论家基斯·坎贝尔(Keith Campbell)的著名表述,当今大多数哲学家将“特普”视为“抽象的殊相”(abstract particulars)。这相当于在“抽象的共相”(abstract universals)与“具体的殊相”(concrete particulars)的传统区分之外找到了一条中间道路。至于共相传统上所扮演的角色,特普论者往往通过特普间的“相似性”(resemblance)来加以解释。而我们所谓的个体或具体殊相,一些哲学家认为,那只不过是由各个特普通过“共现”(compresence)关系结合而成的,即所谓的“束理论”(bundle theory)。不难看出,似乎可以通过特普建构起某种单范畴的本体论,因此特普非常符合一些哲学家关于本体论经济性的理想。
特普理论还有如下需要注意的特性:(1)特普是不可重复的,它们完全存在于特定的时空位置之上,或为单个对象所具有。比如,在共相主义者看来,苹果和夕阳都例示了红色的共相;而根据特普理论,只有谈论这个苹果此时的红色和那抹夕阳那时的红色才是合法的。(2)由于不同的特普可以共享相同的时空位置,因此它们必须是抽象的。比如,苹果红色的颜色和其圆形的形状是具有相同时空位置的抽象属性。(3)作为(1)和(2)的推论,特普还具有简单性。一且认为苹果的颜色是那块特定的抽象红色后,我们就不能设想这块红色还有其他的颜色层面(aspects)。当我们说“深红”时,指的不是上述红的某个层面或构成部分,而就是指这一块或另一块红的特普。
一旦清楚了洛布对属性角色的澄清,我们就不难发现上述因果排斥论证的四个前提可以构成一个一致的命题集。具体而言,在关于心物差异的前提中,应该采取对属性的第一种解读方式。即心物之间的差异,是心灵类型与物理类型之间的差异。而在任何涉及因果作用的前提中,应该采取对属性的第二种解读方式。即在因果关系中发挥因果相关作用的属性都是特普。这样,特普版本的因果排斥论证就可做如下理解:
(1)'因果相关:心灵特普具有因果效力。
(2)'因果封闭: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刻t有一个原因,那么它在时刻t有一个充分物理原因(某个物理特普的例示)。
(3)'因果排斥:如果某个特普的例示对于一个事件来说是因果充分的,那么不存在与该特普不同的其他任何特普对于该事件而言是因果相关的。
(4)'差异性:心灵类型不是物理类型。
在特普一元论中,心灵特普就是物理特普,而心灵类型不同于物理类型,这使得我们在没有否认排斥论证任何一个前提的条件下,实现了因果排斥问题的消解。此外,洛布对(4)'还做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即特普一元论还可以有效解释心灵类型的多重可实现性。不妨选择某种特普唯名论,即认为类型是相似特普的集合。假设给定一个心灵类型,可以将其视为一个由相似的物理特普组成的集合。同时,存在一些物理类型,其中每个类型都是由相似的物理特普组成的集合。而这些物理类型作为集合,都是前述心灵类型的子集,这就是特普理论下的多重可实现情形。洛布也指出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心灵类型中各个物理特普之间的相似方式,与物理类型中的物理特普之间的相似方式是不同的。较之后者,它们是物理上非常不相似的(wildly dissimilar physically)。
以上就是洛布的特普解决方案,其关键点就在于对作为因果相关属性的特普和将特普联合起来的属性的区分。其中,特普作为因果相关属性,凭借其自身就足以发挥因果作用。不难看出,前者处理了心灵因果作用在物理因果封闭下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后者则解决了原因是否能够通过其心灵属性发挥因果作用的问题。
三
“作为……因致”的问题
洛布的解决方案不可避免地会使人联想到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那么一个自然的想法就是,它是否会招致类似异常一元论所面临的那些批评。实际上,保罗·诺德霍夫(Paul Noordhof)就是沿着这一思路对洛布的特普方案展开批评的。在方法论上,他认为洛布的策略在根本上违背了所谓的“地毯上的凸起”(the bulge in the carpet)方法论原则。该原则认为:
对于一个哲学问题的任何候选解决方案,都不应该引起看上去同样不可捉摸的另一个问题。且后一个问题需要解决的事项刚好类似于使得原来问题如此不可捉摸的东西。
在诺德霍夫看来,戴维森所面临的因果相关属性问题在洛布的方案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而只是转移到了特普层面。在戴维森的事件同一论中,我们质疑的是原因事件是否能够作为(qua)或凭借(in virtue of)其心灵属性发挥因果作用:而在洛布的特普一元论中,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原因事件是否能够作为(qua)或凭借(in virtue of)其心灵特普发挥因果作用。这样,著名的“作为……因致”(quasation)问题在特普一元论中死灰复燃了。洛布显然一开始就意识到了其理论会面临这样的质疑,但他不认为“作为……因致”问题(如果存在的话)从事件层面到特普层面的推论是有效的。表面上看,戴维森的心灵事件即使同一于物理事件,但它们是凭借其物理类型,而不是其心灵类型进入因果关系的。那么,即使承认心灵事件是凭借其心灵特普而产生因果作用的,我们也可以质疑心灵是因果相关的是凭借其归属于物理类型,而非其归属于心灵类型。洛布认为,持上述观点的人犯了一个范畴错误。因为即使我们可以在事件层面上追问“作为……因致”问题,但这个问题在特普层面已经得到解决。正如他所举的例子,红色的球落到金属片上造成一个凹痕,这显然是通过其重量而非颜色所致。但如果有人继续问下去:“重量在这里确实是因果相关的,但这是作为其质量而因果相关的吗?”这只会被视为恶性循环。
