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因素扭转局面!10年离境超过540天,我依然获得了英国永居,有何诀窍?
虽然距离新冠疫情初次爆发已近3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与病毒共处”策略已经由尝试阶段进入常态化阶段,但尽管如此,许多国家的出入境依然无法完全恢复疫情爆发前的状态。
在此状态下,也有越来越多的英国长期签证身份持有人,因为离境英国时间超出了英国移民局的规定限制,而面临无法申请英国的永居身份,十年的努力和付出、时间成本情感成本等等,似乎即将付之一炬。
现实果真如此吗?英国移民局的相关规定毫无商讨和回旋之地吗?
离境超期永居被拒!上诉:成功!
我们先来看一个判例:
在2020年底,有一个英国永居的上诉案引发了移民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申请人Mona Chang因其在英十年共离境543天,被移民局拒绝了永居申请。申请人不服从这一决定,并将案件上诉至法院,声称英国法律性文件《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2016)或《移民规则》中(Immigration Rules)并未就“18个月”为何等于“540天”给予合理解释,只是在移民官条例(Caseworker Guidance)中简单说明“为了计算便利,我们将每个月定义为30天”,而后者只是给移民官用的指南,不具备法律效力。
上级法庭法官 Jeremy Rintoul 发现事实上移民规则没有将一个月定义为有 30 天,并且由于一个月的长度可以从 28 天到 31 天不等,因此 18 个月的期限可以从522天到558天不等,具体取决于申请人缺勤的月份英国。法官发现,用常识来解决这个问题,18个月是一年半,因此,18个月期间的正确天数平均为548天。
上述案件已于2021年2月10日宣判,Mona Chang在没有其他任何用以说明超期离境的证据的前提下,以离境不超过548天为由最终获得英国永居身份。
截止到目前,英国政府官网和移民官指南尚未修改“十年间离境总天数不超过540天”的相关规定,但我们相信,在有了上述判例后,在出入境层面,申请人只要保证十年间离境不超过548天,就是有机会申请英国绿卡的。除此之外,就算申请人的离境天数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能说是毫无机会。
留英通道“缩窄”?永居途径别有它法
最近,“移民”作为关键词屡次上榜各大社交媒体的热搜。随着投资移民签证和首席代表签证的关停,能够实现移民英国的路径似乎是变窄了。但不要忘记,英国除了投资类和工作类签证具有永居导向外,还援引了欧洲人权法的内容,完善了通过人权途径获得英国永居的法律框架。
其中,十年永居(Long Residence)就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于十年永居,其法律精神如下:如果申请人以合法的(Lawful Residence)身份连续(Continuous Residence)在英国生活十年,期间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超过十八个月,这意味着他/她与英国社会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基于人权考虑,应当授予其英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下面,彼得森律师行将逐一拆解申请十年永居的相关条件。
十年永居必要条件解析
条件一:合法的身份
对于“合法的身份”,移民法要求申请人在英国生活的十年间必须持有有效的、连续的签证。在英国境内申请续签的连续性比较容易满足,即申请人需要确保在当前签证到期前向英国移民局递交了下一个签证的申请即可。
如果申请人的部分签证是需要回国重新办理的,那就需要特别注意申请时间了:如果申请人在离开英国时持有有效的签证,那么在180天之内递交签证申请并持新的有效签证(含旅行签)再次入境英国即可。
如果申请人在2016年11月24日前离开英国,离境时签证已失效,那么需要在旧签证到期后28天之内,在英国境外递交新的签证申请,并在180天之内持新的有效签证再次入境英国,并对滞留英国的时间基于合理解释,才具备申请永居的资格。
条件二:极为有限的离境
对于“离开英国的时间”,英国政府官网要求申请人单次离境不超过180天,十年间累计不超过540天,而出入境的具体日期以海关盖章为准。
若申请人缺失部分海关出入境章(如通过电子门出入境、海关疏忽等),移民局会参考SAR中披露的各大航空公司报给海关的航班起降日期及时间。
如您需要获知如何申请SAR,以便了解移民局对本人出入境的记录,请您及时与彼得森律师行取得联系。
彼得森律师行提醒您特别注意,申请人在十年间居住在爱尔兰、曼岛、海峡群岛的日期将会被计入离境日期,因为以上地区不属于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范围,拥有其自己独立的中央政府、议会、海关与移民法。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监狱、少年犯收容机构居住停留的时间将会被计入离境时间,且上述不良记录会直接影响永居的申请和获批。
对于离境日期的计算,移民局遵守以下原则:只要申请人某日在英国有任何停留,即视为当天申请人未离开英国。
举个例子便于大家理解:如果一名申请人在2022年的1月1日清晨乘机离开英国赴迪拜度假,2022年1月5日从迪拜返回并落地英国,入关时间是23:55分,真正的离境时间是1月的2日、3日、4日,共3天。当然,极端情况下,受航班管制及海关效率影响,申请人如果实际入关的时间过了次日0时,则入境章会相应变为1月6日,离境天数也变成了4天。
其他约束条件
如果不满足离境天数,我还有机会吗?
