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管项目,不管人的高管,是否可以满足L-1申请条件?
L-1签证为跨国公司高管经理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美国(子)公司工作的工作签证,无年度配额限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L-1签证持有人可通过EB-1C职业移民申请取得绿卡,是企业家赴美发展和移民美国的捷径。
通常,跨国公司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可以通过申请L-1A签证赴美工作。L-1A签证的申请要求包括:
申请人/雇主(Petitioner)必须在美国境内外至少拥有两家公司,境内外公司相互为母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关联公司;
申请人需直接地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或即将开展业务;
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准备调派至美国公司继续工作;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公司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部分L-1签证受益人因其职位的特殊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高管。他们可能并不直接带领一个固定的团队,而是全权负责一个或多个项目,并会在需要时调派公司内不同的专业人员配合完成项目,因此如何证明这类L-1申请人的高管资质就变得格外有挑战性。但实践证明,移民局是非常认可这种类型的高管申请的。
我们建议在准备申请之前,受益人需将自身情况与专业移民律师进行及时沟通,以便律师制定申请策略,从多角度体现受益人的专业度和管理能力,为申请做最充分的论述。
M公司是中国一家赫赫有名的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我所长期合作建立下来的信任关系,M公司找到我所移民律师团队,为其高管H申请L-1A签证。
我们在了解客户H的具体情况后发现,尽管客户H在M公司担任职能经理,但其没有直系下属,也没有固定团队向其汇报,因此很难直接从上下级隶属关系来证明H的管理职责。我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在进行多轮讨论后,灵活调整了申请策略。我们在申请材料中向移民局证明了,虽然客户H没有直系下属汇报工作,但申请人H直接指导和监管了一定数量的企业项目,从而展示了H客户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此外,我们在客户H提供的基本材料中发现,其在提交L-1A签证申请的一年前曾多次赴美。我们敏锐地意识到移民局可能会就“过去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一点对客户H的工作连续性提出质疑。因此,我们在材料中也着重强调了客户H此前访美的短期性,以及每次行程与其本质工作的关系,并辅以相关工作资料,充分证明了客户H在中国为M公司连续工作了一年以上,为H避免了收到移民局补件(RFE)的可能性。很快,客户H的L-1A签证顺利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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