虽然洛布没有特别强调,但我们可以通过特普的简单性来更好地回应这些问题。虽然球的红色和重量作为特普都共现于这个时空位置上,但是在这里发挥因果作用的只是同一个重量特普。“5镑的重量”和“小于10磅的重量”是该特普所归属的类,本身不是该特普的构成性属性。特普本身是没有层面的,这是它与事件(尤其是金在权式的事件)在结构上的区别。
近来,洛布接受了近似于金在权的产生式的因果观,即属性是在适当环境下产生有特性的物理显现(manifestations)的能力(powers)。这样,基于能力版本的洛布的辩护就可表述为:特普一元论确实确保了心灵能力的因果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确保所谓“独特的”心灵因果作用,或心灵能力自身的因果力。但就能力本身而言,并没有所谓的心灵-物理之分的双重本性。在特普本体论中,心灵特普同时既完全是物理的,也完全是心灵的。
四
多重可实现问题
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提及不能采用简单的类型同一论来应对排斥论证的原因主要在于已被广泛认同的心灵类型所具有的多重可实现性。然而,在特普理论下的多重可实现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形,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首先,可以设想,对洛布方案的一个自然的反驳就是,为什么我们只关注心灵类型的多重可实现,而不讨论心灵特普的多重可实现。比如,如果存在特普层面的多重可实现,那么会不会导致特普二元论。洛布主要从多重可实现性的基本直觉出发,打消了这种可能性。他的理由是,从对相似性尤其是非精确相似性的直觉判断出发,驱动着我们做出关于多重可实现性的论断。比如,具有物理多样性的物种,相互之间虽不是精确相似,但其已足够类似到可以归入同一心灵特普中。在多重可实现中,高层类型据其本性就是从微观差异中抽象而出的,它们更能容忍不那么完美的相似(less than perfect resemblance)。最为关键的是,在本体论上处于基础层的特普本身已最大化地被确定了(maximally determinate),不可能作为更抽象的高层概念而出现。
现在,如果暂先认可洛布坚持的心灵类型的多重可实现性,我们来看一下是什么情形。假设存在心灵类型M,它由如下相似的心灵(物理)特普(p1、p2、p3、p4)所构成。实现它的是两个物理类型P'和P'',二者是不同的相似特普集(p1、p2)和(p3、p4)。我们知道,在相似的特普p1、p2、p3、p4中,p1与p2,p3与p4分别更加互相相似。因此,后二者分别构成了排他的、最大化地被确定了的不同物理类型,且都是心灵类型M的子集。此时,如果我们追问,究竟是根据什么样的直觉将上述情形称之为“多重可实现”,可能的应对方式或者是诉诸相似性,或者是诉诸因果力。
(1)诉诸特普之间的相似性。吉布(Sophie Gibb)直接反对这样的思路,她认为,如果宣称作为非精确相似(inexactly resembling)心灵特普集的心灵类型,被作为非精确相似物理特普集的物理类型所实现,这相当于对多重可实现论证的否认。吉布坚持,类型如果要能替代共相的作用,作为其成员的特普之间只能是精确相似的关系。否则,非精确相似的特普构成的类型只能再继续分成不同的类型,也许直到精确相似成员构成的类型出现为止。但是如果坚持特普之间必须是精确相似关系,这实际相当于宣称有且只有一种相似性的关系。如果p1、p2、p3、p4精确相似,那么和P'和P''也精确相似,结果就是这里只存在一个物理类型P。不难看出,这样的特普一元论将蕴涵类型一元论。但这实际上也取消了多重可实现性。我们当然可以不坚持特普之间的精确相似关系,但必须确保程度不同的多种相似关系的存在,否则其立场还是有蜕变为类型一元论的可能。这里主要的问题还是,且不论非精确相似不具有自反性、传递性等特征,在特普唯名论下我们只能认为其是一种原始关系(primitive relation),否则又有共相类关系的嫌疑。诉诸不可再解释的相似关系,使特普理论对多重可实现的刻画显得相当不清楚。总之,在特普唯名论中,物理属性与心灵属性之间的多重可实现关系,其实质是一种部分-整体关系(part-whole relation)。埃林就直接将这种特普一元论称为部分-整体物理主义(part-whole physicalism)。
总之,特普理论,作为介于共相实在论和标准唯名论中间的一种理论立场,在兼具二者优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继承了二者的理论困难,这一情形在心灵因果问题的讨论中尤为彰显。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实际的问题,即向现有的属性本体论中引入特普的需求是否真有那么迫切?比如,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属性唯名论立场,即所谓的“心灵属性”实际上是指“心灵谓词”的时候,是否实际上也能替代特普理论的工作,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来源:《外国哲学》,2020年第三十九辑,第173-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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