根据移民官指南的相关规定,如果移民官根据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认为其不满足十年永居的要求,并准备拒绝其永居申请时,必须考虑到申请人是否与英国有密不可分的联结,或申请人超期离境是否由不可抗力并值得同情的因素造成。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则移民官需考虑到这些因素与超期离境这一事实的权重,并有权动用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给予申请人永居身份。
此外,就算移民官为动用自由裁量权,最终拒绝了申请人的永居申请,申请人依旧有权向法院上诉(Appeal),并出具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英国社会的联系或超期离境的绝对必要性,从而使得法官动用其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的重申或改判。
离境超期,逆势拿下永居关键因素解析
接下来,彼得森律师行将向大家讲解密不可分的联结与值得同情的因素分别指哪些内容。
与英国密不可分的联结 (Strength of connections in the UK)
根据十年永居移民官指南,以下内容视为申请人与英国社会具有强有力的联结,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下情形,移民官可酌情动用自己有裁量权,以给予其永居身份:
1. 申请人在英国的家庭生活。
在评估申请人与英国的社会联结时,必须考虑其在英国的家庭生活。如果他与永居或英籍人士具备婚姻或类似关系,则可能属于该名申请人与英国具备强有力的联结这一类别。
此外,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如父母等)具备英国永居身份,并在英国定居,也会对申请人的永居申请带来帮助。当然,如果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孩子正在英国生活,这也会是十分有力的因素。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家庭关系是否构成与英国社会存在强有力的联系,请您及时与彼得森律师行联系。
2. 申请人在英的房产与企业。
拥有财产(如房产)或企业可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英国社会的联结。尽管就其本身与离境超期而言,并不一定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内政部要求移民官必须考虑到申请人创办该企业或拥有相关财产的时间长度,以及房产是否自住或出租、企业是否合法持续运营等。此外,申请人需要提供必须提供上述相关文件,用以证明其与英国社会密不可分的联系。
3. 申请人对英国社会的贡献。
如果申请人对英国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例如在英具有重大投资或参与慈善工作,则移民官需要考虑到上述情形并决定是否动用自由裁量权。
值得同情的因素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
正如指南所说,定义所有值得同情的因素十分困难,但移民官在做出拒签决定前应当考虑例如申请人的重大疾病、其家庭重大变故等众多因素,以做到以人为本,通情达理。
根据彼得森律师行的经验,若申请人在离境期间出现重大身体疾病导致未能及时返回英国,而申请人能提交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相关情况,移民官很可能动用自由裁量权,授予其永居身份。
根据近一年的成功案例看,新冠病毒疫情也是值得同情的因素之一。
根据移民局在2021年1月11日颁布的疫情期间签证特许政策,即COVID Visa Concession Scheme (CVCS),如果申请人在2020年3月17日前离开英国,其签证已经到期且由于疫情期间的旅行限制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返回英国,则这段离境的时间不会被认定为连续居住中断而导致无法获得永居资格,或需要重新计算在英国的居住时长。
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根据彼得森律师行的经验,以下因素也有可能打动移民官使其动用自由裁量权以授予申请人永居身份:
1. 如在第三国遗失护照等必要旅行证件,以致同时补办中国护照和英国签证,最终没能在180天内返回英国;
2. 因回国后新的英国签证申请被拒,通过申诉重新取得英国签证,但此时离境已超过180天的情形;
3. 因突发紧急事件(如遭遇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按时返回英国。
正如之前所述,以上三类情形均属于移民官在移民法之外“开恩”。因此,对于此类申请,申请人需要在附信(cover letter)中详细说明超期离境的具体事由,同时备齐所有能够证明该次超期离境必要性的证据,以便让移民局酌情处理。
如果您对十年永居的酌情处理情形还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及时与彼得森律师行取得联系。
彼得森律师行提醒您注意,以上情形都具备特殊性,签证官和内政部工作人员可能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因素而接受以上理由,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实,英国政府并未明确说明上诉理由一定能作为超期离境的合理解释,移民官关注的重点是根据申请人与英国所存在的关联,给予其永居身份是不是有必要。
具体个案欢迎添加文末的微信号,或致电彼得森律师行进行咨询。在本文发布后,前十位联系彼得森律师行咨询十年永居的客户,将享受原价300英镑的永居咨询、分析服务,期待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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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森律师行,创始人Peter Liu, 刘鹏 ,英国内政部移民事务所注册的高级律师,英国移民律师协会资深会员。信奉专业至上,以最全面、最专业、成功率最高的英国移民法律服务为您的英国移民生活提供完整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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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顾问Peter Liu拥有十多年英国移民法执业经验,是新浪、 搜狐、网易移民专栏的特约作家,擅长处理疑难案件,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高效、量身定制的英国移民法律服务,为家庭、个人、企业等类型提供完善的英国移民分析及建议。
为英国内政部移民事务署(OISC)注册的高级移民服务机构。首席法律顾问Peter Liu为英国移民律师协会(ILPA) 资深会员,英国移民署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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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局FCA注册专家
英国内政部移民事务署注册移民专家
英国彼得森律师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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