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赋予投资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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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出台的EB-5新法案,以保护投资者之名,满满地写着行业的利益分配。
不过,该法案在失败项目的投资人保护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实质性改进:投资者保护:区域中心关停与项目失败|EB-5新法解读。
以及,EB5Sir最近刚刚意识到的一项新法赋予的新权利,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本质上讲,在通常的EB-5项目结构中,EB-5投资人是NCE(新商业企业——也就是区域中心和投资人成立的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人至少有权要求获取NCE的财务信息,但是NCE的财务信息有限、价值不大,与JCE(就业创造企业——即实体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相关度不高,而且即便如此还往往不能从区域中心处获取。
下面先做个小调查,你在投资之后曾从区域中心那里获得哪些项目相关信息,多选题可以任意选择:
而新法案在投资人所能获取的信息方面,做出了一个质的突破,那就是新法规定:
经EB-5投资人申请,区域中心必须在30日内提供所提交的区域中心年度报告——I-956G及其附件,在删除与该投资者、其所投资的NCE和JCE所有不相关的内容之后。
2022新法案该条款的出台,将赋予EB-5投资人最为欠缺的知情权,虽然还比较有限,但这是新法案最大的进步意义之一。
按照新法规定,所有区域中心需要在每年的12月29日之前向移民局提交区域中心年度报告——I-956G,否则将会被关停。新法下所规定的区域中心年度,比老法案下对于区域中心的要求更为严格详细。
具体内容如下:
1. 证明区域中心及JCE人员符合无犯罪非外国政府等条件的声明;
2. 证明区域中心符合证券法的声明;
3. 证明区域中心与推广人/中介签署要求其符合新法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涉及区域中心、或NCE或相关JCE的,任何重大诉讼或破产程序,或者上一年度已经了结的重大诉讼或破产程序;
5. 投入至区域中心、NCE以及JCE的,所有EB-5投资资金的财务记录;
6. 区域中心的每一个NCE——
6.1 每个NCE及其相关JCE的总投资资本的财务记录;
6.2 描述#6.1中的资金如何被用来依据商业计划来执行项目的;
6.3 #6.1中的所有资金如何投入每个项目中的证明材料;
6.4 每个项目施工进程的详细证明材料;
6.5 创造的所有直接就业的记录;
6.6 区域中心、NCE或JCE从投资人处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管理费、贷款监控费、贷款管理费、佣金以及类似的基于交易的补偿,以及所有推广方、中介、Broker-dealer或任何其他招募投资人的机构——
6.6.1 所有收取费用的描述;
6.6.2 所有收到这些费用机构的财务记录;
6.6.3 收取这些费用的目的;
6.7 过去一年中项目预审批申请I-956F文件中的任何重大变更事项的相关文件;
6.8 #6.1-#6.7材料属实的声明;
7. 区域中心符合联邦劳工法的政策和流程文件描述;
按照法律规定,区域中心必须在每年12月29日之前递交年度报告,也就是I-956G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不过,由于新法在2022年刚出台,移民局还未正式发布I-956G表格,最近移民局发出公告,要求区域中心们推迟提交2022年的I-956G表格:
目前,还不知道移民局会推迟多久,估计不会太久。一旦,移民局明确了2022年年度报告递交的截止日期,EB5Sir会发布该消息。
那么,那个时候就是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了,找你的区域中心索取I-956G表格及相关附件。区域中心,可以依法删除非你的NCE和JCE项目的相关信息,但是至少应该提供所有上述列表中与你相关的区域中心、NCE和JCE的相关信息,而且必须在30日内提供给你。
知情权,是所有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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