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管治的义务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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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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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说人大释法,前情可见先前文章:《“两办一署”声明的九大逻辑》
一
人大释法,如期而至。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简称人大释法),获审议通过并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随后回答记者提问说,人大释法解疑释惑,息纷止争,“一锤定音”。
这是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法律解释,这也就意味着“一国两制”下的法治实践又迈出了一步。
二
人大释法全文5段、不足1000字,理解起来并不复杂。
第一段,说明有关背景目的问题,即应特区之情、释国安之法;
第二段,说明有关法定职权问题,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作出解释;
第三段,说明有关法定程序问题,就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
第四段,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问题,就特区据此开展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第五段,公告(但生效之日并非发布之日,下面再表)。
可以看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聘请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问题,主要观点如下:
1.特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权力履行法定职权;
2.问题焦点,主要涉及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内容;
3.司法实践,必须遵从香港国安法已有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
用三句话概括,这次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基本意见就是:
三
人大释法的核心内容,有以下4点:
1.香港国安委有法定职责,工作不受特区各方任何干涉,所做决定必须得到特区各方尊重并执行;
2.在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上,认定权在特首,特区各级法院不可自决,须遵从特首意见并获特首证明;
3.“聘请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问题属应认定问题,要检视相关案件是否履行程序;
4.若特区法院未履行相关程序,香港国安委可分析研判、决断决策,并要求特区法院照此执行。
这4点所说明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的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能够为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径... ...”
这次人大释法就是为支持特区解决有关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明确方法论。
四
理解人大释法,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答记者问》来看。
在《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主要给出了以下几个意见:
4.人大释法正面、积极。
1.认为相关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大释法属“从国家层面解决特别行政区层面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2.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同香港国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3.强调“不影响选择律师的权利和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强调“对香港居民依法正确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正确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将带来正面的、积极的效果,不存在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问题”。
五
聚焦法律本义、立足法律原文,这次人大释法有几个特点:
1.香港国安委的责任;
2.特区各级法院的责任;
3.各种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1.已有的,该运用的要充分运用;
2.现有的,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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